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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村镇盐尽村委会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新村镇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十六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12.1214公顷(181.821亩)。

其中,农用地0.0243公顷,含耕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12.0971公顷。

三、征收目的该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陵水县ls2024-15号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村镇103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52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政发〔20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精神,现就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纳入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纳入桃源县征地补偿区域。

二、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为征地补偿费的10%。

其他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具体比例。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严格遵照执行标准,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附件:1.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略)
2.常德市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划分范围(略)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结束——。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回与收购第五章土地储备与管护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统称“相关区”)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发[2010]6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发[2010]6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发〔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9日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及《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在充分论证、测算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予以公布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范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区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占用国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涉及补偿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按所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9日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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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徐州市2011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混凝土搅拌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的
公告
徐征地通[2012]6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1]519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通[2011]39号公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关于徐州2011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混凝土搅拌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面积
该项目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山村。

需征收荆山村集体土地372.534亩,其中农用地346.5435亩,建设用地18.4695亩,未利用地7.521亩。

被征收土地具体位置详见该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水田产值2200元/亩,旱地产值2000元/亩,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按照征收邻近耕地补偿费计算,未利用地按照征收邻近耕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类地区每人19000元。

3、青苗补偿费标准:水田1100元/亩,旱地1000元/亩,其他农用地参照邻近耕地标准计算。

4、地上附着物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清点登记,按徐政发[2011]60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三、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费用
荆山村:征地补偿费用总计1784.6767万元。

其中:土地补偿费804.4971万元,安置补助费942.4万元,青苗补偿费37.7796万元。

本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涉及安置荆山村农业人员496人,上述人员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按《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文)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2年2月3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用管理处(徐州市建国西路80号)。

联系人:杨先生刘先生
联系电话:85803856 85803857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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