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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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通知书范文

房屋拆迁通知书范文

房屋拆迁通知书范文房屋拆迁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事情,那么房屋拆迁通知书范文怎么写呢?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拆迁通知书,欢迎阅读参考!房屋拆迁通知书范文一XXX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X征拆延字[XXXX]XX号XXX开发总公司:经审核,同意 XXXXXXX 因某某省道项目,在某某市某某县/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街道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具体拆迁工作由你单位按此方案进行,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区)、村张贴予以公告。

XX国土资源局XXXX年XX月XX日房屋拆迁通知书范文二因XXXX新城开发建设需要,经XXXXXXX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XX村、XXX村联建房住户进行动迁,现就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拆迁期限: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

二、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红线,包括:1.XX村东起地方铁路煤炭专场、南到XXXX厂、西至XX村和XX 村的村主干道、北及XXXX范围内的联建房;2.XX村东起原XXX村宅基地、南到原XXX宅基地、西至XXX、北及XXXXX范围内的联建房。

三、拆迁政策依据:按《XXXXXXX开发区X、XXX联建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四、安置地块:XX、XX安置组团。

五、过渡期限:过渡期暂定20个月。

六、签约地点:XXX村委、XXXX村委。

七、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和使用纠纷应在拆迁期内解决,逾期不解决也不终止拆迁。

特此通告。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X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二○○X年X月二十二日房屋拆迁通知书范文三(20xx)第号为保证小城镇改造工程顺利实施,需对镇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以确保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商铺改造顺利进行。

你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需要拆迁,限你于月日前开始拆迁,月日前拆迁完毕。

请你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以保障拆迁工作顺进行。

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执行。

签发人签名:送达人签名:被拆迁人签名:年月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绍政办函〔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绍政办函〔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行为,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启用“绍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以下简称“土地征收专用章”)。

现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征收专用章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通知书》《征地听证会纪要》《土地征收公告》等文书。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土地征收专用章与绍兴市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土地征收专用章由市政府委托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分别使用管理,并相应编码为土地征收专用章(1)、(2)、(3)。

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由越城区政府加盖土地征收专用章(1)。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会同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建立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对违反制度使用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土地征收专用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1日。

征地拆迁暂停通知书

征地拆迁暂停通知书

征地拆迁暂停通知书
为保障XXXX县XXXX乡地质灾害拆迁安置及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需要,XXXX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XXXX县月XXXXXXXX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XX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XXX发[XXXX]46号)、《XX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XXXX]2号)文件规定,对征地情况告知如下: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XXXX县XXXX乡地质灾害拆迁安置及农贸市场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XXXX县XXXX乡XXXX村境内,土地面积为1.9756公顷(其中水田1.6445公顷),并拆除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具体位置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按《XX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
《XX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地调查确认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进入现场进行征地调查,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土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XX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XX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办法》文件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饰),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KX县国土资源局
XX年四月九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榆树市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树市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土地征收包括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

房屋征收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对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是指榆树市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经济组织及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是关于国土资源部,对相关土地有公文批文的紧急处理通知的颁布,这个通知是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布。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篇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楼市动荡造成风险,现就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

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不管什么名称,都必须进行认真清理。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设立的园区,必须撤消,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各地不得为迎合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二、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

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

经营性用地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格控制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

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优惠政策名义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开发。

要严肃查处此类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

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所签协议一律无效。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此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凡是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后变相取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特别是住宅和写字楼用地的供应量,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防止楼市动荡带来风险。

通知书之国土资源部征地通知

通知书之国土资源部征地通知

领土资源部征地通知【篇一:领土资源部对于征用土地通告方法】领土资源部对于征用土地通告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资源部令第10 号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通告工作,保护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民或许其余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通告和征地赔偿、布置方案通告,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全部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赔偿、布置方案应该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通告。

此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全部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通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赞同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通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详细实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通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征地赞同机关、赞同文号、赞同时间和赞同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全部权人、地点、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赔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布置门路;(四)办理征地赔偿登记的限期、地址。

第六条被征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民或许其余权益人应该在征用土地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址办理征地赔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民或许其余权益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赔偿登记手续的,其赔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通告之日起 45 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全部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赔偿、布置方案并予以通告。

第八条征地赔偿布置、方案通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地点、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目,需要布置的农业人口的数目;(二)土地赔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布置补贴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详细布置门路;(六)其余有关征地赔偿、布置的详细措施。

征收农村用地函件范文

征收农村用地函件范文

征收农村用地函件范文
尊敬的村民委员会:
您好!
根据市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划布局需要,我们拟在贵村某地块征收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为亩。

拟征收此地块是为了年后修建项目。

现就此事请问贵村能否提供相关用地。

如果可行,请提供用地概况,以便我们进行后续工作。

同时,也请告知用地价格方案,以便进行后续补偿讨论。

若贵村无法提供此用地,也请告知无法提供的原因。

我们将积极与您沟通,竭尽全力协调解决。

衷心感谢贵村多年以来的关照与支持。

我们将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封初步洽询用地情况的函件,主要说明征收目的、面积、请提供用地概况和价格方案,以便后续工作。

同时表达感谢和保障征收程序的郑重态度。

信函语气得体,内容详尽,大致符合常规范例。

您如有需要,可以参考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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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通知书
篇一:征地告知书
征地告知书
江国土资告字[20XX]第074号
小纪镇西贾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0.3513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公共建筑(设施)
二、拟征土地位置:小纪镇西贾村永胜组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苏政发[20XX]40号、扬府发【20XX】148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根据扬府发【20XX】148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青苗补偿费:麦子:900元/亩、水稻1100元/亩、蔬菜1500元/亩、棉花1000元/亩。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扬府发【20XX】148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货币安置、农业安置,
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公章)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调查
篇二:征地告知书
征地告知书
海地征[20XX]第11-5号
海门市海门镇双高村8组及相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镇(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5672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规〔20XX〕(二)根据本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XX〕65号)执行;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耕地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发〔20XX〕2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在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12月2日
征地告知书
海地征[20XX]第11-6号
海门市海门镇双高村12组及相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镇(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2116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工业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规〔20XX〕(二)根据本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XX〕65号)执行;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耕地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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