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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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全市共有1000多名选民参加投票。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两名候选人因得票数接近,甲候选人的得票数略高于乙候选人,因此甲候选人当选为该市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要求重新选举。

市选举委员会接到申诉后,经调查核实,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于是决定重新选举。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宪法法律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选举人大代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依法参加选举,选举过程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选举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保障措施。

本案中,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违反了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选举结果不公。

市选举委员会调查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如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部分选票被篡改等。

2. 重新选举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但在本案中,市选举委员会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决定重新选举。

三、案例分析(一)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1. 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市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选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1)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违反了选举法关于不得进行拉票、赠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部分选票被篡改,影响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3)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2. 舞弊行为对选举结果的影响由于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甲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结果不公,要求重新选举。

(二)重新选举的合法性1. 重新选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3月,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恢复围墙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住宅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

2.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破坏了原告住宅的完整性,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三)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恢复原状。

被告李四应当恢复原告住宅围墙原状,确保原告住宅不受侵犯。

2. 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围墙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所发表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被该企业家诉至法院。

甲辩称其言论系基于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且其言论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甲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言论:“某某企业家,曾经是商界的楷模,如今却涉嫌贪污腐败,真是令人惋惜。

”该言论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某知名企业家认为甲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四、法律分析1. 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款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限制:(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4)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言论;(5)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3. 本案中甲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本案中,甲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可能构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甲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4. 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的言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宪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市居民张某,男,35岁,因长期居住在市区某小区,对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产生深厚感情。

某日,张某发现小区内公共绿地被开发商征用,准备用于建设商业设施。

张某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及其他居民的宪法权利,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具有宪法权利?2.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三、宪法法律分析1. 张某是否具有宪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享受教育、文化、劳动、休息等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小区居民,对公共绿地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可以认为其对该绿地具有一定的情感依托,具有一定的权利基础。

因此,张某具有宪法权利。

2.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经张某及其他居民同意,擅自征用公共绿地,可能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分析如下:(1)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宪法规定,公民有了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

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前,未向张某及其他居民公开相关信息,侵犯了其知情权。

(2)侵犯公民的参与权。

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权利。

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前,未征求张某及其他居民的意见,侵犯了其参与权。

(3)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某及其他居民对公共绿地具有一定的情感依托,可以视为一种财产权。

开发商未经同意征用公共绿地,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财产权。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1)法院应认定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过程中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宪法权利。

(2)法院应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共绿地原状。

(3)法院可酌情对开发商处以罚款、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王某,因不服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系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拥有该区某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3. 王某不服该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5.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王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然而,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分析。

首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王某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并未收到公告,也未听取其意见。

因此,征收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其次,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共利益需要;(二)无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宪法法律小案件分析(3篇)

宪法法律小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小案件虽然规模较小,但往往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宪法法律小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宪法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市居民李某因不满当地政府对其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政府征收行为违法。

李某认为,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未充分考虑其土地的实际情况,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分析(一)宪法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宪法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获得国家保护的权利,国家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公民,要求政府依法补偿其土地损失,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

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在本案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受到中央政府的监督,确保其依法行政。

3. 法院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李某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体现了法院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件焦点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审查了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认为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土地实际情况,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政府依法补偿李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一)宪法原则的体现本案体现了我国宪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案例分析法律宪法(3篇)

案例分析法律宪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的依据。

本文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李某的言论。

李某发现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的言论涉及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因此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所有公民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2.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2)宪法是法律的执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中宪法的作用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言论涉及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1)宪法保障了张某的言论自由。

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李某的言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但其言论自由权仍然受到宪法保护。

(2)宪法对张某的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

张某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超出了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四、结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的依据。

宪法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案例是指涉及宪法解释、宪法适用以及宪法诉讼等方面的案例。

本文将以“宪法诉讼第一案”——“杨振宁诉中国科技大学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例背景1982年,中国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科大”)教授杨振宁因其女儿在科大就读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向科大提起申诉。

申诉无果后,杨振宁向中国教育部投诉。

教育部调查后认为,科大的处理并无不当。

杨振宁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宪法适用本案中,杨振宁诉科大案涉及宪法法律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2. 宪法解释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案中,法院需要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条款。

3. 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宪法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杨振宁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这体现了宪法诉讼的特点。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科大在处理杨振宁女儿退学一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并赔偿杨振宁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宪法诉讼的意义宪法诉讼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案中,杨振宁通过宪法诉讼,成功维护了其女儿的权益,也促使科大改进了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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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

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

”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

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

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

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

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

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

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

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

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

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

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

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
上她受到侵犯的主要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

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不能获得直接的宪法救济,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予以实现。

(1)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宪法权利。

同时,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具有私法意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明确规定,而只能将其视为对传统民法中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隐含权。

然而,我国现行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旦遭受侵犯是可以获得民事法律方面的救济的。

(2)至于受教育权遭受侵犯如何救济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民法理论,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性的批复,明确指出了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来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提供了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确认侵权者的行为不合法,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终审判决,使这一具有宪法性争议的权利纠纷案件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

当然,如果权利的其他救济途径没有被用尽,此类权利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申诉或民间调解和和解的诉讼与非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乙肝就业歧视案
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

一是平等权,每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

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

这就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

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
,就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

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

而歧视的意思,就是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

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二是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

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冯天浩21:31:13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三是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

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

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

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
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

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
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河南种子条例”案
身高就业歧视案
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

1776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揭开了基本人员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即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之基础。

《独立宣言》宣布,所有国民不论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之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亦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法国宪法第6条规定:实质上是指“任何人不分种族、哲学或宗教信仰、政治信念,皆不能被排斥在某一职业之外,或被剥夺某一权利,任何表明具有这种排斥性的法律都将违背《人权宣言》中的原则
”在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以后,欧洲大陆各国制定的宪法,都明确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近代宪法基本原则,将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予以保障。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上的具体
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权要求国家权力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在法律上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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