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4篇)

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矿山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防灭火工作,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矿山及相关生产活动。
第三条矿山防灭火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应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矿山防灭火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本单位的矿山防灭火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和评估,并不断改进。
第六条矿山防灭火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加强防灭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公司应完善矿山防灭火设备和器材的配置,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八条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矿山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公司设立矿山防灭火管理部门,负责矿山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矿山防灭火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改矿山防灭火工作方案;2. 组织开展矿山防灭火培训;3. 组织开展矿山防灭火演练;4. 监督检查矿山各项防灭火措施;5. 组织调查矿山火灾事故,并提出改进意见;6.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7. 提出防灭火设备和器材配置需求;8. 定期报告矿山防灭火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义务遵守矿山防灭火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矿山防灭火工作。
第十三条部门和岗位应当明确各自的矿山防灭火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矿山防灭火的预防措施,包括:1. 完善矿山建筑和设备的防火设计和施工验收制度;2. 加强对火灾危险源的排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3. 制定矿山防火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规定操作;4. 加强巡查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5. 定期对矿山进行安全隐患评估,及时整改消除隐患;6. 复杂工艺、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部位应加强监控和保护。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火灾防范、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员工的培训等。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职责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火灾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矿井的所有人、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火灾防范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定期检测和维护火灾报警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隔离设施,对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分隔,防止火灾的蔓延。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疏散和逃生通道,保证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第三章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第九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确保消防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
第十条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和维护灭火器、灭火器具和其他消防设备。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性能正常。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掌握正确的消防设备使用方法。
第四章员工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必须组织员工进行防灭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让员工熟悉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五章灭火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建立灭火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架构、指挥调度和协调处置的职责。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保持与当地消防部门的紧密合作,建立灾害事故报警和协助救援机制。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矿井必须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相关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自行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矿井防灭火制度(4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治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
第三条矿井应制定防火制度,组织实施矿井防火工作。
第四条矿井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五条矿井应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进行常规的消防检查和安全培训。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做好火灾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器材第九条矿井应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
第十条矿井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并和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实现报警联动。
第十一条矿井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矿井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人员和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负责矿井的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矿井消防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持有消防从业证。
第十五条矿井应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消防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九条矿井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处理。
第二十条矿井应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导和检查工作,确保整改落实。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和完善火灾报警和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矿井防火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井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矿井负责人负责。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总则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
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____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1.技术规定(1)在自然发火矿井、采区、工作面的设计中必须同时设计综合的(包括开拓方案、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和专项的(如灌浆、洒阻化剂、注氮、均压技术等)防治自然发火系统工程及措施方案,并与采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或编制专项的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其内容应包括技术安全措施、设施等。
(3)采面初采、末采及回撤巷道过程中,应清除浮煤、木材等一切可燃物。
(4)严格执行采空区封闭制度,认真编审封闭方案设计、单项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采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封闭工程必须进行全面验收,并建立密闭台帐。
(5)严禁采空区通风或漏风。
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如各类巷道、钻孔、眼子、裂缝等)必须及时严密封堵,排水钻孔必须设U 型管。
(6)上山、立眼及石门揭煤后必须及时清理煤歼,对垮落形成的孔洞必须及时清理并充填。
(7)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发火预兆,当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汽油、松节油等气味、井巷空气及巷壁温度升高、一氧化碳异常、出水温度升高等自然发火预兆时,立即停工撤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8)火区密闭a.火区与火区密闭墙的定性。
矿井因自然发火或外因火灾被封闭的采掘区域称为火区,对火区封闭的密闭墙称为火区密闭墙,简称防火墙。
b.防火墙的日常检查、管理要求。
矿通风科对每个火区和防火墙都必须建卡和绘制封闭示意图。
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安全需要加密检查次数。
矿地测科将火区及时准确绘入采掘平面图上。
矿通风科要及时组织开展分析墙内气体成分。
每次检查和分析结果要建立台账,并定期向公司通风部和公司总工程师报告。
c∙火区和防火墙的注销。
证明火区已经熄灭,矿井编制注销火区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才能注销。
对已注销的火区和防火墙应在防治自然发火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
在已注销的火区内、上、下阶段和邻近层开采时,必须有专门的防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一、引言矿井防灭火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防灭火管理组织与职责1. 矿井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由矿长负责,成立矿井防灭火指挥部,由矿长任指挥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任副指挥长,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救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指挥部下设防灭火办公室,负责日常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
3. 矿井防灭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制定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防灭火演练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灭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定期检查防灭火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4)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5)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防灭火工作,确保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落实。
三、防灭火措施1. 预防措施(1)加强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防灭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得进行。
(3)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电缆。
(4)加强对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通风设施正常运行,降低矿井空气中的瓦斯浓度。
(5)定期检查矿井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 监测预报措施(1)建立矿井火灾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空气中的气体成分和温度变化。
(2)建立矿井火灾预报制度,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进行预警。
(3)加强对矿井火灾事故的历史数据分析,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火灾预防提供依据。
3. 应急处理措施(1)制定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2)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建立矿井火灾报警系统,一旦发现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矿工撤离危险区域。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模版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模版前言:矿井防灭火是保障矿工人员生命安全和矿井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制定本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矿井火灾防控措施、火灾报警与应急处理流程、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旨在帮助管理人员和矿工了解矿井防灭火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提高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确保矿井安全运行。
一、矿井火灾防控措施1.火灾防控责任:(1)矿井公司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井火灾防控计划, 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责任。
(2)各班组应设立专职防火干事或防火民兵, 负责组织矿井火灾防控工作。
(3)每个班组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 保证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有序进行。
2.火灾隐患排查:(1)定期排查各作业区域和设备的火灾隐患, 及时消除或报告上级处理。
(2)对一些易燃易爆物品和作业区域进行分类管理, 做好防火分区和封闭管理。
3.火灾风险评估:(1)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估, 确定各风险等级, 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对于高风险区域和设备, 要加强监控和巡检, 确保安全运行。
二、火灾报警与应急处理流程1.火灾报警措施:(1)安装火灾报警器、烟雾报警器等设备, 保证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建立火灾报警系统, 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2.火灾报警流程:(1)发现火灾危险或火灾事故后, 立即向上级报警。
(2)报警电话需提供准确的矿井名称、位置、发生时间等信息。
3.应急处理流程:(1)确认火灾事故后, 迅速组织人员疏散, 确保人员安全。
(2)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灭火工作, 并协调外部力量提供支援。
三、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1.火灾事故调查:(1)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2)在事故调查中, 要充分采集证据, 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和准确。
2.火灾事故分析:(1)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 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分析报告要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 确保整改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
防灭火管理制度(5篇)

防灭火管理制度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____%。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⑴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⑵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____米。
⑶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
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
⑷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
⑸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
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但从停采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____天。
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
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15#煤层工作面的瓦斯。
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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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沙图二矿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节外源火灾及消防第一条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1000m3水量.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消防系统管路与洒水系统管路合并布置时,还必须满足洒水防尘用水,消防系统管路应每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大巷消防出水口沿巷道中间附设.第二条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到:1、严禁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及明火入井,严禁井下吸烟;2、各井口20米内严禁明火;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5、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焊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6、严格火工产品的规范管理;7、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8、井下严禁拆卸矿灯;9、凡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且会使用自救器。
10、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机电设备下井.第二条井下易燃物管理必须切实做到: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矿安检部门审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2、必须制定井下油品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易燃油类。
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丢弃在井下,严禁将剩油、废油在井巷及硐室泼洒.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4、严格限制可燃性材料支护使用范围.井筒、各水平的井底车场及连接处,主要绞车道同主要运输巷道、回风巷道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皮带运输机和使用油介质液力偶合器的驱动部前后两端各5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阻燃皮带,各类井下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阻燃要求.第三条凡井下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都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均应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制定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经瓦斯检查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留守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否则,不得撤离现场。
第五条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第六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灭火器,使用胶带输送机和配有油质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也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在每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并落实.第七条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凡涉及到消防工作的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每季度应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灌浆系统、注氮系统、防火门密闭、消防器材、消防材料库等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节煤层自燃火灾的防治第九条必须对新延深水平各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鉴定必须交国家授权单位完成,其鉴定结果应按隶关系,报集团公司。
第十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必须按自燃火灾隐患进行管理:1、风流中出现C0,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2、风流中出现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3、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4、风流中氧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十一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必须按发生自燃火灾进行管理.1、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煤油味等现象;2、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3、在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CO,其浓度已超过临界值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第十二条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认真仔细地统计煤层的自燃发火期。
第十三条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及预报制度。
矿井内凡可能发生煤炭自燃隐患的地点,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煤壁温度和气温的变化情况,分析火灾隐患,合理安排每月防灭火作业计划,及时消灭30℃以上高温点及CO超限等火灾隐患,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第十四条回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防灭火措施必须同步进行。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封闭采空区,对于井下盲巷或通风不良的巷道内积存的浮煤及其它可燃物要及时清理.对采空区、冒顶区、塌陷区和废弃巷道的处理,必须符合规定,不得用浮煤充填。
第十五条对有发火危险的采空区、报废巷道要定期检查温度,气样及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六要有完善的黄泥灌浆系统.开采时还必须配套注氮系统.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门措施。
在开采过程中应充分运用预防煤炭自燃的采矿技术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第十八条密闭施工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1、密闭位置:应选在围岩完整,支架完好的地点,封闭报废井巷的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超过2米、围岩完整、支架完好的地点;2、掏槽要求:岩层内掏槽深度不少于0。
3米,煤层内掏槽深度不少于0。
5米,且须实帮实底与煤岩接实。
一律采用砖体水泥砂浆砌筑,砂浆必须饱满无重缝、空缝,做到严实不漏风.永久密闭厚度不小于0.5米,灌浆脱水密闭厚度不小于1米,对于分层开采工作面,灌浆脱水密闭位置还要求不影响下一分层巷道布置.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孔口封堵严实,内侧砂浆抹面;3、密闭前其它设施:根据盲巷长短应设板密闭或全断面栅栏封闭,且必须设置警标、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
4、防火墙密闭施工时应装简易水柱计。
第十九条在煤层中(含半煤岩)布置的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必须锚喷。
或喷浆封闭,施工工艺上要求金属网和喷层紧贴围岩,无离层现象。
煤巷掘进施工,要严防冒顶。
钻爆法施工应积极采用光爆技术。
如发生冒顶产生高冒区时,必须对高冒区围岩和顶部做防火处理,采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高冒区位置、长度、冒顶时间应记录上图,定期观测顶部是否有CO和煤体发热迹象.第二十条在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灭火灌浆计划,并做到:1、采空区、切眼及停采线应加强灌浆,灌浆前要编制灌浆通知书,确定下土量、下浆方式、下浆点和脱水点,制定灌浆期间脱水和防止溃浆透水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2、灌浆地点、灌浆浓度、下土量必须做到班班清楚,每日一报。
3、在灌浆区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查明泥浆脱水积存情况,如积存浆水必须执行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在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综合防灭火计划,并做到:1、注氮气浓度不低于97%;2、至少有一套专用输氮管路系统及附属安全设施;3、有完善的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手段;4、制氮设备应有氮气浓度连续显示和氮气流量计量显示装置;5、有专人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建立矿井防灭火台帐、各采区及工作面的注浆、注水、注气台帐。
将每个工作面或采空区的处理过程、处理措施、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矿井内因火灾,在查清地点的基础上,要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以防灾情扩大.火区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规程》和《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灭火救灾第二十五条处理矿井火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l、控制烟雾的蔓延,使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2、防止火灾扩大;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撤离人员、控制灾情扩大要及时、科学,杜绝盲目蛮干。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防止瓦斯积聚而产生爆炸事故.在抢救人员的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温度、其它有害气体、氧含量、风向和风量变化。
第二十七条在实施直接灭火时,要保持火区风流稳定,应做到如下要求: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置水幕(倾斜巷道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焰温度,防止风流逆转,水慕长度不小于10米;2、可在火源进风侧挂风障,建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减少火焰量;3、主扇工况保持稳定;4、保证火源回风流畅通;5、角联巷道中火灾,应改变临近区通风网络使之变为并联巷道.第二十八条直接挖除火源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火灾处于初起阶段,火源范围小;2、火区内无瓦斯聚积,无煤尘爆炸危险;3、火源位于人员可直接到达的地点;4、风流稳定无CO中毒危险;5、挖出的炙热物经灭火惰化后运出,运输中不复燃.第二十九条进风井口和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
指挥部下发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全部撤出,并采取火灾蔓延的措施.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面部撤出。
第三十条当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特别应缩短进风侧密闭与火源之间的范围;2、进、回风密闭在施工顺序上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或先进后回的封闭方法。
采取先做进风侧密闭时,应留有通风孔,使其既能控制火势又可防止火源上风侧发生瓦斯超限和积聚。
因约定好时间,使进回风防火墙在同一时间封闭结束.封闭有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3、必须指定专人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随时判别爆炸危险性。
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有爆炸危险而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然后排出爆炸危险;4、火区封闭结束后应进快将人员撤离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