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矿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贯彻执行“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矿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全矿消防管理工作,矿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各单位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矿消防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实行分级负责的消防检查制度,每月在防火负责人的的领导下,以单位领导,消防监督员为主,对所在单位、车间、库房等处的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日常巡回检查,节假日期间要重点防范。
(三)根据季节的特点,同其它安全结合起来。
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逐条研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其心围绕“整改”狠下功夫,争取使检查达到每查一次,进步一次。
(四)检查各单位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____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的宣传和防火安全教育。
(六)根据矿内消防工作动态情况,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人,责任明确,不断完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安全措施,杜绝火灾事故。
各单位消防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消防管理监督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单位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报销防管理部门存档,重点部位的岗位防火责任制要上墙。
(二)把消防安全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之中。
(三)____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及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四)经常____本单位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对上级提出的意见要及时整改,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认真整改消防检查和消防部门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矿井建设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矿井建设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建设单位消防管理,保障矿井建设单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建设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矿井建设单位消防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和自防能力。
第五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七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矿井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组织领导第八条矿井建设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防火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对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和员工的消防培训情况。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三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建设单位应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设施,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处置。
第四章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七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矿井建设单位应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突发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讯。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矿井、地面生产区、生活区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矿长负责制和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矿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1. 主任:矿长担任,全面负责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3.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专职消防员。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技术部:负责矿井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2. 安全生产部: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组织消防演练。
3. 财务部:负责消防安全经费的保障。
4. 人力资源部:负责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
5. 各车间、班组: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火灾隐患排查治理1. 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及所辖区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矿长办公室组织每月一次全矿消防安全大检查,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3.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 各部门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挪用、损坏,发现损坏情况应立即上报。
3. 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八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矿山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各部门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消防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火灾应急预案1. 矿山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救援等程序。
煤矿消防管理制度煤矿消防管理制度条例

煤矿消防管理制度煤矿消防管理制度条例煤矿消防管理制度煤矿消防管理制度条例煤矿消防管理制度煤矿消防管理制度条例为做好煤矿的消防,减少火灾事故的危害,应制定规范的煤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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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矿消防安全管理网络:1、矿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分管保卫副矿长、安全矿长成员:安全站第一副站长,保卫科科长、副科长及科长助理,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多经公司经理,供应科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设备科科长。
2、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矿各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报保卫科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矿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2、经常性的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每名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三懂三会”的内容;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之火;3、逐级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4、定期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5、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工作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实施演练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地面消防安全;2、下列单位为矿重点防火单位:供应科、生活服务公司、医院、财务科、办公室、机电科、运输工区、机修厂、多经公司重点消防单位必须有明显防火标志,建立日常消防巡视制度;3、矿房产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时,在签订的《租赁书》中要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4、有火灾危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地面所有建筑物、设备、设施及矿区内地面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煤矿地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地面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定期向上级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制(一)矿长为本矿地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地面消防安全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2.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5.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职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一)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地点应明显标识,方便取用。
(三)严禁擅自移动、损坏、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一)严格用火用电审批制度,禁止在禁止用火用电的场所和时间段内用火用电。
(二)加强用火用电巡查,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矿山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保障矿山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以及与矿山相关的各类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矿山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消防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消防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消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矿山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消防意识;(四)组织开展安全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编制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三)生产、技术、设备、人事、财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9篇)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
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露天煤矿作为一种具有高风险性质的煤矿采掘方式,在开展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为了保障矿井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明确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组织机构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三、消防设施1.在露天煤矿各工作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2.消防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矿井规模、矿区地形和矿井布置进行合理配置。
3.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
四、消防演练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露天煤矿消防演练活动。
2.演练活动应涵盖火灾报警、疏散逃生、应急灭火等方面的内容。
3.演练活动应事先制定详细的方案,确保演练顺利进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五、火灾报警1.露天煤矿应建立全方位、全天候的火灾报警系统。
2.火灾报警系统应设有多个报警装置,并与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及时联动。
3.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易燃物品存放1.对于易燃物品应按照规定标识区分储存,并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
2.存放区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具,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灭火措施。
3.存放区域应始终保持整洁、无杂物,以免影响安全。
七、消防安全培训1.对于所有从事矿井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
2.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防范知识、火灾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逃生和救援技能等。
3.培训时间应定期进行,确保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
八、安全责任1.露天煤矿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九、安全检查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露天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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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857-12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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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第五条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 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
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3.5 防火检查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6 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
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1.3.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质标办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8 消防档案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七)火灾情况记录;(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9 奖惩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0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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