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整理

法学导论复习资料1、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3、法的特征1、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2、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4、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5、法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6、法的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7、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区别(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8、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9、法的渊源(法源)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

法学导论大一知识点总结在法学导论课程中,学生们将接触到一系列法律概念、原则和体系。
本文将对大一学生应该掌握的法学导论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门基础性课程。
一、法学导论的定义和学科地位法学导论是一门介绍法学科学的基础性课程,旨在使学生对法律学科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它涉及了法学的定义、发展历程、学科划分、学术方法和研究对象等内容,为学生们提供了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
二、法律和法律规范法学导论中介绍了法律和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特点包括强制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法律规范又可分为法律范围与非法律范围的规范,其中法律范围的规范具有特殊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三、法律体系和法律分支法律体系是指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在法学导论中对常见的法律体系进行了介绍。
同时,法学导论还包括了对法律分支的讲解,如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国际法律等。
学生们应该了解各个分支的基本特点和研究内容。
四、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在法学导论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关系。
法律权利是个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而法律责任则是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的追究。
学生们需要理解权利和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在实际案例中加以应用。
五、法律适用和解释在法学导论课程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法律适用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而法律解释则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的过程。
学生们应该了解适用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并能够进行适用和解释的实际操作。
六、法律文书和法律论证法学导论还涉及了法律文书的撰写和法律论证的方法。
学生们应该掌握一些常见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写作技巧,并能够进行简单的法律论证。
通过学习这些内容,学生们可以提高法律思维和写作能力。
七、法学研究方法和学术规范最后,在法学导论中,我们还学习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学术规范。
学生们应该了解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例如法律文献查阅、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等。
法学导论复习总结

第二章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宪法做主导得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得有机联系得统一体。 ①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就是按法得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得不同划分得同类法律规范得总称。
1、法律体系就是法律部门构成得统一体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② 法律部门得划分依据:1、法律调整得对象社会关系得性质为主要标准
④法律规范得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4、准用性规范---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完整表述而就是规定有关事
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她法律规定予以实施得规 范。
第四章
①法得种类:1、根本法与普通法 2、公法与私法 3、国内法与国际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一般法与特别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①法律解释就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立法原意,由一定主体对法律规范得含义以及相关事项 所做出得阐述与说明。
法律解释得原则 1、准确性原则 2、稳定性原则 3、简明性原则
法律解释得主体 1、法定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2、非法定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法律解释得方法 1、逻辑解释
2、字面解释 3、限制解释 4、扩充解释 5、系统解释 6、历史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法学导论法学导论就是从宏观上概括论述法与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对法与法学得学习与研究 具有引导与知道意义得法学入门课程。 学习法学导论得意义:1 将学习法学得知识基础
2 宏观把握法学学科得需要 3 法学研究得理论准备 4 法律实践得知识要求
第一章
①法与法律 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以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得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得规范性文件。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第一篇:《法学导论》读书笔记《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第一章序论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2.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特别性)(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
(普遍性)(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主观性)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
(形态)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特点:重复性(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并立)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1.法学与哲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2.法学和伦理学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3.法学和政治学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4.法学和社会学密不可分,侧重不同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8.法学和语言学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1.字义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解释法学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第五节法学教育略学习法学的方法1、哲学方法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2、定位方法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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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法第一章法与法律第二章法律体系第三章法律要素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第五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第六章发的发展第七章法系第八章法律方法第九章法律关系第十章法律行为第十一章法制第一章法与法律第一节法与法律1、法的基本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1)法的这一定义表明法是人类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这一定义也表明了法是特定行为规范的总称(3)法的这一定义也表明法可以被用指特定的规范性文件。
(4)法的这一定义也表明了法的独特性质。
即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意志性)、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规范特殊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性)。
法的这三个方面的属性使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
2、法的表现形式(法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1)制度的法。
发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
成文不成文、条款判例等,本身的状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不因人的认识而改变。
(2)观念的法。
人们思想意识中的法。
一是包含着人们对应然状态的发的期待,使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称为应然的法。
二是包含着人们对现实法的认识,称为认识的法。
(3)现实的法。
事实形态的法,他是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的,即以社会现实状况而存在的法。
3、法与法律的区别(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即广义上的法律。
(2)、狭义上的法律则不同于法。
狭义上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在我国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等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属于广义的法律的范畴,都可以统称为法。
狭义的法律,则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属性4、法的基本属性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法的基本属性主要包括法的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明确公开性、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1)法的特殊规范性。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属性,但是法的这些属性尤为显著。
法的规范性:指法所具有的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
法的概括性:指法具有的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
被法调整的主体为某一类人而不是特定的某个人;被法调整的对象为某一类事,而不是特定的某件事。
法的可预测性:指人们可以依据法的规定来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所持的态度。
为人们的守法提供了可能与便利,更重要的,还为人们提供了安全的保障。
(2)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则。
法的国家意志性主要表现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得意产生的两种途径或者方式。
制定和认可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
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现有法律规范的活动。
是国家的专有活动,表现为主体特定,职权特定,程序法定。
法的认可: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已经存在的社会规则宣布为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的明确公开性。
首先,法必须是明确的,法的明确性是其被准确理解和切实实施的前提。
法律的明确性必须反对模糊,反抗歧义;其次,法的公开性指法是在事前对公众公布的。
法的公开性一是体现在它的事前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是体现在它的公众性上,法必须是对公众公开的,而不是对公众保密的。
(4)法的国家强制性。
指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这种强制力量是由警察、法庭、监狱等拥有和体现的。
法的强制性具有潜在的隐性存在与现实的显性存在两种情形。
没有违反法律的时候,是一种隐性存在,一旦违反,就准换位现实的显性存在。
这种隐形存在迫使社会成员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服从法律、依法办事。
(5)法的普遍约束性。
指法在一定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总是普遍有效的,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拘束作用。
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是与相关权力的约束范围相一致的。
应然的角度来讲,在一定区域内的所有人必须一致的尊姓相关的法律;对同类事情必须同等对待;实然的角度来讲,法律在其制定者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普遍有效。
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循,没有例外。
即使有例外,也只能是法律认可的特权。
第三节法的本质5、法的本质包含着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法的本质包含着三个层次。
一是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是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是法的最终根据与决定因素。
一、法的意志主体。
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是没有疑问的,但意志主体为何,法是睡的意志的体现,这些问题有极大的分歧。
从人类社会法律的历史发展来看,法的意志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或者人民意志而已。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之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首先,法是一种独特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是法必要的表现形式。
对国家起着决定作用的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是法的最终的意志主体,国家意志是法的表现形式。
其次,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法这一国家意志,由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记载,明确告知人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再次,法作为国家意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以国家的名义存在,三是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三、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各种物质条件。
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等物质因素。
其中,生产力发展起着根本的决定性作用,因为生产力在根本上决定着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进而决定着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
6、为什么说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一是阶级结构所决定。
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阶级与阶级斗争,但是明确的阶级划分与激烈的阶级斗争已经消失。
人民的阵容不断扩大,乃至扩大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
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不再是某一个阶级,二是各个方面的广大群众形成的统一体——人民。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阶级结构的这一变化必然会反映在法律中,法律也就从历史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转变为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是人民地位所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
人民的崇高地位决定了法律必须是其意志的体现。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法律理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理当是人民愿望和要求的反映。
三是国家本质所制约。
国家的本质制约着法律的本质,国家的归属也制约着法律的归属。
我国是人民共和国,国家在本质上就是属于人民的,这个国家的法律理当也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这样,法律才符合国家本质的规定性。
法律对国家本质的服从就是对人民的服从。
四是宪法制度所规定。
我国从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五四年宪法,直到现行宪法,任何一部宪法都确认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地位。
它们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由人民的立法权建立的法律制度当然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二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7、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8、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法律部门即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一、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划分状况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于相应的法律调整方法,以及各类法律和法律调整方法的结构状态。
一般来说,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体系由宪法主导。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打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的准则,并努力将宪法确定的原则具体化。
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
二、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不包括国际法律体系在内。
第二节法律部门的划分9、法律部门划分依据及相关因素?法律部门即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1)依据: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应以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并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作为次要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和辅助方法。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来划分法律部门,可能会遇到相应社会关系多重性的问题,如有的社会关系,即使行政关系也是民事关系,这时就需要运用法律调整方法划分。
(2)相关因素:一是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
要保证大体平衡;二是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
三是要注意到法律部门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的法律部门可能会萎缩,有的可能减少,在对法律部门进行划分的时候,不仅要着眼现实,也要顾及长远,有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更好的保证法律部门划分的稳定性。
第三节主要法律部门第四节法律体系的构建10、法律体系的完备目标?法律体系应当是内容完备、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的整体。
在总体上,完备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内容上完善、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的整体。
(1)内容上完善。
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应该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及其要求,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是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的反映。
二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加速进步的动力。
法律不仅能够反映现实,更要引导社会良性发展,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法律并不是既有社会的简单维护者,他应该进而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者。
(2)结构上科学。
法律体系是由众多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科学的法律体系必然要求具有科学的内在结构,这种内在结构表现在诸多方面:其一,法律部门齐全;其二部门划分合理,彼此衔接而又不至于与相互矛盾或重叠;其三,层次结构井然,有着严密的内在逻辑层次关系。
(3)形式上规范。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具有规范的表现形式。
具体来说:首先,名称应当规范;其次,用语应当规范,避免模糊、生僻,力求简明、准确;再次,格式应当规范。
(4)价值上公正。
法律制度在价值上都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成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完备的法律体系要求所有的立法和整个法律体系都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精神。
11、如何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一、中国特色的依据:首先,中国法律体系应该以中国国情为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