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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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法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法发〔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等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密切相关事宜由各审判部门负责,其他管理工作包括随机抽取、协调联络、补助发放、送交裁判文书等事宜由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负责部门。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应当完善配套机制,根据各自职责搭建技术平台,研发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加强系统对接和信息数据共享,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取、均衡参审、履职信息、业绩评价、考核培训和意见反馈等提供技术支持。

区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_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_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lOcALhOsT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一)宣传发动。

(时间:9月初至12月底)1、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任务,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院长杨爱民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由_部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具体工作。

(二)确定名额(时间:1月初至2月初)1、名额的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5.27•【字号】京高法发[1999]156号•【施行日期】1999.05.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1999〕15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各法院可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人民陪审员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履行陪审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审阅案卷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开庭审理、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合议庭评议笔录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更正,若不予更正,可以拒绝在评议笔录上签字;必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参与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签署姓名。

(四)在陪审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所属人民法院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事实、依法办案,不主观臆断、徇私枉法。

(二)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时,应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审判机密,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贺小荣何帆危浪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具体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为贯彻落实《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授权决定》要求,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三十四条,对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

现就《实施办法》的基本起草思路和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基本起草思路虽然《实施办法》只适用于试点地区,但集中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核心内容,起草的基本思路:一是立足我国现实国情。

在充分借鉴域外实行陪审制、参审制和观审制的经验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际。

二是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授权决定》同意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部分法律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界定了调整范围,明确了操作办法。

三是留出试点探索空间。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和参审机制问题上,《实施办法》预留了探索空间,这也符合试点初衷,因为试点应当鼓励探索,只要在立法机关授权范围之内,并符合司法规律,可以探索以多种模式推进司法民主。

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目的在于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多元性和代表性,体现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

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

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一. 引言人民陪审员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审判活动,旨在体现人民群众在司法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增强司法公正性和公众信任。

本文档旨在制定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流程和职责,以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的有效参与。

二.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与资格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与资格要求如下:1.候选人选拔: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在法院届满18周岁的居民中招募。

招募渠道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为确保广泛代表性,招募过程公开透明。

2.资格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需具备以下资格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适任职的身体或心理疾病;–在所在社区有固定住所;–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抽取和审批:在候选人资格审核合格后,通过抽签进行入选。

候选人的姓名经过审批后正式成为人民陪审员。

三.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和审判知识,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审判活动,应进行以下培训:1.专业知识培训:人民陪审员接受法律基础知识和审判程序知识的培训,以便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准确审理案件。

2.实践培训:人民陪审员参观法庭、观摩庭审,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开展讨论和交流,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力。

3.知识考核:对参加培训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知识考核,确保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并具备审判能力。

四.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权益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庭中的公民代表,享有以下职责和权益:1.职责:–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发表独立观点,并与法官一同作出裁决。

–保守秘密: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公正客观: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决策中要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

2.权益:–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侮辱、诽谤等非法侵犯。

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是指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选拔、资格审查、培训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一般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居民公民名册、公民自荐、推荐、抽签等方式确定人选。

选拔要兼顾性别、年龄、职业、教育背景和职务等多方面因素,以形成多元化的陪审员团队。

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民事上诉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个层面。

审查要求陪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道德素质,不能有重大犯罪记录,不能处于拘役、收容教育、强制医疗等处罚期限内。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保障其业务水平和素质提升的重要环节,一般分为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两个阶段。

入职培训主要是介绍法律基本知识、司法制度和陪审员职责等内容,帮助陪审员快速适应工作。

在职培训则是不定期进行的进修、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陪审员的专业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要包括考核、激励和监督等方面。

通过定期的绩效考核,对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激励机制可以包括奖励表彰、荣誉称号等方式,鼓励陪审员积极参与审判工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公正行使职权,避免违法行为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是司法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选拔、培训和管理的一套规范和制度,旨在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依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是从社会各界中具有高尚品德、扎实法律基础知识和公正判断能力的人员担任的审判参与人员,其参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的入选、培养和管理,应当遵循权力公开、公正公平、权威高效、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人民陪审员的组成第四条人民陪审员是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组成:(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四)确实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五)无下列情形之一:1. 犯罪记录;2.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3. 没有刑事立功记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第五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提名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征集具备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二)确定阶段: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提名候选人,经过层层公示和评议,最终确定人民陪审员名单。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三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职务是兼职,不享受国家工资待遇,但应当依法获得一定的管理和培训补贴。

第三章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审判活动,对案件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评判;(二)查询案件相关材料,了解案情;(三)对线索、证据提出质疑和建议;(四)提出合理的请求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到庭作证;(五)参与庭前和庭审程序,行使辩论权;(六)参与陪审团集体研究案件并进行投票表决;(七)申请回避或者撤换其他陪审员;(八)参与人民陪审员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与案件审理活动;(二)保守国家秘密和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三)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法院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四)确保行使职权的独立和公正;(五)参加必要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第四章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第十条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

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领导、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室负责。

包括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陪审员的选用、联络以及陪审活动等工作的安排。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人民陪审员名额出现空缺时,应在一年内补充选任。

第六条对依法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政治处应参照法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和有关档案,规范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三章培训第八条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每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后,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审判业务的培训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自行组织实施。

本院可根据审判业务需要,自行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庭后点评、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始得上岗。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由政治处向中院提交人民陪审员名册、任命文件和省法院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申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依照《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有关单位或人民陪审员所在乡、镇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期间应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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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领导、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室负责。

包括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陪审员的选用、联络以及陪审活动等工作的安排。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人民陪审员名额出现空缺时,应在一年内补充选任。

第六条对依法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政治处应参照法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和有关档案,规范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三章培训
第八条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每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后,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审判业务的培训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自行组织实施。

本院可根据审判业务需要,自行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庭后点评、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始得上岗。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由政治处向中院提交人民陪审员名册、任命文件和省法院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申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依照《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有关单位或人民陪审员所在乡、镇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期间应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人民陪审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索贿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或伪造证据;
4、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
5、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客送礼或借用其交通工具;
6、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7、酒后参加审判活动;
8、为当事人说情、扰乱法官办案;
9、利用陪审员职务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由立案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

同时负责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情况,以便于指导小组及时掌握和了解人民陪审员选用和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判业务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应当填写《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申请表》或口头申请,由立案庭将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告知审判业务庭主管领导或承办法官,同时,由立案庭通知该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与案件审理的,依照上述程序重新产生。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本院协助选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选定、联系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条人民陪审员选定后,参加审判活动事项由审判业务庭安排。

审判业务庭变更开庭时间、地点或确定合议时间等事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一条审判业务庭应安排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前有不少于半个工作日的阅卷时间。

人民陪审员要求阅卷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做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法官的指导下,可以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应到场评议,并先行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的,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应认真听取和交换意见,但做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应不少于上年度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20%。

第二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审判活动的,应及时向审判长或承办法官请假。

请假的事由、天数等情况由审判业务部门记入平时考核。

人民陪审员无法继续参加审判活动,依照规定,案件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审判业务庭应通知立案庭,另行抽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二十六条审判业务庭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实际参加陪审案件数,陪审工作天数等履行职责情况于每季度末向政治处报送。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由政治处牵头,依据审判业务部门、立案庭、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平时考核材料和评价意见进行。

必要时,可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政治处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
人,报送当地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依照《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和《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实的,应当辞去或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而长期无法参加陪审工作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人民陪审员调出本行政区域的。

第三十条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决定,除依《办法》第三十七条通知有关单位外,应及时书面通知本院有关部门,并更新人民陪审员名册。

第六章补助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无论有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均依照《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当地标准给予上述补助。

第三十二条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的工资补助,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折算为日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设置专门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同时购置必要的工具用书等,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方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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