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一)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徐州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近年来一直保持粮食稳产丰收,不仅满足了本地粮食供给需要,也对促进江苏乃至全国粮食供需平衡起到了必要的支撑作用。

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既是粮食生产大市,也是消费大市,粮食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从需求方面看,随着人口增加、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快速推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粮食需求量呈现刚性增长趋势。

从生产方面看,扩大粮食种植面积的空间有限,粮食单产已处于较高水平,持续增产的难度加大。

从流通方面看,我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粮食收储、保供、稳价的压力不容忽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筑牢耕地保护、产能提升、流通储备三道防线,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粮食制度】新民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粮食制度】新民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粮食制度】新民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为了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执法监督,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

四、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科,是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监督机构。

五、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1)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情况;(2)有关行政执法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3)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4)行政处罚行为;(5)行政审批和行政行可行为;(6)行政不作为行为;(7)行政赔偿行为;(8)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七、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制度、规则实施报告制度。

粮食局每年5月和11月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制度、规则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政策法规处);(2)粮食监督检查科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综合性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3)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沈阳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4)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5)依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八、行政执法监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的案卷、档案、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2)对需要查实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业务机构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作出答复;(3)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和稽查大队。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市粮食局设由局长、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市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监督检查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一)证据和事实不充分的;(二)适用法律、法规有偏差的;(三)执法程序不适当的;(四)超越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五)执法行为显失公平的;(六)对技法责任制中规定或公示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其它技法过错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执法错案:(一)主要事实不清的和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五)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与幅度的;(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错案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按以下原则确认:(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同意产生过错现错案的,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被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负次要责任,原执法机关负主要责任;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湘粮行〔2017〕27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粮食企事业单位: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是人民群众一日三餐的必需品,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是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改粮食〔2015〕5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粮行[2017]11号)精神,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国粮发[2016]7号),现就加快我省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落实各级政府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粮食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相关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检验监测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粮油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于收储供应、宏观调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目标。

重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和监测能力建设,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人民群众吃上营养安全的粮油。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1.厘清监管范围、内容和责任。

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原则,切实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苏粮办[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苏粮办[2006]30号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全面提高我局依法行政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为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执法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 119号)的要求,制定《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以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依法管粮的法治环境,促进我省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执法主体责任一、主要职责江苏省粮食局为全省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起草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

粮食行政执法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旨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国 家粮食安全。
粮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
涉粮案件查处
依法查处涉及粮食流通、储备、购 销等领域的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秩 序。
政策宣传
开展粮食政策宣传,提高粮食经营 者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
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障粮食安全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粮食行政执法,可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 监管,防止和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
粮食行政执法可以维护粮食市场的公平竞争 和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该事件的发生说明粮食行政执法部门 在监管粮食生产和流通环节方面还存 在不足之处。应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 的监管力度,严格把控粮食质量关口 。同时应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执行力 度以便在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时能够及 时、有效地应对。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粮食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
应制定科学、客观的考核标准,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考核方式
采用定期考核、随机考核、个人述职等多种方式,确保考核结果 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结果运用
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绩效奖励等挂钩,激励粮食行政执法人 员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02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行政执法
工作。
粮食经营者
03

农业和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那么一、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标准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粮食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粮食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下原那么: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那么;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那么;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4、廉洁、高效、及时、便民的原那么。

三、本意见所指粮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本地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职能的赣州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在执法岗位上具体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

四、市粮食局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粮食行政管理行为。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超越权限作出的粮食行政行为无法律效力。

五、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效劳,接受监督。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泄露。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粮食行政执法,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投放、申诉和控告。

八、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粮食法制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

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执法责任第一节行政许可粮食的行政许可,具体为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

粮食行政许可设置三个执法岗位:受理发证岗位、审核岗位、审批岗位。

一、受理发证岗位〔一〕执法权限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及资料初审权,收购资格证的发放权。

〔二〕岗位职责1、受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收购资格申请。

2、辅导申请人正确填写有关登记内容。

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按规定传递相关资料。

5、反应申请补正信息。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2•【文号】国粮政〔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国粮政〔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深入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为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服务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法治粮食建设,进一步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粮食流通法治化水平,努力形成粮食行业有法可依、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粮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粮食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良好局面。

(三)基本要求1.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黔粮监督[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粮监督〔2013〕236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威宁县商务和粮食局,仁怀市经济贸易局:现将《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2013年9月3日贵州省粮食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工作人员。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审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粮食行政执法。

第七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内容

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内容一、法定行政机关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二、执法职责:1、负责本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3、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执法依据:昆明市西山区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四、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共9项)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具体执法机构:西山区粮食局粮食市场管理科执法岗位职数:2人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正确履行粮食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粮食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4、廉洁、高效、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本意见所指粮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本地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职能的赣州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在执法岗位上具体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

四、市粮食局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粮食行政管理行为。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超越权限作出的粮食行政行为无法律效力。

五、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接受监督。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擅自公开、泄露。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粮食行政执法,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投放、申诉和控告。

八、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粮食法制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

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执法责任第一节行政许可粮食的行政许可,具体为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

粮食行政许可设臵三个执法岗位:受理发证岗位、审核岗位、审批岗位。

一、受理发证岗位(一)执法权限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及资料初审权,收购资格证的发放权。

(二)岗位职责1、受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收购资格申请。

2、辅导申请人正确填写有关登记内容。

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按规定传递相关资料。

5、反馈申请补正信息。

6、按照审批岗的审批意见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证。

(三)工作规程1、受理下列申请人的资格申请:(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受理申请人的收购资格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要求其分别提供下列证件、材料: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资信证明;(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及时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

4、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齐全的,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名称、收到日期、接收人等有关事项,并于接收之日起1日内将申请表连同附报材料转送审核岗位。

5、对审核岗位退回的材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在1日内处理完毕。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发证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办理但申请材料不全的,按审核岗位的要求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6、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初审的;未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和传递申报材料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

(一)执法权限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权。

(二)岗位职责1、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按规定传递相关材料。

(三)工作规程1、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报审批岗位审批,经公示7日后,通知受理发证岗位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2、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情况外,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审核。

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计量器具进行实地核查。

3、对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公示7日后,报审批岗位审批,通知受理发证岗位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岗位,通知申请人不予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的;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

(一)执法权限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权。

(二)岗位职责1、对审核岗位已审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2、按规定传递相关材料。

(三)工作规程1、按法定条件对审核岗位报送的收购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最后审核。

2、对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资格审批,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材料审批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节监督检查粮食监督检查设臵五个执法岗位: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岗位、粮食仓储运输监督检查岗位、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岗位、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岗位、政策性粮食供应监督检查岗位。

一、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岗位(一)执法权限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检查权。

2、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收购政策的监督权。

3、对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的查阅权。

(二)岗位职责1、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2、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的情况。

(三)工作规程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和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要求可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进行。

2、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和执行收购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3、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

4、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认可。

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5、检查终结后,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6、作出监督检查报告书后的15天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

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

监督检查人员违规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的,每发现一起扣8分。

违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在被检查对象处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的;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每发现一起视情况扣10—20分。

并按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过错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粮食仓储运输监督检查岗位(一)执法权限1、对粮食经营者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权。

2、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监督检查权。

3、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的库存检查权。

4、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权。

5、对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的查阅权。

(二)岗位职责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4、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规定的情况。

5、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和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三)工作规程1、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粮食仓储运输的监督检查:(1)按有关规定要求应对辖区内的粮食仓储运输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或专案监督检查的;(2)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3)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4)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2、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调查:(1)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2)有具体事实依据的;(3)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3、进行粮食仓储运输的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4、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

5、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认可。

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6、在进行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

7、检查终结后,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

8、作出监督检查报告书后的15天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四)考核办法和过错追究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每发现一起扣1—2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