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 2010-08-24
大摩转让中金34.3%股权获批

大摩转让中金34.3%股权获批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1. 大摩为中金的股东,持有中金34.3%的股权;2. 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大摩持有的中金34.3%股权转让给受让方;3. 受让方同意购买并持有大摩持有的中金34.3%股权。
基于上述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1.1 大摩同意将其持有的中金34.3%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1.2 受让方同意购买并持有大摩持有的中金34.3%的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股权转让价格为[价格],受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2.2 受让方应在大摩与中金股权转让完成后[时间]内,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大摩。
第三条股权转让的交割3.1 大摩应在中金董事会批准股权转让协议后[时间]内,将其持有的中金34.3%股权过户给受让方;3.2 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后续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2 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6.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摩根士丹利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签订日期:[日期]附件:1. 中金公司章程2. 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图3. 摩根士丹利与中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4.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一、附件列表:1. 中金公司章程2. 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图3. 摩根士丹利与中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4.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转让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2. 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 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后续手续;4. 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002476宝莫股份2023年三季度财务风险分析详细报告

宝莫股份2023年三季度风险分析详细报告一、负债规模测算1.短期资金需求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期资金需求为12,255.73万元,2023年三季度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1,683万元。
2.长期资金需求该企业权益资金能够满足长期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且还有43,157.54万元的权益资金可供经营活动之用。
3.总资金需求该企业资金富裕,富裕30,901.82万元,维持目前经营活动正常运转不需要从银行借款。
4.短期负债规模根据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计算,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为32,706.87万元,在持续经营一年之后,如果盈利能力不发生大的变化,企业有能力偿还的短期贷款规模是34,197.46万元,实际已经取得的短期带息负债为1,683万元。
5.长期负债规模按照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速度,企业有能力在2年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33,452.17万元,企业有能力在3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33,824.81万元,在5年之内偿还的贷款总规模为34,570.11万元,当前实际的带息负债合计为1,683万元。
二、资金链监控1.会不会发生资金链断裂从当前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来看,该企业不存在资金缺口。
如果当前盈利水平保持不变,该企业在未来一个分析期内有能力偿还全部负债。
该企业负债率低,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极小。
资金链断裂风险等级为0级。
2.是否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该企业不存在长期性资金缺口,并且长期性融资活动为企业提供43,279.59万元的营运资金。
3.是否存在经营性资金缺口该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缺口为12,255.73万元。
这部分资金缺口已被长期性融资活动所满足。
其中:应收账款增加6,697.69万元,预付款项减少683.16万元,存货增加1,509.07万元,其他流动资产减少12,040.41万元,共计减少4,516.81万元。
应付账款减少3,740.17万元,预收款项减少136.81万元,应付职工薪酬增加67.36万元,应交税费增加690.88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49.86万元,其他流动负债减少372.03万元,共计减少3,540.63万元。
发行人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请输入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9]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对本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进行说明。
以下说明经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阅读,并确认所作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全部过程。
本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全部过程说明如下:一、本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更简图二、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1、[日期]年[日期]月,有限设立[内容]2、[日期]年[日期]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内容]3、[日期]年[日期]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内容]4、[日期]年[日期]月,第一次实收资本变更[内容]5、[日期]年[日期]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内容]6、[日期]年[日期]月,第四次股权转让[内容]7、[日期]年[日期]月,第一次增资[内容]8、[日期]年[日期]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内容]9、[日期]年[日期]月,股本复核情况[内容]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上述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说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请输入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之签字盖章页)全体董事签字:[姓名][姓名][姓名]全体监事签字:[姓名][姓名][姓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姓名][姓名][姓名][请输入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甲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为强化甲方(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针对甲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特签订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保密信息1.1.本协议保密信息系指公司内幕信息。
1.2.公司内幕信息系指,乙方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1.3.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3.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1.3.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百分之三十);1.3.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3.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1.3.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1.3.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1.3.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1.3.8.持有公司5%(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3.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3.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3.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3.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1.3.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1.3.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1.3.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1.3.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百分之二十);1.3.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百分之一十);1.3.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百分之一十)的重大损失;1.3.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3.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3.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3.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碧水源招股说明书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1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证字(2009)第006-2 号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根据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发行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以下方面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发行人设立5、发行人的独立性6、发起人和股东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8、发行人的业务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律师事务所 4-3-2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发行人的税务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8、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情况19、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20、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1、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向我们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各该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002476宝莫股份2023年上半年财务指标报告

宝莫股份2023年上半年财务指标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实现利润增减变化表(万元)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负297.3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839.63万元相比,2023年上半年出现亏损,亏损297.35万元。
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经营业务,应当加强经营业务的管理。
成本构成变动情况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万元)二、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指标表(%)宝莫股份2023年上半年的营业利润率为-1.53%,总资产报酬率为-0.58%,净资产收益率为-0.91%,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49%。
企业实际投入到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资产为84,926.87万元,经营资产的收益率为-0.70%,而对外投资的收益率为-1.60%。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负295.19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792.21万元相比,2023年上半年出现亏损,亏损295.19万元。
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增加:资产处置收益增加0.87万元,投资收益增加2.26万元,信用减值损失增加414.55万元,财务费用减少3.62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减少15.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43.46万元,研发费用减少653.32万元,营业成本减少8,077.39万元,共计增加9,210.9万元;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减少:其他收益减少66.01万元,管理费用增加111.07万元,销售费用增加214.37万元,共计减少391.45万元。
各项科目变化引起营业利润减少2,087.4万元。
三、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指标表项目名称2021年上半年2022年上半年2023年上半年流动比率 4.66 3.62 10.562023年上半年流动比率为10.56,与2022年上半年的3.62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了6.94。
2023年上半年流动比率比2022年上半年提高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上半年流动资产为66,195.34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88,260.03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25.00%。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尊敬的各位股东、投资者: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_____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__________号)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_____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_____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_____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_____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_____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_____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项目 1|_____|_____||项目 2|_____|_____||项目 3|_____|_____|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本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_____元,具体情况如下:|项目名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万元)|||||项目 1|_____||项目 2|_____||项目 3|_____|四、募集资金置换的原因及必要性1、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2019年3月7日和3月9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12,834.06万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130.36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226.5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6,303.96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4%。
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0年11月17日。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尽管如此,公司及其下属医院仍不可能杜绝所有的医疗事故和差错,仍将面 临一定的医疗风险。
2、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认知风险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群体是在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起步晚、积累少,各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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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齐。一小部分民营医院诚信度低、缺乏自律,损害了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整 体形象。
眼科医疗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 致医疗过失所致;另一方面并非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而是由于其它不可抗、 不可预测原因(如药物过敏)所致,或在诊疗后患者出现目前行业技术条件下难 以避免的并发症,其中以手术后并发症为主。
002711-欧浦钢网-补充法律意见书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3年12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原指派赖继红律师、仲文辉律师及许文晋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4月发出了进一步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于2012年4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下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因许文晋律师从本所离职,经与发行人协商,本所决定将经办律师变更为赖继红律师、仲文辉律师及冯成亮律师。
关于变更经办律师事宜,本所出具了《关于经办律师变更的说明》。
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变更后的经办律师在核查基础上,就发行人本次发行重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