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1. 地理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该位于社区居民方便到达的地点,交通便利且易于识别。
2. 建筑和设施:社区卫生中心的建筑物应该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诊室、候诊区、药房、医疗
设备等。
3. 医疗人员:社区卫生中心应该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关资质
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和技能,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4. 药品和药物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药品和药物
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使用和处方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药
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得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5. 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健康档
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居民的个人健康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和保护。
医疗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隐私和保密规定。
6. 紧急救援能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具备一定的紧急救援能力,包括应急设备、急救药物和培训有关人员以应对紧急情况。
7. 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积极开展卫生宣教
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
生和传播。
以上是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
于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促进社区的
健康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床位设置指标。
按辖区服务人口(户籍人口)每千人0.3-0.6张床位,设置以护理康复和慢性病治疗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一般不超过50 张。
2、建筑面积指标。
辖区人口为3-5 万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m2;辖区人口为5-7 万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 m2;辖区人口为7-10万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m2。
设置护理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 m2 增加建筑面积。
3、人员配置。
按辖区内居民每万人配备2-3 名全科医师,至少有6 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类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9 名注册护士;设置康复病床的每5 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 名执业医师、1 名注册护士。
4、设备配置(见表4)
表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设备配置
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 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

站至少设有下列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分
现场查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室缺一个科室扣分,一个科室未独立设置扣分,一个科室不符合要求扣分。
社区卫生服务站科室设置缺一个科室扣分,一个科室未独立设置扣分,一个科室不符合要求扣分。
三、人员配备
分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
评估内容
分值
评估办法
扣分内容
实得分
一、基本设施
分
、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平方米(每增加张病床增加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平方米。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采光、通风等)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分
现场查看
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扣分,达不到卫生学标准一项扣分,达不到无障碍设计要求扣分。
⑻医疗、预防、保健及家庭卫生保健服务等技术操作常规
⑼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⑽会诊及双向专诊制度
⑾消毒隔离制度
⑿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⒀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⒁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⒃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分
查阅资料
缺一项规章制度扣分,无便民措施扣分,未公开向社会承诺扣分。
站至少应配备的基本设备:体重身高计、观片灯、血糖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康复器械、诊断床、氧气瓶(袋)、急救箱、针灸器具、心电图机、处置台、档案柜、污物桶、高压消毒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电冰箱、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话、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
中心、站必备的十八类急救药品:中枢神经兴奋药、抗休克药、强心剂、抗心律失常药、血管扩张药、脱水利尿药、降血压药、止血药、平喘药、镇静药、镇痛药、抗过敏药、激素类药、解痉药、解毒药、水电解质平衡药、抗菌素、各种液体。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标准

附件1:济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置标准本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入的基本依据。
一、设置原则(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规划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一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个,覆盖人口3-5万(含流动人口)。
(二)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任务、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相关科室与一定数量的观察床,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中心可根据社区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康复院等分支机构。
二、基本功能(一)进行社区诊断。
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掌握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
制定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二)开展社区健康教育,编制健康教育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和传染病的报告、预防与控制;开展卫生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针对社区人群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社区行为干预,并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智能筛查及干预等工作。
(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服务;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提供家庭出诊、会诊和双向转诊服务;根据需求开设家庭病床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建立慢病康复档案;开展医疗卫生咨询服务。
(六)开展简易的康复治疗;指导康复对象及其家属进行康复训练。
对残疾人家庭环境设施及工作、学习场所提供康复医学技术指导。
(七)与上级医院建立定点技术协作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开展双向转诊活动。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 2006 〕 240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 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 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 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 5 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 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 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 6 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 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 1 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 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 1 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 1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 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 5 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 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 平方米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指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服务的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健的重要窗口和基础。
因此,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设施和设备。
这包括诊疗室、药房、医疗设备等。
诊疗室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整洁卫生,医疗设备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基本的医疗服务需求。
此外,药房应当合理摆放药品,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确保居民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药品。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
这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护士应当具备护士执业资格,能够协助医生进行诊疗和护理工作。
药剂师应当具备药剂师执业资格,能够合理配药,指导患者用药。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
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健康体检、慢病管理等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和控制常见疾病的发生。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及时掌握居民的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最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当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对接和协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起良好的转诊和转运机制,能够及时将需要进一步诊治的患者转诊到相应的医疗机构,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总之,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促进全民健康。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标准化管理,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是中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进行汇总解析。
一、基本要求:1. 场所面积:社区服务机构的场所面积应符合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
一般要求不少于500平方米,以确保能够容纳工作人员和居民的活动需要。
2. 场所环境:社区服务机构应建设在交通便利、环境优雅的地方,远离噪音、污染源和其他有害因素。
3. 建筑结构:社区服务机构的建筑结构要符合当地建筑和消防安全相关法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4. 设施设备: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人员配置:1. 医务人员: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等,人员数量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和服务需求情况进行科学设计。
2. 管理人员:社区服务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行政管理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等,负责协调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
3. 人员素质:社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临床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功能设置:1. 基本医疗服务:社区服务机构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的诊断和治疗,急救处理,常规体检等。
2. 预防保健服务:社区服务机构应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专科服务,开展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等工作。
3. 疫情防控工作:社区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
4. 突发事件应对:社区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护能力,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情况,提供及时的救治和援助。
四、服务质量要求:1. 服务态度:社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以热情、真诚、亲切的态度对待每位居民,耐心解答疑问,关心居民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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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四章 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六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第五章 监督பைடு நூலகம்理
第二十九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第三十五条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二○○九年八月五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六、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