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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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边民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
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1、局长、分管局长2、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信访法制科科长。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1、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根据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
确定处罚标准。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生效。
(六)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主办监察员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七)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报批表》(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以下程序送达:对单位拟处以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先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集体讨论制度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以上罚款的;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5、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由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办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各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政策法规股。
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案卷退回承办执法中队责成有关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2、涉案的执法大队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1)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涉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3)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4)各位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企业公司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跨区域涉案镇街达2个及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五)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镇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
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2)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进行集体讨论。
第三条较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下列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四)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由环保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协调,集体讨论由局长或分管局长负责主持。
第六条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
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重大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作出讨论决定,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将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提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第五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2/3以上人员参加,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组成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局监督检查处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实施重大行政处罚,视情节追究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拟作出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三)重大案件审查小组的人员由分管局长、稽查大队长、法制股长、纪检监察室、质量股长、食品股长承办该案的负责人。
(四)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五)对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罚款金额为50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影响极大的。
(六)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主持,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八)经集体讨论后,就案件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法规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作出决定。
(九)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十)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作出定案决定。
(十一)定案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定案决定书》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引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专业性,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评估和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基本原则、流程和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所有参与者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讨论,不受利益干扰和非法因素的影响。
2. 透明公开:讨论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和决策结果应及时向公众披露。
3. 专业决策:参与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多方参与:除行政执法人员外,还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参与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协商的精神。
5. 决策依据:决策应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流程概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讨论的案件、确定参与者名单、收集相关资料等。
2. 召开讨论会议:由主持人主持,宣布讨论的目标和议程,分配发言时间,引导讨论进程。
3. 分享和讨论案件信息:所有参与者依次分享各自对案件的认识和观点,并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4. 形成共识和建议:在讨论过程中,参与者通过合理的辩论和交流,逐步形成共识和建议。
5. 讨论结果的整理和总结:主持人将讨论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和决策意见。
6. 决策的落实和反馈:根据讨论结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关键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决策,并及时向参与者和公众进行反馈。
三、实施方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 参与者的确定:明确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的参与条件和程序。
2. 会议组织和程序:确定集体讨论的会议组织架构、议程安排和工作流程。
3. 信息收集和共享: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共享机制,确保各方参与者拥有充分的案件信息。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行政执法活动,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程序,一旦违反,就可能导致程序不合法,进而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实践中,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更利于行政机关全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合法。
二、如何认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限定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两种情形。
1情节复杂对于情节是否复杂,应当综合认定。
建议将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或者容易产生分歧的案件纳入情节复杂的范畴。
部分部门规章将应当经过法制审核作出处罚的案件,纳入集体讨论决定的范畴,结合行政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违法性质和情节(如主观故意、持续时间等);➤危害后果(如造成空气污染或者环境破坏、较大经济损失等);➤社会负面影响(如受影响的范围、人数、反响等);➤处罚结果(如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人身自由等)。
三、注意事项1集体讨论的时间行政处罚法对集体讨论的时间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应在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
如此可以避免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后,因处罚意见的改变而再次进行集体讨论,提高办案效率,也符合集体讨论制度的立法本意。
2集体讨论记录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一旦涉及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机关负有证明程序合法的举证责任,故应当留存固定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
结语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并决定是否适用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慎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XX县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执法对象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或违法案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2、处以责令停业;3、处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4、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5、分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6、上级机关移交督办的案件。
第四条我局成立案件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专卖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专卖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专卖管理办公室分管案件处理、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案件处理员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3、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4、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专卖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本制度由XX县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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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中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自古以来就存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
近年来,在中国国家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些行政处罚案件难以独立判断,也就是说,处罚决定有时很难取得完全一致的准确结果。
为了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准则,制定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宗旨是,敦促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重大性和依法公正性方面充分考虑大量讨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质审查。
因此,该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了集体讨论的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重点环节是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这是一种有效的法定程序,不仅可以解决个别处罚机关的局限性,而且能够确保行政处罚活动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处罚机关可以从宏观上审视有关案件的情况,可以组织讨论者从不同角度出发,以便弄清案件的实质,从而使处罚活动更加公正和客观。
虽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对于处罚案件的审查,处罚机关仍然存在一定的层面上的偏见和不客观性,从而影响集体讨论的结果。
另外,处罚机关、受影响者和行政审查部门等多方参与的集体讨论,有可能使案件的审查过程复杂化,时间也会变得更长,可
能会影响最终的处罚决定。
要充分发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功能,首先,必须加强应用法治原则,尽量使处罚机关摆脱个人偏见,以便达到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审判结果。
其次,处罚机关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集体讨论框架,以减少由于环节过多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拖延时间。
同时,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必须加强,以确保行政处罚本质上是依法公正、合理可行的。
总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一项有助于提高行政审查水平的有益措施,但它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环节过多带来的不必要拖延时间等。
因此,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法治原则的执行,建立有效的集体讨论框架,以及加强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做到依法从严,依法谋私利,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