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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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代位权的视角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从保险代位权的视角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是 一种 官 方 保 险 制 度 . 从 海 外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概 念 中 可 以看 出 , 外 投 资保 险是 一种 特 海
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代位权探讨
( ) 险代 位 权 的 法 律 界 定 一 保
保险代位权 ,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 失后, 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发生或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 责任 的第三 者求偿的权利。它 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 原则的核心 。 0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 是保险代位权在理论上的三 大基石之一 , 是 得补偿 , 以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 恰好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 的损 失后, 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
外 经 济 政 策 , 励 向 国 外 进 行投 资 的 同 时 。 就 执 行 着 该 国 的 国际 政 鼓 也
了保卫这些资源, 每一个 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 自己情况 的手段 , 对 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 , 包括有权实现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 移给 自己的国民 , 这种权利是 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 的一种表现 。 任何 国家都不应遭受经济、 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 阻挠其 自由地和 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 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基于国家发 ”
展的需要和公共秩序的要求, 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 征收以及
政府违约等行为 的权利 。 根据 国际法关于经济主权和主权管辖豁免的原理, 如果没有东道 国的同意那么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都 不得寻求其他救济措施的适
治战略。 以看 出, 可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执行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 具之一 , 是保证 其实施对外经济 政策 的重要国 内法手段。 是一个 国 它 家或其政府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 具和达到该国或政府国际政 治 目的间接工具, 间接地实现着 该国的国际政治利益。 3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范围通 常只 限于政治风险 . 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我们可以得 出其承保范围通常只 限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基本内容
结果与讨论: 通过文献综述和实证分析,本研究发现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如下:
基本内容
1、保障公众存款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2、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防止金融风险扩散;
4、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提高 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4、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基本内容
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逐渐成为保障公众存款安全的重要 组成部分。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本次演示 以构建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和保障公众存款安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基本内容
文献综述: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 定。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金融风险管 理工具。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最佳模 式选择以及国际经验等方面。
引言
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 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的构建过程、制度优势、不足之处以及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完 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制度构建
制度构建
自2015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 存款保险基金,为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提供保障。存款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吸收 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等。
参考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摘要
摘要
本次演示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为研究主题,采用文献综述和实证研究 相结合的方法,对其发展历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探讨。 研究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具有重要 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次演示在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 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下)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下)
事 责 任 。基 于 网络 隐 私 权 的特 点 ,停 止 侵 害 、赔 礼 道 歉 和 赔 私权的方式 ,这与 民事责任制度 目的相违背 的。在有 关网络 偿 损 失 应 为 首选 方式 。 停 止 侵 害 是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的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首 选 方 式 。
隐私权侵权案件中,这种 责任方式应 当慎用或者不用 。
当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 ,受害人可 以依法请求停止侵 害, 这种方式制适 用于 正在进行侵权行为 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
六 、结

网 络 时 代 的 来 临 ,给 个 人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带 来 了前 所 未 有 对 于 已经 终止 的或 者 尚未 实 施 的侵 权 行 为 不 适 用 此种 方 式 。 的 挑 战 ,侵 犯 网 络 隐 私 权 的行 为 十 分 普 遍 。如 果 任 由 网络 隐 赔 礼道 歉 作 为 承 担侵 权 行 为 民事 责 任 的 一 种 方 式 , 同样 私 侵权 继 续 泛 滥 ,将 会 造 成 严 重 的后 果 :不 利 于 公 民合 法 权 适用于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案件中 。在实践 中,加害人对 益 的保 护 , 不 利 于 打 击 利 用 个 人 信 息 和 网络 进 行 的违 法 犯 罪 受 害 人 赔 礼 道歉 可 以 公 开 进 行 , 也 可 以不 公 开 进 行 ,这 是 与 活动,不利 于社会健康、持续 、稳定的发展 ,不利于 电子商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的一个重要区别。这种承担方式在适用 务 和网络经 济的发展 。同时,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经 于网络 隐私权侵权 纠纷中,有着特 殊的要求,即对隐私权受 济全球化 的趋 势下,如果不能做到对网络隐私权 的充分保护 到侵 害 的受 害人 的赔 礼道 歉 一 般应 当 在 非 公 开 场 合 进 行 ,这 必会影 响我 国经 济的持续健康 发展 ,影响我 国在 国际竞争 中 样 才 可 以达 到 保 护 受 害 人 隐 私 的 最 终 目的 。 的地位 。当前,世界各 国纷纷重视网络中隐私权保护 的问题 , 由于 网络 隐私权相对 于传统 隐私权 具有 其特 殊性,在很 我 们 应 该 在 考 虑 我 国 国情 的 同 时 , 积 极 关 注 国际 上 的 立 法 趋 大 程 度 上 网 络 隐 私 受 到 侵 害 直 接 关 系 到 被 侵 权 人 的 财 产 损 势 和 立 法 动 态 , 从 中 吸取 可行 的 经 验措 施 , 建 立 对 网 络 隐 私 失 ,所 以在 网络 隐私 权 的侵 权 损 害赔 偿 中应 当 引 入 财 产 损 失 权 的法律保护制度, 并在网络的发展和实践中不断加 以改善 。 赔 偿 的理 念 ,而 不 仅 仅 只 限于 对 精 神 损 害 的 赔偿 。 至 于 赔 偿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

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

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

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

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中有所体现。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导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海外投资成为许多投资者和企业的重要选择。

然而,与海外投资相关的风险也在增加,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灾害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本文将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作用和运作方式,并分析其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

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保险机构或组织,其目的是为那些在海外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保险保障。

它的主要作用是在投资发生损失时提供赔偿,并降低投资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常由政府设置,并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为投资者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

在海外投资中,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过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感,使其更有信心进行海外投资。

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发展。

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吸引外国投资是推动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重要途径。

然而,这些国家在政治稳定性、法律保护和资本流动性方面可能存在较大的问题,从而阻碍了外国投资的流入。

通过建立健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可以降低外国投资者的风险感知,吸引更多的投资。

此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可以提供投资者之间的补偿机制。

在一些多边投资项目中,如果一个投资者遭受了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以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风险评估和分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会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这有助于制定不同的保险政策和保费。

2.保险产品设计: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等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会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包括政治风险保险、经济风险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等。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非金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达到552.4亿美元,同比增长6.5%。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海外投资风险也日益突出,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保障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促进海外投资的作用。

海外投资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汇率风险等。

这些风险对于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是一种阻力,容易使得企业望而却步。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提高海外投资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进而促进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其他国家企业的激烈竞争。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企业提供有力的保障,降低其在海外投资中的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经验积累。

海外投资往往需要我国企业将自身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当地市场相结合,以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技术转移和管理困难等问题。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保障,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经验积累,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海外投资对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投资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如政治风险、投资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冲击,保障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变得越发迫切和必要。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探讨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探讨

2006.12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探讨□龚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不断发展逐渐显露出一个问题,即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往往面临较大的政治风险,而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这种情况迫切地要求我国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障本国海外投资,从而维护本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双边投资条约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11-0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再由其向东道国追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宗旨是通过对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消除本国投资者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担忧,鼓励本国的资本输出和对外经济关系的扩张,推动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①。

一、我国相关保障机制的缺陷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从形式上看,可以为我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律只有两种,即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以及我国于1988年加入的《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然而,从双边投资协定为我国海外投资提供保障的具体情况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具体运作情况来看,这二者在保护母国海外投资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

(一)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保护海外投资的不足当一国海外投资在东道国遭遇政治风险而不能获得相应赔偿时,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母国的外交保护来争取东道国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当资本输出国与东道国之间缔有双边投资协定时,这种索赔会相对顺利。

因为,协定中往往会确认投资者母国的这种权利,方便投资者的母国代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以保护缔约双方的海外投资。

但是,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使得双边投资协定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这种保护非常有限,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国际法来看,条约确实具有优先于东道国国内法的效力,但国家承担的条约义务不能绝对排斥其未来的国内法的效力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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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
摘要:海外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仅凭自身的力量无法克服的政治风险。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海外投资的不断发展,确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本文在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简介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 risks)。

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

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主权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

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
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
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

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
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

在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

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

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

三、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 关于承保机构。

对于我国承保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审批和保险相对分立的体制模式。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

该机构应该受国务院委托,独立运做,独立核算,以服务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为终极目标,与其他的承保一般商业保险的业务相区别。

再建立一个统一的“承保委员会”负责投保审批,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的安排。

2. 关于被保险人。

直接投资者,但是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 关于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格的投资项目。

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资必须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壮大;二是应该获得东道国的批准,能够为
东道国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资,包括新建企业,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

(2)合格的投资形式。

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适当的投资,不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给予承保,包括各种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贷款投资等。

但是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投资保险金额应该以总投资额的80%-90%为宜,剩下的部
分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

这样可以提醒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尽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义务。

4. 关于承保的风险。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均将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

我国也应该将这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

至于其他类型的风险,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发达,经验还不足,可以暂时不予以承保。

5. 关于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资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处于投保人的地位向东道国索取赔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应以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为基础,加快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步伐,以协议作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更有严肃的国际法上的条约效力。

四、结语
总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事业的不断拓展需要我国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意吸纳各国共通的实践做法,也要适应国情需要采取一些灵活具体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

参考文献:
[1]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
[2]蔡志刚,《美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启示》,载于《国际经济合作》1994年第12期.
[3]《维也纳公约条约法公约》.
[4]吴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的法律思考》,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10月第24卷第5期.
[5]张志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给我国的启示》,载于《现代日本经济》1997年第5期.
[6]余劲松,《国际投资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陈安《miga与中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评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8]刘功文、龚兴旺,《刍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5月第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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