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 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 极大的海外利润。 现在,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 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联 盟”(简称“伯尼尔联盟”),该机构为其 成员进入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有力的保障。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 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 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而且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 象。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外汇险 征收险 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即尽 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 所以,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 多以国际法上的保护或投资保护协定相协调互为补充 相互为用。
中国信保签发第一张海外投资保险单,开创政策 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
9月16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中 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在 北京举行签约仪式,为两家工程公司以BOT 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海外投资 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双方的合作开创了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 模式,标志着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 度在我国进一步确立。
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是指承担保险责任者。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 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 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信保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 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 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来自中中国大陆的惟一代表旅 行伯尔尼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002年4月,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成功举办了伯尔尼协会春季年会。受协会秘书处委托, 2005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上海承办了“中国买家信 用风险研讨会”。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作者:张媛媛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9年第06期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实现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背景下,中国施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投融资模式也逐渐多元化。
虽然多年的境外基础建设投资经验为国内企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输出参考模式,为我国企业开拓了新兴国际市场,但因被投资国政治风险、战争风险等不稳定因素,必须提供法律保护来避免或减少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鼓励我国施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
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现状出发,对美国、日本和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机构、承保范围和保险条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做出了分析。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选择;保险制度;承保范围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及特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IP)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向政治投资保险提供的担保或保险。
他们针对的是海外投资者可能会在国外遇到的问题。
投资者向当地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果存在政治风险,投资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将予以补偿。
从表面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业保险制度、事后补偿制度和代位权制度等基本特征。
然而,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因和内涵的深入研究,不难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强烈的国际政治和官方性质。
一般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私人保险,而是政府保险,由国家担保。
其保险公司,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是一个国家特有的机构,它的保险通常是政府协议投资保险,这满足了企业所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官方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
2.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比较2.1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人比较美国和日本都通过了立法,两国所有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是由政府公司经营的。
美国最高行政当局的直接控制以及保险申请的批准也是公司的责任,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和公司之间的直接对抗,从而成为外国政府与美国投资者達成政治商业解决方案的桥梁。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
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
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
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
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中有所体现。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
1. 双边模式,就好比两个人手牵手合作一样。
比如说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就是这样相互支持嘛!
2. 单边模式,这就像一个人单枪匹马往前冲呀!像日本就是主要依靠自身的制度来保障海外投资者呢。
3. 混合模式,哎呀,这就像是把各种好东西都揉在一起啦!像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就是多种方式的结合呀!
4. 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模式,这不就是政府站出来挑大梁嘛!比如某些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就是政府强力推动的。
5. 以商业保险机构为核心的模式,这就像商业保险在唱主角呢!有些地方就是靠商业保险来撑起海外投资保险的一片天。
6. 行业协会参与的模式,这不就像行业协会也来出份力嘛!某些行业的海外投资保险就有协会的积极作用呢。
7. 区域合作模式,哇塞,这就像几个小伙伴抱团取暖呀!欧盟内部的一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就是这样嘛!
8. 特定领域重点模式,就像专门在一个地方使劲用力一样!比如对能源领域的海外投资保险特别重视。
9. 动态调整模式,这就跟随时变化的天气似的,根据情况不断调整呢!很多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会与时俱进呀!
10. 综合保障模式,这简直就是全方位的保护呀!就像给海外投资穿上了厚厚的铠甲,多安心呀!
我觉得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些模式都各有特点和优势,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模式才能更好地保障海外投资呀!。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三、 国外上 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的实践
( ) 国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一 美
1双 边 模 式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度 。双 边 模 式 以 双 边 保 护 协 定 的 存 在 作 为 承保 海 外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 美 国与 东 道 国订 . 即 有 双 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 资 者 只有 在 于 美 国 签 订 双边 投 资 保 护 协 定 的 国 家 投 资 , 可 以 申请 保 险 o] 以 , 将 美 国 类 型 称 为 投 才 所 E S 也 双 边 的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 2 承 保 机 构 。 美 国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在 海 外 实 行保 险 制度 的 国家 。1 4 . 9 8年 , 国推 出 复 兴 欧 洲 的 马歇 尔 计 划 。计 划 的 主 要 美
综 上所 述 , 由于 我 国 缺乏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 仅 使 一 些 在 政 治 风 险 较 高 的 国家 投 资 的 企 业 遭 受 到 了 经 济 损 失 却 得 不 到 不 补偿 , 且 , 束 缚 了 国内 企 业 拓 展 海 外投 资 的 区域 , 对 我 国企 业 的全 球 发 展 战 略 极 为 不 利 。 因此 , 立 完 善 的 国 内海 外 投 而 也 这 建
一
、
海 外投 资保 险 制度 的概 述
海 外 投 资保 险 制度 是 资 本 输 出 国 政 府 对 本 国海 外 投 资 者 在 国 外 可 能 遇 到 的 政 治 风 险 , 供 保 险或 保 证 , 资 者 向 本 国 保 提 投
险 机 构 申请 保 险后 , 承 保 的政 治 风 险发 生 , 使 投 资者 遭 受 损 失 , 由 国 内 保 险 机 构 赔 偿 其 损 失 的 制 度 。 所 谓 政 治 风 险 是 若 致 则 指 东 道 国现 行 社 会 政 治 状 况 及 法 律 政 策 发 展 趋 向 的 不 确 定 性 。 可 以说 , 治 风 险 大 多 源 于 东 道 国 政 府 行 为 , 法 律 政 策 变 政 如 化 、 汇 管 制 措 施 变 化 等 。但 单 也 有 些 风 险属 于政 府 无 法 预 见 或 控 制 的行 为 , 内乱 、 政 府 行 为 等 。 外 如 反 【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初 始于美国 , 始 于 14 开 9 8年 美 国马 歇 尔 援 欧 计 划 中 所 实 行 的 投 资 保 证 方 案 。 向 西 欧 国 家 提 供 大 量 赠 款 与 贷 款 , 出 大 量 的 资 本 。1 6 输 9 9年 , 国 根 据 《 外 援 助 法 案 》 正 案 设 立 了海 外 私 人 投 资 公 司 。 自 6 美 对 修 0年 代 以 后 , 于 国 由 际 投 资 大 量 涌 入 发 展 中 国家 , 及 国际 投 资 市 场 新 的 发 展 需 要 ,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已为 大 多 数 资 本 输 出 国 所 广 泛 采 用 。 日本 以 海
中国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研究

中国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选择研究作者:岳峰来源:《中国民商》2019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取得了重大进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境外企业的发展。
然而,与一些发达国家甚至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仍相对较低。
在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中,有很多因素不能忽视,尤其是东道国的国际文化差异和政治环境。
作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决定,中国企业的入门模式的选择,也将受到文化和政治差异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一、企业海外市场进入模式(一)进入模式的分类目前来说海外准入制度有三种,分别为绿地投资、并购和合资。
另外,根据母公司在海外公司的所有权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个别投资和合资企业。
不管是新建还是独资,这都是进入市场的另一种视角。
(二)不同进入模式的优缺点不同的进入模式具有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从市场整合资源角度来看,企业并购能够有效的整合资源优势,将短板转换为优势,并且有利于企业的高端资源市场的开发,另外从抗风险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并购后,相关管理人员对当地的市场条件和当地民风风俗以及消费者的行为习惯进行调查,企业要和当地的政府以及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关系实现一致性。
这可能会导致母公司对合并后的公司管理失控难以形成合力。
二、进入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一)资源基础理论资源基础理论是指公司需要一定的有效管理模式来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维持公司能够进行可持续的发展,而公司进入海外投资的模式,主要依赖于公司当前所拥有的各种资源,这就是说当公司进行选择模式的时候,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基础进行战略调整,要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优势,去相应的开发其他优势,而资源基础理论提出的假设是:首先,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资源是不平等的、不均衡的,另外,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资源不是静态平衡。
(二)制度理论制度理论主要强调的是。
环境和组织两者之间的关联,而制度理论主要是认为在影响组织行为的时候产生的规则,价值观以及规范等等对齐。
的影响。
如何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法管辖等所造成 的代位求偿权行使 的障碍 就得 以避开 , 使纠纷的解决趋 向“ 商业化” ,
淡 化 了 政 治 色彩 。这 样 ,就 加 强 了 本 国 海
◆ 中图分类号 :F 4) 8 文献标识码 :A 8 16 .
构 想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经常与政府间的双边投
资保证协定直接联系 ,互为补 充、相互 为 用。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在签订
资者之 间的不平等 ,也限制了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作用的发挥。 ( )单 边 海 外投 资保 险 制 度 法律 二
分 析
双边投资保证协 定时普遍 对代 位求偿权做
从表面上看 ,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与民 间的商业性保险相似 ,是一种普通的财产 与责任保险制度 ,但是从各国建立海外投 资保险 制度 的 目的和该制度的结构看 ,它
是 一 种 特 殊 的非 商 业 性 的保 险 制 度 ,是 一 种 国 家 或政 府保 险 政 治 风 险 的制 度 ,具 有
般 原则。外 交保护权产生所采取的属人 管 辖权 ,在国际投资领域主要是指在外国投 资者在该 国受到 不法侵 害或不 公正待遇 , 东道国不提供 救济或救 济不合理 时,其本
海 外投 资保险制度 的模式 比较
(一 ) 双 边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法 律
分 析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 性 质
维普资讯
仅能及时有效的进行 ,而且在实质 上等于
将 资本输出国国民与投资东道 国之 间的投
如 建 我 何 立 国 海 投 保险 度 外 资 制
■ 胡 剑 ’ 赵 振 华 ( 、重 庆 工 学 院 党委 宣传 部 重 庆 1 重庆 403 ) 3 0 1 4 0 5) 30( 2 、西 南政 法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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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作者:侯明利
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
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在整个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框架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对适格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和代位求偿权实现的渠道,而且也间接地影响着如承保主体、承保险别这些基本制度的规定。
在类型选择问题上,不仅要综合考虑投资母国的国情、经济实力、国际政治地位,而且要考虑对外投资的目的,以更好地体现鼓励和发展本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宗旨。
本文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内法层面上的立法,目的是维护本国海外私人投资在资本输出国的安全。
它事实上是一国的政策性投资保护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根本制度价值在于通过保险制度模式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正常、健康的发展。
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海外投资者的安全感,而且具有对本国投资者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事后补救的作用。
现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共识。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1.双边投资保险模式
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前提。
美国的海外保险投资制度就是建立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国内保险法的基础上,他采用的就是这种“双边模式”,即美国的海外投资者只有投资到与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才能向美国的承保机构申请投资保险,否则,海外投资者不能投保。
若约定的政治风险出现,承保机构向投资者理赔后,即可根据与该东道国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取代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求偿,但仅以向投资者理赔的数量为限。
美国的这种“双边模式”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将私人海外直接投资关系上升到两个政府间关系旳高度,因此私人海外投资进一步得到国际法的保护,保证了政府在政治风险发生后能有效的行驶代位求偿权。
双边保证模式的优点在于,美国政府摆脱了国际商事纠纷的困扰,不再直接参与对外投资争端的解决。
同时,双边模式更加强化了美国政府对其海外投资保护的力度,并且对于东道国政府约束更大,甚至有被美国方面索赔的危险,因此东道国不得不更谨慎对待美国的海外投资。
当然,这是以美国强大的国力和实力为后盾的。
其次,承保机构在于海外投资者签订保险协议时,无一例外的规定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后其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绝对权利,投资者负有配合的义务,这样就从事实上剥脱了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的权利。
因此,在国内法和国际法
上,海外投资的承保机构在行驶代位求偿权时都有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双边保证模式显而易见的缺点在于,排除了那些没有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这样就限制了投资的合理流向,影响了本国资本海外投资区域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不能全面保护本国在海外的私人投资。
2.单边投资保险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单边投资保险制度,即只要符合国内法相关规定即可获得海外投资保险,不需要以日本和资本输出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适保条件。
在这种模式下,日本的单边投资保护制度对于投资东道国没有严格要求,仅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投资者需附有证明投资东道国没有明显的动乱或国有化倾向,且同意或批准外国投资的书面证明等。
另外,从日本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还规定了如“投资项目必须旨在促进日本对外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
至于向外国投机色彩较浓的事业,或仅以武器制造、赌博设施、娱乐等为目的的事业投资,不予承保”等投保条件。
日本采用单边模式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扩大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与促进本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另外,日本的这种单边模式因不要求本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以如果私人海外投资在投资东道国遭遇到自认为不正当的国有化或征收后,日本政府并不关心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是否向东道国政府索赔。
日本这种低姿态的做法,目的是期望日本企业更多的从现地法律中去寻求救济,从而避免投资问题政治化。
单边模式在求偿时往往易于动用外交保护,使用国际法上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加重承保机构的经营负担。
而且,各国对待外交保护的态度中往往参杂太多的政治因素,致使商事纠纷被政治化,不利于国家外交政策的实施。
同时,在单边模式下,代位求偿权的行驶会受到“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国际连续规则和“卡尔沃条款”…一“要求的限制,致使代位求偿权的行驶难度以及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加大,更增加了实施结果的不确定性。
三、我国立法模式选择的建议
我国目前宜采用折中模式,以确保洵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的顺利实施和促进海外投资迅速发展。
但是,这种折中模式不是德国的“混合模式”一立法上不要求以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前提条件。
实践中德国政府其实也是要求东道国是与其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借鉴这个经验,我国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中应该将这点明确写入法律。
综述,我国应该建立以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为主,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为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理由如下:
(1)双边投资保险模式符合我国国情。
目前我国已经和15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且很多双边投资协定正在磋商之中。
因此,我国基本满足了双边投资保险模式为主的首要条件。
其次,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发展虽然迅速,但是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国家暂时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
釆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就可以很好的起到引导作用,防止海外投资者盲目投资。
(2)双边投资保险有利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双边投资保险模式最核心的作用就是保证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为求偿权的实现。
(3)双边投资保险模式还可以避免出诉权争议通过前文对外交保护权理论的分析可知,一国要行驶外交保护必须要符合“国籍连续”原则,但是目前国际上对此的争议也颇多。
如果采用折中模式,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別此有规定的前提下,就可以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代位权条款获得出诉权。
参考文献:
[1]梁开银.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海保险,2005,(9).
[2]张晓声.比较法视野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财经界,2007(10).
作者简介:
侯明利(1988—),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2014级硕士研究生,男,汉族,河北保定人。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