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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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严禁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严格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引产。

2.从事B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等相关的执业资格,经县卫生局批准注册后方可上岗。

乡镇卫生院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3.B超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从事B超检查、诊
断等医疗行为。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如下处理:政府办医疗机构B 超岗位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开除,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
代表签名:
乙方:
代表签名:
年月日。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签字责任承诺协议书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签字责任承诺协议书

附11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签字责任承诺协议书
甲方:(医疗、保健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乙方:(妇产科工作人员)
为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根据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院实际,特签订此责任保证书。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省、市、县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2、对乙方违反国家省市县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本单位有规定给予经济罚款、待岗、行政处分、吊销职业资格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3、加强对乙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宣传、指导,自觉执行国家省市县及本单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

2、积极参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职业道德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理论技术水平。

3、杜绝利用超声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检查,杜绝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行为。

4、孕妇超声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在场,并双人签发报告。

5、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甲方相关的调查处理。

甲方(法人)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从事终止妊娠的医师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

二、未经批准严禁购买、销售、使用人流、引产类特殊药品。

三、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管理制度。

对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政策内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政策外需经乡级计生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需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

四、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监测、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或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注销施术机构、施术者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

非法为他人进行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性别比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条例》和《通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监督单位与被监督单位各持一份。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溺弃女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为此,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签定“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我们承诺:
1.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加强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遂人口发[2007]59号文件精神)。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不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3.科室领导对本科作“B超”检查的孕妇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孕妇“B超“检查负直接责任。

4.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5.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孕妇B超检查诊断登记”,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6.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凭主管医生、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7.终止妊娠施术者必须查验术者所持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施术证明介绍,才能施术。

否则,视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并填好《终止妊娠登表》和完善医疗档案。

8.若本人对孕妇非法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将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

主管单位:XXX。

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持合格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所从事的一切工作必须有上级医生指导。

无证的所做的检查报告,必须经有证的审核并签字。

二、乙方不得利用B超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做B超检查诊断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参与,并在检查登记册上共同签名备查,检查现场除孕妇外,不得有其他陪同人员在场。

四、乙方对孕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申请单和检验结果报告单(必须注有怀孕周数)单独装订归档,供计生部门对其跟踪随访。

五、甲方负责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牌,并公布监督电话。

六、上述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做到,照章办事,违者给予1000-5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做除名处理外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甲方:乙方: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木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的相关文件精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乙方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乙方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科室要有“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醒目标志。

科室要制订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报告的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张帖上墙。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不给予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书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情况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紧急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病历附件一同保管,受术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建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或B超进行鉴别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注销施术者的《医师资格证》等,非法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贯彻落实此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计划生育,人人有责。

为改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现状,优化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达到男女平衡,解决适龄人群婚配难的社会问题,造福子孙后代,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我自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从自己做起,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两非”行为,特承诺如下: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提高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认识,讲大局、讲政治、守规矩。

二、自觉遵守B超使用与管理、主要分娩实名制登记、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三、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抵制“两非”行为,对他人实施“两非”的行为进行据实积极举报。

四、自觉做到:1、绝不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绝不利用超生技术、血液检验技术、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非紧急情况,不得为无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怀孕14周及以上的妇女实施流引产手术;4、绝不为无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开展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5、对接诊的怀孕14周及以上的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孕产妇,及时通报给县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特此承诺,否则,愿接受一切组织处理。

承诺人基本情况: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年月日身份证编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类别:,证书编码:现工作岗位:单位科室从事工作承诺人(签押):二〇一七年元月十五日本《承诺书》一试三份,科室、医疗机构、县卫计局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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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母婴健康,严禁溺弃女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手术、谁负责”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签定“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加强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遂人口发[2007]59号文件精神)。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本人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认真组织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务人员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意识。

不得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三、科室领导对本科作“B超”检查的孕妇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孕妇“B超“检查负直接责任。

四、坚决禁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作好“孕妇B超检查诊断登记”,认真填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六、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凭主管医生、县人口
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七、终止妊娠施术者,必须查验术者所持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施术证明介绍,才能施术。

否则,视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并填好《终止妊娠登表》和完善医疗档案。

八、若本人对孕妇非法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

主管单位:大英县人民医院
副院长:
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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