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02.05•【文号】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标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能源局二○○九年二月五日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一)石油;(二)天然气;(三)煤炭;(四)煤层气(煤矿瓦斯);(五)电力(常规电力);(六)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七)核电;(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九)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能源装备。
第三条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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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我局批复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批复方案推进试点,并结合本通知要求不断深化完善相关机制。
附件: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15日
——结束——。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息界》
【年(卷),期】2017(0)5
【摘要】9月22日,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
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着眼能源产业全局和长远
发展需求,紧密围绕改革创新,以机制突破为重点、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应用示范
为手段,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促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要着力推进储能
技术装备研发示范、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储能提升能源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储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应用示范、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等重点任务,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
业体系,推进我国能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做出
新贡献,同时带动从材料制备到系统集成全产业链发展,为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推动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2
【相关文献】
1.国家能源局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J], ;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的通知 [J],
5.国家能源局印发《2020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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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发改运行〔2020〕900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0〕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能源局: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安全风险总体可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正常需要,并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形的冲击和考验。
与此同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底线思维,深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着眼应对我国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着力增强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二、大力提高能源生产供应能力(一)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
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执法,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等要求的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2.25•【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17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质监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9]7号)的有关部署,我们制定了《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9年2月25日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2019年,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能源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任务安排,夯基础、补短板、强监督、优服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一、努力提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成效(一)配合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和宣贯。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我国电力可靠性全过程管理和成果应用体系研究,继续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开展办法宣贯培训,将可靠性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推进电力可靠性信息系统建设。
研究和推进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向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推送数据,实现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提升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质量。
逐步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指标定期发布机制,配合电力安全监管司做好2018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四)提高电力可靠性数据质量。
建立电力可靠性数据的随机核查及通报机制,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7.06.30
•【文号】国能综通科技〔2017〕52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
国能综通科技〔2017〕52号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共计806项,见附件1)及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共计94项,见附件2)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翻译承担单位抓好落实,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
1. 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2. 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项目汇总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30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提升电网、发电、施工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欧阳旭****************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1年3月30日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提升电网、发电、施工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履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国家能源局定于方案印发之日起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
为保证工作有序推进,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秉承“安全是技术、安全是管理、安全是文化、安全是责任”的思路,以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养成安全习惯为目标,创新载体、注重实效,推动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班组安全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为庆祝建党100周年的电力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3.27•【文号】国能法改〔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法改〔201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现将《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涉及多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能源局2017年3月27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一)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
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级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国家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并试行《国家能源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权限开展核准工作,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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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17年2月10日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一)能源消费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 5.0%以上。
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314克标准煤/千瓦时,同比减少1克。
完成煤电节能改造规模6000万千瓦。
二、重点任务(一)化解防范产能过剩坚定不移落实去产能年度工作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稳步发展先进产能,提高产能利用效率,促进生产能力与实际产出相匹配。
继续化解煤炭产能过剩。
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产能过剩,科学合理确定去产能年度目标,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停产关闭、证照注销、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
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技术等标准,淘汰一批灾害严重、资源枯竭、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全年力争关闭落后煤矿500处以上,退出产能5000万吨左右。
按照减量置换原则,有序发展先进产能。
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加大未批先建、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行为治理力度。
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将公告范围从生产煤矿延伸至建设煤矿,实现全口径产能公告。
有效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按照清理违规、严控增量、淘汰落后的原则,制订实施“稳、准、狠”的措施,到2020年煤电装机总规模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
坚决清理违规项目,未核先建、违规核准等违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继续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严格落实缓核、缓建等调控措施。
根据受端地区电力市场需求,有序推进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按需同步配套建设煤电基地外送项目。
积极推进放开发用电计划,合理引导投资建设预期。
继续加大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力度,重点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要求的机组,2017年预计淘汰规模400万千瓦以上。
推进油品质量升级。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
做好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准备工作。
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督检查,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依据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国六标准,加快出台新版车用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标准,开展相关升级改造。
适度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和消费区域。
(二)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围绕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着力解决弃风、弃光、弃水等突出问题,促进电源建设与消纳送出相协调,提高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质量和效益。
积极发展水电。
加快建设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大型水电基地。
加强西南水电外送华南、华中和华东等区域输电通道建设,统筹推进金中、滇西北、川电外送第三通道等工程项目。
建立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及时分析预警水能利用和弃水情况。
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制订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定》。
稳步发展风电。
优化风电建设开发布局,新增规模重心主要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倾斜。
严格控制弃风限电严重地区新增并网项目,发布2017年度风电行业预警信息,对弃风率超过20%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风电规模。
有序推动京津冀周边、金沙江河谷和雅砻江河谷风光水互补等风电基地规划建设工作。
加快海上风电开发利用。
安全发展核电。
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核电项目建设,按程序组织核准开工。
有序启动后续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准备,推动核电厂址保护和论证工作。
继续实施核电科技重大专项,推进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建设。
稳妥推动小型堆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探索核能综合利用。
大力发展太阳能。
继续实施光伏发电“领跑者”行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发电成本下降。
调整光伏电站发展布局,严格控制弃光严重地区新增规模,对弃光率超过5%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光伏发电规模。
稳步推进太阳能热发电首批示范项目。
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和地热能。
推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示范,抓好黑龙江垦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示范项目建设,积极发展能源、农业和环保“三位一体”生物天然气县域循环经济。
加快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生物天然气和有机肥商品化产业化。
制订出台关于推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全面转向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提高生物质资源利用效率。
建立生物质发电项目布局规划监测体系,新建项目纳入省级规划管理。
推广地热能供暖、制冷,发挥地热能替代散烧煤、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的作用。
(三)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开发利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能源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创新能源生产消费模式,夯实化石能源发展基础,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推进煤炭绿色高效开发利用。
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升煤矿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三化”水平。
实施粉尘综合治理,降低采煤粉尘排放。
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升商品煤质量,原煤入选率提高到70%。
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2017年底前东部地区具备条件的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提高油气保障能力。
全面实施油气科技重大专项“十三五”计划,重点支持陆上深层、海洋深水和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重大理论技术创新。
加强用海协调,进一步推动海洋油气勘探开发。
推进页岩气国家级示范区新产能建设,力争新建产能达到35亿立方米。
加快天然气主干管道互联互通工程建设,提高天然气保供能力。
推进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重大工程,加快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贵州毕水兴等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
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利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煤层气压缩和液化,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
推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序开展国储原油收储工作,提升国家石油储备能力。
扩大天然气利用。
制订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推进城镇燃气、燃气发电、工业燃料、交通燃料等重点领域的规模化利用。
推动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在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区实施天然气融合发展示范工程。
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气化工程。
推动长三角地区船用燃料天然气替代,推进车船用天然气和江海联运试点。
积极推动天然气大用户直供。
大力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
(四)补强能源系统短板针对调峰能力不足、运行效率不高、基础设施薄弱等瓶颈制约,着力优化能源系统,着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增强系统协调性和灵活性,提高能源系统效率。
加强调峰能力建设。
完成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试点,进一步扩大改造范围。
研究实施煤电机组参与调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
扎实推进规划内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研究调整抽水蓄能峰谷电价机制。
调整部分省区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优化发展布局。
加快用电负荷集中、天然气供应充足地区的天然气调峰电站建设。
大力推进天然气调峰储气库建设。
制订实施《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储能技术系统研发、综合测试和工程化验证平台,推进重点储能技术试验示范。
加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
根据受端市场需求,统筹考虑电源建设进度、电网调峰能力以及电力市场改革等有关因素,研究建设跨省跨区外送输电通道。
推动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陕京四线、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建设,做好川气东送二线、蒙西煤制气外输管道等项目前期工作。
加快重点地区和气化率较低地区油气管道建设。
推进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配套外输管道建设。
推进智能电网建设。
制订实施《关于推进高效智能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配套制订各省(区、市)具体工作方案。
研究制订《智能电网2030战略》,推动建立智能电网发展战略体系。
制订实施《微电网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新能源微电网、城市微电网、边远地区及海岛微电网建设。
(五)加强生产建设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管防结合的基本原则,健全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牢牢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加强电力安全监管。
印发实施《关于推进电力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修订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关键部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守住人身、设备、大坝等基本安全底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加强电网安全风险分析预警,强化重要输电通道、重要设备设施安全监管。
加强并网安全监管,增强电网应对严重故障能力。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管,修订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大型城市电力综合应急演练。
做好党的十九大期间等重要时期保电工作。
完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油气储运设施安全管理。
加强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国储基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
强化国储基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标准。
推进油气输送管道保护。
研究起草管道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研究制订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评价考核办法,推动建立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机制。
推动管道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地质灾害周期性评价。
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30亿元,专项支持煤矿安全改造、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组织开展瓦斯灾害严重和事故多发地区专家“会诊”,研究提出治理工作方案。
推进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工作,加强乌鲁木齐大泉湖、托克逊乌尊布拉克和米泉三道坝等重点火区治理,保护火区内煤炭资源、巩固灭火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