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浅谈
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设想

一、 引
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 , 经济活力增强 , 市场 主体扩 张 , 社会流动性加 大 , 中国 社会 由原 来意 义上 的 熟 人 社 会转型为 陌生人 社会 , 中国人 原有的 息 讼 、 厌讼 的 传统保守观念在市场 经济 冲击之 下也 逐渐消 融 , 用法 律武 器来保护自己合法 权益 的思 想也越 来越 得人心。 但是 , 一 方面由此形成的 诉讼 爆炸 使 我国 原本 就 稀缺 的法 律资 源不胜负荷 , 另一方面 , 缺乏诉讼传统的 中国人很可 能把原 本淡漠的维权意识 拱手 相让。因 此 , 小额 诉讼程 序的 设立 已是势在必行。 小额诉讼是指请 求标 的额较 小的 诉讼 , 其标 准依 世界 各国国情而异。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从民 事诉讼简易 程序中 单独分离出来的对诉 讼标的额更小案件所适用的更 加简易 化的程序 , 是专 门用 来 对小 额 诉讼 权利 进 行的 司法 救 济。 小额诉讼程序追求 的主要 目标 是简便 、 快 捷、 低廉 , 体 现了 法律对每一个公民 的诉 权的 保障。因 此 , 小额诉 讼除 了要 求请求标的额较小外 , 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简单 的债务纠 纷 , 并且要求事实清楚 , 无须过多的证据调查 , 小额诉讼 程序要 充分体现其高效经济 之原则。 二、 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
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设想
彭峥嵘
( 中州大学 , 河南 摘 郑州 450015) 要 : 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及经济效益分析 , 指出 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 , 并借鉴 国外的立 法经验 , 阐述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关键词 : 小额诉讼 ; 诉讼成本 ; 诉讼效益 ; 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92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009- 1750( 2005) 02- 0073- 03 行使诉讼权力、 接近正义的角度出发 , 我国 应尽快设立 方便 快捷的小额诉讼程序。 从经济学的角 度来 看 , 诉讼的 目的 在于效 率正 义。正 义不是法的产物 , 恰恰相反 , 法是正义的 产物。在原始 状态 下 , 正义是一种 作为 公平 的正 义 的 理念 , 但 随着 时代 的 变更、 经济的发展 , 法 的效率 价值 的地位 日益 突出 , 对经 济 基础的影响越来越大 , 而 作为法 律制 度的诉 讼制 度与经 济 效益的联系集中体现在法律效率上。法律 效率问题包 括两 个方面 : 一方面是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 影响 , 即 法律 制度是促进经济发 展还 是阻碍 经济 发展。如 果是 促进的 , 那么在多大程度上促进 , 现存的法律制度是不 是最佳的 , 通 过法律制度的调整 , 经 济效 率是不 是还 有提高 的可 能 ? 这 是因为法律制度具有 时代性 , 即 使当 时是促 进经 济发展 的 完美的制度 , 随着时代变 迁 , 也可 能成 为经济 发展 的障碍。 只有通过调整法律 制度 , 进一 步提 高效率 , 才 能实 现正义。 另一方面是诉讼制度 本身的 效率 问题 , 即法 律制 度的社 会 成本是不是最低 , 是否还有降低的可能 , 如 何改变现有 的制 度以降低社会成本。 从交易 成本 理论来 看 , 诉讼 制度的 成 本主要由立法成本、 维持 现有制 度所 耗费的 社会 资源以 及 当事人为解决法律纠纷所花费的成本。除 了立法成本 和所 耗的社会资源是政府 维持法 律制 度的直 接开 支外 , 大量 的 成本和费用都是由当事人支付的。这些高 额的成本支 出事 实上制约了诉讼活 动的 进行 , 制约 了诉 讼正义 的实 现。因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 , 人民享有接近司法、 接近正 义的权 利。在法治国家 , 接受司 法裁 判权是 人民 享有的 一项 由宪 法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 , 为了实现这一权利 , 各国制 定了严 密的法律体系 , 绝大多数纠纷在其他机构无法 解决时 , 以司 法程序为最终解决 手段。我 国宪法 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 法 律平等 地保 护每一 位公 民的 合法权利 。宪法赋予了公 民在合 法权益 受到侵 害时 有进 行诉讼的权利 , 这就在客 观上 使司法 审判 成为保 护公 民个 人权利的最坚实的 一道 屏障。但 现实 中公民 因精 力、 费用 等因素放弃诉讼权力的现象屡 见不鲜 , 因此 , 从保障 当事人 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大量 经济 纠纷中 , 当 事人 提起诉 讼 的目的就是以 迅速 地获 得 财产 或债 权 的返 还或 赔 偿为 目 的 , 对他们而言 , 效 率就 是最大 的正 义。因此 , 有 必要改 革 法律制度 , 通过缩短诉讼 周期、 简 化诉讼 程序、 降 低诉讼 费 用等手段来实现诉 讼制 度的低 成本 化。具有 兼顾公 平、 提 倡效率优先的小额诉讼程序无疑具有 极大的经济合理性。 从民事诉讼程序 效益价 值理 论来看 , 随 着市 场经济 的 建立 , 成本这一经济学范畴的概念正在引入诉 讼领域 , 进而 形成诉讼成本的概念。所谓诉讼成本是指 诉讼主体在 实施 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 消耗 的人力、 物 力、 财力 的综合 , 当 然
浅析小额诉讼及其运用

浅析小额诉讼及其运用[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文章将从小额诉讼产生的背景,国内外不同法治环境下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程序,以及实施一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达到的效果和有待改进的地方等几个角度给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小额诉讼;对比;积极影响;建议一、小额诉讼产生的背景以及定义(一)小额诉讼的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其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一把利器。
同时,民事案件量大幅增长,“案多人少”成为普遍矛盾,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司法需求。
而对于大量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通过普通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时显现出了相当多的的缺点和不足之处。
(二)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1.理论界所广泛谈论的小额诉讼程序,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上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
[1]而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是指一种以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服务大众为目的的,正在发展的未成熟的诉讼程序,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世界各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司法改革中创建的一种新型程序,是有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独立运作的诉讼程序,也是笔者在本文极力倡导建立的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所解决的事件限于一定金额以下或轻微事件,根据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它有不同与普通程序和现在所说的简易程序裁判理念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小额诉讼程序鼓励以非正式的方法解决纠纷。
二、域外考察小额诉讼理论兴起于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来的发展与不断的完善,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一套制度体系。
下面本文以美、日为代表对小额诉讼制度的体系和特点作简单的对比考察。
小额诉讼的制度评价——基于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双重考察

( 二) 独任 审判取代合议 制之 正当性考察 这主要涉及 小额诉讼过程 的正当性 。相较 于合议制 ,
独 任 审 判 有利 于实 现 诉 讼 的 效 率 性 , 但 不 可避 免地 更 易 出
现法官个人专 断、 裁判错误等妨碍公正的情形 。 因此 , 这里 需要考察 的是在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内, 实行独任审判如何
包括进入 民事诉讼 的正当性, 民事诉讼过程 的正当性 以及 民事诉讼结果 的正当性三部分 : 进入之时要求保障每个公 民平等 、 便利地获得救济; 过程中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均 衡; 结果要求判决的公正性及对既判力的维护 。 论证 小额诉讼程序 的正当性 , 一方面需要论证小额诉
讼之 进 入 、 过 程 和 结果 正 当 , 另 一方 面 则 更需 要 证 明相 比普 通 诉 讼程 序 , 其 带给 当事 人 及 社 会 上 一般 人之 利 益 较 损 失 更大。
社会 上 一 般人 所 承 认 、 接 受和 信 任 的性 质 及 其制 度 性 过程 ,
力倡导并加以引进, 将其归于简易程序一章 , 作为简易程序 中的一种特别程序而存在。从现行条文分析 , 我国 目前 的
小额 诉 讼 具 有 以下 内容 : ( 1 ) 适 用 条 件 的双 轨 制 。 小额 诉 讼
小额 诉讼 的制度评价
基 于正 当性和 必要性 的双重考察
胡红舟
( 中山大 学 法 学院, 广东 广州 5 1 0 0 0 6 )
【 摘 要】民事诉讼程序应在有限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普遍正义。基 于缓解司法压力的初衰, 2 0 1 2
年我 国《 民事诉讼法》 修订时引进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 其 实行独任审判和一审终审的程序形式颠覆 了我国民事审判
浅议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 实践 中存 在 的 问题
对2 0 1 3 年小额诉讼案件分析后 发现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物业 纠 纷、 劳务纠纷 、 机 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就 占到 了 8 1 . 4 2 %. 且多为批 量案件 。而批量案件存在 突发性 , 受 经济 、 社会环境 等客观 因素 的影 响, 每年 收案起伏较大 , 不属于法院常规稳定收案范围。 小额速裁程序 的推行 , 对 于经济形势不甚景气 , 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劳动纠纷 、 借 贷 纠纷频 发的当下情形而言 . 尚可能起 到减 少民商事案件 数量 、 审理 压 力 的作用 . 但对于经济平稳时期 . 批量案件减少的情况下 . 对 于我省 大 部分基层法 院而言 . 作用并不大 实践 中, 还存在 以下 问题 : 1 . 1 对于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不重视 小 额程序是 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还是作为一种 法定程序无需 取得 当事 人同意而由法 院决定适用 小额程序 的简便快捷是 以牺牲当事人 的部分诉讼权 利为代价 的 我 国的立法理念虽然是保障债权人利益为 主. 但是债务人在很 多时候起抗辩 的理由也是非 常充 分的 . 使用 小额 诉讼程 序确 实很快捷 , 但是对 于当事人举证 、 以及很多权 利来说 , 是打 折扣的 . 而作为案件的被告 . 在立案 时并没有机会 发表 意见 . 而由于诉 讼标的不大 . 在计算诉 讼成本 时 . 大部分 当事 人都不会聘请 专业的代 理人为其代理 . 故对于其权利 维护方 面是非常欠缺 的 . 虽然 . 法院在送 达法律文书时都附送诉讼 权利和义务告知 书. 但 是鲜少有当事人会去 仔细阅读 . 即便看了 . 也很少有人能够理解 . 或是清楚明 白的知道 自己 有什么权利 . 而且 . 诉讼程 序的选择对 于当事人的知 晓程 度较一般诉 讼权利而言更低 , 故而. 虽规定 诉讼程序选择 的 自愿性 , 但 实践 中. 还 是 比较片 面的 诚 如王亚新教授所言: “ 对 于小额 诉讼来 说 . 一般认为 是不可或缺 的制度 设计之一 就是保证 当事人 享有在少额诉 讼程序与 普通诉讼 程序之间进行选 择的机会 这种机会 的提供意 味着少额诉讼 制度仍然必须以存在着普通诉讼 慎重的程序保 障作为前提 . 当事人可 以在 自 己希望实现的诉讼权利与打算付出的成本之间 . 以及可能获得 的程序保 障与简易 、 迅速 、 低廉的纠纷处理之间进行衡量 , 并对 自己做
小额诉讼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的应用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刁安心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
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程序,取其狭义的理解,指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专门用来审理小额案件的比普通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这种小额诉讼程序是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程序,所以称做当代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小额案件。
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如小额借贷、小工承包款的给付请求以及较为简单的邻里纠纷。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小额诉讼程序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日本在1996年颁布的新《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最新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59条(a)也作出了与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非常相似的程序规定。
总之,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各国相继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小额诉讼程序。
这一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简化灵活,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
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2、审理小额案件时基本上按“常识化”的方式运作。
“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因而,小额诉讼程序的每一个制度环节都贯穿着这一理念。
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
不进行证据开示,不使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
可以说,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一种非正规的气氛下进行。
3、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
诉讼程序“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往往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中,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和职权能量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形

什么是⼩额诉讼程序,⼩额诉讼程序的适⽤情形⼩额诉讼程序是新修订的民诉法新增的⼀种普通程序,这种制度虽然被予以确⽴,但是还是鲜有⼈去运⽤,并且到⽬前还是有很多⼈不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额诉讼程序?该怎么适⽤?店铺⼩编为⼤家详细分析解答。
⼀、什么是⼩额诉讼程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额法院适⽤⽐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的案件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第⼗⼆章⾥对简易程序中的⼩额诉讼的受案范围、适⽤法院、⼩额诉讼的适⽤⾦额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为⼩额诉讼制度的程序设计及适⽤极⼒追求简易、迅速、且审理形式⾮要式性,起诉和送达⽅式与普通程序相⽐较⽽⾔有所简化,将某些类型的案件如牵扯不动产纠纷或特定侵权纠纷,排除在⼩额审判的管辖范围之外,允许当事⼈享有在⼩额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之间进⾏选择的机会,决定了⼩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的特点。
⼆、⼩额诉讼程序的适⽤情形1.⼩额诉讼的受案范围。
⼩额诉讼程序是⼀种专为诉讼标的额较⼩的案件制订的独⽴于简易程序之外的民事诉讼程序,新民诉法第⼆百七四条规定,下列⾦钱给付的案件,适⽤⼩额诉讼程序审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供⽤⽔、电、⽓、热⼒合同纠纷;银⾏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给付数额、时间、⽅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其他⾦钱给付纠纷。
⼜以⼆百七⼗五条列举⽅式规定下列案件不适⽤⼩额诉讼程序审理:⼈⾝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其他不宜适⽤⼀审终审的纠纷。
小额诉讼 调研报告

小额诉讼调研报告1. 背景小额诉讼是指涉及较小金额的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由法院快速审理和解决。
在中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小额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对司法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小额诉讼制度进行调研,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分析2.1 小额诉讼制度的优势小额诉讼制度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优势:•快速:小额诉讼案件经过简化程序审理,可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判决,加快了纠纷解决速度。
•简便: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并且不需要提交过多证据和材料。
•低成本:小额诉讼案件不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2.2 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小额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诉讼效率不高:由于法院资源有限,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未能实现快速审理的目标。
•法律意识薄弱: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不了解小额诉讼程序,导致起诉状和证据不完备,增加了审理难度。
•判决执行困难:部分败诉当事人不愿执行判决结果或逃避执行,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 结果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小额诉讼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理周期长、法律意识薄弱和判决执行困难等。
4. 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我们提出以下建议:4.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针对广大群众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薄弱问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制作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普及小额诉讼制度和相关法律知识。
4.2 提高审理效率为了解决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可以考虑增加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和设立专门的庭审团队。
推广使用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等信息化手段,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审理效率。
4.3 加强判决执行监管为了解决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应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管力度。
浅析比较法视野下理性构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基于美、德两国的考察

常生 活 的纠 纷 处 理 。
德 国在 19 9 3年对现行 民事诉讼法进行 了重要 的修 改, 引进 了新 的小额诉讼 , 但这种程序不是与普通一审程序在 设计理 念、 价值取 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次 , 处理小额案件可 以不必开庭审理, 以书 面审理 方式来替 而
代 。 如 果 当 事 人 明 确 要 求 开 庭 审 理 的话 , 院须 指 定 口 头辩 论 期 日 但 法
( ) 三 程序 的设 计及运 作 力求 简易、 非技术性 首先 , 对律师代理小额诉讼案件予 以限制; 其次, 大力简化起诉和 送达 的方式 。 诉可以使用事先 印好 的诉状表格 , 起 送达给 被告的方式
是一种求真务实的态度 。
一
、
完全区别手普通诉讼程 序的小额诉讼程序— —以美国为例
美 国 被 公 认 为 是 小 额 诉 讼 最 发达 的 国 家 。 目前 , 额 诉 讼 制 度 己 小
基本上在全美国得到 了普及 。各 州的制 度设计尽管有种种明显或微 妙的区别, 仍可 以从 中归纳 出一 些普遍 存在 的重要特点。 : ( ) 一 小额法庭设置在基层法 院内部 , 法官选人 具有非专业性
民事诉讼法 虽然规定 了简 易程序 , 但其本身存在 的固有缺陷及操作执 行中的诸多 问题使其 虽有简易之名却难行简易之实 有感于我 国 目 前正面临着小额诉讼程序 的缺失和大量小额案件不断涌现之间的矛 盾, 引进小额诉讼程序 己成 为法 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识。然而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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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浅谈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小额诉讼程序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日本在1996年颁布的新《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最新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59条(a)也作出了与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非常相似的程序规定。
总之,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各国相继设立了各种形式的小额诉讼程序。
这一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简化灵活,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
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2、审理小额案件时基本上按“常识化”的方式运作。
“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因而,小额诉讼程序的每一个制度环节都贯穿着这一理念。
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
不进行证据开示,不使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
可以说,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一种非正规的气氛下进行。
3、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
诉讼程序“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往往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中,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和职权能量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4、受案X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局限于财产型纠纷,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与承租人和债务方面的纠纷,不涉及与人身方面相关的纠纷。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限定于某一具体诉讼标的额,也就是说只有当诉争标的额不大于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金额,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例如,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用来解决30万日元以下的争议,德国规定低于1200马克的争议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5、小额诉讼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的优先性。
在价值取向上,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程序的效率为主要目标。
通常的诉讼程序虽然也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但并不是将效率置于程序公正之上,而是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价值,而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强调效率价值,“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较弱,实际上是牺牲程序公正来实现诉讼的效率价值”。
6、注重调解。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X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
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
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二、实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构想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X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这是构建该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来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种类物的金额或价额特别小的诉讼。
金额或价额具体小到什么程度,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德国为1500马克以下,日本为30万日元以下,美国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
鉴于我国人均收入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且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差别较大,我国小额诉讼标的额的上限应控制在1000-5000元之间,各个地区根据人均经济收入指标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另外对于争议标的额超过各地区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限额且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合意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类案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但若当事人以小额诉讼程序起诉,法院因案件复杂或其他原因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适当的,法院应当裁定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并且,对此项裁定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
就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主体来看,为保障诉讼的平等性,不仅自然人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不像有的国家那样,只有原告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同时,我国还应借鉴有些国家限制原告一年中起诉次数的作法,规定一年内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且请求依照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及裁判过的次数,如果拒绝申报或作虚假申报应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小额诉讼制度成为向一般市民发放贷款或出售货物的公司、企业向一般市民催讨债务的工具。
2、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从级别管辖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只能在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就地域管辖而言,许多国家都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取证和和执行。
但是笔者认为从保护原告裁判请求权的角度,我国应当把“被告就原告”人微言轻小额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并且允许使用协议管辖,因为如果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往往会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被迫放弃诉诸法院的权利。
当然,在确定“被告就原告”这一原则时,同时应当赋予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然后,法院可依据自由裁量权将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或对双方都比较公平的法院管辖。
为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也应当禁止生产商或经销商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同消费者签订包含争议发生后由生产者或经销商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因为这一条示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诉诸法院的权利。
3、小额诉讼程序的提起小额诉讼程序的提起当事人应该有选择权,即对于小额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按小额程序审理,也可以要求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在法院决定按小额诉讼审理时,被告有提出异议请求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权利,一旦被告提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就应当裁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赋予当事人程序权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程序的效率为主要目标,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如禁止反诉、限制律师代理等等,而且当事人市裁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所以我们在实行小额诉讼制度时,要坚持确立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决定适用哪一种程序。
第二,中国目前的司法运作水平还比较低,社会对法官素质和权威尚缺乏足够的信心,当事人对于简化的程序以及法官过大的职权包括独任法官往往有较大的戒心。
在这种情况下,不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无疑只会增加更多的矛盾和执行的困难。
4、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机构和审级小额诉讼的审理机构可在基层法院专门成立小额法庭,或在小额案件比较集中的地区有条件地成立小额法院,这样以体现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的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
关于小额诉讼是否允许上诉的问题,笔者主X当事人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小额法院复核,但禁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鉴于我国司法运作水平较低,一次审判无法保证案件的质量,因而设制纠错程序是必需的。
同时,我国国土辽阔,县法院通常距中级法院距离又较远,如果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显然有悖于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即克服现有诉讼程序存在的诉讼迟延和诉讼昂贵两大顽疾,为民众提供一条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
故借鉴XX的作法,允许当事人向同级法院提出复核。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复核申请后,应立刻组成合议庭应在15天内给予当事人答复。
5、小额诉讼程序中审判程序的简化(1)起诉程序的表格化。
为简化小额诉讼的程序,鼓励人们运用将诉讼表格化,是非常必要的。
在国外和我国XX地区,依小额诉讼程序起诉者,得使用表格化诉讼,按小额程序各类事件得需要,预拟格式诉讼的例稿,由法院印妥,供当事人起诉是使用,以贯彻便民的宗旨。
我国应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
(2)开庭时间的放宽。
一般民众多于日间工作,如果小额案件,法仅在非休息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开庭,那么当事人往往无暇按时到法庭开庭或者为参加诉讼而影响工作。
这无疑有违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便民的立法宗旨。
因此,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中应有夜间或假日开庭的规定。
(3)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证明标准的降低。
小额事件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甚少,从费用相当性原理出发,我们不应像普通程序那样在调查证据上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以求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
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调查证据应限于能及时调查的证据,同时扩大法官的职权裁量,允许依据职权询问证人、调取证据,并运用衡平法原理作出裁决。
(4)诉的变更、追加及提出反诉的限制。
小额程序的案件,诉讼标的价额甚低,事件内容单纯,所以需要诉讼的简便进行。
因此,在小额程序,当事人为诉的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除当事人合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经法院认为适当外,一般不允许。
(5)判决书的简化。
对于小额诉讼的判决书,笔者认为只要记载主文即可,至于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则无需记载。
当然,如果当事人要求说明理由的,法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简要说明理由,从而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有利于小额案件判决的执行。
(6)禁止律师代理。
为了减少诉讼成本,鼓励当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也为了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以防一方凭借经济优势使另一方在诉讼上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违背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小额诉讼程序应禁止律师代理。
鉴于禁止律师代理,当事人无法得到程序方面的帮助,不知如何准备案件,小额法庭或法院需设置程序助理,帮助当事人准备文件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也可以设置小型咨询所,向当事人提供实体法和程序法律的咨询服务。
(7)调审一体化。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应鼓励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以谋求以后的合作,从而得到双赢的结果。
法官在审理小额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主动提出和解方案,以促成当事人的和解。
世界各国在其各自的司法改革中对小额诉讼都寄予较大的希望,而且从实践结果来看,小额诉讼也确实在某些方面达到了人们期望的目标。
当然,小额诉讼制度自身还存在缺陷和不足。
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在实践中尽量将这种不足和缺陷所引起的负面作用控制在最小X围内,并且充分发挥其低廉、简便、快捷的优势。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周期过长,效率较低、出现大量积案时,我们应该借鉴并吸收这一优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
这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司法主题,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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