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著作权)-2案例整理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繁荣。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案例分析以一起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事实原告甲某系某小说作家,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静好》的小说。
该小说于2018年出版,迅速受到读者喜爱,并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了一部名为《时光如梦》的小说,该小说与原告的《岁月静好》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时光如梦》小说,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被告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是:(1)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的《时光如梦》小说与原告甲某的《岁月静好》小说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连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乙某因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童年”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

剧作家华而实先生借用30年代电影《马路天使》的时代背景和主要人物关系,创作了电影剧本《天涯歌女》。
东方影视院决定将《天涯歌女》拍成电影。
1995年5月24日,东方影视院通过招标方式,出卖《天涯歌女》的摄制权,山东电影制片厂以320万元获得摄制权,并签订了合同。
《马路天使》导演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得知上述情况后向东方影视院提出异议。
经查,《马路天使》是根据著名电影艺术家袁牧之先生的剧本,并由袁牧之先生导演拍摄的,拍摄时间是l937年,其著作权归明星电影公司。
袁牧之先生1978年去世。
袁牧之先生的亲属指责《天涯歌女》系由电影《马路天使》改编而来。
请问:(1)《天涯歌女》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东方影视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1)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是在电影作品《马路天使》的基础上形成的改编作品。
由于电影作品《马路天使》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因此《马路天使》的制片者(即明星电影公司)不能主张侵权赔偿(2分);但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华而实的改编行为和行使《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未经过《马路天使》电影剧本作者袁牧之的继承人的许可,并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构成侵权(2分)。
(2)由于华而实行使电影剧本《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已构成对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东方影视院未取得袁牧之继承人许可而出卖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摄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3分)。
(3)处理应视袁牧之继承人的要求而定:如果其继承人同意,可以支付报酬后由山东电影制片厂拍摄(2分);如果其继承人不同意,则应停止拍摄,并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1分)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甲因创作取得著作权,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2分);乙演唱,要与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1分);乙因演唱取得表演者权(1分);丙现场直播,须取得乙的授权,并应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报酬(1分);丁录制要与乙订立合同,取得甲的同意,并向甲、乙支付报酬(1分);丁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制品取得录制者权(2分);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分)。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许多案例涉及著作权权的归属、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著作权归属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设计商,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为服装图案的设计者,依法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乙公司系某知名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乙公司为歌曲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图为文字“DC”,商品类别为服装。乙公司已于2010年3月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丙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C”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10年8月1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注册申请。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
案例: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在此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现问: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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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案例一
甲网站将A影片置于其网站,供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该作品,是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网站未经授权,便可以认 定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二
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1.按照预定的节目时间表播放作品的,其传播模式是“点对多”而非“点对点”。 由于网络用户无法自行选择其中特定一集,而只能观赏正在由网站播出的那一集。 在任何一个特定时刻,任何一名用户登录到乙网站,欣赏到的内容都是完全相同 的。网络用户根本不能自由选择节目内容加以个性化的观赏。这种在线播放行为 与电视台将电视连续剧按照预定的时间表顺序播放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在性质与 后果上完全相同,唯一区别在于电视台使用的传输媒介是电缆或卫星信号,而网 站使用的是网线或无线网络; 2.对于一部长达数集的电视连续剧而言,尽管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被视为一部作 品,但其中的每一集都是相对独立的作品。如果网络用户无法在个人指定的时间 选择其中任何一集加以欣赏,“交互性”就无从谈起。
5
提示
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表演权。 作品的表演者只有“表演者权”,没有“表演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没有表演权。
表演权所控制的表演包括“活表演”与“机械表演”两类。 活表演指公开在舞台上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直接表演行为。 机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 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24
探讨:
“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对春晚“独创性”的理解 春晚中的各个权利人及其利益的平衡(非电影作品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通过央视播出的春晚视频并非汇编作品
25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 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1992年3月,北影公司通过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订 立合同获得了该小说的影视改编权以及拍摄权。1992年10月, 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吴琼为完成课程作业,将汪曾祺小说改 编成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用于当界 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此片一事征求汪曾 祺及北影意见,未获同意。 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织学生拍摄电影《受戒》, 同 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片头注明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 1994年暑假期间,电影学院在本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11 月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了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 节上该片放映过两次,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 北影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6
提示
表演权只控制公开表演,非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表演权只能控制营利性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所谓免费表演,指表演者没有收取报酬,观众没有支付费用的公开表演。
7
举例说明
A创作了歌曲《**》,B进行表演,C将B的表演制作成DVD。 D咖啡厅购买了《**》DVD,在营业厅用影碟机进行播放。
21
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原告 通过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 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并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解 手 册 DVD CD》。其中DVD、CD的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 演示教学片和伴奏音乐。被控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由广东音 像公司出版、豪盛公司总经销、图书大厦销售,内容亦为第九套广播 体操的教学示范片,但讲解示范人员与授权出版物不同,使用了第九 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九套 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伴奏音乐、口令以及相关音像制品所享有的 专有复制、发行权。
23
点评
该案的关键在于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是否属于著作 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伴奏音乐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广播体操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 步骤和程序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因此, 法院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作品。但是,被控侵权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 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 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11
答案BCD。
作曲家甲享有歌曲《雪花飘飘》的表演权,酒店 的行为属于对《雪花飘飘》的机械表演,且未经 著作权人甲的允许,侵犯了表演权,A正确。 表演权只能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丙、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乙都没有表演权,酒店播放 DVD的行为未侵犯乙、丙的权利,B、C、D均错误。
12
10
作曲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雪花飘飘》,唱片公 司乙经甲同意并请歌星丙演唱,将该歌和其他歌 曲一起制作成DVD唱片。某酒店将合法购买的该正 版DVD唱片在其咖啡厅播放。关于该酒店行为的定 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侵犯了甲的表演权
B.侵犯了乙的录制者权
C.侵犯了丙的表演者权 D.合法行为
画家甲将其未发表的一幅绘画作品原件赠与好友 乙。乙将其挂于室内。丙在乙家中做客时,向乙 提出欲租该画展出30日,愿支付报酬500元,乙同 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和丙的行为均合法 B.乙的行为合法,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C.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D.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出租权
13
答案:A
《著作权法》T18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
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
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4
游戏侵权第一案——金庸小说改编手游纠纷
被告奇游公司未经许可将金庸小说改编为手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 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原告完美公司60万元。
小说改编权被侵权
《著》T10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3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 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 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 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
A.发表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18
ABD。
谢某对创作的求爱信享有著作权,求爱信虽为何 某读了一万遍,但尚未公开,何某将求爱信公之 于众的行为侵害了谢某作品“求爱信”的发表权, A正确。 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为“典型 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B正确。 何某没有剥夺或者侵害谢某的荣誉,C错误。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与限制
1
1996年8月,北京宝润图文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 一、著作权内容 “北京在线”网站,后被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接收。1998年4月,世纪互联公司未取得 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 张承志的同意,就将其分别创作的文学作品《 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 《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 《北方的河》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通过服 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为此,上述作 家认为,作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世 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目的使用原告的作 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 2 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本例中,D用影碟机播放《**》歌曲的行为,属于公开机械 表演《**》行为,且不属于免费表演,应当经过著作权人 的许可。 表演权由A享有;B作为表演者,仅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 “表演者权”,而不享有“表演权”,C作为录音制品制作 者,也不享有表演权。 因此,只有A有权请求D承担侵犯表演权的责任,而C、D无 此权利。
8
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 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 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合法使用 B.合理使用 C.法定许可使用 D.侵权行为
9
答案D。
某歌厅虽然购买的是正版的卡拉OK光盘,但其未经 任何人的许可,在经营活动中播放光盘的行为属于 行使机械表演的行为,侵犯了歌曲作品著作权人的 表演权。
A.乙 B.丙 C.丁 D.丙和丁
4
答案:B
本题考核著作权的行使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签订 了赠与合同,该合同有效,但是标的物并没有实际交付给乙,因 此,乙不享有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后甲又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 并交付了书稿,因此,丁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著作》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 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 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 使。据此可知,甲书稿原件的发表权应该由其继承人丙行使,而 非由原件的所有人丁行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 下,才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擅自向社会公开披露权利人不愿第三人知道的个 人讯息,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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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 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 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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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 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甲作为歌曲的作者 享有著作权、甲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 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作为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 了甲作为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正确、C正确。 受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彩铃,换言之,因 此乙公司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是广播权,B错 误。 乙公司传播彩玲的行为没有伴随作品载体所有权的移转, 不属于侵犯发行权的行为,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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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定集播放”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