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人身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为轻微。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一级伤残。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二级伤残。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三级伤残。
4.存在器官缺失、挛缩、瘢痕形成、破损、体表异物留存、外渗液体聚集、结构和功能障碍、肢体畸形等情形之一,且影响正常生活,为四级伤残。
5.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五级伤残。
6.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部分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六级伤残。
7.存在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七级伤残。
8.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八级伤残。
9.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九级伤残。
10.存在一般性功能障碍和损伤未达到前款第(九)项标准的情形,为十级伤残。
三、伤残等级评定流程1.受伤后应首先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诊断。
2.伤情诊断确定后,可向当地伤残评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评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出来后,评定机构会出具《伤残评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
四、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个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委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鉴定所进行的损伤程度的评定,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伤情况,从而确定给付的赔偿标准。
2.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伤进行全面、精确、公正的鉴定。
3.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给付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和程度有相应的鉴定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个人伤亡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职业病鉴定标准》等。
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在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2. 人身损害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鉴定应当遵循合理、公正、依法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人身损害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各项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金、逝去赔偿金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损失情况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
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关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确定被保险人损伤程度的基础,而人身损害鉴定则是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被鉴定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损伤和伤残程度进行科学客观评定的依据,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为了确保人身损伤伤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一、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1. 一般损伤鉴定标准。
一般损伤是指外伤、烧伤、冻伤、中毒等造成的身体损伤。
鉴定时需考虑损伤的部位、范围、深度、程度等因素,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行综合评定。
通常采用的评定标准包括伤情描述、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
2.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是指因疾病、外伤、职业病等原因造成的身体结构和功能的永久性损害。
伤残鉴定需要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采用残疾程度评定表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通常包括伤残等级、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
二、人身损伤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资料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鉴定范围和程序,并通知被鉴定人参加鉴定。
3.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和检查,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
4. 鉴定结论。
鉴定人员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5. 鉴定结果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人和申请人,并出具鉴定结论书。
三、人身损伤鉴定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 被鉴定人和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4. 鉴定结果应当符合医学科学的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结语。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生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10)鼻尖缺失(或畸形)。
影响容貌;(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1)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
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脾破裂修补;(3)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1)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 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4)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6)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 膀眈破裂修补;(8) 尿道狭窄;(9)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2. 日常生活能力:评估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包括进食、穿衣、洗澡、上下楼 梯等方面。
3. 劳动能力:评估被保险人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技能、认知能力等方面。
4. 残疾类型:根据伤残的具体类型,如肢体残疾、视觉残疾、听力残疾等,进行分类评估。
5. 鉴定程序和标准:规定了伤残鉴定的程序和具体标准,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要求 、鉴定方法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伤残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定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指在人身保险领域中,用于评估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 而导致的伤残程度的标准。这些标准一般由保险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制定, 旨在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伤残鉴定依据。
具体的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指标 :
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1.引言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为了确定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并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从而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
本将细化各个章节的内容,以提供最详细和准确的指导。
2.伤残等级的划分2.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指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损伤丧失,严重影响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
具体划分包括:2.1.1 全残全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各个器官或功能均无法正常运作,丧失全部生活自理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
2.1.2 多重伤残多重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多个器官或功能受损,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
2.1.3 软组织伤残软组织伤残指受伤后,经医学鉴定发现某些器官或组织出现损伤,但未造成明显功能障碍。
2.1.4 残疾残疾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出现明显障碍,但未达到全残或多重伤残的程度。
2.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指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受损程度相对较轻,但仍然影响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
具体划分包括:2.2.1 重度伤残重度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出现较明显障碍,但仍能部分自理和从事轻体力劳动。
2.2.2 中度伤残中度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常规工作和生活。
2.2.3 轻度伤残轻度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出现轻微障碍,但对常规工作和生活影响较小。
3.赔偿标准3.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指由伤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停工期损失、残疾赔偿等。
3.2 精神赔偿精神赔偿指由伤害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包括痛苦赔偿金和心理咨询费用等。
3.3 生活赔偿生活赔偿指由伤害造成的生活质量变化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损失,包括生活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
4.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人身伤害伤残等级划分表附件2: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计算表附件3:相关案例分析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确定人身伤害伤残等级的指导文件。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功能损害,包括对受伤者身体功能的影响,如肢体活动
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2. 精神功能损害,考虑受伤者因身体损伤而导致的精神状态改变,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的影响。
3. 外貌和整体形象,评估受伤者因外伤导致的外貌改变或整体
形象受损的程度。
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考虑受伤者因伤残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的影响,如饮食、穿衣、洗漱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5. 工作和社会参与能力,评估受伤者因伤残对工作和社会参与
能力的影响,包括对职业、学习和社交活动的影响程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结合医学诊断、功能评定和日常生活影响等多个方
面进行综合评估。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和康复服务,同时也为法律和保险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专业原则和伦理规范,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和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下面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的程序标准,二是鉴定的内容标准。
在鉴定的程序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检验、评定等程序的规定;在鉴定的内容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对象、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方法等内容的规定。
只有程序和内容两方面都符合标准,鉴定结果才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认可。
其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鉴定的对象,即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鉴定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必须是由于特定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其次是鉴定的标准,即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
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是鉴定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和生活待遇。
因此,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公正。
最后是鉴定的方法,即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
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必须符合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验和评定。
再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受害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和伤残程度的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必须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在鉴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内容标准进行,必须杜绝一切形式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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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了解更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知识推荐点击:人身伤残鉴定频道)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全文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3.4.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3.4.2.1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4.1 重伤一级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4.1.6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4.2 重伤二级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4.2.9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4.2.10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4.3 重伤三级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4.3.23 外伤后脑脓肿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4.3.30 外伤性尿崩症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4 轻伤一级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4.4.8 慢性颅内血肿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4.4.14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4.4.16 外伤后脑积水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4.4.18 外伤性脑梗死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5 轻伤二级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4.5.9 颅底骨折4.5.10 脑挫(裂)伤4.5.11 颅内出血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4.5.17 腋神经断裂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4.6 轻伤三级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4.7 轻微伤一级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4.7.4 头皮撕脱伤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4.8 轻微伤二级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4.8.2 头皮下血肿4.8.3 头皮创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