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肋骨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2021

肋骨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2021肋骨是人体重要的骨骼之一,它不仅保护了人体内脏器的安全,还对呼吸功能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肋骨受伤后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因此,对于肋骨伤残的鉴定标准及赔偿问题,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一、肋骨伤残鉴定标准。
1. 临床症状。
肋骨骨折后,患者可能出现呼吸困难、剧烈疼痛、呼吸音减弱等症状。
这些临床症状是肋骨伤残鉴定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2. 影像学检查。
X光、CT等影像学检查可以清晰显示肋骨骨折的部位和程度,有助于医生进行准确的鉴定。
3. 临床体征。
患者出现明显的肋骨畸形、压痛、叩击痛等临床体征,也是肋骨伤残鉴定的重要依据。
二、肋骨伤残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
肋骨伤残患者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治疗,包括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康复训练等,这些医疗费用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2. 伤残赔偿金。
根据肋骨伤残的程度,患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以补偿其因伤残导致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损失。
3. 精神损失赔偿金。
肋骨伤残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因此也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金。
4. 生活补助金。
对于因肋骨伤残导致生活能力下降的患者,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金,以帮助其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肋骨伤残鉴定及赔偿的注意事项。
1. 寻求专业医生鉴定。
肋骨伤残鉴定需要由专业的骨科医生进行,患者应当及时就医,并配合医生的诊疗及鉴定工作。
2. 保留相关证据。
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留治疗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进行赔偿申请。
3. 寻求法律援助。
对于肋骨伤残赔偿问题,患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结语。
肋骨伤残鉴定及赔偿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患者及时就医,配合医生的诊疗及鉴定工作,同时也需要法律、医疗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为肋骨伤残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肋骨伤残鉴定及赔偿的相关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身体损伤程度的评定等级。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
首先,伤残等级1-3级的赔偿标准。
对于伤残等级1-3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的3倍。
伤残津贴是按月发放的,发放期限为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月工资的30%,二级伤残为月工资的25%,三级伤残为月工资的20%。
其次,伤残等级4-6级的赔偿标准。
对于伤残等级4-6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的6倍。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月工资的15%,五级伤残为月工资的10%,六级伤残为月工资的5%。
接下来,伤残等级7-10级的赔偿标准。
对于伤残等级7-10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伤残津贴的10倍。
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七级伤残为月工资的4%,八级伤残为月工资的3%,九级伤残为月工资的2%,十级伤残为月工资的1%。
此外,对于因工伤致残需要雇佣辅助人员照料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辅助人员工资,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总之,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共赢的局面。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伤残等级从1到10,等级越高代表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越严重。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每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
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会有些许差异。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的示例。
1.伤残等级1:指被保险人仅有一个手指、脚趾或者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10%。
2.伤残等级2:指被保险人两只手中的一只手、两只脚中的一只脚、两只眼睛中的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30%。
3.伤残等级3:指被保险人只保留双眼一个眼睛视力,两只手或者两只脚中的一只手或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40%。
4.伤残等级4:指被保险人只保留一只手或者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50%。
5.伤残等级5:指被保险人躯干或者生殖器官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60%。
6.伤残等级6:指被保险人双上肢或者双下肢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70%。
7.伤残等级7:指被保险人肢体瘫痪且部位不限于上肢或下肢,赔偿比例一般为80%。
8.伤残等级8:指被保险人重度智力及精神障碍,赔偿比例一般为90%。
9.伤残等级9:指被保险人必须依靠别人照料生活或者失去劳动力,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10.伤残等级10:指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脑死亡,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保险合同为准。
同时,确保在购买人身保险时要了解相关的条款和细则,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
总结起来,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此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时得到经济上的帮助与支持。
2021年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021年伤残等级赔偿标准2021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法律常识:残疾赔偿金按照被起诉地的残疾程度或者被〖〗害人的残疾程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自残疾认定之日起计算20年了。
但年龄在60岁以上的,每增加1年,减1年;年龄在75岁以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按5年计算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二、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四、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

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标准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所遭受的伤残程度,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一项规定。
在我国,伤残赔偿标准是由国家规定并不断修订的,以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帮助其重新恢复生活。
下面将详细介绍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
1级伤残,指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对于1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3%至5%。
2级伤残,指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影响日常生活。
对于2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6%至10%。
3级伤残,指较重的伤残,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影响日常生活。
对于3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11%至20%。
4级伤残,指较为严重的伤残,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且影响日常生活。
对于4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21%至30%。
5级伤残,指严重的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且影响日常生活。
对于5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31%至40%。
6级伤残,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但能够自理生活。
对于6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41%至50%。
7级伤残,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要他人帮助才能自理生活。
对于7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51%至60%。
8级伤残,指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要专业护理。
对于8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61%至70%。
9级伤残,指严重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要全天候专业护理。
对于9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71%至80%。
10级伤残,指极其严重的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且需要全天候专业护理,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对于10级伤残,根据国家规定,赔偿比例为81%至100%。
以上是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希望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根据自身的伤残程度,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相应的赔偿,以便得到应有的经济帮助,重新恢复生活。
同时,也希望保险公司能够依法依规对被保险人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共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深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三、护理费
《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1工伤赔偿金标准

2021工伤赔偿金标准专业分析2021年工伤赔偿包括伤残津贴补助加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助金,其中伤残津贴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伤残等级计算的,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标准来赔付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021一到十级伤残赔偿表 一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2021一到十级伤残赔偿表一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评定为工伤残时,可依据工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以下是一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伤残费35838元。
二级伤残:伤残费40274元。
三级伤残:伤残费44709元。
四级伤残:伤残费49145元。
五级伤残:伤残费53581元。
六级伤残:伤残费58017元。
七级伤残:伤残费62453元。
八级伤残:伤残费66889元。
九级伤残:伤残费71325元。
十级伤残:伤残费75761元。
二、工伤赔偿计算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赔偿的计算公式为:
工伤赔偿金=基本赔偿金 + 护理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直接经济损失费 + 延长工作年限费。
其中,基本赔偿金是按照伤残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得出的;护理费是按照医院等级和护理级别计算得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当地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得出的;直接经济损失费是指职工因工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药费、交通费;延长工作年限费是指职工因工伤导致工作年限延长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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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欧阳光明(2021.03.07)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一)总则1.1制定依据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人体损伤残疾标准。
1.1.2人体损害伤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二)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2.7.1轻度智力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