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过失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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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犯罪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形式,它要求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关系,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

下面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是由于一名住户在家中使用明火时不慎引发的。

而在火灾发生时,该住户的邻居也在家中使用明火,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防范火灾的发生。

最终,火灾蔓延迅速,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这起火灾事故中,该住户和邻居构成了共同过失犯罪。

首先,该住户在使用明火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的发生。

其次,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因此,两人共同对火灾事故负有过失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得到了充分体现。

首先,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两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关系,即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

最终,两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案件并不罕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特别是在涉及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更应谨慎小心。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对他人安全的关爱。

只有在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之质疑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之质疑――兼及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内容提要】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从“犯罪共同说”或“行为共同说” 推演过失共同正犯之成立,但是其论断依据无论是以“共同的注意义务”替代“相同的注意义务”还是企图规避了“因果关系上的证明”都存在若干商榷之处。

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及立法有违现代刑法的谦抑思想与共同正犯的本质会导致过失犯罪罪责的不当扩张。

无论是从过失共同正犯概念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还是从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体系与司法背景而言,我国目前都不宜肯定过失共同正犯。

【关键词】过失共同正犯共同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犯罪支配现代刑法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并非一直都是璀璨光明,就如同所有人类的作品一样。

⑴诚如此言,过失共同正犯理论或许正是刑法学说史上不完美作品的例证。

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犯罪结果,应当以过失同时犯(Nebentaterschaft) 还是共同正犯论处,在学说与实务上均存有争议。

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主张将过失共同行为以共同正犯论处,以期解决风险社会下证明犯罪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所出现的困境。

⑵不过,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与现代刑法的谦抑思想及共同正犯的本质有相当的冲突。

从“犯罪共同说”立场出发认为有“共同注意义务共同违反”之存在,所推演的结果只是“过失犯的正犯”而非共同正犯。

“行为共同说”立场的学者虽试图从“过失行为人共同实行构成要件行为”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结果却是导致刑罚的不当扩张,其归责的理由与因果关系的推演也是自相矛盾。

所以,在过失共同行为人间缺乏必要的犯意联络与相互的“犯罪支配”的情形下,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仍主张以共同正犯论处其立论的正当性值得商榷。

一、过失共同正犯概念正当性的追问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科技的普及与社会分工的细密化,过失犯罪所造成的社会损害与风险其实早已甚于故意犯罪,而且相当的过失犯罪是因共同过失行为而引起的,⑶但是按照传统的共同正犯理论,共同正犯的成立须以犯罪的共同故意为必要,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因共同行为人间缺乏犯意联络与共同的意欲内涵,只能以各自的过失行为论处。

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之理论探讨

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之理论探讨

对 于 同过失 犯罪是 否成立 共 同犯 罪 的 f题 , u J 各国的 刑法理
笔者 认 为 , 上述 肯定 说与 否定 说各学 说有 一定 道理 , 同 时 但 性 , 能体现 共同 过失 犯罪 的本质 。首 先 , 定说 常 以现 行 《 不 否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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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月 下 口口 1 ( )
共 同过 失 犯 罪 成 立 共 同犯 罪 之 理 论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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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 , 同过 失犯 罪 已成 为 了不可忽视 的犯 罪现 象。但 由于我 国刑法 明确规 定 , 同犯 罪为共 同故 意犯 罪 , 共 共 因此
利 学的 。我们 是需 依法 论事 , 但是 新的犯 罪形 态 出现 时 , 使该 为 新 生犯罪 形 态在 法律 上处 于合 理位 置 ,以使 更好 地解 决司 法 问 题 , 们需适 时 改变刑 法有 关理 论和 有关 法律规 定 , 我 以适 应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这种 从法 条 上寻 找否定 过 失共 同犯 罪的 根据 从 实然 法来 论证 应然 法理 的方 法存 在不 科学 性 。实 然法 是用于 指 导司法 实践 的, 人定 的, 它是 受一 定时期某 些学理 与立法 耆意识 观
论 界与 实 务界 部存在 较大 争议 。 者争 论颇 多, 学 目前 尚未达 成共 又 具有一 定缺 陷 。两 者都 以共 同 故意犯 罪为 参照 ,存 在着 片面
识 。概 括 起来 分为 肯定 说与否 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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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 说 以我 国刑法 典 为依据 ,认 为不 沦新 旧刑 法 均 明确规 定 :二 人 以上共 同过 失犯 , 以 同犯 罪 论处 。 当负刑 事责 “ 不 应

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其 中。
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来处罚。而《 解释》 因为承认 了 交 通肇 事这 种过 失 犯 罪 可 以成 立 为 共 同犯 罪 , 就 也 是 在立 法上 说 明共 同过失 犯罪 可 以按 照共 同犯罪 来
论处 。
关 于 共 同过 失 犯 罪应 否 成 立 共 同犯 罪 , 界 一 学
其次 , 从处罚方式上看 , 我国刑法一直是以追求 各行为人的共 同责任为处罚方式 , 因为各共犯人在 共 同犯罪中的相互分工协作 , 造成 了比单独犯罪更
[ 收稿 日期 】20 0 2 0 9— 5— 2
[ 作者简介 ]刘 俊( 9 2一) 男, 18 , 山西太原人 , 山西大学法学院刑法 学硕士研 究生。
第2 1卷 第 1 0期 (0 9年 1 20 0月)
山西 高等 学校社会 科 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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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以来有 三种 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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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定说 。该学 说认 为共 同犯 罪是 两个 以上
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 释》 却 承认 了交通 肇 事这 种 ( 解 ) 典 型的过 失 犯 罪 可 以 构 成 共 同犯 罪 。《 释 》 5 解 第 条第 2款 规 定 : 交 通肇 事 后 , 位 主 管 人 员 、 动 “ 单 机 车辆 所有 人 、 承包 人 或者乘 车人 指使 肇事 人逃 逸 , 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而死亡 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 共 犯论 处 。 这 是 我 国现 行 司法 解 释 中 首 次 出现 了 ” 共 同过 失行 为也 可 以构 成共 同犯 罪 的规定 。这 一规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2006.12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袁志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我国刑法所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17-02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前者称为单独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共犯。

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协作不等于若干个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

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罪的规定,用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法律所反映并提升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共同过失犯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学者也改变了认识,转而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一些国家的刑事判例也开始承认这种犯罪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一、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大多立足于行为共同说,他们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的。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共 同过失犯罪 的定性
关于 共 同过 失 犯罪 定 性 的 问题 , 国学 界 争论 颇 多 , 题 的 各 问 焦点集 中在 共 同过失 犯 罪 是 否 属 于 共 同犯 罪 , 是 否 是一 种独 它 立 的 犯罪 形 态 。学 界 主要有 以下 观点 : ( ) 一 肯定 说 般为行为共 同说与 目的行为 论 者 的学者所 主 张 。行 为共 同 说是 主观主义 的共 犯理论 。该学 说认 为犯 罪是 行 为人 主观 恶性 的 表现 , 共同犯罪 的“ 同” 是共 同恶性 的体现 , 而 共 正 而共 同犯 罪 的行 为不过 是实现共 同犯罪人 主观 恶性 的东西 。因此 , 同实行 犯只要 共 主观 上有 自然行为 之共 同意思 , 客观 上具 有共 同行 为就 足 以构 成 。 因此 , 不影响共 同犯罪 的成 立 , 同过 失犯 罪是 成 立 的。而 目 过失 共 的行为论 者将过失行 为理解为一 种不注 意的 目的行 为 , 也是 一种 意 思行为 , 当然可能构成 二人以上 的共 同过失 犯罪 。
所谓 共 同过 失 犯罪 , 常认 为是 指二 人 以上 的过 失 行 为 共 通 同导 致一 定 的危 害 结 果 , 因而 分 别 构 成 犯 罪 的 情 况 。尽 管 从 实 质意 义上 讲 , 同过 失 犯 罪 已不 属 于共 同犯 罪 之 范 畴 , 由于 它 共 但 与共 同犯 罪 有着 千 丝 万缕 的 客观 联 系 , 因此 仍 很有 研 究 之必 要 。
浅 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20 9 南 京大 学 20 10 3 0 7级 法律 硕 士 赵 松
【 摘 要】 在现 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同过失犯罪 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 、 共 客观存在 的社会现 象。要对各共 同过 失行 为人合理确 定刑 事 责任 时 , 考虑 各 行 为人 的 行 为动机 。对 客观 上 业 已存 在 的 共 同过 失犯 罪进 行理 论 上 的研 究是 十 分 必要 的 。本 文就 承 认 共 同 要 过 失犯 罪 的成 立 的条 件 、 定 、 罪与 处罚 等 问题 作 粗 浅 的探 讨 。 认 定 【 关键词 】 同过 失犯罪 刑事责任 处罚 共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篇一:浅论过失犯罪[摘要]:在20世纪的刑法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哪个领域展开了像过失犯一样活跃的议论。

然而,就我们国家来说,虽然近几年来理论界在这一领域有了比较深刻的探讨,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如何准确界定过失与故意疑难。

本文主要是从过失的一些概念等基础问题,来探讨是否能够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效的区分开来。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关键词]:过失过失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无罪过心理自古以来,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直认为犯罪以故意犯为典型,而处罚过失犯为例外。

但是,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发展,大量的先进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这些技术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

因此,对如何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就显得日益重要。

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还显得较为薄弱,在现实中的操作手段还显得非常稚嫩。

因此,本文即是在借鉴国内的一些文章的基础上,对过失犯罪的基础问题尤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

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

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

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

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既然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事实上共同犯罪,就引出了如何界定共同过失犯罪范围的问题。

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过失犯罪的几种类型来逐一分析。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1、共同过失实行犯如上文A、B两人共同推落了山上的滚石,砸死了山下的行人的行为来说,无论是共同的疏忽,缺乏预见导致伤害的发生;还是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不会有伤害的发生;抑或两种心理因素结合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A、B两人即属于共同过失实行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过失造成的共同实行犯,可以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并且可以认定为是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实行犯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识,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实施。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实行犯共同的行为意识应对共同实施的犯罪结果有所认识,有希望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仅仅是自然行为的意思联络,是不能定性为共同犯罪的。

对此,笔者认多个行为人的个人行为只要与共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为过失犯罪产生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当发生过失犯罪情况时,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造成的过失犯罪的结果,那么对于每个人的惩罚应当按照他们在犯罪事件中的程度进行判罚。

”2、过失教唆犯过失教唆犯的说法是否成立,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

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因自身的过失导致他人实施了过失犯罪,有教唆之嫌,同样应当承担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

日本学者大场茂马代表了部分日本刑法学界的观点,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应有正犯、从犯之分。

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共同正犯,教唆者应为从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教唆一词语义学的意义上讲,只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的从事的一种行为。

是使被教唆者在其唆使下故意从事犯罪行为。

既然对犯罪行为人来讲,没有预见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只是因为过失导致结果的发生,对于教唆者而言,只是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而不能称之为过失教唆犯。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过失的引起他人犯罪的情况也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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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一)内容摘要国际上和国内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同,刑法学界对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是否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并进而认为共同犯罪有事实的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共同犯罪之分,而共同过失犯罪则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而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后者仅限共同故意犯罪),然而,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在一些分工细密、机械化程度发展很高的行业,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并不是由个人造成的,而是数人共同过失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后果。

要对各共同过失行为人合理确定刑事责任时,要考虑各行为人的行为动机。

在各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导致法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持恶劣、急功近利的动机者应较持善良、利他的动机者承担较多的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是由于介入因素引起的,那么要根据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的密接成程度做具体分析,密接程度越大,行为人所负刑事责任越轻,如果某种因素的介入导致共同过失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排除,则该共同过失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客观上业已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拟就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的条件、认定、定罪与处罚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

尽管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因此仍很有研究之必要。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对此,学者之间的肯定与否定态度可谓泾渭分明。

(一)肯定说一般为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

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

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因此,共同实行犯只要主观上有自然行为之共同意思,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

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

而目的行为论者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一种不注意的目的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当然可能构成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二)否定说否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学者所主张。

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

该理论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因此,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种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

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三)限制肯定说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为日本学者大冢仁,其认为,“在进行适应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时,就可以看出其(过失犯)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并认为,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者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上处理它时,可以课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通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在基于数个行为人的过失惹起了犯罪性结果的场合,不是只根据行为人间存在共同行为就当然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只限于共同行为人具有共通注意义务并且存在共同的违反时,才能认为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①纵观中外刑法理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上述争论无疑缘起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纷争。

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也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定的犯罪。

据此,共同犯罪只能在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场合发生,如果一方所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或者双方都是出于过失,则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而行为共同说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系共同犯罪。

据此,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之行为并非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不一定必须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一方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甚至双方均出于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有失片面,而应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将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贯彻到底。

②具体到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国内学者大多基于各行为人之间欠缺主观联系,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甚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之存在。

那么,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要想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界定清楚共同犯罪这个概念是在何种层面上被使用的。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应该有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与法律上的共同犯罪之分。

事实上的共同犯罪应该包括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这就如同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样。

而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则是对事实上的共同犯罪的一种法律确认,其范围应当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惩治共同犯罪的司法实务的需要。

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目前刑事立法把法律上的共同犯罪限定为共同故意犯罪是恰当的。

但我们却不能够一方面把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犯罪以刑事立法予以确认,从而升格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另一方面又把升格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犯罪的特征、构成要件用以衡量共同过失犯罪,从而得出其不成立共同犯罪之结论,进而否认其存在。

其实,这只能说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而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了,但却不能据此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之客观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中通常所谓之共同犯罪是在法律层面上使用的一个概念,我们不能将其与事实层面上的共同犯罪混为一谈。

二、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二人以上由于各自的过失心理实施某种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那么,是否对这些情况都不加区别地按共同过失犯罪处理呢?前文已经屡次提到,共同过失犯罪应具有特殊范围。

因此,本文所称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某种过失心理,均未履行法律规定或职务、职业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下面拟就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素来论述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条件。

(一)共同主体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同时,笔者认为,对共同过失犯罪主体的身份应作适当的限制。

即限定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职务、职业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

而一般的基于某种巧合,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导致某种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只能认为是某种过失行为的竞合。

所谓过失行为竞合是指无共同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如大冢仁谈到的法律地位不同的行为人之间就没有共同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否定其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

考虑这种身份的限制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其一,前文已经提及到,这里提出共同过失犯罪是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将主体作如上限制能够最好地体现这种需要;其二,这种主体的限制也是源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前提——共同注意义务,而共同注意义务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核心,主体的限制能够为共同注意义务的界定提供呼应;其三,对共同过失犯罪作主体上的限制也能缩小刑罚打击面,体现刑法的谦抑。

(二)共同过失的前提是各行为人须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是将各过失行为联络在一起的契机,也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核心。

什么是共同注意义务?简单地讲,就是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有特定注意义务的人,由于工作中相互间存在分工、协作、依赖的关系,每一个行为人不仅负有对自己职务、职业本身的活动的注意义务,同时,对其他与自己活动有关的行为内容也负有监督、协作、关注的义务。

即如日本学者大冢仁所言:共同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行为的注意是不够的,对其他同伴的行为也应当顾及,这种共同注意义务,从“共同”的含义讲,是相互注意、相互协作、相互关注的注意义务。

那么,如何在实践中确认行为人是否负有共同注意义务?关于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一般有三种观点,客观说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主观说则认为应以行为个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而折衷说则认为对于注意义务应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③而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则以行为人个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

应该说共同注意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注意义务,其义务确定的标准与普通过失并无二致。

但是笔者已将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界定在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规定有某种注意义务的主体范畴内。

一般来讲,这些行为主体由于某种特定的行业要求,在上岗前需符合一定的职业要求,即已经得到某种较严格的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其对法律、职务或职业规定的有关注意义务应该是了解和知晓的。

同时,共同注意义务是各行为人相互注意、相互协作、相互关注的注意义务,举例来讲,如甲、乙、丙三人共负某种共同注意义务,那么只要甲、乙、丙三人之中任何一人履行了这种共同注意义务,就不会发生危害后果,反之,只有三人均未履行这种共同注意义务时,才会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种情形下的不注意,不是只要自己遵守注意义务就行了,而是还必须促使其他人也注意,但是懈怠了这种义务。

”这种共同注意义务又有与一般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不同之处,即这种共同注意更严格、复杂,需要一种客观的标准来予以操作。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共同注意义务的认定应以法律的规定或职务、职业的要求为前提,即采取客观说。

各过失行为人之间有没有这种共同注意义务,就成为区分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行为的竞合的关键。

(三)二个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且该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共同过失行为,是指各行为人均未妥善履行共同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其具体的表现方式可以共同的不作为,共同的作为或数种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

就发生行为时间来看,可能是同时实施,也可能是先后实施的。

但正是这些也许彼此并不相同或并不同时发生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基础。

在刑法理论界,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是否成立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过失的教唆行为或过失的帮助行为不应当包括在共同过失犯罪之中,理由如下:第一,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应做适当身份限制,即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有某种共同注意义务的人,而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提出,也是针对科学发达、分工精细,且使社会某领域处于某种危险状态的行业行为;同时,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彼此都是分工、协作关系,而不大可能存在教唆、帮助的情形,因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不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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