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同的过 失罪分别 予 以定 罪 。二是各行 为人所实 施的
过失行 为分别 以不 同罪 名予 以定罪 的情况 。如工程 安全事故 中 , 对有关 领 导基 于 其特 殊 身份 而追 究其 玩忽职守 罪 , 于有关 工 人根 据其 具体 犯 罪事 实 而 对 处 以重大 责任事故罪 。 上述关 于共 同过 失犯罪定 罪量刑 的立法规定存 在明显 的缺陷 , 其理 由如下 : 1 对共 同过 失 犯罪 人 分别 定 罪 量 刑会 造 成 罪 . 责刑不 相符 。由于现行 刑法将共 同过失犯罪作 为一 种竟合 过失犯 罪行 为来认 定 , 其处 罚 原则 是 以一 般 过失犯 罪理论 的独立原则 来衡定责 任的 , 但是 , 当过
同过失犯罪 现象 , 保护人 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 。
一
、
共 同过失犯罪 的刑 事责任
( ) 一 现行 刑 法 关 于共 同过 失 犯 罪 定 罪量 刑之
缺 陷
我 国《 法》 2 刑 第 5条第 二款 规定 : 二人 以上共 “
同过失犯 罪 , 以共 同犯 罪论 处 。应 当负刑 事 责任 不 的, 按照他 们所 犯 的罪 分别 处 罚 。 可 见 , 国刑 法 ” 我
基于共 同过失犯罪 不 是共 同犯 罪 的一 种 形态 , 然 虽 各行 为人 的行 为共 同造成 了某一 危 害社会 的后 果 ,
但是 , 由于行为人 之间缺乏 犯意联络 , 其本质不过 是 数个过失 行为 的竞合 。根 据该 原则 , 为 人只 对本 行 人的过失行 为承担 刑事 责 任 ; 他 人 的过失 行 为不 对 承担刑事责任 。刑 事责 任 的独 立性 , 共 同过 失犯 是
来处罚 的判例 。应该 讲 , 国刑 法界 对 共 同过 失犯 我 罪 的研究 还很不深入 , 与德 国、 本 等 国关 于共 同过 1 3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犯罪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形式,它要求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关系,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
下面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是由于一名住户在家中使用明火时不慎引发的。
而在火灾发生时,该住户的邻居也在家中使用明火,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防范火灾的发生。
最终,火灾蔓延迅速,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这起火灾事故中,该住户和邻居构成了共同过失犯罪。
首先,该住户在使用明火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的发生。
其次,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因此,两人共同对火灾事故负有过失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得到了充分体现。
首先,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两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关系,即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
最终,两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案件并不罕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特别是在涉及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更应谨慎小心。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对他人安全的关爱。
只有在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2006.12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袁志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我国刑法所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17-02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前者称为单独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共犯。
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协作不等于若干个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
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罪的规定,用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法律所反映并提升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共同过失犯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学者也改变了认识,转而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一些国家的刑事判例也开始承认这种犯罪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一、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大多立足于行为共同说,他们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的。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
共 同过失犯罪 的定性
关于 共 同过 失 犯罪 定 性 的 问题 , 国学 界 争论 颇 多 , 题 的 各 问 焦点集 中在 共 同过失 犯 罪 是 否 属 于 共 同犯 罪 , 是 否 是一 种独 它 立 的 犯罪 形 态 。学 界 主要有 以下 观点 : ( ) 一 肯定 说 般为行为共 同说与 目的行为 论 者 的学者所 主 张 。行 为共 同 说是 主观主义 的共 犯理论 。该学 说认 为犯 罪是 行 为人 主观 恶性 的 表现 , 共同犯罪 的“ 同” 是共 同恶性 的体现 , 而 共 正 而共 同犯 罪 的行 为不过 是实现共 同犯罪人 主观 恶性 的东西 。因此 , 同实行 犯只要 共 主观 上有 自然行为 之共 同意思 , 客观 上具 有共 同行 为就 足 以构 成 。 因此 , 不影响共 同犯罪 的成 立 , 同过 失犯 罪是 成 立 的。而 目 过失 共 的行为论 者将过失行 为理解为一 种不注 意的 目的行 为 , 也是 一种 意 思行为 , 当然可能构成 二人以上 的共 同过失 犯罪 。
所谓 共 同过 失 犯罪 , 常认 为是 指二 人 以上 的过 失 行 为 共 通 同导 致一 定 的危 害 结 果 , 因而 分 别 构 成 犯 罪 的 情 况 。尽 管 从 实 质意 义上 讲 , 同过 失 犯 罪 已不 属 于共 同犯 罪 之 范 畴 , 由于 它 共 但 与共 同犯 罪 有着 千 丝 万缕 的 客观 联 系 , 因此 仍 很有 研 究 之必 要 。
浅 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20 9 南 京大 学 20 10 3 0 7级 法律 硕 士 赵 松
【 摘 要】 在现 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同过失犯罪 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 、 共 客观存在 的社会现 象。要对各共 同过 失行 为人合理确 定刑 事 责任 时 , 考虑 各 行 为人 的 行 为动机 。对 客观 上 业 已存 在 的 共 同过 失犯 罪进 行理 论 上 的研 究是 十 分 必要 的 。本 文就 承 认 共 同 要 过 失犯 罪 的成 立 的条 件 、 定 、 罪与 处罚 等 问题 作 粗 浅 的探 讨 。 认 定 【 关键词 】 同过 失犯罪 刑事责任 处罚 共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既然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事实上共同犯罪,就引出了如何界定共同过失犯罪范围的问题。
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过失犯罪的几种类型来逐一分析。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1、共同过失实行犯如上文A、B两人共同推落了山上的滚石,砸死了山下的行人的行为来说,无论是共同的疏忽,缺乏预见导致伤害的发生;还是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不会有伤害的发生;抑或两种心理因素结合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A、B两人即属于共同过失实行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过失造成的共同实行犯,可以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并且可以认定为是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实行犯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识,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实施。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实行犯共同的行为意识应对共同实施的犯罪结果有所认识,有希望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仅仅是自然行为的意思联络,是不能定性为共同犯罪的。
对此,笔者认多个行为人的个人行为只要与共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为过失犯罪产生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当发生过失犯罪情况时,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造成的过失犯罪的结果,那么对于每个人的惩罚应当按照他们在犯罪事件中的程度进行判罚。
”2、过失教唆犯过失教唆犯的说法是否成立,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
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因自身的过失导致他人实施了过失犯罪,有教唆之嫌,同样应当承担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
日本学者大场茂马代表了部分日本刑法学界的观点,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应有正犯、从犯之分。
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共同正犯,教唆者应为从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教唆一词语义学的意义上讲,只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的从事的一种行为。
是使被教唆者在其唆使下故意从事犯罪行为。
既然对犯罪行为人来讲,没有预见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只是因为过失导致结果的发生,对于教唆者而言,只是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而不能称之为过失教唆犯。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过失的引起他人犯罪的情况也确实存在。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的。
包括两个⼈⼀起犯罪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与单位。
(⼆)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三)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条件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的主体条件是两⼈以上。
这⾥要注意准确对“⼈”的理解,这⾥的“⼈”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也包括法⼈、单位等法律拟制的⼈。
具体⽽⾔,即包括两个以上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的⾏为形成⼀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共犯⽐单独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的主观条件,这⾥尚需要明确⼀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双⽅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犯之间、教唆犯与实⾏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犯之间,⽽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这⼀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
从两则判例看共同过失犯罪的意思联络作者:邹兵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一句话导读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也有意思联络,但这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它只需要对过失实行行为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即可,应当基于这一意思联络而主张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在立法上,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中不敢直接运用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来处理,但有悄悄运用的情况。
在理论上,对于应否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争议很大。
持否定说者的最大理由是:共同犯罪应当以主体间有意思联络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行为人间的相互认识、促进、配合,从而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处理;而共同犯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一个整体而发生作用,所以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但事实上,任何行为都是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只要在自由意志之下出现“合作”、“促进”,只要就导致法益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过失实行行为本身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就足以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和发挥作用,从而可以“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予以归责。
本文拟通过我国两个判例对此予以探讨。
一、以“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被告人蒋勇、李刚雇佣驾驶苏B-A2629的农用车于2005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华新村戴巷桥村道上行驶时,与当地的徐维勤驾驶的农用车对向相遇,双方为了让道问题发生争执并扭打。
尔后,徐维勤持手机打电话,蒋勇、李刚以为徐维勤纠集人员,即上车调转车头欲驾车离开现场。
徐维勤见状,即冲上前拦在苏B-A2629的农用车前方并抓住右侧反光镜,意图阻止蒋勇、李刚离开。
蒋勇、李刚将徐维勤拉至车后,由李刚拉住徐维勤,蒋勇上车驾驶该车以约20公里的时速缓慢行驶。
后李刚放开徐跳上该车的后车箱。
徐维勤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该车的右侧护栏欲爬上该车。
蒋勇在驾车过程中,从驾驶室的后视窗里看到徐维勤的一只手抓在右侧护栏上,但未停车。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①在本文中,“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
收稿日期:2002-10-18 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3年3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Mar.,2003第2期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N o.2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正犯中图分类号:D92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34(2003)022*******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重点,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但种种原因,中国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史与学说史、现行法的解释与判例,以及立法论,并发表个人浅见。
①一、史 论11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刑法理论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便存在不同学说。
失火案中共同过失犯罪的几种情形
二 、 共 同过 失 犯 罪 中 , 然 没 在 虽 有 直接共 同行使 行 为 。 造 成危害 后 但
但是 , 由于受我国国情和 长期 以来 人们普 遍形 成 的一些 固有 观念 的 影响 , 使这项 制度在社会接受程度
果 是共 同造成 , 而分别 被追 究刑事 责
和实 际操作方 面都 还存 在 着很 多
以及轻犯 , 应尽可能地放在社会 上
改 造 , 最 大 限 度 地 实 现 刑 罚 的 教 以
育功能 ,获得最大 的刑罚效益 , 同 时也符 合现 代 司法制 度 的发展 趋
势。
本案认定叶某父子共同过失 , 主要是认
思 联 络 为 要 件 ,各 个 犯 罪 人 的行 动是 在 共 定造成火灾的火源是他们父子俩共 同取得 同故 意 的 支 配 指 挥 下 实 施 的 ,故 其 行 为具 的 , 们的行 为共 同引 燃可燃 物 的 。 是他
区矫 正反 映 出整 个刑 罚制 度 由 肉 刑 到监禁 刑再到 非监 禁刑 的发 展
趋 势 。对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初 犯 、 犯 偶
犯罪 同共 同故意犯罪一样 ,同属客观存在 县人民法 院, 以失火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 4
的共 同犯 罪 现 象 ,但 它们 之 间 的 区别 是 很 年 , 处 叶 某 的 父 亲 有 期 徒 刑 3 , 期 3 判 年 缓 明显 的。就 主 观方 面 而 言 , 同故 意 犯 罪 以 年 执 行 。 共 各 共 同犯 罪 人 具 有 相 同 的 犯 罪 故 意并 有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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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 利于 动员 全 社会 力量 教 . 育、 改造 违法犯罪 的青少 年。除政
府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外 , 以招 聘 或 吸 可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否 定说一 般 为犯 罪共 同说 学者 所主 张 。犯罪 共 同说主 张共 同犯罪是 两个 以上有刑 事责任 能力 的人共 同参与实 施一个 犯罪 ,
l g l ytmA d o _ e a s se n S c 附
2 8 ( ) 009. 下
{占 l 缸会 ; I
浅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陈银 刚
摘 要 共 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 同犯罪在国内外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比较、 成立的条
件 等角度 简躺 了共 同过 失犯 罪。 关 键词 共 同过 失 共 同犯 罪 共 同注 意义务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 献标识 码 : A
一
共 同过失犯罪 是指二个 以上 的行为人 基于某 种过 失 , 均未履 行 法定或 职务 、 业上 的共 同注意 义务 , 职 从而 导致严 重危 害后果
案例 三 : 甲与 乙两人相 约在 一 阳台上 以离阳 台 8 米 左右 处 的行为 。笔 者认 为成立 共 同过失犯 罪 必须 符合 以下 四个 方面 的 . 5 棵树干 上 的废 瓷瓶 为 目标 比赛枪法 ( 共用 一枝一 型半 自动 步 要 件 :
( ) 一 主体 要件
枪) 两人 轮流各 射击 子弹 3 , 。 发 均未 打 中, 其 中一发 子弹 穿过 但
首先, 犯罪 主体 必须是 二人 以上 , 且 各行 为人必 须达到 刑 而 树林 , 向离 阳台 10余 米 附近将行 人丙 打死 。 飞 0 且具有 刑事 责任能 力 。同时 , 共 同过 失犯罪主 体 对 上述 案例都 表现 为二个及 以上 的行为人 基于某 种过失 心理 , 事 责任 年龄 , 即限定 为根据 法律 的规 定或职 务 、 业 职 均未履 行法 律规定 或职 务 、 业要 求 的共 同注 意义务 , 职 从而 导致 的身份 应作适 当的限制 。 而一般 的基 于某 种巧合 , 二 严重 危害后 果 的行为 。对 于上 述 案例 中的 甲和 乙是按 共 同犯罪 的要求 负有 某种特 定注 意义务 的人 。 不 处理 呢 ?还 是根 据他 们各 自所 犯 的罪分 别处 罚呢 ?如 若按 照共 人 以上 的共 同过失导致 某种危 害后果 的情形 , 以共 同过 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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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对此,学者之间的肯定与否定态度可谓泾渭分明。
(一)肯定说
一般为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
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
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因此,共同实行犯只要主观上有自然行为之共同意思,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
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
而目的行为论者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一种不注意的目的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当然可能构成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二)否定说
否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学者所主张。
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
该理论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因此,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种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
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纵观中外刑法理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上述争论无疑缘起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纷争。
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也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定的犯罪。
据此,共同犯罪只能在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场合发生,如果一方所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或者双方都是出于过失,则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而行为共同说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系共同犯罪。
据此,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之行为并非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不一定必须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一方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甚至双方均出于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有失片面,而应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将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贯彻到底。
②具体到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国内学者大多基于各行为人之间欠缺主观联系,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甚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之存在。
那么,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要想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界定清楚共同犯罪这个概念是在何种层面上被使用的。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应该有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与法律上的共同犯罪之分。
事实上的共同犯罪应该包括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这就如同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样。
而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则是对事实上的共同犯罪的一种法律确认,其范围应当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惩治共同犯罪的司法实务的需要。
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目前刑事立法把法律上的共同犯罪限定为共同故意犯罪是恰当的。
但我们却不能够一方面把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犯罪以刑事立法予以确认,从而升格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另一方面又把升格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犯罪的特征、构成要件用以衡量共同过失犯罪,从而得出其不成立共同犯罪之结论,进而否认其存在。
其实,这只能说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而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了,但却不能据此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之客观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中通常所谓之共同犯罪是在法律层面上使用的一个概念,我们不能将其与事实层面上的共同犯罪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