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共犯的共同犯罪化处理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论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理 论
观 察
N o .3。 0 2 06 G e r . o 39 ne a1 N .
T H Eo RY ET I C o BS ER V A T I N o
论 共 同 过 失 与 共 同 犯 罪
对 于 此 题 , 多 人 都抱 着 这 样 一 种 想 法 : 同 犯 罪 主 观 很 共
二 人 以 上 具 有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为 要 件 。 过 失 犯 罪 不 具 备 共 而 同 犯 罪成 立 的要 件 , 而 不 能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国学 者 李 斯 因 德 特、 日本 学 者 西 原 春 夫 等 都 是 否 定 说 的 支 持 者 。在 我 国 , 早 在 民 国初 年 的 《 行 新 刑 律 》 也 曾 规 定 :于 过 失 犯 罪 , 暂 中 “ 有 共 同过 失 者 , 以共 犯 论 。0 ” 上 述 两 种 观 点 均 有 一 定 道 理 , 同时 又 具 有 片 面 性 。 但 首 先 , 定 说 以“ 为共 同说 ” 肯 行 为其 理 论 依 据 , 然 着 眼 点 在 于 虽
造成时 , 每人均处以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 。 对 否 定 说 , 理 论 基 础 是 “ 罪 共 同 说 ” 认 为 共 同 犯 罪 以 其 犯 ,
一
、
从 一 道 题 说 起
某 年 的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有 这 样 一 道 题 : 、 二 人 系 某 厂 甲 乙
锅 炉 工 。 一 天 , 的朋 友 多 次 打 电话 催 其 赴 约 , 离 交 班 时 甲 但 间还 有 l 5分 钟 。甲心 想 , 一 直 以 来 都 是 提 前 l 乙 5分 钟 左 右 来 接 班 , 天 也 快 来 了 。 是 , 乙 到来 之 前 , 今 于 在 甲就 离 开 了 岗 位 。 巧 乙这 天 也 有 要 事 。乙 心 想 , 时 都 是 我 去 后 甲才 离 恰 平 开 , 天迟去 l 今 5分 钟 左 右 , 不 会 有 什 么意 见 的 。 于 是 。 甲 乙 过 了正 常 交 班 时 间 l 5分 钟 左 右 才 赶 到 岗位 。结 果 , 由于 无 人 看 管 , 使 锅 炉 发生 爆 炸 。 失 惨 重 。 甲 、 的行 为“ : 致 损 乙 A.属 共 同 犯 罪 B 属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c . .各 自构 成 故 意 犯罪 D .应 按 照 甲 、 乙所 犯 的罪 分 别 处 罚
关于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于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一点思考作者:韩伊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2期摘要过失能否成为共同犯罪一直是共同犯罪研究问题的热点。
不可否认共同过失是共同犯罪形式的一种。
我国刑法的通说并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但司法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各个法院对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所以对过失犯罪正犯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的。
关键词共同过失正犯共同正犯犯罪本质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3-01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说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争论主要是因为对共同犯罪本质的理解的不同而引发的争论。
通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具有故意的主观因素,且要有共同的意思聯络,否则并不成立共同犯罪。
据此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
虽然在理论上否定过失共同正犯,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实例则是不可否认的。
例如:建筑工人甲、乙在工程楼顶合力协作搬运建筑水泥楼板,由于乙心不在焉,甲也正和其他工友说话,而导致建筑水泥滑落砸伤路经此地的丙,致其重伤。
面对此案例,即使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也不可否认这种犯罪现象。
同样,在机械操作、工程建设等众多领域都可涉及“过失共同正犯”。
当然在共犯理论中,也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仅要求其实行行为的共同,并不要求其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对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
此观点即“行为共同说”,肯定了过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不论承认或者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对过失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有其相应的规制方法。
如否认过失共同正犯的学者主张对共同过失行为分别认定,个别处罚。
认为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大都如此认定的。
日本大冢仁教授则认为,对这种现象即所谓的相时犯的情形,应当依照同时犯之例处断。
二、关于过失共同正犯的一些争论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其判断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类型以及如何脱离共同犯罪作了简要的概述,从而更好的区分为共同犯罪,掌握好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教唆犯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理论上有两要件说[1]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
共犯需要处罚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引起”了侵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
其中实行犯是单独引起或者是共同引起的侵害,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
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并且各共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会具有物理的或者是心理的因果关系。
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首先要先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集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将石头推下山,砸死了在山下的丙。
此时两人没有故意,属于共同过失,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在商场枪杀丙。
致丙死亡。
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被并发现,乙为了逃避抓捕,暴力致丙重伤。
甲乙在盗窃构成共犯。
但对于抢劫罪,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的窝藏、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盗窃乙汽车一辆,丙是甲的好友,为甲盗窃的车辆重新喷漆,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失 者 , 得 即 日 之 为 教 唆 。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同 不 ” ] 共 过 失犯 仅 仅 包 括 实 行 犯 。另 有 学 者 认 为 , 同过 失 共 犯 罪 分 为 : 过 失 实 行 犯 、 失 帮 助 犯 和 过 失 教 唆 “ 过
文章 编号 :7 —7 0 1 —4 2 (O 9 o 一O 3 2 9 8 —8 7 2 O —3 2 0 ) 3 3 一O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由 二 人 以 上 的 过 失 行 为 所 构 成 的 共 同犯 罪 屡 见 不 鲜 ,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要 大 于 单 独 它 过失 犯罪 , 法 人员 也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根 据 每 个 行 为 司 人 的 过 失 行 为 对 危 害 结 果 所 产 生 的作 用 来 确 定 他 们 犯 的 存 在 。如 泉 二 新 熊 就 认 为 : 教 唆 者 , 认 识 因 “ 须
第 2 卷第 3 7 期
Vo . 7 N o 3 12 , .
西 安 社 会 科 学
Xia o ilS in e ’ n S ca ce c
20 0 9年 9月
S p 20 e ., 09
浅 析共 同过失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适用 中存 在 的 问题
刘 斐
(.西安 通信 学院 陕 西 西安 70 0 ;.西安 政 治 学 院 陕 西 西安 70 6 ) 1 11 62 10 5
员 、 动车 辆所 有 人 或 机 动 车 辆 承包 人 或 者乘 车人 机
指 使 肇 事 人 逃 逸 , 使 被 害 人 因 得 不 到 "t 而 死 亡 致 g 助
正犯具体错误时的共犯归责

正犯具体错误时的共犯归责刘浩【摘要】当正犯产生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于共犯的归责应当以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为指导,坚持共犯从属性说,先对正犯的行为予以归责,在此基础上将正犯行为的违法事实归属于共犯.当正犯出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正犯本身的归责应采具体符合说.对教唆犯则应当予以不同的类型化认定.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时候,教唆犯与正犯在主观上均成立故意.当正犯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时候,具体应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正犯成立故意时,共犯应当被认定为过失;二是正犯与共犯在主观上均被认定为故意.此外,对于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的特殊情形,尽管其不同于从正犯到共犯的一般归责逻辑,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参照正犯与共犯的归责逻辑,分为不同的情形对其予以类型化地认定.【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9(034)001【总页数】11页(P125-135)【关键词】正犯;错误;归责;共犯【作者】刘浩【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当正犯产生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对狭义的共犯予以归责的问题属于较为复杂的一类情形。
而对正犯错误时共犯归责的研究有利于提升对此类复杂案件的解决能力。
具体错误包含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但出于错误论与共犯论的复杂性,本文主要是针对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两种情形展开分析。
目前,学界对于单纯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以及共犯问题或者归责问题等研究较多,但对二者在重合情形下的探讨则相对较少。
而涉及狭义共犯与正犯错误的问题时,通常也只是予以简略的介绍。
金德霍伊泽尔教授将该种情形放在参加中的认识错误来予以讨论,并称其为实际执行者对客体发生错误[注][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六版,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7-428页。
罗克辛教授则是分别在教唆的实行人非故意的过限和帮助的实行人非故意过限问题中予以讨论的[注][德]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第2卷,王世洲主译与校订,王锴、劳东燕、王莹、李婧、徐晓辉译,法律出版社2013版,第130页、第172页。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
共 同过失犯罪 的定性
关于 共 同过 失 犯罪 定 性 的 问题 , 国学 界 争论 颇 多 , 题 的 各 问 焦点集 中在 共 同过失 犯 罪 是 否 属 于 共 同犯 罪 , 是 否 是一 种独 它 立 的 犯罪 形 态 。学 界 主要有 以下 观点 : ( ) 一 肯定 说 般为行为共 同说与 目的行为 论 者 的学者所 主 张 。行 为共 同 说是 主观主义 的共 犯理论 。该学 说认 为犯 罪是 行 为人 主观 恶性 的 表现 , 共同犯罪 的“ 同” 是共 同恶性 的体现 , 而 共 正 而共 同犯 罪 的行 为不过 是实现共 同犯罪人 主观 恶性 的东西 。因此 , 同实行 犯只要 共 主观 上有 自然行为 之共 同意思 , 客观 上具 有共 同行 为就 足 以构 成 。 因此 , 不影响共 同犯罪 的成 立 , 同过 失犯 罪是 成 立 的。而 目 过失 共 的行为论 者将过失行 为理解为一 种不注 意的 目的行 为 , 也是 一种 意 思行为 , 当然可能构成 二人以上 的共 同过失 犯罪 。
所谓 共 同过 失 犯罪 , 常认 为是 指二 人 以上 的过 失 行 为 共 通 同导 致一 定 的危 害 结 果 , 因而 分 别 构 成 犯 罪 的 情 况 。尽 管 从 实 质意 义上 讲 , 同过 失 犯 罪 已不 属 于共 同犯 罪 之 范 畴 , 由于 它 共 但 与共 同犯 罪 有着 千 丝 万缕 的 客观 联 系 , 因此 仍 很有 研 究 之必 要 。
浅 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20 9 南 京大 学 20 10 3 0 7级 法律 硕 士 赵 松
【 摘 要】 在现 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同过失犯罪 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 、 共 客观存在 的社会现 象。要对各共 同过 失行 为人合理确 定刑 事 责任 时 , 考虑 各 行 为人 的 行 为动机 。对 客观 上 业 已存 在 的 共 同过 失犯 罪进 行理 论 上 的研 究是 十 分 必要 的 。本 文就 承 认 共 同 要 过 失犯 罪 的成 立 的条 件 、 定 、 罪与 处罚 等 问题 作 粗 浅 的探 讨 。 认 定 【 关键词 】 同过 失犯罪 刑事责任 处罚 共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的。
包括两个⼈⼀起犯罪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与单位。
(⼆)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三)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条件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的主体条件是两⼈以上。
这⾥要注意准确对“⼈”的理解,这⾥的“⼈”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也包括法⼈、单位等法律拟制的⼈。
具体⽽⾔,即包括两个以上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的⾏为形成⼀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共犯⽐单独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的主观条件,这⾥尚需要明确⼀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双⽅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犯之间、教唆犯与实⾏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犯之间,⽽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这⼀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共犯论
绝望之章、令人昏迷的共犯论@1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关于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它否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它的成立条件以及完善其立法应注意哪些处罚原则?对此,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意见不一。
刑事司法则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
但是我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的。
案例: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
两人共用一支TW-20型半自动步枪,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目标,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飞向离阳台1000余米附近,击中行人龙某致其死亡。
另外,击中被害人龙某的子弹究竟是雷某还是孔某所发,不能查明。
这个案件怎么处理呢?在对该案如何处理时,存在以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和孔某在阳台上射击,主观上均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又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其二人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二人均具有过失且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但由于不能查明致死龙某的子弹为何人所发,对其中任何一人处罚均可能导致冤枉一人、放纵另一人的后果,如对两人均处罚,依据传统过失理论,则必冤枉一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两人均不应定罪处罚。
以上两种意见,似乎各有其理,第二种意见从因果联系角度强调查明直接致害人的必要性,并以疑罪从无原则认为不应处罚,但在处罚与否问题上却不免失之于宽。
第一种意见突出了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指出两人行为均具有可罚性,但其处罚依据则嫌不足。
但是以共同犯罪的理论,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了。
两个人在射击,首先两个人负有共同的不伤害到他人的注意义务。
两人共同地违反了这一共同注意义务,致使第三人的死亡,就能够构成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自己编的罪名)。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①在本文中,“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
收稿日期:2002-10-18 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3年3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Mar.,2003第2期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N o.2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正犯中图分类号:D92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34(2003)022*******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重点,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但种种原因,中国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史与学说史、现行法的解释与判例,以及立法论,并发表个人浅见。
①一、史 论11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刑法理论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便存在不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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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过失是否能构成共犯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过失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分析共同犯罪的处罚依据和前后因果关系,共同承担一定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可以构成共同过失正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但是在理论上,并不承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
关键词:过失共犯;共同犯罪;比较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28-02
作者简介:潘海涛(1993-),男,安徽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国内有关过失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争论
目前我国学界刑法理论的通说对过失共同犯罪持否定态度,无论是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还是过失正犯以及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都不能得到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承认。
这种学说认为:第一,共同犯罪行为是有机统一的。
然而共同过失犯罪因为相互之间缺乏行为和犯意上的联系,不能称之为统一体。
第二,过失共同犯罪之中,各个行为人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分工以及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之分。
刘朝阳[1]在反驳通说时认为,从共同犯罪的处罚根据、犯意联络和行为的有机整体以及定罪处罚上这四个方面对共同过失能够满足共同犯罪的论述。
张明楷[2]同样不支持通说,他认为:第一,通说没有对共同犯罪的本质进行科学的阐述。
实际上,即使没有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他们的行为也很大程度上会对法益造成侵害后果,而且并非出于故意。
第二,一般的犯罪事实之中,共同过失的行为人对于法益侵害后果的作用是存在明显的不同的。
第三,同说不赞同对过失共同犯罪安共同犯罪处罚,而是要对各行为人以其各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但是实际操作并不是这样。
因为按照通说观点对过失共同犯罪分别定罪量刑,还是要分析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各行为人的过错,这样还是在很大程度上会进入不可得的死角。
二、国外关于共同过失能否成为共同犯罪的争论
(一)否定说
否定说不仅否认过失共犯,也否认故意犯和过失犯能构成共同犯罪。
这种学说的主要理由有:第一,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之间无论从行为还是心理上都存在一种相互作用、促进的联系。
第二,过失犯本质是出于过失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这也就没有所谓犯罪意思的交流和意图的共谋。
[3]
(二)肯定说
肯定说承认过失共犯,该观点主要理由有:第一是行为共同说看来,共同犯罪就是各行为人在犯罪构成要件都满足之前的存在共同行为,只要求各行为人行为是具有共同的意思。
第二是站在目的行为论的立场上,认为不注意的目的行为,也是意思行为的一种,两人以上完全可以一同实行过失行为。
过失犯中的实行行为只是没有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两人及以上完全可能共同实施这种行为,所以承认过失共犯的存在。
三、从犯罪构成上看待共同犯罪
(一)国内学者观点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我们在进行犯罪判断和证成时应采用的思维模式,是刑法学的基础核心,在近代刑事法治文明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因而我们在分析共同过失犯罪时,即确定共同过失能否成立共同犯罪,需要从犯罪论的最基本成立要件来加以思索,不能抽离的分析共同过失的具体变现能否表现为共同犯罪。
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影响最为深远的犯罪构成理论便是从前苏联学习的“四要件说”,也就是将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最为犯罪构成要件,首先阐释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再继续分析可以出罪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传统刑法理论在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上发挥了极大地作用,但随着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深入,这种传统理论越来越受到挑战。
在对待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上,我国学界也是争议较大。
张明楷[4]教授在批判传统刑法理论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犯罪客体作为刑法条文的目的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应当作为犯罪构成;第二,传统的四要件体系意味着只有同时满足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才能判定犯罪的成立,违法和责任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第三,传统四要件体系难以理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不能保障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第四,传统四要件体系在分析犯罪主观方面之后再去考虑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样的阻却事由,这样不利于形成完整科学的犯罪判断逻辑,也容易让人们认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本质
在看待共同过失是否应当作共同犯罪处理之前,我们应当基于刑法学之中共同犯罪的本质来考量。
在看待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上,国内外有三种学说。
第一种,犯罪共同说。
共同犯罪必须是有多人共同实施塔顶的犯罪行为,换言之便是两人以上只有犯完全相同的罪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种,行为共同说。
共同犯罪不是由多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而是实施了相同的行为。
第三种,部分犯罪共同说。
两人以上实施不同的犯罪,只在行为人行为存在重合的部分构成共同犯罪。
现行刑法第一条规定,制定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是为了保护法益,保障人权,这根据现行刑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有责性。
而由于现实中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打击犯罪,而将部分犯罪作共同犯罪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最为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也就在于更好的分析和处罚多人以上的行为。
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法益。
(三)笔者观点
笔者看来,首先,共同过失行为,无论其他具体性征如何,最基本的一点便是,这种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危害性,对人民的各项权利具有危险性。
这便是的共同过失行为应当受刑法处罚的最简单直接的理由。
其次,共同过失行为在实际的刑事司法案例中的出现,基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学说,很难让行为人得到应有的刑罚惩罚。
第一,共同过失不能做共同犯罪处理,只能将行为人的行为分开分析,分开定罪量刑,这样对案件的侦查和定性产生的了极大地障碍;第二,具体案件的故意或过失与否的认定中,案件侦查难以保证犯罪人的疏漏。
基于此,共同过失行为作共同犯罪处理更能将共同过失行为和一些处在共同过失和共同故意以及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案件作更科学的处理,维护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再者,从定罪处罚上看:否定说只要求对过失共同是犯罪分别进行定罪量刑。
但事实上很难做到,当无法明确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各行为人又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时,只能认定为共同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才可以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现行刑法第25条规定: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从此可以看出,现行刑法将共同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只是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存在,并没有赋予其法律意义。
然而,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第5款规定肯定了共同过失行为的作共同犯罪处理。
学界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将会肯定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的一种前兆。
综上所述,在理论上,过失共犯应当作共同犯罪处理;在法律依据上,最高法的有关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也给了过失共犯作共同犯罪处理的一种先例。
结合对共同过失应当作共同犯罪处理的思考,笔者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有如下建议。
第一,应当将刑法第25条修改为:“共同犯罪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和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是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违反一定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是共同过失犯罪。
对于共同犯罪人,应当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第二,应当将《解释》第5条的共同犯罪确定为共同故意犯罪,将《解释》第7条的情况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