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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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疑难问题的思考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疑难问题的思考
犯罪错 误 问题 的理 论 前 提 。不 同 的理 论 对 共 犯 不一致 。我 国通 说 认 为 法 律 错 误 对 刑 事 责 任 不
关 系界定 的范 畴迥 异 。行 为 共 同说 认 为 , 犯 是 产生影 响 , 共 因此本 文 所研 究 的共 犯 错误 具 体 是 以 数人 用共 同 的行 为 实施 各 自的犯 罪 意 图 的犯 罪 ; 成立共 犯 关 系作 为 前 提 条 件 的共 同犯 罪 之 事 实 犯罪 共 同说认 为 , 数人 共 同 进行 某 一 特 定 的犯 罪 认识错 误 。另外 , 如 实 行过 限等 问题 主要 涉及 诸 是共 犯 。5部分犯 罪共 同说 认 为 , 即使 数 人实 行 是否 成立 共犯关 系 , 必纳 入 错 误论 解 决 。采取 _ “ 不 的行 为是 跨越 不 同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这些 构 成 的共 犯错 误 分 类 方 式 是 将 共 同 犯 罪 事 实 认 识 错 但 要 件 是 同 质 的 , 有 重 合 性 时 , 应 认 为 是 共 误 划分 为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和 不 同共 犯 形 具 也 犯 。 ¨与 此相适 应 ,一般 持犯 罪 共 同说 者 , ”6 “ 在共 式 之 间的错误 . 谓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包 括 所 犯错 误 问题 上往 往 主张 具体 的法 定 符合 说 , 行 共 同正犯 的错 误 , 唆犯 的错 误 以及 帮助 犯 的 错 持 教 为共 同说 者 , 般 是 采 取 抽 象 的符 合 说 。 再 误 , 中后 两 者 具 有 相 似 性 , 称 为 狭 义 共 犯 的 一 ” 其 可 如 , 国传统 上认 为 教 唆犯 、 我 帮助 犯 具 有 独立 性 , 错 误 。所 谓 不 同共 犯 形 式 之 间 的错 误 包 括 正 犯 正 如 今不 少学 者如 张 明楷 教授 提倡 从 属性 说 , 本文 与 教 唆犯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 犯 与 帮 助犯 之 间 的 亦 承认 共犯 之从 属 性 。根据 共 犯 从 属性 说 , 唆 认 识错 误 、 唆犯 与 帮 助 犯 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等 , 教 教

论相异构成要件的共犯认识错误

论相异构成要件的共犯认识错误

了错误 理解 的情 形 。事实错 误 与法 律错 误对 行 为人刑 事责 任 的影 响截 然不 同 , 一般通 说认 为 , 事实 错误 阻却 故意 , 而法 律错 误则 往 往不 阻却 故意 , 因此 , 究 事实 错 误更 具 有 现实 意 义 。“ 日本 的刑法 论 著 中, 研 在 一般 把
法 律错 误或 违 法性 的错 误现 象 排除 在共 犯 的错误 论 的范 围之 外 , 就是 说在 共 犯 的错 误论 中 , 也 仅仅 只研 究事 实 错误 问题 。 l 笔者 赞 同这种 研 究方 法 。 ” 5 3 相异 构成 要件 共 犯认 识 的 内容 横跨 了不 同的犯 罪 构成 要 件 。在 相 异构 成 要 件 共犯 认 识 错误 中 , 犯 . 共
4 共犯 认识 错误 为各共 犯人 之 间 的错误 并涉 及他 们 的刑 事 责 任 。实 行犯 、 唆犯 以及 帮助 犯 构 成共 犯 . 教
收 稿 日期 :0 1 5 1 2 1 一O —2
作 者 简 介 : 阳 ( 9 4 ) 女 , 龙 江 哈 尔 滨 人 , 汉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学 。 杨 18一 , 黑 武 主
犯 人对 于部 分共犯 人 的实行 行 为无法 预见 或没 有认 识 , 不 属于相 异 构成要 件共 犯认 识错 误 的范 畴 。 故 2 各共 犯人 意思 联络一 致 的认识 错误 。此 时 的共 同实 行犯 认识 错 误 是指 共 犯 人 之 间意 思 联 络一 致 , . 但
在 共 同实行 过程 中共 犯人 实际 实施 的犯 罪事 实与合 意 范 围 内预定 的犯 罪事 实不 一 致 , 且不 在 同一 犯罪 构 并 成 内 。包括 对象认 识 错误 和手 段认识 错误 。对 象认 识错 误 是 指共 同实行 犯 对侵 害 的人 或物 产 生 错误 认 识 , 导 致现 实被 侵 害的对 象不 是原 本意 图侵 害 的对 象 , 且不 在 同 一构 成要 件 内 。对 象认 识 错 误 可 以分 为 四种情 况 : 一是 部分 实行犯 相 异犯罪 构成 要件 的对 象认 识错 误 , 甲乙共 谋杀丙 , 第 如 甲杀死 了丙 , 乙误 把 床上 的狗 当 做 丙 而杀死 ; 二是 全体 实行犯 相 异犯罪 构成 要件 的对象 认 识错 误 , 甲 乙共谋 杀 害丙 , 共 同误 把 床 上 的 第 如 却 狗 当做丙 杀死 ; 第三 是重 合 的相异 犯罪 构成 要件 的对 象认识 错误 , 甲乙共谋 盗窃 钱财 , 如 结果 却盗 窃 了枪 支 ;

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

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

一是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刑法中对象认识错误即属于这种认识错误。

例如陈某教唆丁某去强奸李某,丁某却将王某当作李某强奸了。

在这里,丁某无论强奸的是王某还是李某,都构成强奸罪。

但陈某教唆的强奸对象是李某,而不是王某,对于陈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既遂,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肯定说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类似的教唆结果仍然构成教唆犯罪既遂。

否定说认为类似情况不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教唆者不构成教唆未遂。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述案件中的认识错误是发生在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对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同单独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一样,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就本案而言,实行犯丁某构成强奸犯罪既遂,教唆犯陈某亦应构成教唆犯罪既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可能由于认错了对象而造成其他后果,因而必须研究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以区别与客体认识错误。

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如行为人本想毁坏甲的财产,但误把乙的财产当作甲的财产给毁坏了。

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因而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既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

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对象甲和对象乙在体现着相同的法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刑法》第九章

《刑法》第九章
是指如下情形:多个杀手基于共同计划分别在不 同马路上伏击被害人,最终由其中一个杀手杀害 被害人。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错题刑法1

错题刑法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因此,独资、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前者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是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

(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选项B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表述,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C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D选项正确。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选项: A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考点精讲231]B 、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考点精讲907]C 、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考点精讲234]D 、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考点精讲231]正确答案:A、B、C 您的答案:A、C、D 结果:×参考解析:丁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A、C 项当选。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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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考点精讲】原则上适用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解决问题。

如甲与乙共同杀丙,却误打死了丁,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如甲教唆乙杀丙,丙却误杀了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存在特殊之处,这是我们需要重点把握的。

【真题示范】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二第18题)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解析:甲、乙共谋杀害他人,并且实施了开枪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至于说没有击中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出现死亡的后果,可以认为成立共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甲、乙分别开枪,射击被害人,整体上看是刑法上的一个危害行为,甲的行为又造成文物损毁的,又触犯了过失毁损文物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想象竞合犯。

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想象竞合犯是按照从一重罪重处罚的。

A 选项,甲不成立故意的毁损文物罪,而是过失的毁损文物罪;B选项,是正确的;C 选项,甲成立想象竞合犯,刑法在这里没有特殊的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D 选项,这种情形不属于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中行为人有数个犯罪行为,每个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但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例题演练】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D.甲成立过失毁坏财物罪答案:ABC解析: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甲与乙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分别实施了杀人的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

乙的实行行为毁坏了他人财物,但刑法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才成立犯罪,故对该行为不能独立定罪。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对于共犯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原则上也适用关于单独犯认识错误理论来解决。

即根据法定符合说解决。

例如,甲乙丙共谋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甲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害,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承担犯故意杀人既遂罪责。

在共同犯罪中还会发生共犯人之间相互发生的一些认识错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加以认定。

如即使共同作案时,各犯罪参与人故意性质(或内容)不一致的,各人也仅在具有故意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超出本人故意范围的行为不负(共犯的)刑事责任。

例如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甲、乙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又过失造成文物毁损的结果,不在乙故意范围内,对过失毁损文物的后果甲单独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再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受伤的,二人仅在重合限度内(故意伤害)成立共犯,乙对甲故意杀人(未遂)不负刑事责任。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如果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死亡的,同理,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乙仍仅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限度内承担罪责。

但是,在造成加重结果的场合,只要一人的行为(如抢劫)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加重结果),全体参与抢劫的共犯人均共同负(抢劫)结果加重责任。

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与教唆人表达的内容不一致时,发生教唆犯的错误。

对于教唆错误,同样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即(1)如果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不影响教唆成立。

如甲教唆乙入户盗窃丙,乙实行时误入丙的邻居丁家窃取了财物,不影响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

如果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完全不同时,则教唆人属于“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如甲教唆乙到丙家盗窃,乙没有实施盗窃却对丙实施了强奸。

甲属于教唆未遂(盗窃罪),乙属于强奸罪。

类似例子如,甲雇乙杀丙,乙仅对丙进行故意伤害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2)如果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部分一致部分不一致时,在重合限度内可成立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实际进行了抢劫,则甲乙二人在盗窃限度内成立共犯,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且属于被教唆人(乙)犯了被教唆的罪,乙成立抢劫罪。

对此,按照“教唆――实行过限”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3)如果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盗窃未遂时,则该共同犯罪未遂,甲也仅承担“犯罪未遂”的罪责。

(4)被教唆人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教唆犯一般应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帮助犯的错误,一般可参照上述教唆犯错误的解决办法。

如甲乙共谋盗窃丙家,甲在户外放哨乙进入丙家却实施了抢劫,甲在盗窃限度承担罪责;或甲以为乙欲伤害丙而借刀给乙使用,乙却使用该刀对丙实施故意杀人罪行为,甲仅在故意伤害(致死)限度内承担罪责。

对此,按照“帮助――实行”过限的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教唆、利用他人犯罪时发生了细枝末节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教唆的性质,(1)如甲以为乙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已满16周岁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未满16周岁的,对甲均按照盗窃罪之教唆犯处理。

(2)甲以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对甲均按照教唆犯处理。

(3)甲以为乙不知情而利用去犯罪,而乙实际知情的,对甲仍以教唆犯处理。

1、对合双方可能是同案犯但一般不适用共犯规定如行贿罪与受贿罪,可能双方都构成犯罪,但不认为是必要的共犯,通常不适用总则共犯规定。

★对合双方的性质(1)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但罪名不同:①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③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④收购赃物罪与销售赃物罪;⑤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⑥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订合同失职罪;⑦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⑨受贿罪与行贿罪;⑩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⑾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

需要说明的是:①这里所称“不同罪名”包含选择罪名,如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如果同一人既有出售假币又有购买假币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并非典型的异种数罪。

②对合双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际案件中未必双方都构成犯罪,如甲向乙索贿,乙无奈给甲财物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甲构成受贿罪,但乙不构成行贿罪(不构成犯罪)。

再如甲向多人出售假币数额较大,构成出售假币罪,但是购买者如果购买假币数额不够较大的,不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且罪名、法定刑相同: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②非法买卖核材料罪;③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④重婚罪(第258条)⑤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⑦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⑧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需要说明的是:①这里所称“罪名相同”,是指对和双方的罪名相同。

如甲向乙出售枪支,乙购买,甲乙二人不仅均构成犯罪,而且罪名完全相同,即非法“买卖枪支罪”。

②对合双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际案件中未必双方当事人都构成犯罪,如甲有配偶与乙重婚,乙受甲蒙骗不知甲有配偶,甲构成重婚罪而乙不为罪。

(3)一方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被明文规定为犯罪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购买侵权复制品行为;②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与购买间谍专用器材行为。

③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购买、受赠珍贵文物行为;④倒卖文物罪与购买文物行为;⑤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行为;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

⑦出售毒品与(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的。

⑧制售伪劣商品与购买(消费)的行为应注意:①“对于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对合行为能否按照共犯处罚,是刑法上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对这一问题,人们理所当然地给予了一个否定的答复,因为这显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这里所说的“否定回答”是指不能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假如一方有帮助教唆行为的,不排除可构成对方的共犯。

②对于上述(1)和(2)中列举的各方行为均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对合情形,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A、一般没有必要,因为司法实务普遍认为“贩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不是共犯,但属于同案犯”。

直接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对各方适用各自触犯的法条定罪处罚即可。

例如监管人员甲私放在押人员乙,乙脱逃,甲构成司法在押人员罪、乙构成脱逃罪。

再如甲拐卖来妇女卖给乙,乙买入,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B、但不能排除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如果双方有共同的利益、需求,事先通谋、分工合作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合作贩运假币,甲从外地购买假币并运输至某地,乙负责销售,甲乙二人构成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共犯。

聚众犯罪,如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则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处罚。

只处罚首要分子的:①242条: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②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

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①269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②289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③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对首要分子,处……;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④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⑤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对首要分子,处……;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参与者均可罚的:317条: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其他参加的,处……;309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处……那是心与心的交汇,是相视的莞尔一笑,是一杯饮了半盏的酒,沉香在喉,甜润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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