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信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促进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具体情况,防范授信风险,规范授信行为,满足客户灵活使用产品的需要,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实现先授信、后用信的授信模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分为综合授信、主动授信和预授信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开立信用证、保函、对客资金交易等各类传统表内外业务,以及非标贷款、投行贷款、证券化贷款、理财资产等非传统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建立授信业务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
集团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按照本行有关集团授信、金融机构授信、个人授信的相关政策及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偿债能力、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一揽子管理,并按照规定授信方式使用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业务风险总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动授信是指无需客户提出申请,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通过不同渠道收集的客户信息,主动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预授信是指客户可以通过向银行递交纸质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自助提交申请, 本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给予客户意向性授信额度。
第二章统一授信原则第八条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原则,是实现对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原则上对于同一法人客户只能在一家分支机构办理授信业务。
(二)授信形式统一,即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不同形式、不同品种的授信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揽子管理。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999〕31号)(试行)第一条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第五条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授信指引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授信指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在授信业务中应遵循的指引,以确保公司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背景作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行公司,授信业务是支持客户融资需求的重要方式。
本指引旨在规范分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流程和原则,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三、授信业务类型1.信用贷款: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一定期限内的信用贷款支持。
2.贴现:对客户持有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业务。
3.保函业务:代客户承担特定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4.票据融资:以票据质押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支持。
四、授信审批流程1.资料准备:客户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抵押品等。
2.风险评估:由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对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3.审批决策:由授信委员会审批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条件。
4.签订合同:在授信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五、授信管理1.额度监控:分行公司应建立额度监控机制,及时跟踪客户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
2.风险防范: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条件,防范信用风险。
3.定期审查: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六、合规要求1.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合规性。
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授信流程,保障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
七、总结本文档旨在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的授信业务提供指导和规范,希望能够帮助公司更好地开展授信业务,保障资金安全和客户利益。
以上是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公司授信指引的内容,希朋友们遵守,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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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授信管理体制,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授信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客户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四条本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已评级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会计报表;(2)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3)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帐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4)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 A 级以上的客户。
(5)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六条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客户授信对象。
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另构成统一授信对象。
第七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八条对统一授信对象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的企业,我行原则上不再提供授信支持。
如支行认为需要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可申请对客户进行单笔的临时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方式第九条统一授信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在该额度内可确定授信品种、期限。
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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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
一、前言
银行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向其发放信用额度,允许客户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一种方式。
客户可以通过信用额度向银行获
得流动资金,以便更好地运营其业务。
然而,银行授信后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银行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客户在使用贷款时候遵守协议,并且及时承担责任,以保障银行的利益。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的模板,以供银行参考。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在授信后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客户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还款管理等。
三、标准与要求
银行在执行本管理办法时,应遵守以下标准与要求:
1. 坚持风险导向原则,强化风险管理思维,及时发现风险问题,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2. 依法合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和业界准则;
3. 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开展客户信用评估工作,提升综合信用等级,提高授信质量;
4. 把握授信期限,建立科学高效的客户评估和管理制度,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5. 坚持自查与他查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识别及时、准确;
6. 不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客户风险管理能力,不断优化风险管理体系,保护银行合法权益。
四、银行授信后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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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 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我行对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和授信业务,应与客户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同时与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性,对不同组织形式及不同类型的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差异化流程。对法人客户授信、金融机构授信、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自然人客户的授信管理分别参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单一企业法人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定量计算公式为(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按我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相关规定计算最高授信限额):
3、授信币种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本币授信业务和外币授信业务均须统一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4、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客户(包括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符合
《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具有集团授信特征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二)适度授信原则
加权风险值。
第六条统一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全面原则
1、授信主体统一。对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下同),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其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和信息共享。
2、授信形式统一。对同一客户办理的各种授信业务(包括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均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该限额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参考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
授信管理制度模板

授信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授信管理流程,防范信贷风险,确保银行资产安全,提高信贷业务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3. 基本原则:授信业务应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二、授信管理组织结构1. 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授信业务,制定授信政策。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授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3. 信贷部门:负责授信业务的受理、调查、初审和执行。
三、授信审批流程1. 业务申请:客户提交授信申请及相关材料。
2. 初步审查:信贷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3. 尽职调查:对申请人的资信、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
4.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5. 审批决策:授信审批委员会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做出授信决策。
6. 合同签订: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条款。
四、授信后管理1. 额度监控:定期监控客户的授信使用情况,确保不超过授信额度。
2.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的因素进行监控。
3. 贷后检查:定期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检查。
4. 风险处置:一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条件、要求追加担保、提前收回贷款等。
五、授信风险控制1. 风险识别:对授信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系统识别。
2. 风险度量:对识别的风险进行量化分析,评估风险大小。
3. 风险分散:通过多样化的授信产品和客户结构,实现风险分散。
4. 风险缓释:采取担保、保险等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1. 信息披露:确保授信信息的透明度,对客户进行充分披露。
2. 定期报告:定期向管理层报告授信业务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银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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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银行账户持有的客户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及其他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均执行统一授信。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存在以下情况,则可确定企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 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司提供的担保)*50 +为借款人在本行业务担保未结清金额
*50 。
(二)对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客户,可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及抵(质)押率直接核定临时授信限额。抵(质)押物应产权清晰、价值相对稳定、易于管理和变现,抵(质)押物的价值确定及抵(质)押率须符合我行相关规定(见附3)。
(三)对具有自偿性特征的贸易融资类业务,包括开立信用证、押汇、保理、商票贴现等,可以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特定还款来源核定临时授信额度。但需满足下述条件: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该限额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参考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
第五条融资加权风险值是根据客户在我行单笔融资结合相应的业务风险系数加权折算的信用风险暴露。客户在我行所有融资的加权风险值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即:最高授信限额≥敞口授信额度≥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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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授信业务中,某个特定客户群体或行业领域贷款占比过高,导致银行在面临客户违约、行业风险等情况时,可能会出现较大的资产损失。
因此,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降低风险发生的可
能性。
一、风险评估
1. 了解客户信息,对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进行评估。
2. 制定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的安排,尽量控制授信集中度在银行业务总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3. 根据市场情况、客户经营环境、竞争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定授信利率。
二、授信集中度监管
1. 对授信的行业、地域进行调查和研究,判断该领域或地区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授信限额和期限上限。
2. 定期监测现有授信业务的集中度情况,针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客户或行业领域,及时制定风险控制策略。
3. 建立授信管理档案,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包括信用评级、授信额度、业务种类等。
三、控制授信风险
1. 定期会同风险管理部门评估授信集中度风险,制定演练应急预案。
2. 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业务进行分散运营,授信业务合理分布,避免出现单一客户授信业务过于集中的情况。
3. 配置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明确责任
1. 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同配合关系。
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授信业务的监管、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相关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
以上是关于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的模版。
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
通过制定风险评估、授信集中度监管、控制授信风险、明确责任等方面的措施,有效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