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风险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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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规范授信业务、防范风险、提高业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更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深入、全面的指引。

二、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基本框架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包括了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风险管理与控制、业务流程的规范、内部审批流程、贷后管理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政策和监管要求,形成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指引。

1. 客户信用状况评估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前,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方式,以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风险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工具,以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3. 业务流程的规范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在业务流程规范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贷申请、风险审查、审批流程等内容。

4. 内部审批流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合规、公正、透明。

内部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资料的审核、风险评估与审查、审批决策等环节。

5.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授信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监测。

贷后管理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化解信用风险,确保资产质量。

三、对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个人理解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问题页)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存在的-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2010年11月18日8点37分来源:中国金融网综合相关标签:银行授信一、银行集团客户的概念和特点(一)集团客户的定义银行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以致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尽责原则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二)集团客户的特点1.集团客户规模扩张往往伴随银行贷款迅速上升。

大部分企业集团融资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相当一部分贷款是由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

由于集团企业对银行资金依赖程度较深,贷款规模增幅大,绝对量呈上升趋势,信贷风险也迅速攀升。

从集团客户经营角度来看,其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活动进行多元化投资,迅速扩张规模,对其自身也存在着极大的经营风险。

2•集团客户的经营行为特征。

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集团内关联企业投资关系复杂。

不少集团客户的关联企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链条形成的,投资形式主要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三种。

投资呈现出多层次特征,而且层次之间不平衡。

二是通过频繁的兼并收购多元化投资,扩大资产规模。

混业经营的企业集团兼并收购活动频繁,它们围绕市场热点做题目,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多元化投资。

三是集团发展往往以融资促投资,以投资带融资。

企业集团多元化投资是以其独特的融资能力为基础的,并与其融资能力相互助长。

集团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也有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

在以银行信贷市场为主的资金市场上,多元化投资既是融资冲动产生的原因,又是融资能力増强的通道。

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越多,融资能力也越强。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买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银行授信风险管理

银行授信风险管理

银行授信风险管理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评估、授信额度设定、风险审查和控制等方面。

正确有效地进行银行授信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银行避免不良资产产生,保护银行的资金安全。

在银行授信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评估是最重要的一环。

银行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评估。

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社会声誉、信用历史等信息,银行可以预测客户的违约概率,从而决定是否进行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的设定。

同时,银行还需要根据客户所处的行业、经济形势等因素进行全面的风险审查。

为了控制授信风险,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银行需要建立合理的授信政策和流程,明确授信的基本原则和流程,确保授信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其次,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信用审查、风险测算、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

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可以避免信息泄露、内部违规等问题的发生。

此外,银行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客户和业务,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如担保、抵押、质押等,以降低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和技术手段来提高授信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数据分析和风险模型建立,银行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和风险偏好,提高授信的决策质量。

对于大规模的授信业务,银行还可以利用自动化、智能化的手段,提高审批速度和效率。

总之,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银行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正确有效地进行授信风险管理,银行可以预防风险、保护资产,提高业务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银行还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授信风险管理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

它涉及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评估、授信额度设定、风险审查和控制等诸多方面。

授信风险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资金安全与风险抵御能力。

因此,银行在授信业务中不仅需注重贷款利率与时间,更需严格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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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款戶資力 (People) •1
借款用途 (Purpose)
還款來源 (Payment) •2 債權保障 (Protection) •3
•4
授信展望 (Perspective)
•2020/7/26
•1 負面表列 一
票信不良
– 退票、拒往 – 繳息記錄不正常 – 訴訟
•2020/7/26
8. 新巴塞爾協定
巴賽爾協定來自一個由全球各國中央銀行、銀行監理人及主管 機關所組成的「巴塞爾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催生一個共通 行為準則與標準。1998年這個委員會共同商討出了第一個國際 協定──1998年協定,兩年後,再推出另二個協定。這個新協 定稱為「新巴賽爾資本協定」或稱「巴塞爾第二協定」(New Basel Accord,又稱為Basel II)。
特殊區域:淹水/供過於求 非正常用途:賭場/酒店 高危險群住宅: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帶 產權不清;有糾紛;持分不完全 農、林、養殖地
– 機器設備 (保守承作)
•2020/7/26
綜合評估
–中小企業經營能力 –大型企業產業競爭 力 –授信期間 –無擔保授信信用風 險
授信風險 –擔保授信擔保力
•Credit Side
7. 授信風險相關組織架構
•Core Credit Risk Management Functions
•Workout
•Risk Asset • Review (RAR)
•Risk Analytics
•Credit Policy •Unit (CPU)
•Credit Review
– 無法按期收回的流動性風險 – 無法收回本息的財務風險
內部處理作業風險 利率、匯率變動風險
•2020/7/26
5. 黑臉理論
打一場仗,不是只要想怎麼打,還要想 怎麼退 (做最壞的打算)
放款,是一種藝術 急事緩辦 沒有不能做的案子,只有不能做的包裝 信任度,決定你的【 】與否
– 【】=效率、輕重、視界、昇遷
Loss Given Default (LGD) Transaction Risk
Exposure at Default (EAD) Exposure at Default
Effective Maturity (M)
Time Dimension Risk
Expected Loss (EL) 風險權數 (Risk Weight)
投資股票、期貨失利 / 資金套牢,利息費 用大於營業盈餘 / 錯估不動產景氣 / 財務 操作習慣以短支長) – 轉投資事業虧損 (跨足汽機車、人壽、水 泥、半導體巨額虧損或效益未現,致財務 危機) – 關係企業拖累 (背書保證)
•2020/7/26
•3 負面表列 四
擔保品
– 股票 (未上市櫃、負面表列) – 不動產
巴賽爾新協定的主旨在要求銀行、金融控股公司都能因應其 營運的市場、信用及作業三大風險,而提撥一定水準(稱為: 資本適足率)的資本準備,並實施徹底的監督審查程序,防止 銀行發生意外無力償還投資人與客戶等情形,以促進金融體系 的穩固與健全。在此架構之下,風險愈高者,就必須提供愈高 比例的資本準備,則相對之下,減少了用於流通和營運的資金 ,也就減少了金融服務業的競爭力。
•Loan Recovery Department
•Portfolio Management
•(PMU)
•Audit & Compliance Units
•Related Departments
•Financial Reporting
•Credit Administration
•Training Department
企業內部人事問題
– 家族企業成員、或股東不合 – 資金挪用 – 經營繋於負責人一人身上 – 財務主管更換 (無前景,Keyman先走人)
•2020/7/26
•2 負面表列 二
公司財務不良
– 金融負債過高 (高門檻資本技術密集產業 大幅舉債,但營運效益未見,致週轉不靈)
– 負債異常增加 (擔保品於銀行融資後,又 向租賃公司借款,且有民間設定抵押)
2. 授信產品
•2020/7/26
3. 個人審查重點
(一) Individual Financials (a) 個人財力 (年收入/不動產/存款/基金投資) (b) 個人借款 (c) 信用卡/現金卡使用狀況
(二) Individual Non-Financials: (a) 年齡 (b) 教育程度 (c) 職業 (d) 婚姻狀態 (e) 扶養人數
银行授信风险管理(1)
2020年7月26日星期日
個人工作經歷
1992~ 國華貿易(股)公司 1994~ 中華徵信所業務部 1995~ 中信銀國外部出口 1999~ 中信銀審查部徵信組 2003~ 中信銀信管處風險規劃中心
•2020/7/26
1. 銀行獲利v.s.NPL
•2020/7/26
•2020/7/26
•Level 1
6. 銀行授審組織架構
•常董會/董事會
•董事長 •授信審查委員會
•Level 2
•總經理 •法金處處長
•總行
•事業處處長
•區域中 心
•區域中心經理
•評
•Level 3
•企業組經理
•等
•會
•RM / 徵信員
•議
•Marketing Side
•2020/7/26
•授信長 •審查部經理 •總行審查主管 •駐區審查主管
2006年終是導入巴塞爾新協定的最後期限。
•2020/7/26
掌握風險,就是創造利潤 –信用風險衡量
EL=PD*LGD*EAD
0.3%*90%*50,000m =135m v.s.10%*20%*10,000m =200m
信用風險組成要素
Probability of Default (PD) Borrower Risk
– 營運長期虧損 (價格↓接單不順↓以債養債) – 應收帳/票過長 (為建下游通路放寬A/R期間
,A/R占營收↑,又逢廠商倒帳 /原3-4個月 期票,客戶改採180天T/T)
•2020/7/26
•2 負面表列 三
– 自有資金不足 (長研發、長製程產業,資 金需求大 /無財支持,無以為繼)
– 建商推案不順 – 投資不當 (大陸投資失利積壓資金 /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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