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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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暂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暂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和人员队伍建设,及时预警和提示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牌预警是指根据预先设置的预警指标,评估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单个贷款业务品种或整体业务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综合评价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对其进行的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

本办法所称停复牌管理是指对经过停牌预警但相关业务风险程度、风险性质和资产质量状况没有改善或再度恶化的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暂停其新增业务办理资格,待资产质量达标或风险事项妥善处理后,再行恢复其业务办理资格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个人贷款业务(不含政策性贷款与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业务)的从业人员及经营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总行个人业务部是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工作。

第三章停牌预警指标设置及监测第五条停牌预警指标设置基本原则:(一)有效性。

指标至少适用于一个风险点、一个具体风险分类或一项业务品种,能够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

(二)可比性。

指标可以量化为一个数值或比率,能够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机构之间可比。

(三)敏感性。

指标应对风险变化具有一定敏感度,能够体现风险变化情况。

(四)便捷性。

指标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和易于采集。

第六条停牌预警指标的功能和作用:(一)对业务风险及风险趋势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向有关经营机构和人员发出预警信号;(二)对经办人员业务能力、经营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等进行评价分析,为停复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三)便于揭示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为有关管理部门提前采取适当的监控及处置措施提供客观和充分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停牌预警指标体系触发下列指标之一的,对经办人员或经营机构实施停牌预警:(一)个人指标1、定性指标(1)个人贷款基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填写、信息录入、传递、归档等)不规范,造成信息失真、资料缺失、相关报表不准确且存在风险隐患的;(2)逾期贷款催收、贷后监测和风险事项处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造成风险状况明显恶化的;(3)总行组织的各类个人信贷业务培训的出勤、测试考核等未达规定要求的;(4)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管理,防范因信贷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授信客户,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保函、信用证等信贷业务的客户,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法人和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本银行所有通过信贷业务授信的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将根据银行授信客户的不同风险等级,设立相应的监控名单,按照名单设置的顺序进行风险排查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不同部门(如营业部、风险管理部)之间关于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的建立、调整、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授信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和依据第六条本银行将银行授信客户分为“优良客户”、“一般客户”和“风险客户”三个等级。

第七条授信客户的风险等级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二)客户的行业特点、市场环境等;(三)其他风险因素。

是银行风险评估过程中的参考指标,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客户的权益状况,包括股权结构、控制状况等;(二)公司营运状况,包括主营产品、销售渠道等;(三)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的危机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诉讼事件等;(五)公司的行业风险,包括市场占有率、供需关系等。

第八条授信客户的风险等级每年定期评估一次,发现风险情况较低的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风险等级。

第三章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的设置和管理第九条本银行采用“标准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方法设定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

第十条标准化的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是依据授信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的,分为A、B、C三级,其具体内容如下:(一)A级名单:收录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等级为优良客户的客户;(二)B级名单:收录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等级为一般客户的客户;(三)C级名单:收录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等级为风险客户的客户。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某银行征信业务的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合法、有效,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行征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征信机构了解和获取客户的信用信息,以支持银行用信决策、信贷风险管理、逾期贷款催收等业务活动。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征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业务管理机构,明确责任、权限和审核流程,确保征信业务的规范运营。

第四条某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征信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并进行定期评估。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客户隐私,严格保管客户信息。

第五条某银行应当开展征信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确保征信授信业务的合法、安全、有效。

征信授信业务包括征信查询申请、征信数据获取、征信报告分析、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等环节。

第六条征信查询申请应当经过客户本人授权,并进行有效审核。

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查询申请的记录和审查制度,确保征信查询的合规性。

第七条某银行应当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

某银行应当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核实和校对,确保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机制,对征信报告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某银行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制度,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催收,并与征信机构及时共享逾期信息,提高逾期贷款的追索效率和违约成本。

第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征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某银行应当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定,某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一百五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业务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征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银监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招行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

招行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

招行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个人信贷风险是指在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者信用评级下降导致的违约风险。

对于招商银行来说,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从招商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风险评估、监控措施以及优化措施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招商银行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个人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该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等。

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方面,招商银行设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在各个业务部门也设立了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

招商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降低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

招商银行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加强内部控制,例如建立审批流程、风险交换和审查等。

此外,招商银行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以确保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这些政策和流程包括合规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二、风险评估招商银行通过风险评估来评估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水平。

风险评估是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它可以帮助银行科学地确定贷款利率、放款额度以及还款期限等。

招商银行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来评估个人信贷风险,例如信用评分模型、贝叶斯网络模型等。

这些模型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历史、收入状况、负债情况等因素,给出一个客观的风险评估结果。

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招商银行还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收入来源、负债情况等因素,可以评估出借款人承担贷款风险的能力。

三、风险监控招商银行通过风险监控措施来实时监测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

风险监控是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及时发现并控制潜在的风险。

招商银行采用了多种风险监控措施,例如风险预警模型、风险监测系统等。

中国银行贷款评价操作手册

中国银行贷款评价操作手册

中国银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目录使用说明第一篇中国银行贷款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评估要点第三章贷款评估工作要求第四章贷款评估责任和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二篇中国银行贷款操作规范第一部分项目贷款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项目概况评估第三章产品市场评估第四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第五章项目效益评估第六章担保评估第七章项目风险评价第八章项目评估结论及建议第九章附录和附件第二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贷款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第三章贷款担保评估第四章贷款风险评价第五章评估结论与建议第六章附录及附件第三部分贷款评估管理规范第三篇中国银行贷款评操作指南第一部分项目贷款评估操作指南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项目概况评估第三章产品市场评估第四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第五章项目效益评估第六章担保评估第七章项目风险评价第八章项目评估结论结论及建议第二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操作指南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贷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第三章贷款担保评估第四章贷款风险评价第五章评估结论和建议第三部分贷款评估基础知识第四部分基础数据取值及取值依据第四篇相关文件使用说明近年来,我行根据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加强风险控制为特征的组织框架,建立了‘三位一体’的授信决策管理机制,健全了“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

为了保障新机制的良好运行,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技能特别是贷款评估技能,规范信贷操作行为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总行编写了《中国银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为使信贷人员较快地掌握《手册》的内容和要求,更好的发挥《手册》的规范和指导作用,现对《手册》的使用说明如下:一、《手册》的结构、主要内容及要求《手册》共分五篇。

第一篇是《中国银行贷款评估办法》,对贷款评估的原则、评估要点、评估工作要求、评估责任和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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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适应个人授信品种的迅速发展,促进我行个人授信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总行总结了近几年开展个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了《##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纳入统一的个人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确定了不同类型贷款的授权管理原则、统一的个人授信程序和个人信用风险的分析方法和内容,作为对各种个人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统一模式和制定各种具体操作办法的依据。

关于下级行超权限个人授信的报批途径,总行确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

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风险审批的角度上报和审批,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客户结构的角度审查。

两部门的审查分别同时进行,上级行两个角度都同意的贷款下级行才能发放。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授信信用风险审查报批的程序,需上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的内容、权限和方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另行规定。

现将《暂行规定》印发全行,请遵照执行。

##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银行个人授信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银行个人授信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指办理个人授信业务的##银行各级机构。

海外机构暂不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个人授信品种、币别、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授信有信用贷款和个人担保贷款两种类型,按用途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

消费贷款用于个人生活需求;经营贷款用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投资经营活动;综合性贷款既可用于消费也可用于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个人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外汇还款来源的人员,包括外籍来华工作人士、出国留学生和出国工作人员。

第六条种类消费贷款和各类经营贷款的贷款用途、贷款比例或限额、利率、期限、逾期的处理等由规范具体业务品种的操作办法规定,各类个人贷款的审查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针对具体品种的操作办法。

个人综合性贷款暂按经营贷款的操作办法办理。

第三章个人授信业务的授权管理第七条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授权管理执行信用卡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消费贷款的授权方案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全额授权,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不得对下级机构全额转授权,但可以分品种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消费贷款权限,并对下级机构分品种转授权。

二级分行对具备经营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县级支行可以再转授权。

第九条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的授权方案执行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按期限和担保方式授予的单笔贷款权限。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就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贷款权限,并按照审慎原则对下级机构转授权。

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按照家庭个人授信余额制定权限和转授权。

第四章个人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客户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向零售业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柜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照相应品种操作办法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对借款人条件进行核实。

零售业务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后,先核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法规和我行规定的借款人资格,是否备齐##银行需要的文件资料,检查借款用途,根据我行掌握的客户资料和情况及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对借款人提供的资信陈述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贷款信用风险调查和分析。

零售业务部门对借款人资料进行核实后,根据借款人品德和还款意愿、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债务等情况分析预测家庭收支,根据每月还款金额占借款人家庭总收入比例、家庭财产和担保条件分析借款的信用风险,形成是否同意贷款和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担保等内容的书面调查报告。

分析方法应符合第五章的基本规定。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将完整的贷款材料报送贷款评审人员审查。

贷款评审人员提出贷款评审意见,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

个人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

一定金额以下的(由各行行长分别确定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同一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再次贷款、法人担保的个人贷款需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的具体标准)贷款由零售业务部门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后审批,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贷后批量抽查。

上述金额以上的贷款申请需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于下级行超权限的个人授信,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

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风险的角度审查,经办行应将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上一级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客户结构的角度审查。

两部门的审查分别同时进行,上级行两个角度都同意的贷款下级行才能发放。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授信信用风险审查报批的程序,需上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的内容、权限和方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的签订。

贷款一经批准,零售业务部门检查法律和操作风险并落实放款条件后,由有权签字人代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银行的统一合同格式并约定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支付。

经借款人授权,贷款直接支付给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者。

对于向个人账户(含各类银行卡、信用卡、消费卡、会员卡)支付现金的业务,应当事先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

第十七条除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外,贷款人可将客户筛选、资料核实、信用调查和分析、贷款抵押手续的办理等环节的部分事务委托##银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但受托机构进行客户筛选和资信调查的工作程序、评审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需经贷款人零售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双重认定。

第十八条贷款人可以按照总行确定的统一模式建立客户信用评分制度,评分结果用来筛选客户,并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

第十九条贷款人可与开发商或经销商等单位就个人贷款事项签订合作协议,如合作内容涉及期房按揭、开发商或经销商等单位回购和担保等事项时,须事前将合作协议送同级的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审查合作协议时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善;开发商是否有足够的实力按时竣工交楼;开发商/经销商是否具备担保或回购能力;项目的综合素质和前景;开发商/经销商在我行的贷款情况和抵押状况;开发商/经销商的财务状况等。

第五章个人贷款信用风险分析内容和方法第二十条借款人道德风险的审查。

可根据以下资料评价个人偿债意愿:(一)借款人信用的历史记载,本行、关联机构及个人信用登记机构的档案记录;(二)借款人的性格特点和综合素质。

是否拥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三)贷款动机有无不良企图,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比例,首付款到位情况,首付款到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五)审查消费品的定价是否合理,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高估,调研当地该类产品或服务的整体市场情况,供给与需求现状与预测,同类产品的定价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开发商或销售商套现的风险;(六)借款人对贷款发放方式的要求。

对现金支付和资金监控措施的态度。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分析。

从以下方面分析借款人各项收入和支出,预测可自由支配的现金。

借款人父母或子女是否作为家庭成员,由贷款人审查时按照审慎原则个案确定。

在调查家庭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情况时家庭成员应当一致。

(一)家庭收入。

根据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现职业的优劣势,借款人近3年和最近一个月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效益(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金额等方法来验证),经营活动的前景,在当地行业的地位,行业风险和地区风险等情况,分析核实家庭全部成员的个人收入,计算家庭总收入,并对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收入进行预测。

(二)家庭支出。

日常消费和重要支出如私有汽车、购房、子女教育、家人特殊疾病、赡养义务等。

(三)家庭负债及或有债务。

审查全部家庭成员在全部金融机构的各种类型负债(贷款金额、信用卡透支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情况,偿还情况),借款人或有负债情况,或有负债转为实际负债的可能性等方面的审查,全部家庭成员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类型欠款和债务,以及是否有家庭成员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如在某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要分析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价。

根据借款人和家庭成员职业稳定性和各项经营投资活动对家庭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分析预测借款人家庭可用来偿还贷款的现金。

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金额之和占家庭月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价标准,这一比例的高限由各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个人收入高低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一般为50%,高收入家庭可放宽到70%。

第二十三条贷款保障条件的评价。

对借款人各类家庭财产的数量进行核实,分析其变现能力和价值变化趋势。

每笔贷款均应进行担保审查。

根据家庭财产和担保状况判断贷款的补充还款来源。

第六章担保和保险第二十四条除按照规定标准核定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外,个人贷款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也可以由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替代担保。

对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原则上只接受抵(质)押担保和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第二十五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抵押物的评估可以由贷款人完成,也可以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账户。

置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时,要按照##险〔2000〕191号文的要求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作为担保的,保险受益人应是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合同。

贷款人应谨慎对待保险条款和理赔风险。

要确认办理信用保险的保险分支机构已取得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第二十八条贷款实行抵押担保时,贷款人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为抵押物办妥保险手续,保险权益属贷款人。

贷款每月偿还数量大且依赖于家庭个别成员时,贷款人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办理人寿保险。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抵押物和保证人的状况、保险的延续、对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职业与住址、收入与支出、投资与经营、存款和信用卡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予以监控。

遇利率调整,要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调整贷款偿还计划。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抵(质)押物,必要时应诉诸法律,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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