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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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本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本行信贷资金风险相对较低的信贷业务。

二、低风险信贷业务的范围(一)以本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信贷业务。

(二)以本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足额担保的信贷业务。

(三)以全额保证金担保的信贷业务。

(四)经总行认可的其他低风险信贷业务。

三、借款人条件(一)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四、信贷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低风险信贷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

(二)受理与调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

(三)审查与审批审查人员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审查通过后,按照本行信贷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本行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本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六)贷后管理信贷业务发放后,本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五、担保管理(一)质押担保1、用于质押的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易于变现。

2、本行要对质押物进行核实和登记,妥善保管质押物的相关凭证。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贷款卡(自然人除外)且在有效期内;
(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股票、证券类投资;
(五)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向本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以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协助本行验证密码,并核对存单和凭证式国债权属;
第五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及担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只限于办理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全行辖属经营单位办理的所有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一)足额本、外币存款质押。原则上,我行接受质押的定期存单以x银行系统内同一分行或分行辖区内x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出具的为主,严格控制跨分行及x银行系统内跨区域的村镇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不接受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低风险担保;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100 ;
(三)标准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高于80 ,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质押黄金价值80。标准黄金质押市价以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额度起点为5000元,且质押率不得超过90 ;
(六)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质押、挂失及被依
法止付的资产不得作为质押物。

2023修正版授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或贷款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授信业务,减少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业务效益,制定了本《授信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内部对授信业务的管理,包括授信审批、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条件的约定、授信使用和追踪管理等。

3. 授信审批流程3.1 申请审查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时,首先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资料、财务报表、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等。

金融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2 风险评估核实和审查完申请材料后,金融机构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行业前景等因素的评估分析,以确定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授信风险等级。

3.3 决策审批基于风险评估结果,金融机构进行授信决策审批。

授信决策审批需要由授信审批委员会或相关管理层进行,并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相关因素。

3.4 合同签署经过决策审批的授信申请将通知客户,双方将进行授信合同的签署。

合同签署包括授信金额、利率、授信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内容的明确约定。

4. 授信额度和条件4.1 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额度的确定将基于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

金融机构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授信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授信额度。

4.2 授信条件的约定授信条件的约定包括还款方式、利率、担保要求、还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对授信条件进行合理约定。

5. 授信使用和管理5.1 资金使用监管授信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且需要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金融机构将对授信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5.2 还款管理客户在授信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进行还款。

金融机构将建立完善的还款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授权机制、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和管理风险,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司类客户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作为直接授信对象的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我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原则上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叙做低风险授信业务要确保监管合规,并遵守具体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六条除特殊产品(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明确客户及押品准入规定外,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受我行行业政策和客户准入规定限制,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硬性要求,但须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放款条件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低风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审查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申请人的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九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1、交纳100%保证金的;2、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1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3、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4、经总行批准开展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质押的。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1、以我行境内机构出具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2、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授权机制、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和管理风险,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司类客户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作为直接授信对象的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我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原则上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叙做低风险授信业务要确保监管合规,并遵守具体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六条除特殊产品(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明确客户及押品准入规定外,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受我行行业政策和客户准入规定限制,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硬性要求,但须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放款条件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低风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审查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申请人的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九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1、交纳100%保证金的;2、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1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3、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4、经总行批准开展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质押的。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1、以我行境内机构出具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2、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

授信管理办法精简版

授信管理办法精简版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X X集团公司、X X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公司授信业务。

第五条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低风险业务指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3 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1—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第八条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大中型客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500 万元人民币,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

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信余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户指主业稳定、具有连续两个以上(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且适用我行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

XX银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管理规定

XX银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管理规定

附件:XX银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公司类客户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一)交存100%保证金的信贷业务(含准全额保证金信贷业务)、XX银行本机构定期存单质押、XX银行本机构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及凭证式国债质押。

(二)XX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

(三)由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做质押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四)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1.符合央行和XX银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2.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3.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4.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的信贷业务;5.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银行委托保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所辖分支行申请办理的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

第四条办理公司类低风险信贷业务,经办行必须核实客户以下情况并向审批机构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及客户贷款卡查询结果;(二)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业务的决议或授权文件;(三)客户上年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四)真实有效的单据,即申请授信业务所提交的用于缴存保证金、质押、或证明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相关单据真实有效。

(五)核实权利归属真实性,保证金及质押存单的资金足额来源合法正当,一旦客户违约,我行对于处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具有优先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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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认定和管理流程,加强本行授信管理水平,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在提供本行认可的、能够全额覆盖风险敞口的担保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低风险业务呈现的低风险特征为全面风险可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信用风险可控: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国家信用、同业额度内金融机构信用等位担保,信用风险可控;(二)操作风险可控:具备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操作环节简单明晰,且可通过业务系统进行控制,操作风险可控;(三)合规风险可控:为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业务,不存在监管模糊地带,无法律合规风险。

第二章低风险业务范围与要求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质押物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方式,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方式。

具体包括:(一)现金、中央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类:1.缴存足额保证金提供担保;2.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质押3.本行定期存单质押;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5.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二)商业银行类6.商业银行(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三)其他类7.其他银行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下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第五条其他管理要求低风险业务除须采用前述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不能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一)所担保主债务本息及费用的合计金额应控制在质押物至业务到期日本息合计金额内。

具体质押率依照《担保管理办法》执行;(二)低风险授信业务所提供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应不早于所担保主债务的到期日。

对于以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债券等有明确到期日的质押物作质押的,如质押物到期日早于授信到期日,出质人应在办理出质前与本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质押物到期后款项应全额存入出质人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以继续为本行授信提供担保。

第三章低风险业务认定第六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前台业务部门可直接按照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相关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办理。

第七条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前台业务部门可对所涉业务的担保方式、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及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理由等进行描述,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提请审查审批。

第四章低风险业务管理流程第八条风险评级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无需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条上报流程低风险业务上报需要符合我行授信准入条件,原则上不需要经过信审会审议,流程按照我行有权审批人授权范围进行审批。

第十条限额管理低风险授信可采取单笔授信审批,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情况、真实融资需求以及已有授信规模,合理控制单一客户低风险业务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主营收入的20% 及净资产的2倍。

第十一条业务调查、审查(一)收集基础材料:申请低风险业务的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主要授信材料包括: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书,企业征信查询及授权书;公司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判断是否需要收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出具融资/质押决议。

2.借款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若无审计报告,则须对借款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有效核实。

3.能够证明其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等。

4.以个人存单质押的,出质人应提供身份证以及有效婚姻证明文件,如出质人已婚,则应要求其配偶共同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

(二)调查报告撰写:前台业务部门对低风险业务调查审查时,应重点审查资金用途、基础交易、还款来源及付款、履约安排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加强对低风险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调查,审查相关贸易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并可增验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

1.通过人行征信查询、外部查询系统等查询客户信用记录;2.不得介入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不良、破产或重大诉讼、恶性违约事件;最近六个月内未出现媒体报道的外部负面信息或监管部门等处罚情形的,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涉这个接受证监会或私发机关监视、控制、协助或立案调查;3.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融资规模要与其经营规模和结算方式相匹配;4.应加强保证金及质押物来源审查,不得接受银行信贷资金(包括接待资金、贴现资金)、非法募集(含P2P)、有洗钱嫌疑等违规资金来源。

不得接受与经营规模不匹配、获取途径可疑的银票质押;5.核实出质人对质押物所有权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所有权无任何争议;6.以存单、债券、票据质押的,应核实相关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7.对于非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存单、债券、票据质押,应重点对借款人与出质人的关系,确保出质人出质意愿的真实性。

出质人为第三方自然人的,还应另外核实其信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放款审查(一)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风险管理部对贸易背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增值税发票提供时间等事项应结合购销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审查。

(二)质物押品保管有效性审查风险管理部需对质物押品保管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借款人的存单、保证金账户是否已足额存入、冻结,是否已交运营管理部入库;数据是否与纸质材料一致等。

(三)放款业务操作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按照放款管理相关规定审查放款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要素填写是否规范、完整;主、从合同是否有效关联;印鉴是否核验通过;是否履行双人面签流程等。

第十三条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一)贷后责任主体1.客户经理是低风险授信客户授信后的主责任人,须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授信的真实风险状况,并对授信后检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2.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是低风险授信客户授信后检查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的低风险授信客户的授信后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

对本部门执行授信后检查的制度和效果负责。

(二)贷后检查形式低风险授信客户的授信后检查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通过审查客户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电话访谈、实地访查等方式了解授信客户经营情况和授信风险状况,并完成检查报告,报业务部门负责人终审。

(三)贷后检查频次低风险授信客户按季开展非现场检查。

业务期限短于一年的,应于到期前10个工作日检查一次。

(四)贷后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检查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情况等;2.信贷资金流向的合规性和用途的真实性;3.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出账的,需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复查;4.质物、质押权利凭证、担保文书等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检查质押品是否发生不合法或权属争议,导致处置困难;检查质押品是否发生贬值,已不能完全覆盖授信风险。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低风险业务遵照《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低风险业务业务资料清单(适用低风险业务授信企业及担保企业)2.**公司低风险业务调查报告附件—1低风险业务业务资料清单(适用低风险业务授信企业及担保企业)低风险业务资料清单(适用担保方为自然人)附件—2**公司低风险业务调查报告(仅适用于关联第三方或自有资金/存单质押开立银承或发放流贷业务)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一)借款人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借款人股东情况背景、实际控制人;1.借款人股东背景股本结构和股东情况单位:万元、%2.实际控制人(三)与我行合作关系(包含授信及其他通道业务情况,同时列明尚有余额的低风险业务明细)(四)银行融资情况二、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基本情况(一)经营情况(主要业务及经营模式,上下游客户)(二)财务基本情况(总资产、总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应付账款、利润率、资产负资率等)(三)额度测算根据上一年度营收或总资产40%(孰低)为上限三、质押人与出质人关系及贸易背景说明(请如实记录以下内容)(一)了解和核实相关各方的关系、质押人愿意做质押担保的原因、是否有民间借贷情形等,以及质押人是否了解本项业务的风险等信息。

(二)如实告知质押人本项业务的实质,特别是要告知质押人,在不能兑付时,我行将直接扣划存单上的款项,用以兑付;并提醒质押人谨慎评估风险,自主、自愿决定是否办理本项业务。

(三)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四)其他四、质押人情况(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五、拟办理低风险业务具体情况借款人在我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万元,保证金/存单为借款人自有资金或关联方资金,开立半年保证金账户/存单,账号为:。

经调查,**业务部门同意为**公司开立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万元,期限*个月,用于支付**。

**业务部门年月日主办客户经理: 协办客户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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