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证法学的两个问题
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对实证研究的指导作用
提供研究假设
理论研究能够为实证研究提供研究假设和理论框架,指导实证研究 的设计和实施。
解释实证结果
理论研究能够对实证研究结果进行解释和分析,深入揭示现象的本 质和内在逻辑。
预测未来趋势
理论研究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分析和归纳,能够预测法律现象的未 来发展趋势,为实证研究提供前瞻性的指导。
趋势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法学实证研究将更加注 重数据分析和挖掘,实现研究方法的创新。同时,跨学科合 作和国际比较研究也将成为未来法学实证研究的重要方向。
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价值
揭示法律现象
通过实证研究,可以揭示法律现象的实际状况、特征和规律,为 法学理论提供经验支持。
验证和发展法学理论
05
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互动关系
实证研究对理论研究的推动作用
提供数据支持
揭示现象背后的规律
实证研究能够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客观规律,为理 论研究提供深入的洞察和启示。
实证研究通过收集和分析实际数据,为理论 研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有助于验证和发 展理论。
推动理论创新
实证研究的发现和结论往往能够激发新的理 论思考和探讨,推动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与理 论研究
目录
• 引言 • 法学实证研究概述 • 法学理论研究概述 • 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比较 • 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互动关系 • 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互补性
01
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法学理
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融合趋势
方法论的融合
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在方法论上逐渐融合,相互借鉴和补 充,形成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体系。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

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探讨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的合理性,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证分析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来验证理论假设,并进一步调整和改进法学研究的方法。
本文将围绕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研究展开讨论。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与意义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法的合理性。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研究框架、研究手段等。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法学研究的过程,提高其科学性和实效性。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合理的法学研究方法能够帮助研究者把握法律的内在规律,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准确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法治建设中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因此,深入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实证分析以推动法律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实证分析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运用实证分析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方法,它通过对具体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来验证理论假设,并进一步改进和调整法学研究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能够提供客观、科学的研究结果,为法学研究提供实践依据,并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数据分析:实证分析方法可以通过搜集大量法学案例和相关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学研究的规律和脉络,以及理论假设的合理性。
同时,还可以揭示法律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2. 实地调研:实证分析方法强调对实际情况的观察和调研,通过与法律实践相关的人员进行访谈和观察,可以深入了解法学研究的实际需求和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更加科学和实用的方法指导。
3. 系统总结:实证分析方法注重系统性的研究,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和整理,可以形成分类、归纳和综合的法学研究成果。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分析法学主张实然法律与应然法律分野, 古代近代自然法理论主张两者结合,其 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 理性之类的观念视为是历史的,相对的, 因人而异的,而后者将这些观念视为永 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首先,分析法学认为如果在法律概念中 参加价值判断,那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 德义务混为一谈,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 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实证观念:分析法学的实证观点有赖于 实证经验哲学。
休谟:“是〞与“应当〞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在英国近代哲学家休谟的思想中,人类的知识
领域被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一 种是有关价值的知识。休谟断言,不能因为事
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定事情应当如何,反之, 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 际如何。休谟告诉人们,必须区分事物的实然 和应然,存在是一个问题,好坏是另一个问题。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命令——义务——制 裁三位一体〕?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建立了规那么 说。?法律的概念?
为什么奥斯汀的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理由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
2、只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பைடு நூலகம்为命令或者规那么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分析实证方法的功过利弊谈一一兼论对我国法律实践的启示

分析实证方法的功过利弊谈一一兼论对我国法律实践的启示摘要:分析实证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自有其优缺点,其对我国法律实践的指导也相应存在功过利弊。
本文分析了问题的两个方面以及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分析实证方法;功过利弊;法律实践分析方法的历史可谓久远,早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注释法学派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对法律原则的研究就是基于这种方法,在中世纪的教会大学中,法学的任务就是注解和阐释罗马法经典论著。
这种方法的不断运用,最终发展出关于“解释(interpretation)”的科学。
“近代所有关于人类自身的科学(sciences of man)都是在这种方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近现代的分析法学派又将分析方法运用到了极致,并由此建构了其独特的理论体系。
本文所讲的分析实证方法就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方法,即以逻辑分析为方法,以实然为研究对象的范式。
近年来在西方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呈衰微的趋势,其风头日益被新自然法和法社会学所抢占,但其作为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则是不可替代的,它始终是人们理解掌握,研究探讨法学的基本方法之一。
分析实证方法之所以能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具有实践功能性,其首要特点即判断功能,“也就是将通过方法论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运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际工作中,检验、批判现行法律中的主要问题”,[2]通过对相关理论以及实践效果的考量,实现对实践的间接指导。
另外,法律的实践性决定了任何见诸于书本的理论最后都必将付之于行动,以接受检验,因而,对分析方法的讨论研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意义重大。
其次,尽管分析实证方法主要出自西万,其话语体系也是西方的,尽管我国的法学界还没有精进到分为相应的几个流派,但由于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同质的,因此,这种方法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
事实上,我们已经在有意无意地使用此种方法。
分析实证方法作为一种理论研究方法,有其自身的优点和弊端,本文试图通过对其功过利弊的分析阐明对我国法律实践的启示。
分析实证法学的两个问题共8页

分析实证法学的两个问题——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哈特和功利主义一、分析实证法学简介实证主义强调有无意义的判准是由可检证性而来的,第一代实证主义者孔德认为,只有完全建立在事实之上,其确认性得到普遍承认,能够应用科学手段进行证实的学问才能称之为实证科学。
实证主义思想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渗入其他社会科学领域。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开始渗入法学领域,在此后100多年,它从方法论的层面有力地推动了法学发展。
实证主义通过两条方法论原则影响法学:一是经验证实原则。
强调任何概念和理论都须以可观察的事实为基础,能为经验所验证,超出经验范围的任何东西都是非科学的;二是客观主义,即强调认识过程中主体和客体的分离,主张知识应绝对反映客观事物的特点,个人的态度、情感、信念和价值等因素应当排除在外。
(一)实证主义在法学中的表现主要有:1、批判自然法思想;2、拒斥形而上学,确定法理学的范围,最早开始进行确立法理学范围的法学家边沁指出,“法律实际如何”与“法律应当如何”是全然不同的事情,对它们的研究可以分别称为“阐释性法学”和“批判性法学”;3、强调对法作经验性研究:法的存在是一种社会事实,它不依赖于价值判断。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1、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
亦即法律实证主义试图通过对实在法的描述性分析来揭示法律及其体系特征,从而使法律变成一门“科学”。
2、法律实证主义将法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范围内。
3、所有法律实证主义者都习惯用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
分析实证法学的主要代表学派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奥斯汀的分析法学、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一)哈特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批判哈特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进行了批判,认为奥斯丁的这个定义是个“失败的记录”。
哈特将奥斯丁的法律定义形象地比喻为“强盗的命令”。
因为奥斯丁的法律定义不能很好地区分这两者。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这一定义不能很好地反映现代法律的特点。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王碧琳20091860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学2班第四组王碧琳20091860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 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背景∙ 三、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 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 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优弊分析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 当纯粹的法学影响在其早期盛行一时的的大多数国家中已趋式微的时候,一场新分析法学运动于20世纪下半叶兴起了。
这场运动在英美国家表现的特别有力,并且还影响到了其他国家。
这场运动中许多代表人物的特点是,否弃早期分析法学家试图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对基本的法律概念进行注释那种单一的做法。
他们承认其他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如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和自然法哲学的方法——也是合理的。
∙ 此外,在这些法学家中,有相当多的论者都运用了现代的尖端逻辑工具,其中包括符号逻辑和计算机科学等,而另外一些人则坚决依靠20世纪语言科学的发现和成就。
∙ 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新分析法学家门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更严密和更详尽的调查研究,其程度超过了传统分析法学家的研究工作。
实证主义法学分类及其各自特点:∙ 实证主义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
∙ 经验实证主义的特点是以可以观察和描述的事实来概括或检验命题和概念,它的主要方法有社会调查、资料统计和定量分析、历史考察等。
∙ 逻辑实证主义的特点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形式来检验或推导出概念和命题。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之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观点,概念和特点,将它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点,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种共同的因素。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P122)二、分析实证主义产生背景∙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
其出现有三个主要原因:∙ 一、英法完成工业革命,其他西欧国家经过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创造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来取代自然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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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法学的两个问题——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哈特和功利主义一、分析实证法学简介实证主义强调有无意义的判准是由可检证性而来的,第一代实证主义者孔德认为,只有完全建立在事实之上,其确认性得到普遍承认,能够应用科学手段进行证实的学问才能称之为实证科学。
实证主义思想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渗入其他社会科学领域。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开始渗入法学领域,在此后100多年,它从方法论的层面有力地推动了法学发展。
实证主义通过两条方法论原则影响法学:一是经验证实原则。
强调任何概念和理论都须以可观察的事实为基础,能为经验所验证,超出经验范围的任何东西都是非科学的;二是客观主义,即强调认识过程中主体和客体的分离,主张知识应绝对反映客观事物的特点,个人的态度、情感、信念和价值等因素应当排除在外。
(一)实证主义在法学中的表现主要有:1、批判自然法思想;2、拒斥形而上学,确定法理学的范围,最早开始进行确立法理学范围的法学家边沁指出,“法律实际如何”与“法律应当如何”是全然不同的事情,对它们的研究可以分别称为“阐释性法学”和“批判性法学”;3、强调对法作经验性研究:法的存在是一种社会事实,它不依赖于价值判断。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1、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
亦即法律实证主义试图通过对实在法的描述性分析来揭示法律及其体系特征,从而使法律变成一门“科学”。
2、法律实证主义将法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范围内。
3、所有法律实证主义者都习惯用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
分析实证法学的主要代表学派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奥斯汀的分析法学、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一)哈特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批判哈特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进行了批判,认为奥斯丁的这个定义是个“失败的记录”。
哈特将奥斯丁的法律定义形象地比喻为“强盗的命令”。
因为奥斯丁的法律定义不能很好地区分这两者。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这一定义不能很好地反映现代法律的特点。
在现代法律中,只有刑法等少数法律是设定义务的法律,而其他则是授予各种公私权力的法律,这些法律“执行的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功能,所以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全然无不同之处。
并且,奥斯丁的法律定义不能很好地解释当下的法律现实。
因为在现代国家中,我们很难分清谁是统治者,谁是被统治者。
并且不能解释主权者更替时的情形。
(二)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哈特还不赞同奥斯丁将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解释为害怕制裁。
正是在批判奥斯丁的基础上,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
哈特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是由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组成的。
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
哈特认为,对于法律系统的存在来说,有两个最小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第一,那些按照有效性标准确立的行为规则必须被一般的服从;第二,承认规则必须被官员接受作为约束官员行为的一般的共同标准。
哈特认为,对于一个法律系统的存在来说,迫切需要的是大多数官员内心认可“承认规则”作为有效性标准。
对于市民来说,它们的任务就是服从有效的主要规则。
(三)哈特的规则与原则争论哈特认为,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
而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个融贯的体系,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
德沃金认为,法律制度不能完全化约为规则模式。
法院在断案时,除了在一般案件中适用规则外,在解决一些疑难案件时需要诉诸原则,即通过原则修正规则或使规则无效来避免明显不正义的结果。
哈特认为,在任何法律体系中,一定存在着某些未受法律规范的地方,因此法律是部分不确定的或不完整的。
在这一时候,法官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他还认为任何法律概念都包含有“灰色区域”,这是不可否认的。
不用担心司法权过大而侵犯了立法权。
因为哈特认为,法官的造法权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它只能用来解决一些特定的具体案件,不会造成大规模的改造法律或引进新的法律。
(四)哈特提出法与道德的分离以哈特为首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强调“法律就是法律”,即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完全没有触及。
而富勒实强调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必须具有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
即法律自身必须具有道德性,制定法律的权威也必须得到道德的支持。
富勒批判哈特忽略了法律的内在道德。
二战以后,法律实证主义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哈特不得不对法律实证主义理论进行了重新梳理,其梳理后的额观点主要有:1、放弃了最易受到攻击的“法律命令论”,自己率先对之进行了批判。
命令、惩罚与主权营造了一个强盗情景;“习惯的服从”这类描述只能适用于君主统治的国家,这个君主还要足够的长寿;在民主的国家里,主权者是选民,这就会导致自相矛盾,因此,会出现大多数人服从大多数人的情况;法律命令论勾画了一种简单的社会关系,无法刻画法律权利。
但他仍维护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尽管授予权利的规则不同于命令,但授予权利的规则与道德规则仍是不同的。
授予权利的规则也不一定是正义的或者道德上良好的规则。
2、对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基础的功利主义进行了辩护。
3、系统地论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离理论”,并进行了辩护,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离理论”作了清楚的阐明:法律实证主义者从来没有否认“法律与道德规范之间有交叉之处”,也不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也从来没有否认借助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道德原则可以引入法律体系,成为法律规则的一部分。
但法律实证主义宣称:不能仅仅由于一个规则不合道德标准而认为它不是法律;不能因为一个规则是道德上值得赞扬的,从而认为它就是法律。
三、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以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法学思想或流派,主张功利主义原则既是个人与政府活动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是分析实证法学理论的重要派别。
(一)功利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正当其他西方国家正为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积蓄力量的时候,英国正经历着一场性质迥异于政治革命但意义更深远的革命——第一次产业革命。
1765年,瓦特蒸汽机的诞生,掀开了这场革命的历史篇章。
众所周知,这场生产过程的革命引起了英国社会模式和结构可观的变革。
而英国模式和结构的突破性变革使得产生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被视为最高价值标准的自然法逐渐显得不合时宜。
功利主义法学派斗争的矛头直指自然法理论,他指责其理论是一种幻想、虚假的理论,是不能实现的。
代替这种不现实的理论预设方法,功利主义法学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将功利主义原则引入到法学研究领域中。
故而由此可见,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是认为,人的一切行为的取舍都在于权利的权衡,所以统治者制定法律不得违背这一原则,这是立法宗旨,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唯一标准;法律实施的基础也是功利主义。
总之,功利原则是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二)功利主义的思想基础边沁政治思想的基础是“趋乐避苦”、“趋利避害”。
什么是功利?它指的是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好处、利益、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
功利原则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的,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但力图落脚在整个社会的进步上。
他认为,从客观上说,个人主动精神是社会进步的根源,社会利益的基础是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的总和构成社会利益。
社会是由个别的认为所组成的一个想象的团体,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成员利益的总和。
因此,要认识什么是社会利益,关键是要弄清个人利益的含义。
在边沁看来,个人利益就在于增加其快乐之总和,或减少其痛苦之总和。
(三)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边沁认为任何原则只不过是实际情况的总结,那些脱离实际空想出来的原则是荒谬的,所以他抛弃了自然法学的虚构,代之以活生生的人的功利需求。
其一,功利主义是思考法律问题的元点。
法律是一种治国的方略,而法律的正当性则必须通过伦理学上的根据来加以证成。
在边沁之前的启蒙思想家的学说中,法律的正当性往往是通过“自然法”、“契约论”来加以证成的,但边沁认为,这些“大词”虽然“并不非常明确地故作玄虚”,然而“它们只是有气无力地坚持要被当做关于它们本身的实在标准看待,而且似乎满足于有时被认作表示有关问题符合适当标准,不管该标准是什么”。
就此,必须转移思考法律问题的视角,用新的标准来代替“真正理性”、“天然正义”、“天然公平”、“正常秩序”等不着边际的字眼。
这一新的标准就是“功利”。
其二,功利主义是解构法律制度的准则。
边沁指出:“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
关于法律特别有所规定的行为,惟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
总之,这是使得得到满足的惟一方法。
”正因如此,功利就成为一项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这门科学所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
惟有用这种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它们的分类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
简言之,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解构,只有通过功利原则才得以可能。
其三,功利主义也是推动法律改革的动力。
边沁将“功利原则”又简化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从人类本身的欲求与社会发展的情势而言,“幸福”所依托的“快乐”本身是无止境的,法律要保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在内容上做出适时的调整。
边沁认为,包括法律在内,没有一种制度安排可以达到“一切事物都各得其所”的程度,因为这种说法,不但跟理性冲突,跟功利原则冲突,而且也是自相矛盾的。
(四)对功利主义法学的评价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
更为重要的是, 19 世纪后期,功利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 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 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1.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各项制度的变革边沁主义的主张中蕴涵着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激进要求,也体现着功用主义所推进的社会改革的要求。
在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30年代的几十年间这种社会改革思想是激进主义运动中的中等激进主义的理论基础。
2.推动了民众观点的巨大变革,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实践效果边沁功利主义也推动了民众观念的巨大变革,使公众不再迷信于旧有法律和制度的权威,不再相信它们是神圣而永久不变的,“即使是对于最艰难的改革也不再因其是改革而轻蔑地加以拒绝,对于既有的社会秩序也不再因其是现存的社会制度而产生恐惧”。
这种观念上的变革,是一切社会制度和法律变革的基础,是破除等级特权体系、建立新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
边沁的理论影响了社会制度、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变革,他既是“一个伟大的对既有事物的怀疑者”,也是一个“伟大的颠覆者,或者用大陆哲学家的语言来说,是他的时代、他的国家的伟大的批判性思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