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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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哈特法律的概念

哈特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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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驳了“国际法不是法”的观点p220 • 哈特又反驳了将“国际法”归为“道德”的观点
提出了三点理由:p225-226
a、道德压力的压力形式与违反国际法的压力形 式不同的
b、有一些国际法上的规则是无关乎道德的,它 们可能只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c、进一步论证国际法与道德有性质上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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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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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p170-177
a、重要性 b、非有意改变 c、道德的故意性 d、道德强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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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与道德的连接点 p190-194 ①人的脆弱。 ②近乎平等。 ③有限的利他主义。 ④有限的资源。 ⑤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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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关于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主要是第十章。 疑惑:“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 这种怀疑论主要是两种形式:p211 a、植根于深信法律基本上是一种以威胁为后 盾的命令,并且把国际法上的规则与国内法上的 规则两者加以对比; b、基于一种模糊的信念,认为国家不能作为 法律义务的主体,并且把国际法上的主体与国内 法的主体两者加以对比。
哈特《法律的概念》
讲述人:周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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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H.L.A. 哈特,(H.L.A. Hart, 1907年-1992年), 英国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20世纪最重 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的
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61)、《法、自 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等。 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中的两派。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西方法 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德富林、德沃金为中心,开展 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除哈特外, 其他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R.L.萨默斯等人。随着新分析 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实证主义法学又有重振旗鼓之势。

(完整版)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

(完整版)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徐爱国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

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

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

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

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

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

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1861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出版,到哈特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在英美国家占主导地位。

哈特新分析法学

哈特新分析法学

内容提要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被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所追寻乃至追随。

在这部关于哈特一生的传记中,作者妮古拉·莱西利用哈特以前未曾公开的日记和信件,以哈特一生所经历的事件为线索.为大家展现出一个真实的哈特。

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

生于1907年,系约克郡的第二代犹太移民。

在牛津大学就读期间。

他因成绩优秀获得了奖学金并最终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毕业。

1932年至1940年,哈特在伦敦从事事务律师工作,期间虽然他拒绝了担任牛津大学哲学讲师的邀请而选择留在实务界工作。

但也正是这段经历促使其日后法律理论对于实践的贴近。

1940年他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宣布不能服兵役,却被军事情报部门M15征召,并在那里一直工作到1945年。

在M15期间,哈特与M16的同事、牛津哲学家斯图尔特·汉普舍尔和吉尔伯特·赖尔关于哲学的讨论进一步激发了他对哲学的兴趣。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哈特返回牛津并担任哲学研究员,成为法理学教授。

哈特凭一己之力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并且影响了英国社会对于堕胎与同性恋的法制化思考,也影响了人们对于废除死刑的观念。

他汲取奥斯丁和边沁的洞见,并结合J.L.奥斯汀和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新语言分析哲学。

致力于阐明一种可适用于所有法律形式的法律概念,无论这些法律出现在什么时期或什么地方。

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在世界各地已经畅销了数十万册。

然而。

在取得卓越的公共成就的背后,哈特的内心却深受折磨:犹太出身、与珍妮弗·威廉斯不合常规但却地久天长的婚姻、性取向乃至间谍指控,这些甚至导致了哈特对自己的怀疑。

在妮古拉·莱西的笔下,哈特的一生充满了噩梦与美梦。

本传记不仅勾勒出哈特一生的主要生活经历,同时揭示了在这表面成功的生活经历背后所掩藏的哈特复杂的内心生活;不仅总结并评价了哈特在法哲学领域内的主要学术成就及贡献,亦深入分析了哈特思想的种种渊源——其所具有的深度和冲击力远远超过我们许多人的想象。

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蔡煜法学112版5301111075摘要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是西方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分析法学的旗帜,他在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是标志。

在这本著作中,哈特提出“法律规则”的理论,并以此替代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就此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地位,成为分析法学的代表。

关键词:法律规则说、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哈特在分析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之后,认为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其失败的原因在于:“该理论由于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

”为此,哈特声称,“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新的开端就是哈特的所谓的“法律规则说”——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即所谓的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一、作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法律规则的概念是法理学科学的关键,“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是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理论的中心。

他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两类法律规则构成的,一类规则被称为“第一性规则”,另一类被称为“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是基本规则,第二性规则是第一性规则的附属,是对第一性规则的修改、废除和弥补。

哈特在这里所讲的第一性和第二性主要是指二者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指第二性规则的地位低于第一性规则。

哈特理论的核心是: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而构成的规则体系。

第一性规则是要求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设定义务,而不管被设定者是否愿意。

第二性规则的主要作用是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而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废除、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第二性规则的主要功能是授予人们以权力,引入或改变第一性规则。

哈特《法律概念》

哈特《法律概念》

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他的学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又具有向自然法学靠拢的特征。

一、对法理命令说的批评哈特认为对命令的一概念处理得过于简单,他没有看到面临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既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规则是主要的。

但并不指次要规则的意义不如主要规则。

在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是它不存在授予权力的是要次规则。

需要三种次要规则来补充道主要的义务规则,(一)以承认规则来消除不确定的缺点,即授权。

(二)以改变规则来消除静态性的缺点。

(三)以审判规则来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型的缺点。

在以上,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他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10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哈特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另一个这一制度中的次要规则,必须有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系一般官员,除了遵守次要规则还要遵守他们以个人身份出现时所须遵守的主要规则。

三、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哈特认为人们对法律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

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并未接受规则,但却观察这些规则。

哈特认为,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两种人之间的对抗关系的,一种人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自愿维护保持法律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则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另一种人拒绝这种法律规则,仅存外在观点出发作为可能导致惩罚的一种迹象才关心这些规则。

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将法律规则当作已接受的行为准则的人,也有必须以武力和武力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规则的人。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摘要: 《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法哲学问题,但却不是一个尘封于法哲学历史中的过时了的问题.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奥斯丁法律与道德恶法亦法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福勒德沃金规则抑或原则郝伯特·莱昂内尔·哈特,英国法理学家,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更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

其著述颇丰,主要有《法哲学的定义和思想》、《法、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的因果联系》。

代表作:《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的,而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1】。

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四点:①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②授权性规则很难用命令去概括;③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不适用于命令每个人;④法的命令模式中的主权者概念是不适当的。

他在《法律的概念》中提炼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复现的问题”,用来驾驭既有的法律理论重大争议的现实主义所犯的错误就在他们把于奥斯丁的法律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等同。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立者。

而他撰写的《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 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是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简练又富于思辨的论著里,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法律的检验标准和遵守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一阶规则、二阶规则和承认规则等为核心内容的规则理论。

并且,哈特还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为我们探寻法律的真谛开启了一扇新窗,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研究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一、法律概念的研究内容规则理论(一)法律的内容、存在方式:规则vs.命令关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的讨论,奥斯汀认为法律就同一于命令,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模式。

而哈特对于此种命令模式则展开了他的批评与论述,其中对法律内容多样性的讨论展现出了哈特的规则理论对奥斯汀命令理论批判的致命一击。

1. 法律内容的多样性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在刑法和部分侵权法中,奥斯汀的命令模式是可以得以验证的。

但是其他法律,比如合同法中签订契约的规则、遗嘱法中订立遗嘱的规则、程序法中规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等,这些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命令理论所无法涵盖或者类比的。

哈特把这些规则称为授权性规则,并将之概括为两种类型: 授予私人权利的规则和授予公共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授予私人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规则是给予行为人得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机会和条件,而非规定行为人必须做或者禁止作为的强制要求;而且,违反此种授权性规则其结果只会使其行为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而不会招致制裁。

在这一方面,授予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授权性规则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等义务性规则存在巨大差异。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以习惯为例:奥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论预设的是,所有的法律来源于审慎的、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活动。

换言之,法律必然表征为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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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哈特来说,与早期的分析法学相比,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有自己独到的特点。

他放弃了传统分析法学一味注意分析法律概念和结构的方法,注意吸收其他学派的长处来分析法律现象,把现代逻辑学、语言学和哲学作为广阔的知识背景来研究法律。

特别是他通过与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逐步修正、完善自己的观点,已经在向自然法学靠拢和综合。

这种综合表现在哈特对法律;与道德的之间的关系作了退却,他承认,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会受一定的社会道德的影响,有时是传统道德,有时是现行道德,有时也可能是超越目前流行的道德观念,因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是一种“偶然的必然联系”,但他认为,我们不能根据这种联系来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观念,也不能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依靠道德的权威。

他指出,当某一行为规则违反道德标准时,我们不能因此认为这一规则不是法律规则,判定一个行为规则是否是法律规范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标准,其次,某一行为规则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但这并不是说明它就具有法律的效力,也不能因此把它作为法律研究的对象。

哈特的这种分析弥补了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认识的不足,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向前推进了一步。

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其法律思想是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继承和发展。

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奥斯丁的法律思想,在哈特看来,由三个相互联系但又可以分开的基本内容所构成:第一,法律的定义;第二,划分法律和道德,区分实在法与理想法(正义法);第三,关于一般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分析实在法的共通概念的观点。

哈特表示他反对上述第一个观点,支持第二个观点,尊重第三个观点。

〔1〕支持第二个观点和尊重第三个观点,表明哈特仍然坚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而反对奥斯丁的法律的定义,则直接奠定了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我们知道,奥斯丁将法律视为主权者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而哈特则批判道,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这一定义不过是对“持枪抢劫境况”的描述和抽象而已,唯一的差别是:法律是对多数人的命令,而强盗只对被抢劫者一人下命令。

〔2〕哈特认为,奥斯丁对法的本质的见解过于简单。

因为,第一,即使从形式上看最近似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刑事法规,也要适用于制定它的人们,所以奥氏定义在最可能立足之处也是难以成立的。

第二,各种授予权力的法律如果也被看成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那将是荒唐的。

第三,有些法律规则在其产生形式方面不同于命令;因为它们不是通过类似明文规定的方式产生的,如习惯法。

第四,奥斯丁关于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的学说,不足以说明现代社会的立法机关。

它们本身都受到法律的限制。

〔3〕哈特指出,奥斯丁的法律定义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用于构造这一学说的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均不含“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则不能阐明任何法律。

〔4〕在哈特看来,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

至此,哈特给出了完全不同于奥斯丁的法的定义: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

〔5〕不仅如此,哈特还进一步指出了对法律抱有不同观点的两种人的存在,对解释什么是法律的重要意义。

一种人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即自愿接受并维护法律规则;另一种人对法律持“外在观点”,即被迫接受法律规则。

同时,还存着这两种观点的之间的混合形式,甚至在同一个人身上就会看到。

〔6〕这样,哈特就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否定了奥斯丁的法律定义,确立了新的法律概念。

提出新的法律概念,是哈特与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区别。

但是,哈特的学说不仅超越了古典实证主义法学,它与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现代化身—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亦有很大不同。

首先必须指出,哈特与凯尔森同属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他们在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及强调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等方面共同继承了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衣钵。

然而,哈特与凯尔森的不同之处也十分明显。

哈特的法律思想是在与富勒新自然法学派的争论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哈特以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主张而与富勒的新自然法学各树一帜;同时,双方取长补短,表现出某种合流的趋向。

首先,哈特坚持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即划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与“应当是这样的法律”,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仅应当研究前者。

后者为理想法或正义法,属形而上学范畴,而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应当抛弃一切形而上学。

哈特主张,划分实然与应然或法律与道德,只是为了指出以下两点:第一,在没有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时,不能仅从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不是法律规则。

其次,也不能仅从合乎道德要求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是一个法律规则。

进行这一划分还有利于避免两种危险:一种是可能将法律及其效力溶解在人们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概念当中;另一种是以现行法律代替道德作为衡量行为的最终标准。

以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上述危险只能来自法律与道德的二元论。

富勒认为,一个最坏的政府也会对在其法律中写进残忍、非人道的东西有所顾忌,而这种顾忌不会来自法律与道德之分,而恰恰来自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8〕富勒主张法律中总是有可称之为道德的东西。

其次,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命题。

他认为,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八项法制原则,缺乏其中任何一项,并不单纯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

这八项原则是:①法律的一般性;②法律的公布;③不溯既往;④法律的明确性;⑤避免法律中的矛盾;⑥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⑦法律的稳定性;⑧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

它们即富勒所主张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和法律形式问题。

这些问题传统的自然法思想是未予关注也不愿关注的,它们恰恰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领地。

法律的内在道德问题的提出,表现了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发展到现代所出现的相互靠拢趋向的一个方面。

第三,哈特虽然坚持法律与道德二元论的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但也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他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联系,但并无“必然的联系”。

这一观点已有别于奥斯丁的法与道德“严格区别”说,更有别于凯尔森的道德和正义问题不能科学地回答的主张。

不仅如此,哈特还进一步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理论。

他指出,新实证主义法学所关心的是为人类的继续生存进行社会安排,而不是为自杀俱乐部进行安排。

〔9〕他认为存在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的行为规则,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它们是:①人的脆弱性;②人的大体上的平等;③人的有限利他性;④有限的资源;⑤人的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

显而易见,哈特的让步,也表现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当代与自然法学相互靠拢的又一方面。

当然,必须指出,哈特与社会学法学的分歧更为明显。

主要表现在对法的定义的理解上。

哈特坚持法是确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和授予权利的第二性规则(又称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并强调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和“法律制度的中心。

”〔纵观哈特的法律思想,可以发现它有如下特征。

第一,以自由主义的道德哲学为基础。

哈特在死刑、人工流产、同性恋等问题上均持较为开明的自由主义观点。

而且,这种自由主义的道德哲学,构成了其学说的哲学基础。

第二,将日常语言分析哲学引入法学。

日常语言分析哲学主张,词并不总是“代表”事物,在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之前,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所以哲学家的主要任务在于阐释对正规社会环境中人们正规言论的理解。

哈特承认道:“我们提出的问题,有很多是关于词的意义的问题。

”“在各类型的社会情境之间或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重大差别通常不是直接显现出来,通过考察相应词语的标准用法,考察这些词语如何取决于具体的社会联系,就可以把握这些重大的差别。

”〔15〕第三,对自然法的靠拢。

二战后自然法的复兴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思潮,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在这一思潮中应运而生的。

他虽然坚持了以往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但是他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却向自然法学迈出了妥协的重要一步。

或许这种妥协使他的理论更趋成熟而接近真理。

第四,哈特的学说是在继承和批判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师承与超越,构成哈氏理论的一大特色。

第五,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精道,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其思想的深刻性也非一般学者可与之比肩。

他的许多思想,如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法律的空缺结构,等等,均以其独特的思想性而步入新境界。

哈特的法律思想,尤其对奥斯丁学说的扬弃,为我们反观某些理论观点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论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沈宗灵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

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 L. Hart,1907~)。

他的主要著作是:《法律的概念》(1961)。

其他有《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和《惩罚与责任》(1968)等。

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新分析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是同从50年代后期开始,以哈特和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Lon Fuller,1902年~1978年)为主要代表的长期论战不可分的。

这一论战的实质是西方法律哲学传统中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

富勒与哈特二人的观点分别代表了两派。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John Austin,1790年~1859年)的老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

尽管哈特的学说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并被公认是战后这一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但他的学说又具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

这一现象也多少说明了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历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法西斯主义的失败,鼓吹“国家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趋于衰落,对法律的价值准则,即正义与道德等,采取不同程度否定或怀疑态度的实证主义法学或新康德主义法学,也有所动摇,而各种形式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兴起。

在这种新的历史形势下,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在战后的主要代表,具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显然是可以理解的。

哈特的学说的另一特征是:它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2)。

哈特将这种哲学运用到法学中来,反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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