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法律的概念哈特

法律的概念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个复杂且广泛的话题,它涵盖了很多方面。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一套规范和原则,用于管理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建立了一个清楚的框架,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得到保护,并为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法律提供了一种方式来处理犯罪行为和不当行为,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通常由政府来负责。
这个机构会通过立法进行法律的创建,通过司法系统来审判和裁决案件,以及通过執法来确保法律的遵守。
这样,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成为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
法律应该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法律还应该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保对任何违法行为的追究都经过公正的程序。
法律的概念涵盖了很多不同的领域。
在刑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在民法方面,法律则处理了合同、财产权和人身伤害等问题。
在行政法方面,法律规范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法律还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根据国家政府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内的人民和组织。
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组织建立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近年来,法律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领域的犯罪和纠纷也在增加,需要对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适应。
同时,全球化也对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国家之间加强合作,以应对共同的挑战。
总而言之,法律是社会运作的基石。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持社会秩序。
法律的概念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涵盖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并且法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无论如何,法律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社会中显而易见。
承认规则

由承认规则展开一、哈特的“承认规则”(一)法律承认规则的含义法律的承认规则是哈特法律规则说的一个核心内容,由于“承认规则”的引入,法体系便有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标准。
当我们说某一法律规则是有效的,那么就是承认了它为该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
所以,哈特认为,承认规则会指出某个或某些特征,如果一个规则具有这个或这些特征,众人就会决定性的把这些特征当作正面指示,确认此规则是该群体的规则,而应由该社会压力加以支持①。
承认规则为其他的规则提供了效力标准,可以说它是一个终极规则。
(二)承认规则地位及授权规则的联系哈特认为规则是法律的要素,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在证明其观点的过程中,哈特列举了强盗命令不是法律的例子,批驳斥了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这种观点,认为命令的事实不一定是法律。
哈特将法体系的中心地位赋予给法律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初级规则就是法律的义务规则,所涉及的是个人必须去做或不可以做的事情,而次级规则则不同,它是授权规则,规定了初级规则被确定、引进、废止、变动的方式以及违规事实被决定性的确认的最终方式。
很多学者在论述法律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时候,总是认为初级规则是第一性规则,而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甚至有些书本在翻译时都将其翻译成“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意味着义务规则是主要的规则,是处于中心地位的规则;而次要规则是第二性的规则,相对义务规则其地位是次要的。
这种说话是对原文的一个误解,Primaryrules和Secondaryrules是哈特原文的内容,对于前者最合适的翻译应当是初级规则,因为哈特在论述这个问题时指出Primaryrules是存在于原初的没有立法机构、法院和任何种类之官职的社会,仅有一些惯习规则的社会结构之中。
由于其相当原始、幼稚,所以存在很多缺陷,诸如不确定性,分散的、效率不高等,所以需要有另一种补救的办法——Secondaryrules。
由此来看,Secondaryrules是关于初级规则本身的规则,如果让其居于第二性,只是副属性的地位,就无法规则初级规则。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课程代码:00265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体现柏拉图早期法律思想的著作是( )A.《理想国》B.《政治家》C.《法律篇》D.《伦理学》2.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本性上最先出现的是( )A.个人B.家庭C.村落D.城邦3.首先由斯多葛提出的概念是( )A.理性B.义务C.权利D.正义4.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 )A.人法B.神法C.人为法D.神定法5.马基雅维里理论比较突出的地方是( )A.把政治与道德紧密联系B.把政治与道德作了分离C.把宗教与道德紧密联系D.把宗教与道德作了分离6.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研究并被称为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 )A.马基雅维里B.奥古斯丁C.阿奎那D.布丹7.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A.洛克B.霍布斯C.杰弗逊D.汉密尔顿8.在卢梭政治理论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概念是( )A.契约B.主权C.公意D.共意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A.康德B.黑格尔C.克饶斯D.萨维尼10.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下列不属于...这个分类的是( )A.内在的义务B.外在的义务C.联合的义务D.集体的义务11.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在自由理念发展阶段上,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 )A.团体B.集体C.市民社会D.理想社会12.不属于...黑格尔国家理念三个环节的是( )A.市民法B.国家法C.国际法D.世界历史13.分析法学真正的奠基者是( )A.哈特B.边沁C.奥斯丁D.凯尔逊14.强调罗马法历史的德国历史法学家是( )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梅特兰15.在梅因心目中最成熟、最有代表性、最具典型性的古代法律是( )A.雅典法B.日尔曼法C.印度法D.罗马法16.萨维尼撰写的被誉为中世纪欧洲法学史的标准著作的是( )A.《中世纪罗马法史》B.《论立法和法理学的当代使命》C.《现代罗马法体系》D.《占有法》17.下列作品中不属于...庞德著作的是( )A.《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B.《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C.《法律史解释》D.《古代法》18.霍姆斯在其演讲《法律的道路》中开宗明义地说,法律是一种( )A.制度B.职业C.事业D.规则19.庞德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 )A.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利益B.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C.国家武力的制裁D.法律的道德基础20.韦伯认为,具有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集体利益相结合特点的是( )A.印度法B.德国法C.中国法D.教会法21.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他根据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提出了自然法的( )A.静态方案理论B.动态方案理论C.实然方案理论D.应然方案理论22.富勒认为,法律是一种( )A.规则B.事业C.职业D.制度23.波斯纳将经济分析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认为( )A.隐私具有终极价值B.隐私是个人的唯一性的价值C.穷人的隐私比富人的更具有经济价值D.富人的隐私比穷人的更具有经济价值24.波斯纳在1989年苏珊诉亚当斯案中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的法律问题是( )A.汉德公式B.比较过失C.成本—效益D.资源—效益25.波斯纳认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是( )A.犯罪成本B.犯罪收益C.准备犯罪的金钱支出D.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对“承认规则”的一些思考

对“承认规则”的一些思考作者:朱伟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承认规则”是哈特法律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是哈特所描述的法律的基石。
“承认规则”包含了规则和事实两个面向,但其本质是实践,由此,“承认规则”便具有了开放性,且不存在效力问题。
哈特不承认德沃金的批评,认为“承认规则”同样可以识别原则,同时又划清了“承认规则”和凯尔森“基础规范”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承认规则基础规范法律体系作者简介:朱伟达,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05-03在《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中,哈特(H.L.A.Hart)构建了一种描述性(descriptive)和一般性(general)的法律理论(legal theory),这种法律理论将法律(Law)或者说法律体系(Legal System)的核心(centre)领域描述为是由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和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相结合而成的规则体系。
初级规则是指科以义务的规则,例如刑法中禁止杀人的规则;次级规则则是指授予权利的规则,例如授予议会修改法律的权利的规则。
次级规则由三种规则组成:承认规则(rules of recognition)、改变规则(rules of changes)和裁判规则(rules of adjudication),分别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三个缺陷:不确定性(uncertainty)、僵化性(static)、社会压力的无效性(inefficiency)。
其中,承认规则与凯尔森的“基础规范(basic norm)”有些类似,但并不完全相同。
承认规则因其重要性可以被称为哈特所描述的法律的基石。
接下来,笔者试图从五个方面来分析承认规则,以期对其有较为全面的阐释。
一、承认规则的本质承认规则的本质问题实质上是关于承认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

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作者:张伟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从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传统理论的批判中,寻找到法律的最一般的特性“义务性”,并以此作为理论的起点,分离并分析了一系列核心的概念,如“习惯”、“规则”、“内在观点”、“外在观点”、“承认规则”、“社会规则”、“法效力”等,逐步建构起精致的社会规则理论(双重规则理论),以对现代法体系提供一个较优越的阐释,澄清人们对法的一般性质的疑惑。
[关键词]哈特;社会规则;双重规则[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6-03一、理论的起点——对原有理论的批判通过对奥斯丁传统命令理论的分析,哈特认为,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理论,固然可以解释刑法的科予义务性和强制性制裁。
但是这一理论模型太过简单,无法阐释现代国家法体系的复杂性,即法律的多样性和法律的连续性、持续性。
哈特在对上述的分析批判中,同时也突显了其新理论的起点:针对命令理论中“制裁”的批判,分析认为法律存在科予义务和授予权力的两种类型的规则,为以后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组成的双重规则理论奠定了基础;针对命令理论中“服从习惯”的批评,区分出“习惯”与“规则”之间的差异,初步引出了“内在观点”和“社会规则”的概念。
(一)法律的多样性法律命令理论认为:“所谓法律,就是主权者或其下的从属者所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
”[1](P25)即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法律只适用于主权者以外的人们;人们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强制性的制裁。
命令理论与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多样性相比,差异十分明显。
首先,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内容有科予义务及制裁的刑法,还有授予人们权力,为人们创设权利和义务提供便利的法律。
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理论虽然与刑法十分类似,却遮蔽了后一种法律的独特类型。
其次,在适用范围上,即使是与胁迫命令理论最为类似的刑法,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接受命令的广大臣民,还包括下达命令的主权者。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
![[读,法律的概念,有感]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3d8edcf75901020206409c26.png)
简述哈特之法理学相关的理论及分析方法——读《法律的概念》有感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创立者。
而他撰写的《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 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是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简练又富于思辨的论著里,哈特从批判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入手,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法律的检验标准和遵守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提出了以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一阶规则、二阶规则和承认规则等为核心内容的规则理论。
并且,哈特还把语义分析之哲学方法、社会学及其他学科的分析方法相糅合, 为我们探寻法律的真谛开启了一扇新窗,为法理学理论及分析研究方法提供了新思路。
一、法律概念的研究内容规则理论(一)法律的内容、存在方式:规则vs.命令关于法律的内容和存在方式的讨论,奥斯汀认为法律就同一于命令,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模式。
而哈特对于此种命令模式则展开了他的批评与论述,其中对法律内容多样性的讨论展现出了哈特的规则理论对奥斯汀命令理论批判的致命一击。
1. 法律内容的多样性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在刑法和部分侵权法中,奥斯汀的命令模式是可以得以验证的。
但是其他法律,比如合同法中签订契约的规则、遗嘱法中订立遗嘱的规则、程序法中规定法院管辖权的规则等,这些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命令理论所无法涵盖或者类比的。
哈特把这些规则称为授权性规则,并将之概括为两种类型: 授予私人权利的规则和授予公共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授予私人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规则是给予行为人得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机会和条件,而非规定行为人必须做或者禁止作为的强制要求;而且,违反此种授权性规则其结果只会使其行为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而不会招致制裁。
在这一方面,授予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授权性规则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等义务性规则存在巨大差异。
2.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以习惯为例:奥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论预设的是,所有的法律来源于审慎的、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活动。
换言之,法律必然表征为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021年整理)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

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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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的全部内容。
英国法学家哈特法律思想研究摘要:在批判奥斯丁的基础上,哈特使英美传统分析法学获得了新生。
伴随着大范围的学术争论,哈特强有力地推动了20世纪后半期英美法理学界的发展,从而被公认为是刚刚过去的20世纪西方法学理论界最有影响的几个人物之一。
本文置哈特于当代西方法学理论多元流变的背景之下,对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律规则理论、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学说进行梳理,以期通过对哈特法律思想的解读,发掘其中有助于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因素。
关键词:哈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的规则理论20世纪50-60年代,西方法律理论界接续19世纪以来长期深层次的多元裂变,各种话语和叙事再次处于为新高度上的全面对垒而激烈的酝酿之中。
在哈特面前,古老的自然法学在经历萨维尼、边沁—奥斯丁等人多方夹击之下的百年消沉之后,历经半个多世纪的缓慢复苏,已然阵容齐整、有大面积反扑之势;迟来的社会法学虽不足百年光景,却是新说奇论迭出,锐气弥足;分析法学派自1861年奥斯丁出版《法理学的范围》,虽在英美正统百年,但今非昔比,亟待维新自强。
对于哈特而言,一方面,不论是自然法学对“内心道德”的追求,还是社会法学对“社会事实”的推崇,根本上都背离了法学研究真正的问题领域,最终导致对法律本身的取消;另方面,奥斯丁虽然正确指出了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有助于对法律在当代社会统治地位的捍卫,但由于奥斯丁对于法律及其内在制度结构的认识存在重大错误,完全停留在奥斯丁的状态,根本无力完成对当下理论挑战的有力回应。
浅谈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承认规则

浅谈哈特《法律的概念》中的承认规则哈特认为能成为法体系基础的社会情景是:承认规则被人们接受,且被用来辨识科以义务的初级规则。
在任何一个接受承认规则的地方,民众和官员就拥初级规则的权威性判准,在现代社会中包括宪法、法案、判例。
在英国法中,成文法优于习惯和判例,这种法律地位的高低不是来自立法权默然的行使,而是来自对承认规则的接受。
在法体系日常运作中,承认规则很少被明确陈述为一项规则,他的存在显示于特定规则被鉴别出来的时候。
鉴别行动可以有法院、官员或者一般人进行,只不过法院的鉴别具有权威性的地位,这也是由规则所赋予的。
下面区分了内外部观点。
在鉴别法体系中的特定规则时,法院和个人都默认使用了承认规则,这是一种内部观点,表明了自己接受承认规则。
持内部观点的人通常会说“法律规定如何”,这叫内部陈述。
这样的语言与持外部观点的人的语言是不同的。
如果一个人从外部记录某个社会群体接受此等规则的,但他自己不接受这项规则,那么他就是持外部观点的人。
他们通常会说“在英国他们认为凡是女王议会所通过的就是法律”。
这叫外部陈述。
哈特认为如果我们能了解内部陈述和外部陈述,以及两者的区别,就能解决很多效力概念的困惑。
效力和实效没有必然的联系,除非该体系的承认规则包含废弃规则的条款。
一个人对法体系内特定规则的效力作出内部陈述,必须建立在这个体系有实效这个外部陈述为真的基础上。
某种理论认为规则的有效就是预测它会被法院执行。
它们忽略了效力概念还有内部陈述的特性,而把它当作具有外部陈述的性质。
法官所说的某项规则是有效的,这是一项内部陈述,这种陈述不是一种语言,而是裁判理由的一部分。
只有普通人所说的一项规则是有效的,这才比较接近预测能衡量法体系内其他规则的承认规则,在某个重要的意义上是终极规则。
在数个判准之间呈现优越或从属关系时,一定有一个是当中的最高者。
在法律理论中,最高的和不受限制的容易混淆,英国的立法者既是最高的又是不受限制的,但像美国那样没有法律上不受限制的立法者的体系中,仍然有一条终极性的承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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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蔡煜法学112版5301111075
摘要
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是西方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分析法学的旗帜,他在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是标志。
在这本著作中,哈特提出“法律规则”的理论,并以此替代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就此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地位,成为分析法学的代表。
关键词:法律规则说、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
哈特在分析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之后,认为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其失败的原因在于:“该理论由于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
”为此,哈特声称,“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新的开端就是哈特的所谓的“法律规则说”——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即所谓的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一、作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法律
规则的概念是法理学科学的关键,“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是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理论的中心。
他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两类法律规则构成的,一类规则被称为“第一性规则”,另一类被称为“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是基本规则,第二性规则是第一性规则的附属,是对第一性规则的修改、废除和弥补。
哈特在这里所讲的第一性和第二性主要是指二者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指第二性规则的地位低于第一性规则。
哈特理论的核心是: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而构成的规则体系。
第一性规则是要求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设定义务,而不管被设定者是否愿意。
第二性规则的主要作用是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而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废除、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第二性规则的主要功能是授予人们以权力,引入或改变第一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它在维持社会秩序之中具有重要作用。
任何社会,不论是原始的还是现代的,其社会结构必须受到第一性义务规则的支持。
反过来讲,在现代社会结构中,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只包含第一性的义务规则,它们必定还要包含第二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力。
第一性规则涉及物质运动和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此外还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二、哈特法律体系中第一性规则的不足与补救
为了论证其法律规则理论的适用性,哈特设想出前法律社会,一种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的原始的社会状态,其中,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群体对自己的标准行为模式的一般态度。
这种社会的调整系统具有明显的缺陷:
第一,不确定性,即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接受和遵守的社会有效规则的范围不确定;第二,静态性,指唯一的第一性规则是静态的,难以适应正在变化的情况;第三,无效性,即分散化社会压力的无效性,指在缺乏仲裁机构下,作为唯一维护义务规则的手段的社会压力过于分散而无法维护第一性规则,致使规则失效、无效。
这种最初、最原始的社会调整系统只包含第一性规则,受其唯一支配,所以前法律社会的三大明显缺陷也就是第一性规则的严重缺陷。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对这种最简单的社会结构形式的上述三个主要缺陷的每一缺陷,其补救的办法就在于以不同种类的第二性规则来补充第一性的义务规则。
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认为是从前法律社会进入法律社会的一步。
因为每一种补救都随之带来了贯通于法律的因素;这三种补救合起来无疑足以使第一性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
”针对三种缺陷所增加的三种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这三种补救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的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一起构成了法律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
为了克服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承认规则通过某种权威方式标明第一性规则的共同特征,从而使社会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够明白该社会第一性规则的范围。
为了克服第一性规则的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改变规则授予群体或个人为使其成员的行为合法而引入新的或废除旧的第一性规则的权力,授权国家机关以立法权力,制定新法、废除旧法;授权私人签订合同、订立遗嘱、转让财产、约定彼此间权利义务,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使得静态的第一性义务规则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调整不断进步的社会生产关系。
为了克服第一性规则的分散化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审判规则授权某个人或某个机构,对特定情况下第一性规则是否被违反的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
审判规则是授权规则,它授予权力而不设定义务,授予法官以审判的权力。
审判规则界定了诸如法官、法院、审判权和审判之类的法律概念。
三、第二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
在上述三种第二性规则中,承认规则具有特殊地位。
正如哈特所言,“一个法律制度的基础不在于对法律上不受限制的主权者的普遍服从习惯,而在于有一个最终的承认规则,它为该制度的有效规则提供了权威标准。
”承认规则是法律体系的最终规则,构成了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他规则的效力取决于对承认规则所设定的检验标准的符合。
“说某一规则是有效力的,就是承认它通过了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检验,因而承认它为该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
我们的确可以简单地说,某一特定规则是有效力的这种陈述意味着它符合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标准。
”承认规则本身不存在效力问题,承认规则是一种事实,它不需要求助于其他规则的承认,其效力不取决于对其他更高规则的符合。
承认规则的理论有助于克服主权者不受法律限制的观念,哈特以“承认规则”的概念代替了奥斯丁的“主权者”的概念,使法律的权威由个人的权威变为一种非人格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哈特[英]:《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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