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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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论:间接路线》的基本原则

《战略论:间接路线》的基本原则

广义动量定理与系统思考——战争、管理学与经济学通论1 2.3.3 《战略论--间接路线》的基本原则正面的原则一、调整你的目的来配合手段。

二、心里永远记着你的目标。

三、选择一条期待性最少的路线。

四、扩张一条抵抗力最弱的路线。

五、采取一条同时威胁敌人几个目标的作战线。

六、保证计划具有灵活性,同时根据情况的可能变化来部署军队。

反面的原则七、当敌人有所戒备时,决不要以你的重量投掷在一个打击之中。

八、当一次尝试失利以后,不要沿同一路线,或采取同一形式再次发动攻击。

从8条格言归纳出的基本真理为:要想成功,有两个主要问题必须加以解决——“颠覆”和“扩张”。

一在实际打击之前,一在实际打击之后;而实际打击本身,却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行动。

除非你先创造出一个颠覆的机会,否则对于敌人的打击不会具有效力;接着除非你能在他尚未恢复之前,即扩张第二个机会,否则你这个打击的效力,也绝不会具有决定性。

所谓间接路线的战略,其目的就是要设法使敌人丧失平衡,以产生一个决定性的战果。

若是一个人沿着敌人所“自然期待的路线”,“直接”地向他的精神目标或物质目标进攻,则产生的常常是负面的结果。

沿着敌人“自然期待的路线”采取行动,结果足以巩固敌人的平衡,因而也增强了他的抵抗力量。

在多数战役中,首先使敌人在心理和物质上丧失平衡,常常足以奠定胜利的基础。

李德·哈特所强调的是使敌人丧失平衡,然后再进行打击。

李德·哈特的间接战略是从反方向来看待战争,他的理论与克劳塞维茨的理论可以组成一个较完整的军事理论。

而克劳塞维茨的会战四原则是战争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战争的目的是要用自己一方的力量来促使敌方屈服的话,那么克劳塞维茨主要强调如何增加自己力量和方法来获得更大的成果。

将敌人这个目标的力量看成是既定的,只是增加自己的力量,来获取最大的成果。

而李德·哈特则是强调如何减少敌人这个目标的抵抗力量,从而使对比之下,我方的力量增大,这样可以取得更大的成果。

法律知识导读(英文)第十四单元 H. L. A. Hart

法律知识导读(英文)第十四单元 H. L. A. Hart
◆ Hart also had a strong influence on the young John Rawls in the 1950s.
Philosophical method • Mainly by analytic, and especially linguistic,
philosophy.
Other work • Causation in the Law (1959, With Tony
Honoré), which is regarded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academic discussions of Causation in the legal context.
•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points of view of law and rules.
◆ A late reply (published as a postscript to the second edition) to Ronald Dworkin, who criticized legal positivism 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1977), A Matter of Principle (1985) and Law's Empire (1986)
Ideas:
• A critique of John Austin's theory: law is the command of the sovereign backed by the threat of punishment.
• A distinction between primary and secondary legal rules: a primary rule governs conduct and a secondary rule allows the creation, alteration, or extinction of primary rules.

试论哈特舍普苏特葬祭庙的政治表达

试论哈特舍普苏特葬祭庙的政治表达

试论哈特舍普苏特葬祭庙的政治表达戴尔巴赫里葬祭庙是女法老哈特舍普苏特为自己所建立的祭祀神庙。

这座神庙不仅是确保她死后的永生计划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她重要的政治表达工具。

神庙分为三层,描绘的场景依据实际的地理位置分布,互相联系,展现了她的战争和贸易功绩,以及与神之间的密切联系。

通过戴尔巴哈里葬祭庙,哈特舍普苏特展示了自己的统治实力,并塑造了自己王位的正统性。

标签:哈特舍普苏特;葬祭庙;政治表达哈特舍普苏特是古埃及第十八王朝的第四位统治者,也是世界史上著名的女性统治者。

她统治时期,大兴土木,建造了诸多著名建筑,开创了古埃及史上新的艺术时代。

戴尔埃尔巴哈里葬祭庙是她为自己所建立的祭祀神庙,也是她的建筑工程中最为出名,最为壮观的一个,被誉为“古埃及无与伦比的遗迹”。

这座葬祭庙不仅仅是确保她死后的永生计划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她展示统治实力、塑造王位正统性的重要政治工具。

戴尔巴哈里葬祭庙,位于底比斯城的西岸。

戴尔埃尔巴哈里是阿拉伯语对此地的称呼,意为“大海修道院”。

葬祭庙由一块低层的庭院和两层较高的平台组成,大量使用了外部柱廊。

三层露台被中间的长坡道分为南北两部分,两边的场景依据实际的地理位置分布,互相联系,形成了和谐的统一体。

一、低层露台神庙的最低一层,由露天的地面庭院和低层柱廊组成。

柱廊描绘了哈特舍普苏特的战争功绩、方尖碑的开采运输以及渔猎场景。

柱廊被中央坡道分为南北两侧,一边分别有两行十一个石柱。

南部的柱廊描绘了发生在埃及的南部的故事。

侧壁上,努比亚之主戴德文手拿绳索系着一列椭圆形锯齿的南部城市,努比亚人的头部从顶部伸出来。

后壁上,从南向北,是哈特舍普苏特方尖碑运输的场景。

两块方尖碑从埃及南部的象岛以及阿斯旺开采出来,用船只运往底比斯。

与此相对的,坡道北部描绘了埃及的北部。

狮身人面的哈特舍普苏特,在这里征服了西亚人。

柱廊北部的中央,是她在三角洲沼泽地区渔猎捕鸟的场景,她还向神献上了雕塑和小牛。

战争的场景在古埃及神庙很常见。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
哈特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命令说进行批判。首先,从法律的多样性方面,他认为除了刑法及其制裁和侵权法 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相似点外,其他法律,像合同法、遗嘱继承、婚姻法,很难用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说来 解释了。因为,这种法律不强加责任和义务,而是通过授予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权利和义务。
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范围方面,法律命令说的实质是命令他人去做某事或是不为某事,但把命令者(立法者) 排除在外,这在专制君主国家或某些民主国家会出现。但哈特认为,现代立法的本质是包括立法者在内的人都要 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哈特提出要用“约定说”代替“命令说”,这是一个在许多方 面比强制命令好得多的模式,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一样,而应该像一个约定的发出者,他行使由规 则授予的权利,通常他作为立法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
再次,从起源方式上,与法律命令说明显矛盾的是习惯。
作品影响
《法律的概念》一书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 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该书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哈特在该书中提出了“法律规则说”,评 析了现代西方法哲学的主要代表性学说的理论,是当代法理学权威著作之一。
法律的概念
1961年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品思想 05 作品评价
目录
02 创作背景 04 作品影响 06 作者简介
《法律的概念》是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著法学著作,于1961年首次出版。
《法律的概念》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书中, 哈特通过评析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而引出了法律的规则说,将法律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 合,并认为这是法理学的关键。哈特还富有启发性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 较客观地分析和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 潮。

法律之内在道德:一种纯粹的愿望道德

法律之内在道德:一种纯粹的愿望道德
便提到 了两种道德 的区分 , 即愿望的道德和 义务的道
德。所谓愿望的道德 ,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 “ 卓越的道 德 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 ” 。而义务的道德则
是“ 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
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不同的只是学者们对于它的概念界
定和理论构建。就像同样是对某一法律体系之中规则的
务去做” 想法的人们 , 是把自己当做群体之中的一份子,
接受了对其作出要求的规则并相对自愿合作地来维持这

哈特教授 自身也在书中明确表示, 关于这一终极规
则命题的提出, 相关的质疑问题层出不穷。虽然, 对此哈
规则的。这是所谓“ 内在观点” 。
如前所述 , 承认规则作为是判准某一法律体系之中
则体系, 这也就势必会导致各类对应不同的承认规则的 存在。即使在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当中, 也会出 现不止一种的承认规则。这必然要求在承认规则的独立
多理论见地之中较为值得关注的命题之一。哈特教授认
为, 人们在非出于 自愿的情况下, 被要求去做出某种行为
之时, 虽然同样是迫于所谓的社会压力而最终实施了该
来中庸得体的观点, 哈特教授甚至作 出了承认规则在属 性上既是法律, 又是事实的推断。这物” 。如此这般的理 由, 无论如
何也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最后 , 关于承认规则的问题 , 笔者还有一点想要说
为: 法律的一般J 法律的公布 ; 性; 非溯及既往的法律 ; 法律
依据哈特教授之前的论述 , 存在于一个法律体系之中的
各项规则 的“ 法效力” 均来 自于相关承认规则的判准 , 即
便是在承认规则之间。那么, 作为终极规则的承认规则 的“ 法效力” 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哈特教授对此作出的回

王位的争夺:《哈姆雷特》的权谋

王位的争夺:《哈姆雷特》的权谋

王位的争夺:《哈姆雷特》的权谋《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最著名的悲剧作品之一,故事围绕着丹麦王国的王位争夺展开。

在这部戏剧中,权谋成为了推动情节发展的重要因素,各个角色为了争夺王位而施展智谋。

本文将从王位的争夺、权谋的手段以及结果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王位的争夺在《哈姆雷特》中,丹麦王国的王位由君主早逝后引发了一系列争夺。

最初的君主,克劳狄斯国王,通过与已故国王的妻子结婚,迅速登上王位。

然而,哈姆雷特的父亲被揭发谋杀后不久,哈姆雷特便成为合法的王位继承人。

这两位人物的争夺使得王位成为了故事发展的核心主题。

二、权谋的手段为了争夺王位,各个角色在《哈姆雷特》中使用了多种权谋手段。

首先,克劳狄斯国王通过政治手段夺取了王位,他借助与已故国王的皇后结婚,巧妙地合法化了自己的统治。

此外,克劳狄斯还派遣罗森克兰兹和吉尔登斯特恩来监视并间谍他的侄子哈姆雷特,以防他成为王位的威胁。

另一方面,在哈姆雷特的权谋中,他采取了伪装和谋杀等手段。

他伪装疯癫,以此来保护自己并追踪并确认叔父的罪行。

此外,哈姆雷特还通过扮演戏剧,揭示了克劳狄斯国王的罪行,暗示了他的父亲被毒杀,从而激起了国王的恐慌和愧疚。

三、结果的影响权谋的结果对于整个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通过权谋手段获得王位的克劳狄斯国王,陷入了内疚和恐惧的困境。

他对哈姆雷特的威胁感到非常紧张,导致他对哈姆雷特的阴谋越发激烈,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此外,哈姆雷特的谋杀行为也对他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他的心灵受到折磨,面对复仇的责任感和道德困境,他陷入了痛苦中。

这种内部冲突最终导致了他自己的悲剧性结局。

此外,王位争夺和权谋也对丹麦王国的国家机构产生了冲击。

政治腐败、动荡和谋杀等事件对整个王国的稳定产生了巨大影响,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

总结:《哈姆雷特》这部悲剧戏剧通过王位的争夺和各种权谋手段展现了人性的复杂性和道德的重要性。

权谋手段成为角色之间相互竞争的工具,他们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各种手段。

问题与主义论战名词解释

问题与主义论战名词解释

问题与主义论战名词解释《问题与主义论战名词解释》问题与主义论战是20世纪上半叶欧洲思想界一场重要的哲学讨论。

该论战集中讨论了有关问题论与主义论两种不同哲学观点的争议。

问题论强调对问题的深入探讨与解决,而主义论则主张对于问题提出一种基于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的解决方案。

下面是对相关名词的解释:1. 问题论:问题论是一种哲学观点,强调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问题的独立存在。

问题论的支持者认为问题是驱动社会历史进步和个人成长的动力,而解决问题可以为人类提供智慧和改变社会现状的手段。

问题论的代表人物包括维特根斯坦和罗素等。

2. 主义论:主义论是一种思想体系,主张通过某种意识形态或价值观来解决问题。

主义论的支持者认为解决问题需要一个基于特定理论或意识形态的框架,这个框架可以指引人们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

主义论的代表人物包括尼采和邓拓等。

3. 辩证法:辩证法是问题与主义论战中一个关键的概念。

辩证法主张对于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思考,包括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来审视问题,并在辩证思维中找到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案。

辩证法的出现有力地推动了问题与主义论战的发展,并对后来的哲学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4. 范畴:范畴是问题与主义论战中常用的概念,指的是理论或观点的基本框架和范围。

范畴可以是对人类生活的一般或抽象的描述,也可以是某个特定领域的概念。

在问题与主义论战中,不同的范畴被用来解释或引导问题的思考和解决。

5. 观念:观念是问题与主义论战中用于描述思想和理论的基本单位。

观念是对问题或现象的思维表示,可以涵盖一定的理论或意识形态。

在问题与主义论战中,不同的观念往往表达不同的立场和价值观。

问题与主义论战名词解释以上述五个名词为主线,尝试梳理了这场论战中的一些关键概念。

这场论战对现代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不仅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问题与主义之间的关系,也促进了理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发展。

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蔡煜法学112版5301111075摘要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是西方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分析法学的旗帜,他在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是标志。

在这本著作中,哈特提出“法律规则”的理论,并以此替代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就此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地位,成为分析法学的代表。

关键词:法律规则说、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哈特在分析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之后,认为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其失败的原因在于:“该理论由于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

”为此,哈特声称,“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新的开端就是哈特的所谓的“法律规则说”——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即所谓的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一、作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法律规则的概念是法理学科学的关键,“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是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理论的中心。

他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两类法律规则构成的,一类规则被称为“第一性规则”,另一类被称为“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是基本规则,第二性规则是第一性规则的附属,是对第一性规则的修改、废除和弥补。

哈特在这里所讲的第一性和第二性主要是指二者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指第二性规则的地位低于第一性规则。

哈特理论的核心是: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而构成的规则体系。

第一性规则是要求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设定义务,而不管被设定者是否愿意。

第二性规则的主要作用是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而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废除、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第二性规则的主要功能是授予人们以权力,引入或改变第一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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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初,由于社会法理学的崛起,西方法哲学曾经活跃过一段时间。

但是,由于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和此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把学者们的注意力转向经济、战争和其他社会问题上。

由于在战争期间各国政府普遍加强了对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限制,由于行为主义笼罩着法学,削弱了法学是科学的观念,使得法哲学同政治哲学一样,处于“休眠状态”,“看上去就要消灭”⑴。

这种情形在战后又持续了十多年。

但是,从30年代后期以来,法哲学又开始振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竟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战后,西方法哲学由萧条走向繁荣,直接的原因是法哲学界连续不断的论战。

从50年代到70年代,西方法哲学界接连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和学术争论。

其中已载入西方法学史册的有三次,即哈特/福勒论战、德富林/哈特论战和德沃金/哈特论战。

哈特/福勒论战发生在五十年代后期。

论战的主题是法和道德、“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是否可以分离,或者说法和道德有无概念上或逻辑上的必然联系。

1957年4月,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⑵应邀到美国哈佛大学讲演,题目是《实证主义和法与道德的分离》。

哈特在讲演中,一方面为边沁、奥斯丁以来将法与道德、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对法的分析和对法的评价分离的实证主义传统辩护,另一方面批判美国和德国的法学家对这一传统的批判,维护“恶法亦法”的信条。

针对哈特的讲演,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⑶撰写了《实证主义和对法的忠诚—答哈特教授》,批判分析实证主义传统,强调道德是法律秩序的基础以及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说明了法和道德、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不可分离的理由。

1958年,《哈佛法学评论》同时刊登了哈特和富勒的论文。

本来,随着纳粹政权的出现,人们就重新严肃地思考法和道德的关系,尊重和遵守法的义务以及反抗不正义的法的政治道德问题,因此,哈特和富勒的论战很快发展成为整个法学界的论战。

西方著名的法哲学家无不直接或间接地卷入了论战。

这场论战实际上是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论战,它促进了分析法学的更新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德富林/哈特论战紧接着哈特/富勒论战。

这场论战是围绕着运用法律强制实施道德(即所谓“法的道德强制”)的合理性及其限度问题展开的,起因是英国议会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报告”。

在英国,同性恋和卖淫一直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但在50年代初期,社会上围绕着同性恋和卖淫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发生了一系列公开的争论。

这些争论引起了议会和政府的关注。

1954年,议会决定以议员沃尔芬登为首组成“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简称“沃尔芬登委员会”(Wolfenden Committee),去研究这两种行为是否应作为犯罪处罚,并就此提出法律改革意见。

1957年9月,该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建议改革有关同性恋和卖淫的刑法。

建议包括:(1)废除制裁同性恋的刑法;(2)不把卖淫作为犯罪惩罚,但应通过立法,禁止公开卖淫。

该委员会对它的建议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其中有两点特别引人注意:第一,法律的作用是维护公共秩序和体面,保护公民免受侵害。

如果成年人是私下而且是自愿地同性恋,就不存在公共秩序和体面问题,因此,法律不应当惩罚同性恋。

第二,必须留有法律不介入的私人道德和不道德的领域,应当给予个人就私人道德问题作出选择和行动的自由。

干预公民私人生活或试图强制特殊的行为模式,对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来说,并非必要。

沃尔芬登委员会的报告在英国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论战的主角分别是德富林⑴(保守派)和哈特(自由派)。

德富林猛烈抨击沃尔芬登委员会的报告,认为社会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是共同的或公共的道德观念把单个人连结成为一个社会。

对于社会的存在来说,共同的道德象有组织的政府一样必需。

一旦共同的道德的这一社会纽带松弛,社会就会崩溃。

在道德领域,是不存在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之分的,划定私人道德的领域从而限制法律惩罚不道德行为的范围,如同限定国家镇压叛国罪的范围一样荒唐、错误。

哈特批判德富林的观点,指出社会应当允许“道德实验”。

一个社会现有道德的变化并不必然威胁社会的存在,断言公共道德的任何变化都会危害社会的存在,如同断言一个人的出生或死亡会影响社会的存在一样荒谬。

他主张,应在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之间划一定界限,反对法律不适当地干预私人的道德生活。

由于这场论战涉及法的作用是什么、道德的作用是什么、如何确定社会的共同道德或公共道德、究竟有无法律不应干涉的私人道德王国、公共谴责是否足以构成把某种行为作为犯罪惩罚的理由、自由和法律的关系、自由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⑵等法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因此很快就越出了英国国界,吸引了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哲学家、社会学家、宗教界人士参与论战,推动了法哲学研究的深化。

德沃金/哈特论战是由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德沃金⑶60年代中期对支配英美法理学长达一百多年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发起全面攻击引起的。

德沃金认为,以哈特为代表的现代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规则模式论,它把法律看作由第一性义务规则和第二性授权规则组成的规则体系。

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由一个总的最终的标准确认的,由这个社会为着决定什么行为应受公共权力的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这批规则就是法律的全部。

因此,在决定疑难案件时,法官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说,他必须从超法律的标准中得到指南。

只有规则才能设定义务,公民所享有的也只能是由规则确定的权利。

德沃金坚决反对规则模式论,指出在一个法律制度中,除了规则之外,还有原则(为社会秩序所承认的正义和公平的普遍原理)、政策(有关社会经济、政治或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目标的政治决定)。

因此,当法官处理无规则直接规定的疑难案件时,他们必须遵守原则、政策等,根本不存在也不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如果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必然危及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这一民主政治的公理,又必然毁坏不得溯及既往地适用“新”法这一法治原则。

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引起了实证主义者的反批判,终于发展成为有众多法学家参加的论战。

这场论战涉及到法的性质、法的渊源、司法推理、自由裁量权、法的存在和统一基础、民主和法治等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战后西方法哲学界水平最高的一次论战。

上述三次论战,一方面使法学家更加注重法律实践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法哲学理论问题,注重对法律现象的本质思考;另一方面吸引了众多的哲学家、政治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等加入到法哲学家队伍。

在这些论战中,老一代法哲学家(如富勒、哈特、罗斯⑴等)的理论趋向成熟,年轻一代法哲学家(如德沃金、拉茨⑵、莱昂斯⑶等)脱颖而出。

在这些论战中,一批被誉为“经典的”法学著作,如哈特的《法的概念》(1961年)、富勒的《法的道德性》(1964年)、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德沃金的《认真看待权利》(1977年)先后问世,同时还出现了一大批很有学术价值的著作和论文集。

在短短二十年间,出现这么多法哲学大师,这么多法哲学名著,这在西方法哲学史上实属少见。

二、视野开阔,法哲学与其他学科互相渗透西方法哲学传统上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法的理论”(theories of law)和“关于法的理论”(theoies about law)。

“法的理论”涉及法的内在方面,它所研究的是法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各种关系、法的概念、法的方法,为法的制定、整理、编纂、执行和适用提供指导。

“关于法的理论”涉及法的外在方面,它所研究的是法和其他社会现象乃至自然现象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语言、逻辑、科学技术、自然环境等的关系。

战后西方法哲学的一个明显特征是,法哲学不断开阔视野,“关于法的理论”的比重不断增加。

现在的情况是,法哲学虽然仍然探讨法的形式或渊源、法的概念、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法的内在方面”的问题,但却越来越注重与法律和法学有关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科学、逻辑、哲学问题,在更加广阔的基础上研究法律,涉及面日趋多面化。

因此,法哲学同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逻辑学、哲学等互相渗透,出现很多重合面。

例如,为了确立评价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正义标准或价值准则,法哲学同伦理学部分重合;在描述作为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这一要素的法律制度的活动方式和社会效果方面,法哲学同社会学部分重合;在论证公民的守法义务(公民是否应当服从法律)和反抗非正义法的政治责任(公民为什么必须和采取什么手段反抗非正义法)方面,法哲学同政治哲学和伦理学部分重合;在分析和解释法律的概念,解决有关证据和程序的认识论问题以及法律的“存在”和“统一性”等方面,法哲学以哲学为指导并同哲学有部分重合;在解释法律推理的性质和方式方面,法哲学同逻辑学和修辞学部分重合;在探讨经济对法律的影响和法律的经济效益方面,法哲学同经济学部分重合,等等。

因为一系列法哲学问题是法哲学和其他学科的双边或多边问题,所以对法哲学的研究,就不仅仅是职业法学家的事情,而越来越多的政治学家、哲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逻辑修辞学家关心法哲学,同时成为法哲学家,有些还是著名的法哲学家。

例如,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尔斯⑴、伯克利加里福尼亚大学社会学教授塞尔茨尼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John Austin,1790年~1859年)的老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

尽管哈特的学说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并被公认是战后这一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但他的学说又具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

这一现象也多少说明了新分析法学派形成的历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法西斯主义的失败,鼓吹“国家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趋于衰落,对法律的价值准则,即正义与道德等,采取不同程度否定或怀疑态度的实证主义法学或新康德主义法学,也有所动摇,而各种形式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兴起。

在这种新的历史形势下,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在战后的主要代表,具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显然是可以理解的。

哈特的学说的另一特征是:它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2)。

哈特将这种哲学运用到法学中来,反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

他的主要著作《法律的概念》,也就是运用概念和语言分析法来分析法律这一概念,从而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学说。

一、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哈特反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掌握主权者对在下者如何行为并以威胁(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

他认为法律是—种规则,而法律规则的一个特色是它可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

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旧的主要规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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