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富勒,事实]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哈特与富勒论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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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

强世功: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

强世功: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2007年1月18日04:48 新闻中心(阅读:2514次)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强世功问题与方法被称为"辉煌的纪实文献"的《纽伦堡大审判》[1]的第三十五页,记录了疾恶如仇的检察官杰克逊和猎狗一般敏锐的检察官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在起诉纳粹战犯时所面临的困境:"杰克逊问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如果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是,他们只不过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那该怎么办。

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说,这种理由不能成立,否则所有的起诉案子都将要崩溃。

希特勒手下的德国人依据'领袖原则'行事,在'领袖原则'的概念里,领袖有绝对的权威。

元首怎么命令,他的下属就怎么执行。

这些下属的命令,更下级的人也必须执行,一级一级由上而下,形成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如果允许被告用'上级命令'的理由辩护,那么,他们就只能给希特勒定罪,而希特勒已经死了。

"然而,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的这种回答并不能排除杰克逊更深的焦虑,在该书的第三十三页,出口成章的杰克逊让秘书艾尔斯小姐记录下了他的困境:"他说,他们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平息有关他们正在制定时候制造一种由追溯效力的法律的批评。

古罗马人说过:没有法律就谈不上罪与惩。

很显然,纳粹分子进行了赤裸裸的侵略,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

但是,他们犯了哪些法呢?检察官可以援引哪部法律,哪部法典的哪一章、哪一条呢?"这的确是一个问题,不过,在"伤感而庄重"的开庭审判场面中,"沉着镇定"的杰克逊交替使用了伊丽莎白、斯宾塞以及格拉德斯通风格的演讲术,将这种内心的焦虑打发得无影无踪:"法官先生们,我们荣幸地进行历史上第一次对破坏世界和平罪行的审判,为此肩负这重则大任。

我们要谴责和惩罚的罪行是经过如此精心的策划,是如此的恶毒,是具有如此的毁灭性,以至文明对之不能放任不管,因为如果这些罪行在今后重兴,文明将不复存在。

哈特与富勒之战

哈特与富勒之战

“哈特—富勒”论战的回顾与思考庄慧娴(班级:2013级法学研究生学号:20132203135)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论战。

两人各自提出核心命题:哈特的命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

而法律与道德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法律只不过是表现为法律形式的那部分道德,并且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人们能达成道德共识,道德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

关键词:哈特富勒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分界线在哪里?犹如“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在西方法理学界被长期予以关注和讨论。

20世纪中叶,西方法学界发生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学术论战,交战的双方分别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主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哈特-富勒”论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仅指哈特与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书面交锋。

即二人于1958年发表在该杂志第71卷第4期上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

但在广义上,其时间跨度则长达10余年之久。

①这场论战的硝烟早已褪去,但两位法理学巨擘在西方法学界掀起的涟漪却久久不能平息。

它留给后人这样一个印象: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 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原则,否则将不能称其为规则。

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②本文试图通过解析这场论战所包含的的实质内容探讨其对现代法治实践的意义。

一、哈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哈特在《实证主义及其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以重述法学史上被他归入实证主义阵营的一系列法学家,特别是边沁与奥斯丁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立场和态度的方式,进一步重申了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 即“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与应该是这样的法的分离”。

富勒与哈特的论战

富勒与哈特的论战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恶法是不是法”的讨论谈起030212008088 08化学张晋玮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人们辩论的话题。

本文拟就富勒与哈特的争论开始,回顾苏格拉底之死,纽伦堡审判和德国的告密案,对“恶法是不是法”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

笔者基本同意哈特的观点,并对他的说法有一些自己的补充。

关键词:恶法法律与道德道德的“道德性”正文:一.历史背景二战结束后,在联邦德国,曾有这样一个著名的合法的道德恶行案件: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

1944年,她为了脱离其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

结果,根据1934年纳粹政权的一项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

1949年,这位妇女在联邦德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

这位妇女辩解说,她向当局告发其夫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

她的丈夫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

但联邦德国的法院坚持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令,由于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另外,被告并不是心怀义务去告发,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卑鄙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一切正直的人良知和正义感。

最后,法院以这些论点为理由判处被告徒刑①.这个案件被如此审结,但是有关与此的讨论却远远没有结束。

无独有偶,世界瞩目的纽伦堡审判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被称为“辉煌的纪实文献”的《纽伦堡大审判》的第三十五页,记录了疾恶如仇的检察官杰克逊和猎狗一般敏锐的检察官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在起诉纳粹战犯时所面临的困境:“杰克逊问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如果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是,他们只不过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那该怎么办。

”②为此,法学家哈特与富勒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这场争论又被称为分析实证法学派与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强强对话。

其中心内容可以做如下概括: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什么关系。

二.恶法与法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从它的另一个表现形式谈起,那就是:恶法是不是法。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上)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上)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上)问题与方法被称为“辉煌的纪实文献”的《纽伦堡大审判》的第三十五页,记录了疾恶如仇的检察官杰克逊和猎狗一般敏锐的检察官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在起诉纳粹战犯时所面临的困境:“杰克逊问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如果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是,他们只不过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那该怎么办。

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说,这种理由不能成立,否则所有的起诉案子都将要崩溃。

希特勒手下的德国人依据‘领袖原则’行事,在‘领袖原则’的概念里,领袖有绝对的权威。

元首怎么命令,他的下属就怎么执行。

这些下属的命令,更下级的人也必须执行,一级一级由上而下,形成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如果允许被告用‘上级命令’的理由辩护,那么,他们就只能给希特勒定罪,而希特勒已经死了。

”然而,马克斯韦尔-法伊夫爵士的这种回答并不能排除杰克逊更深的焦虑,在该书的第三十三页,出口成章的杰克逊让秘书艾尔斯小姐记录下了他的困境:“他说,他们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平息有关他们正在制定时候制造一种由追溯效力的法律的批评。

古罗马人说过:没有法律就谈不上罪与惩。

很显然,纳粹分子进行了赤裸裸的侵略,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

但是,他们犯了哪些法呢?检察官可以援引哪部法律,哪部法典的哪一章、哪一条呢?”这的确是一个问题,不过,在“伤感而庄重”的开庭审判场面中,“沉着镇定”的杰克逊交替使用了伊丽莎白、斯宾塞以及格拉德斯通风格的演讲术,将这种内心的焦虑打发得无影无踪:“法官先生们,我们荣幸地进行历史上第一次对破坏世界和平罪行的审判,为此肩负这重则大任。

我们要谴责和惩罚的罪行是经过如此精心的策划,是如此的恶毒,是具有如此的毁灭性,以至文明对之不能放任不管,因为如果这些罪行在今后重兴,文明将不复存在。

因胜利鼓舞和被伤害刺痛的四大国,停住了复仇之手,自愿地把俘获的敌人交给法律审判。

这是强权对公理已作出的最有意义的一种赞颂。

”这段话就印在该书的第一百三十九页。

当然,法庭上打动人心的修辞术仅仅掩盖了杰克逊内心的焦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修辞术本身就可以化解这样的焦虑。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精选公文范文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陈远寅,政治学院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

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精选公文范文-------------------------- 精选公文范文--------------- 协调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 legally unjustified ” and “ reasonable unlawful two explored the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 精选公文范文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gress in resolving conflict in.Key words :Law;Morality;Conflict;Reason;Coord ination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法律及道德的含义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与道德三次论战

法律与道德三次论战

一、历史背景概述法律与道德三次论战的背景——二战结束后审判纳粹分子问题引发的思考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联邦德国的司法机关审将要审判纳粹政权的战争犯、法西斯间谍、告密者等罪犯的罪行。

其中的一个案例,被告原是一名德国军官的妻子,,她为了脱离丈夫,竟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在休假时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纳粹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纳粹政权的一条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

后这位妇女被联邦德国法院指控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

而她也以相同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她向当局报告其夫的罪行是依法进行的,她丈夫被判刑也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

这一案例是典型的合法的道德恶行案件,也就是说行为在法律上被肯定的,但却被道德所否定。

下一个案例恰好相反:道德上被肯定的行为却未得到实在法的首肯:埃希曼案件。

屠杀无数犹太人的纳粹军官埃希曼在15年后被发现在阿根廷隐居,以色列政府支持追踪埃希曼的人将其诱拐至以色列并对其审判,而阿根廷指责以色列侵犯其领土主权,要求把埃希曼送回阿根廷,并追究诱拐者的责任。

以色列拒绝了阿根廷的要求,其理由是不能以道德上的理由破坏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及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

从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实务中法律与道德的一种纠结难缠、引人深思的关系问题。

法律不单单道德要求的反映,甚至有时道德与法律是根本对立的。

在这里就引发了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三场论战。

二、三场论战当代西方重要的法理学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探讨这一热点话题,卷入这场论战。

这些争论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三大论战:哈特和富勒的论战;哈特与德富林的论战;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

1.纳粹的案例,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的学者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就引发了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此次论战的内容被学者称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一个难题。

此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法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认为法律是有道德性的,法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是指法的实体目的或理想,“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的有关程序方面的原则或法治原则。

哈特与富勒论战

哈特与富勒论战

法理学为什么必须思考法律与道德?——《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读后2006-04-04 12:27:18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中国法律哲学临界丛书]对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可以回溯到苏格拉底就义前与弟子的最后对话中,此后法律与道德的对话就不绝如缕地在我们的耳边响起。

最近一次盛会当属20世纪后叶以哈特与富勒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间的争论。

关于这场争论的学术产出已经汗牛充栋,眼下这本薄薄的小册子的价值在哪里呢?作者曰:“方法。

”与他以往的学术路径一致,作者坚持了一种知识考古的进路,即追问“为什么法理学必须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于是我们要考察“这种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是如何被…问题化‟的,又是如何不断地将各种具体的现实问题卷入到这个问题工厂的生产机器中”。

这种对于问题本身的问题意识是国内主流研究所欠缺的,但它却是重要的。

如果我们只看到剧场上的演出而忽视了剧场本身,我们就无从认识到台前和台后、理论与现实的区别与联系。

正是新手法用旧材料做出新菜肴。

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拉德布鲁赫的理论上——那种所谓的复活的自然法,则我们远没有认识到问题的所在,更遑论真正解决问题。

它注定只是过渡性的应急之举;甚至可以说,它是用纳粹的逻辑完成了反纳粹的任务。

知识考古的方法使作者的视界不但超越了这种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简单化的“鸵鸟战术”,更超越了理论的层面而将其与生产理论的实践联系起来。

于是作者得以从容回顾世俗国家的兴起以来的历史,正是这造就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新的紧张,构成了现代法律兴起的政治背景。

以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学者对此做出的批评,无不是对时代的一个回答。

因此,作者在“异”中看到了“同”。

法律实证主义从没否定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但它不是通过否定法律本身,而是试图“以可操作的方式教导人们如何不服从在道德上恶的法律”。

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观念也远离了传统的拉德布鲁赫意义上的自然法,它注重的服从于法律的目的的“法律内在道德”并没有包含什么实质性的内容。

由_哈富论战_看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必要性_从_怨毒告密者案_谈起

由_哈富论战_看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必要性_从_怨毒告密者案_谈起
富勒也反对拉德布鲁赫从法律不能称为法律,因为纳粹分子为 了实行独裁统治和迫害,经常无视法律——哪怕是其自己颁布的 法律,或者经常利用溯及既往的法律,纳粹法律根本不具有法律 的内在道德性,因此根本不能称其为法律。⑤
富勒在此提出了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全新的理论观点,就是法 律的内在道德。富勒区分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法律的
一、告密者案:争论之起源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是围绕“怨毒告密者案”展开的,该案的大 概情况是:二战中,一位德国军官在探望他的妻子时,在家中表达 了对希特勒政府、希特勒以及其他纳粹领导人不满的言论。而在 此时他的妻子已经与他人有婚外情,正想趁此除掉他。故在他离 开不久,他的妻子便向纳粹当局报告了他的言论,从而导致其夫 被按纳粹的法律处以死刑。在纳粹战败后,这名妇女因使其丈夫 入狱而遭到审判。尽管这位妇女申诉说自己是依法行事,仍于 1949 年被联邦德国法院处以徒刑。 哈特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认识纳粹政权所颁布法令的 效力,但这里存在着法律在道德上的困境: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无论是富勒所主张的结合说,还是哈特 所主张的分离说,二人都立足于法律本身,都站在了共同的立场 之上,就是——忠于法律。哈特并不否认法律中存在道德因素, 但是应当严格区分“应然法”和“实然法”,只有把带有主观价值因 素的应然法从法律现象中分离出去,才能为法学提供一种以事实 形态出现的具有客观性的研究对象,也才能以科学的方式对法律 进行研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科学性,看 重的是确定性所带来的可遵循、可预期、可操作性,警惕的是自然 法思想可能带来的随意性、不可预期性, 但是,不可否认,这样做 也会导致法律的僵化、滞后、不灵活,甚至是实质正义的丢失。富 勒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但是富勒所看重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 性,也就是说富勒更注重在法律的程序层面上具有道德性。富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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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哈特与富勒论战探讨
一、哈特与富勒论战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首先是以论文的形式共同出现在1957 年第71 期的《哈佛法律评论》,哈特的《实证主义和法与道德的分离》是其在哈佛大学所做的学术演讲,富勒的《实证主义和对法的忠诚:答哈特教授》是对这次演讲的回应。

哈特在演讲中坚定地区分法律与道德,主张恶法亦法富勒批判分析了实证主义传统,认为道德可以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法律与外在的义务道德具有相当的亲缘关系,与内在道德具有必然的联系,但不与愿望道德发生联系,因此要理性地确定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1961 年,哈特写了《法律的概念》一书,作为对富勒的回应。

哈特在此书中指出法律是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的效力来自于其内部的承认规则,而不是外在的道德。

同时,他也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做了妥协,提出了法律体系中存在最低限度自然法。

1964 年,富勒则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作为再次的回应,他分析了法律所应具有的8 种内在道德,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主张。

这次论战被认为是20 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促成了新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形成,并拉开了当代西方法哲学蓬勃发展的序幕。

二、论战的问题与焦点
(一)法学研究的实然与应然之争
哈特认为法律研究只有采用概念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分析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然的法,其任务在于描述法律并使法律概念更清晰,只着眼于法律的语义分析,摒弃价值判断。

哈特指出,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在概念上混淆了法的实然与应然。

传统自然法学派共同认可的是存在一种超越于实定法之上的普遍永恒的高级法,所有的人定法都要与之符合,否则丧失法律效力。

但是这种类似于自然规律的应然观念,对实定法的要求有内在的逻辑矛盾。

因为遵循此逻辑的实定法不可能破坏应然法,应然法既然类似于自然规律是必然的,那么说科学家所发现的法则能不能被破坏,那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星辰违反那描述其规律运动的科学法则,那么这些法则并没有被破坏,而是失去了法则的头衔,必须重新建构。

自然法的这种内在逻辑缺陷,容易消解法律的批判可能性,自然法没有为实定法提供外在批判的客观标准,会产生这样的危险,现存的法律可以取代道德作为行为的最后标准而逃避了批判。

富勒从实然与应然统一的基点出发,认为法律的价值就是实现法律背后所体现的基本伦理道德、民族习惯等。

如果没有应然观念就无法理__解实然的制度。

在富勒看来,如果我们不能理解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应然目的,就无法理解法律规则本身。

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将我们置于规则起草者的位置上,以便知道他们认为应当是什么。

正是按照这个应当我们必须来决定规则是什么。

富勒指出,实证主义所说的描述的任务,其本身已经不自觉地表达了一种理想或者应当,因为描述不仅仅是对一些经验材料的简单反映,而是指出人类努力的方向,否则实证主义进行抽象或者分析就没有了意义或者目的。

富勒实际上表现出了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内在张力,二者虽有区别,但骨肉相连。

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妄图撇开价值只谈事实,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

富勒还从社会常识上对哈特所坚持的法律科学的方法论进行批评。

因为在常识或者经
验里,我们很难区分法律与道德或伦理习惯等。

法律必然会体现与道德的一致性。

这种区分实际上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努力分析的结果,只有在科学抽象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技术的意义上才是可能的,而在人们的经验或常识中是无法区分的。

三、论战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在概述两位法学家的论战后,本文将根据其焦点来讨论它对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对处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的启示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界限的争论,他们并没有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只是在两者联系的方式上产生了分歧。

哈特认为道德应与整体的法律秩序相联系,而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只有整体的法律秩序违背了道德,才能称为恶法,才能导致法律无效。

富勒认为存在直接与法律规范相联系的道德规范,如果法律失去了这些道德品质,则其根本就不能被称作法律,法律规范的效力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了道德,既包括义务道德也包括内在道德。

哈特的观点更倾向于形式法治的立场,在某些法律规范虽然违反道德的情况下,但只要整体的法律秩序是符合道德要求的或者是整体上是可以接受的,仍然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富勒的观点更倾向于实质法治的立场,即任何违反内在道德的法律规范都是非法的。

笔者认为,法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辅相成的结果,我们既要重视对当下法律秩序的遵守,也要对某些立法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反思。

形式法治提倡的是一种守法的公民精神,而实质法治提倡的是一种立法的道德精神。

哈特强调了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要具有苏格拉底般的公民精神,才能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富勒强调了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有批判反思的道德精神,使得制定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

(二)法学研究的实然与应然之争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启示
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更关注实然层面的研究,无论是法教义学或者是社科法学,都摒弃对法律的价值判断,要么以规范为对象只做文本的教义学研究,要么采取多元的视角做跨学科的实证研究。

笔者认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都是现代实证主义方法论传统的产物,它们都不考虑法律规范背后的道德伦理价值,因此对它们的过分强调会导致法律至上主义,加之法律的本质就是权力,就可能导致权力至上的观念。

建设法治国家,但不能建设因过分信赖权力而被异化的国家,法治国家应当有其终极关怀,法治生活应当是有价值和意义的生活。

西方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就没有出现过单一的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必然是多元的。

例如三大法学流派就是事实的、价值的、规范的分析方法。

最早对西方法治做出贡献的是自然法学派,在启蒙运动时期,自然法学派,在推动王在法下这一法治的核心观念,发挥了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如果要在中国实行良法之治,首要的任务是开展一场以自然法学为核心的启蒙运动。

这种自然法学并不是照搬西方语境下的自然法学,它主张要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看待中国的法治现实,要传播永恒正义原则的信念,并对法治现实做深刻的批判。

如果只停留在对复杂的法治现实做实证研究的层面上,我们永远无法形成中国所特有的法治理念。

只有对整个法律建筑的基础进行深刻的探讨,才能为现实的法秩序提供理性赞同的基础。

这些探讨集中在对人性、正义、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上,扎实地做好基础理论研究,不盲从西方前沿研究方法。

当然,自然法学的研究方法,只是中
国法学研究的一个方面,也不应忽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重要作用。

通过法学的实证研究,使正义的理念能够融贯的体现在法律规范之中,使法律规范本身就体现某种价值,例如公开性、清晰性、自洽性,使得形式正义得到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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