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法律的概念哈特

法律的概念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个复杂且广泛的话题,它涵盖了很多方面。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一套规范和原则,用于管理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建立了一个清楚的框架,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得到保护,并为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法律提供了一种方式来处理犯罪行为和不当行为,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通常由政府来负责。
这个机构会通过立法进行法律的创建,通过司法系统来审判和裁决案件,以及通过執法来确保法律的遵守。
这样,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成为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
法律应该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法律还应该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保对任何违法行为的追究都经过公正的程序。
法律的概念涵盖了很多不同的领域。
在刑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在民法方面,法律则处理了合同、财产权和人身伤害等问题。
在行政法方面,法律规范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法律还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根据国家政府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内的人民和组织。
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组织建立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近年来,法律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领域的犯罪和纠纷也在增加,需要对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适应。
同时,全球化也对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国家之间加强合作,以应对共同的挑战。
总而言之,法律是社会运作的基石。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持社会秩序。
法律的概念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涵盖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并且法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无论如何,法律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社会中显而易见。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 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2—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简略版1

2002年—2011年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2002年04月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史探讨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2.法律整体性是指:是德沃金《法律帝国》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既不是人们一致的意见,也不是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法律原则以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事业。
3.自然状态:是洛克《政府论》的观点,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绝不是放任的状态,因为人们共同地接受自然法的约束。
2003年4月名词解释1.《理想国》是柏拉图的著作,全书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
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题,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恒法(奥古斯丁)是指神的意志的体现,是永恒的、公正的;是普通适用于人和生物的法律,它是神意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也适用于因时因地制宜。
3.人民主权是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制度,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亦即主权是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这种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和主权至上的,人民主权的结果是导致直接民主的共和国。
2003年04月简答题:1.简述洛克的分权理论。
(1)、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洛克是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人。
(2)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3)洛克的对外权和行政权几乎是联合在一起的,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
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

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作者:张伟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从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传统理论的批判中,寻找到法律的最一般的特性“义务性”,并以此作为理论的起点,分离并分析了一系列核心的概念,如“习惯”、“规则”、“内在观点”、“外在观点”、“承认规则”、“社会规则”、“法效力”等,逐步建构起精致的社会规则理论(双重规则理论),以对现代法体系提供一个较优越的阐释,澄清人们对法的一般性质的疑惑。
[关键词]哈特;社会规则;双重规则[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6-03一、理论的起点——对原有理论的批判通过对奥斯丁传统命令理论的分析,哈特认为,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理论,固然可以解释刑法的科予义务性和强制性制裁。
但是这一理论模型太过简单,无法阐释现代国家法体系的复杂性,即法律的多样性和法律的连续性、持续性。
哈特在对上述的分析批判中,同时也突显了其新理论的起点:针对命令理论中“制裁”的批判,分析认为法律存在科予义务和授予权力的两种类型的规则,为以后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组成的双重规则理论奠定了基础;针对命令理论中“服从习惯”的批评,区分出“习惯”与“规则”之间的差异,初步引出了“内在观点”和“社会规则”的概念。
(一)法律的多样性法律命令理论认为:“所谓法律,就是主权者或其下的从属者所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
”[1](P25)即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法律只适用于主权者以外的人们;人们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强制性的制裁。
命令理论与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多样性相比,差异十分明显。
首先,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内容有科予义务及制裁的刑法,还有授予人们权力,为人们创设权利和义务提供便利的法律。
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理论虽然与刑法十分类似,却遮蔽了后一种法律的独特类型。
其次,在适用范围上,即使是与胁迫命令理论最为类似的刑法,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接受命令的广大臣民,还包括下达命令的主权者。
内观哈特epub

内观哈特epub摘要:1.哈特的概述2.内观哈特的意义3.哈特的理论贡献4.哈特的著作与影响5.哈特的评价与争议正文:哈特(H.L.A.Hart)是20 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他的全名是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生于1907 年,逝世于1992 年。
他曾在英国牛津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并被认为是20 世纪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哈特的法学理论主张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他的理论贡献对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内观哈特是指从内部去理解和分析哈特的法学理论。
哈特的理论主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括:首先,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这种规范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中。
在他看来,法律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哈特提出了“规则体系”的概念,认为法律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的体系,这些规则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哈特还关注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他主张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法律并不必然要求人们遵循道德规范,但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哈特的理论贡献对法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关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观点,使得法学研究从关注法律现象转向对法律本质的探究。
此外,他的规则体系理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使得法律研究更加系统和严谨。
哈特的著作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和道德》等,这些著作对当代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尽管哈特的理论贡献受到了广泛的赞誉,但他的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批评他的理论过于抽象,忽略了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此外,他的法律和道德分离的观点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紧密联系的,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进行研究。
总之,哈特是一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学家,他的内观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他的法学理论和贡献。
哈特的规则理论

哈特的规则理论
江启疆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一、法律——规则构成说(一)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从极其复杂的社会事实中抽象而出的,这是英国法哲学中分析实证主义的一个共同信条。
坚持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的结果使他们作出这样的区别:法律是什么是一回事,它通过社会事实的考察而发现;法律应该是什么是另一回事,它通过运用道德规则而发现。
对这两个普遍原则,哈特和古典分析实证主义持同一看法。
【总页数】11页(P13-23)
【作者】江启疆
【作者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及其局限性 [J], 陈述文;韩杰
2.论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 [J], 张伟
3.霍布斯式的哈特——以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重构规则理论 [J], 张国旺
4.独立于内容的理由与哈特的规则理论——一个批判性的分析 [J], 危文高
5.从二阶规则到规则丛——对哈特法理论的一种描述社会学延伸 [J],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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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读后感一、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交锋回眸经典历史时刻———二战, 德国纳碎决然地把人权、平等、自由的价值从立法中摒弃, 于是引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激烈交锋。
战后的纳碎犯面对审判时, 称其行为均有法律、政令、军令等依据, 罪从何来?面对此棘手问题, 自然法学派提出“恶法非法”:道德与法律应具内在一致性, 实在法与自然法须相符, 倘若实在法违背社会之道德, 此法即是非正义的, 便不具道德层面效力, 自然也不具法律层面效力, 即不是法律;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
审判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主张之法令、军令等因其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 故而无效, 该判决的公布预示着自然法学派在这场交锋中的伟大胜利。
二、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崛起分析实证法学派之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之主张本已渐为公众接受, 然二战的爆发, 摧毁大众对奥斯丁学说之认同于弹指间, 同时认为“主权者命令学说”是法西斯专政之罪恶的代名词。
在民众和自然法学派双重指责及分析实证法学派亟待重构之背景下, 哈特在不改变实证立场的前提下提出独特的法律道德理论:法律与道德应相互分离, 唯此, 二者方可于自身领域释放应然效用, 法律实为经验之产物, 其本身是理性的禁区, 但鉴于道德、道德二者间有共同条件, 故二者应保持最低限度之联系。
三、哈特之规则说的评析哈特对法律命令说有效批判后, 提出自己的“规则说” (国内法律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规范体系) 。
哈特的理论起点即义务的观点, 主张的第一性规则只于小型社会 (具共同感知、血亲及信念紧密联系且处稳定环境) 中运行。
他指出:当代社会具不稳定性、无效性等特征, 故需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统归第二性规则, 其作用是对社会不足予以弥补。
第二性规则与第一性规则其定义是相对而言, 前者是后者的授予权利规则。
学者多数都了解“法本位”之争辩 (终以“权利本位”为主流) , 中国古代法律均被认为义务本位。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从反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
其中,哈特指出,鉴于承认规则的重要性,它划出了法律的范围,所以把其作为“法体系的基础”,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
在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五章中,哈特提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本章分为了三个小标题,分别是:一个新的开端,义务的观念,法律的要素。
这也是我对于本书所做的重点阅读的地方。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将前三章概括为“一个关于失败的记录”,因此“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失败的记录即是指在一些观念中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然而在现实中,法律不仅约束着别人,同样也约束着法律制定者。
如果将这种“一个人给另一个人下命令”的简单模式视为法律强制性的体现,那么,这种观点并未反映出法律的本质。
于是,我们究其根本原因:我们摒弃习惯、威胁与盲目的服从,而树立“规则的观念”。
在第一节中,作者最后阐明了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功能: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提供了不仅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由此,作者引出了一个命题: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其实并不必然存在第一性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如想好好了解法律,我们则需要了解第一、二性规则是怎样相互作用的。
哈特实际上批判了奥斯汀的说法,他的观点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全面的。
第二部分是“义务的观念”,显然作者已经从“第一性规则”着手进行分析了。
诚然,按照作者的话说,法律即强制命令有其可取之处,笔者认为这就是“义务”的原始来源,将法律等同于强制命令固然是局限的,但是它至少反映了一点,法律有一部分是“强迫人们为或不为”,这就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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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
蔡煜法学112版5301111075
摘要
哈特是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是西方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分析法学的旗帜,他在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是标志。
在这本著作中,哈特提出“法律规则”的理论,并以此替代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就此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地位,成为分析法学的代表。
关键词:法律规则说、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
哈特在分析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之后,认为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其失败的原因在于:“该理论由于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
”为此,哈特声称,“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新的开端”。
这个新的开端就是哈特的所谓的“法律规则说”——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即所谓的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一、作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之结合的法律
规则的概念是法理学科学的关键,“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是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理论的中心。
他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两类法律规则构成的,一类规则被称为“第一性规则”,另一类被称为“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是基本规则,第二性规则是第一性规则的附属,是对第一性规则的修改、废除和弥补。
哈特在这里所讲的第一性和第二性主要是指二者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指第二性规则的地位低于第一性规则。
哈特理论的核心是: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而构成的规则体系。
第一性规则是要求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设定义务,而不管被设定者是否愿意。
第二性规则的主要作用是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而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或者废除、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第二性规则的主要功能是授予人们以权力,引入或改变第一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它在维持社会秩序之中具有重要作用。
任何社会,不论是原始的还是现代的,其社会结构必须受到第一性义务规则的支持。
反过来讲,在现代社会结构中,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只包含第一性的义务规则,它们必定还要包含第二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力。
第一性规则涉及物质运动和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此外还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和变更。
二、哈特法律体系中第一性规则的不足与补救
为了论证其法律规则理论的适用性,哈特设想出前法律社会,一种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的原始的社会状态,其中,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群体对自己的标准行为模式的一般态度。
这种社会的调整系统具有明显的缺陷:
第一,不确定性,即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接受和遵守的社会有效规则的范围不确定;第二,静态性,指唯一的第一性规则是静态的,难以适应正在变化的情况;第三,无效性,即分散化社会压力的无效性,指在缺乏仲裁机构下,作为唯一维护义务规则的手段的社会压力过于分散而无法维护第一性规则,致使规则失效、无效。
这种最初、最原始的社会调整系统只包含第一性规则,受其唯一支配,所以前法律社会的三大明显缺陷也就是第一性规则的严重缺陷。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对这种最简单的社会结构形式的上述三个主要缺陷的每一缺陷,其补救的办法就在于以不同种类的第二性规则来补充第一性的义务规则。
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认为是从前法律社会进入法律社会的一步。
因为每一种补救都随之带来了贯通于法律的因素;这三种补救合起来无疑足以使第一性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
”针对三种缺陷所增加的三种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这三种补救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第二性规则”。
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的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一起构成了法律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
为了克服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承认规则通过某种权威方式标明第一性规则的共同特征,从而使社会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够明白该社会第一性规则的范围。
为了克服第一性规则的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改变规则授予群体或个人为使其成员的行为合法而引入新的或废除旧的第一性规则的权力,授权国家机关以立法权力,制定新法、废除旧法;授权私人签订合同、订立遗嘱、转让财产、约定彼此间权利义务,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使得静态的第一性义务规则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调整不断进步的社会生产关系。
为了克服第一性规则的分散化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审判规则授权某个人或某个机构,对特定情况下第一性规则是否被违反的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
审判规则是授权规则,它授予权力而不设定义务,授予法官以审判的权力。
审判规则界定了诸如法官、法院、审判权和审判之类的法律概念。
三、第二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
在上述三种第二性规则中,承认规则具有特殊地位。
正如哈特所言,“一个法律制度的基础不在于对法律上不受限制的主权者的普遍服从习惯,而在于有一个最终的承认规则,它为该制度的有效规则提供了权威标准。
”承认规则是法律体系的最终规则,构成了哈特的作为规则的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他规则的效力取决于对承认规则所设定的检验标准的符合。
“说某一规则是有效力的,就是承认它通过了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检验,因而承认它为该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
我们的确可以简单地说,某一特定规则是有效力的这种陈述意味着它符合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标准。
”承认规则本身不存在效力问题,承认规则是一种事实,它不需要求助于其他规则的承认,其效力不取决于对其他更高规则的符合。
承认规则的理论有助于克服主权者不受法律限制的观念,哈特以“承认规则”的概念代替了奥斯丁的“主权者”的概念,使法律的权威由个人的权威变为一种非人格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哈特[英]:《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01;
[3]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08;
[4]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8-05;
[5]冯静:哈特“法律规则说”探析[D].上海师范大学.2009-04;
[6]韩业斌:规则的困惑——评哈特的法律规则说[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