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概念》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法律的概念哈特

法律的概念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个复杂且广泛的话题,它涵盖了很多方面。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一套规范和原则,用于管理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建立了一个清楚的框架,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得到保护,并为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法律提供了一种方式来处理犯罪行为和不当行为,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通常由政府来负责。
这个机构会通过立法进行法律的创建,通过司法系统来审判和裁决案件,以及通过執法来确保法律的遵守。
这样,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成为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
法律应该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法律还应该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保对任何违法行为的追究都经过公正的程序。
法律的概念涵盖了很多不同的领域。
在刑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在民法方面,法律则处理了合同、财产权和人身伤害等问题。
在行政法方面,法律规范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法律还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根据国家政府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内的人民和组织。
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组织建立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近年来,法律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领域的犯罪和纠纷也在增加,需要对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适应。
同时,全球化也对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国家之间加强合作,以应对共同的挑战。
总而言之,法律是社会运作的基石。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持社会秩序。
法律的概念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涵盖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并且法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无论如何,法律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社会中显而易见。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哈特《法律的概念》之法律思想研究

样也 忽视 了现 代法 律 的 自涉 性 。法律 与命 令 的不 同体 现在 :法 律 “ 不仅 仅适 用于 别人 ,也 同样 适 用于 制定它 的人们 ” 。 3 . 法 的渊 源具 有 多样性 . 法 律 规则 除 了 以明文 规定 的形 式产 生 ,还 可 能起源 于 习惯 。而众 所周
质 等 。现 通 过 解读 《 法 律 的 概 念 》 来 梳 理 与 评 析 哈 特 的 法 律 思 想 , 以期 对 现 代 分 析 法 学 产 生 更 为 清 晰 的
认识 。
关键 词 :哈 特 ; 《 法 律 的 概念 》 ;现 代 分析 法 学
中 图分 类 号 :D 9 0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8 — 7 3 4 6 ( 2 0 1 6 ) 0 5 — 0 0 7 8 — 0 5
哈特 《 法律的概念》之法律思想研究
姜 瑛
( 苏州 大学 王健 法学 院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0 )
摘
要: 《 法律的概念》 ,作 为现 代 分 析 法 学 家哈 特 的代 表 作 ,在 2 0世 纪 法 哲 学领 域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 它 细
致 而 深 入 地 阐述 了哈 特 的 法 理 学 思想 。 《 法律 的概 念》 于 1 9 6 1年 出版 ,其 优 美的 文 笔 与 严 谨 的 论 证 , 启 迪 了无 数 学者 去 思 考 与 法 律 相 关 的种 种 问题 .诸 如 法律 的 定 义 , 法律 与 道 德 的 关 系 以及 国 际 法 的 法律 性
一
、
作 品创作 时代背景
的邀请 ,任哲 学研 究 员和 导师 ,1 9 5 2 年升 任该 校 法 理学 讲座 教授 。在任 期 间 ,哈特 曾经 出版 多部 法 学著 作 ,并参 与 了载于 西方 法学 史册 的三 次法 学论 争 ,分 别 为 哈特, 富 勒论 战 、德 富林/ 哈特 论 战和德沃 金, 哈特 论战 ,他 在阐 明 自己法 律 思想 的 同时 ,又 进 一 步 促进 了 新 分 析 法 学 的产 生 与 繁 荣 。而他葩新分6 f 的扛鼎之作— 《 法律的概箍
法律的概念

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范围方面,法律命令说的实质是命令他人去做某事或是不为某事,但把命令者(立法者) 排除在外,这在专制君主国家或某些民主国家会出现。但哈特认为,现代立法的本质是包括立法者在内的人都要 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哈特提出要用“约定说”代替“命令说”,这是一个在许多方 面比强制命令好得多的模式,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一样,而应该像一个约定的发出者,他行使由规 则授予的权利,通常他作为立法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
再次,从起源方式上,与法律命令说明显矛盾的是习惯。
作品影响
《法律的概念》一书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 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该书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哈特在该书中提出了“法律规则说”,评 析了现代西方法哲学的主要代表性学说的理论,是当代法理学权威著作之一。
法律的概念
1961年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品思想 05 作品评价
目录
02 创作背景 04 作品影响 06 作者简介
《法律的概念》是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著法学著作,于1961年首次出版。
《法律的概念》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书中, 哈特通过评析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而引出了法律的规则说,将法律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 合,并认为这是法理学的关键。哈特还富有启发性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 较客观地分析和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 潮。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

何为法律?——读哈特《法律的概念》有感《法律的概念》一书是由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所著。
哈特在这本著作中通过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的法学相关概念进行批判与分析,否定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了法律规则说的主张,认为法律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其理论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标签: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法治一、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争议已久,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开篇便以“什么是法律?”这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发起了论题,在本书中,哈特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并试图构建起自己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二、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对法律有如下定义:所有法或规则都是命令。
在这里,法和命令并不是对等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在这一理论中,奥斯丁认为,一个可以称为法律的命令与其他命令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对相对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并且有施加的力量和目的,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命令伴随着威胁和制裁。
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是对问题的过度简化,并不能涵盖法律的全部特征。
首先是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所影响的范围往往及于疆域内的所有人,并且不以人们知晓命令的内容为要件。
而命令的效力往往只限于与命令发布者面对面接受命令的人,个别命令的有效要以接受命令者知晓命令的内容为前提。
第二个特征是持续性。
在抢匪语境中,抢匪对银行职员的“优势地位”是暂时的,他所做出的命令在被命令者作出相应行为或特定情境消失后便失效。
而法律具有持续性,其有效性会一直延续到法律被取消或更改。
第三个特征是法律的执行依靠人们普遍遵行。
哈特认为“普遍”这一表述是含糊不清的,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称为“普遍”,有多少人遵从的命令才能称为法律,这是我们搞不清楚的问题。
最后,哈特又补充了两个立法者应有的特征,一是在领域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二是独立于其他法体系之外。
因此,哈特认为“法律命令说”对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有着对内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有独立自主地位的人或集团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受到人们普遍的服从,人们相信如果不服从这些命令将会受到制裁与惩罚。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

徐爱国: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
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center>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
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
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
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
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
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1861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出版,到哈特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在英美国家占主导地位。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哈特(H.L.A.Hart),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是当代西方分析法学家中影响和声望最大的一个。
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发表于1961年,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尽管只是一本简短的小册子,但是它却引发了大量的论述,被公认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是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人们的必读书目。
《法律的概念》尽管篇幅不长,但思想深邃,可谓微言大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能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
笔者不敢奢谈对该书有何深刻的认识,只是在拜读该书时有所心得,尽管未必中肯,但作为学习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认识,有必要做一些总结,与其说是书评,不如说是一篇读书笔记。
一。
两次论战与“中间道路”本文主要谈及的是该书的第九章“法律与道德”这一部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要对该书做一个整体的解读似乎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简短的部分做一些自己的阐释。
另外一个原因,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重要分歧之处,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必然要论证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同时,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正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明显的理论特色。
深刻理解这一问题,必然有利于真正把握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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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他的学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又具有向自然法学靠拢的特征。
一、对法理命令说的批评
哈特认为对命令的一概念处理得过于简单,他没有看到面临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既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规则是主要的。
但并不指次要规则的意义不如主要规则。
在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是它不存在授予权力的是要次规则。
需要三种次要规则来补充道主要的义务规则,(一)以承认规则来消除不确定的缺点,即授权。
(二)以改变规则来消除静态性的缺点。
(三)以审判规则来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型的缺点。
在以上,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他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10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哈特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另一个这一制度中的次要规则,必须有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系一般官员,除
了遵守次要规则还要遵守他们以个人身份出现时所须遵守的主要规则。
三、
对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
哈特认为人们对法律规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
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并未接受规则,但却观察这些规则。
哈特认为,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两种人之间的对抗关系的,一种人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导,自愿维护保持法律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则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另一种人拒绝这种法律规则,仅存外在观点出发作为可能导致惩罚的一种迹象才关心这些规则。
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将法律规则当作已接受的行为准则的人,也有必须以武力和武力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规则的人。
这两部分人之间的平衡将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尤其是这些制度的公正性。
四、法律的道德性和法律的效力性
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的,但并无必然的联系,概念上的联系。
法律反映和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哈特认为广义的法律概念优于狭义的法律概念。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公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公理:1人的脆弱性。
2大体上的平等3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非天使也非恶魔。
4有限的资源5社会生活中难免有人考虑眼前利益而违反法律,这就需
要有侦察和惩罚的专门机关。
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理性所要求的是在一个强制制度中的合作。
”哈特坚持‘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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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与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实证主义法学传统始终不变的观点,而哈特在这个主题上将实证主义法学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因此也使人们对法律与道德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认识大大前进了一步。
我们过去只从实证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地区别上看待哈特的“分离主题”。
其实,哈特分离的主题不仅捍卫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同样也丰富了法律社会学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理解。
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有联系,道德是理解法律现象的重要方面,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主要表现在他认为法律制度不需要依靠道德而存在。
哈特认为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只需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方面根据这个制度的最终效力标准是有效的那些行为规则必须普遍地被遵守;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法律效力标准的承认规则及其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必须被其官方有效地接受为公务行为的普遍的公共标准”。
因此哈特的这个法制度存在的标准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不是所谓的“不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
2、哈特认为规则是法律的要素,法律应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主要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这种方式强制社会成员为或不为某类行为,如勿杀、勿盗等直接加诸义务的规则。
但主要规则存在不确定性,即人们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或程序去判定哪些是法,哪些不是法;其次主要规则只具备静态性,无法解决、解释人类得以根据新的社会情况去造法、废法、修法的问题;最后,主要规则缺
乏实践上的效果性,没有一个权威的专司机构去判断、惩罚违法行为,因此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还必须有一套次要规则,这些规则为承认和执行主要规则确立了一种法定手段。
首先,这些规则有助于用某种权威的方式识别法律制度中的有效规则(即:承认规则);第二,这些规则对那些旨在改变首要规则的正式且常规性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即:改变规则);第三,次要规则通过建立详尽的审判和执法程序确保了首要规则的实施(即:审判规则)。
从被授权、被接受的角度上说,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也属于承认规则,所以次要规则或第二性规则也可统称承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