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
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分析法学派,又称解释学派,是美国法学史上一种重要的法学理论流派。
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包括:
法律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其内容反映了社会的某些价值观和利益关系。
法律文本并不能完全解释法律的意义,需要进行解释性的研究来理解法律的实际意义。
法律解释应当考虑到社会背景和历史变迁,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法律的意义和适用。
法律解释不应当只考虑文本本身,还应当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和社会效果。
法律解释应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 一种解释应该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订和改变。
以上是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博邓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第七章 分析法学派

国家=法律秩序
三、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1.法律是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 首要规则 对社会成员设定义务、责任 次要规则 授予权利(权力) (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 首要规则——民法、刑法 次要规则——“规则的规则”—宪法
2.法律和道德 “无必然联系”
法律和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道德和传统 道德的影响。 不能因为法律不符合道德就否认其作为法 律的特性。
讨论题
索伦森女士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多年来一直服用一种 常规药品——inventum——来缓解疼痛。那段时期, inventum被十一个不同的制药公司以不同的商标生产 和销售。事实上,这种药有着严重的、未被披露的副 作用,而厂家对此应该心知肚明,索伦森女士因服用 此药而遭受永久的心脏损伤。她不能证明她实际服用 了哪个厂家的药丸,或何时服用了哪个厂家的药丸, 当然,她也不能证明哪个厂家的药丸实际损害了她。
分析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思想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渗入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也正 是在这种情况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开始渗入法学领域, 强调的 在此后100多年,它从方法论的层面有力地推动了法学发展。
是实在 法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 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所谓恶法,就是指道德上邪恶的法律。 恶法亦法的意义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是指 法律一旦具备了法律的形式,即使在道德上 是恶的,依然是法律。 因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道德意义的有效 性并不必然导致法律上有效性,而法律上的 有效性也与道德上的有效性无关。
行为准则,包括国际法)
比喻性法(自然规律)
分析法学派概念

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
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民运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
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
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
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
”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
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
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
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法理学》一书是社会学法理学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所著的一部经典法学理论著作。
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他从事过律师、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诸多职务。
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在当时,《法理学》一书无论从视角广度还是理论深度上,都堪称世界法学领域划时代的作品。
本书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内容十分丰富,有很多新颖且富有创见的法学观点。
为了便于总结,我将该书第一卷的内容稍作调整,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二是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三是社会学法理学概述;四是对法律目的的探究。
一、“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一)“何为法理学”在本书开头,庞德便明确指出:“我将接受这样一种用法,即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
1庞德认为,法律一般指下列三种含义中的一种,但有时候却涵盖所有三种含义。
第一,从历史上看,“法律”这个术语最常用来指法律的集合体。
即在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得到承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它也可以指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审判案件所依据的权威性依据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律令,技术和公认的理想。
第二,“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是指法律秩序。
即某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的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
在本书中,作者将法律秩序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法律”还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的“司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理解为裁定争议的过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的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还应该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这就是“行政过程”——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的过程。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第四,这是一种概括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同时包括上述三种含义,“这与人们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时有些相像: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分析法学主张实然法律与应然法律分野, 古代近代自然法理论主张两者结合,其 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 理性之类的观念视为是历史的,相对的, 因人而异的,而后者将这些观念视为永 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首先,分析法学认为如果在法律概念中 参加价值判断,那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 德义务混为一谈,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 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实证观念:分析法学的实证观点有赖于 实证经验哲学。
休谟:“是〞与“应当〞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在英国近代哲学家休谟的思想中,人类的知识
领域被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一 种是有关价值的知识。休谟断言,不能因为事
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定事情应当如何,反之, 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 际如何。休谟告诉人们,必须区分事物的实然 和应然,存在是一个问题,好坏是另一个问题。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命令——义务——制 裁三位一体〕?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建立了规那么 说。?法律的概念?
为什么奥斯汀的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理由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
2、只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பைடு நூலகம்为命令或者规那么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二章 分析法学[精]
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是近 代分析法学的真正奠基者。奥斯丁所开创 的一般法理学,不仅在当代人们通常将其 (在狭义上)理解为就是分析法学的别称, 而且它使法学同其他学科真正区分开来, 从而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被最终确立 下来。
一、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奥斯丁认为,“法理学”一词广义上具有多种含 义,有时指“立法学”,有时指“一般法理学”, 有时又指“特殊法理学”。而分析法学所指称的 法理学是指一般法理学。
(二)规范等级体系 1 (1)宪法规范。 (2)一般规范。处于宪法规范之下的是一般规范 (3)个别规范。个别规范是由法官针对一定的人
执行的一定的制裁,即法院的司法判决。 2 没有无效法律规范 凯尔森认为,只要是法律规范都具有效力,否则
就不能称为法律规范。
一、界定法律的概念为什么如此之难
(1)是法律的特性问题。 (2)是人类认识的局限性问题。 (3)是认识的标准问题。 (4)是语言本身的问题。
二、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缺陷
(一)法律内容上的缺陷
(三)起源方式上的缺陷
一、分析法学的含义
总体来说,分析法学的核心是对于法律进 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者说,对于一个国 家制定法进行客观的技术分析。从法学方 法论的角度来看,分析法学是“实证主义 法学”的一部分。在本书中,除非特别强 调,我们对“分析法学”的概念采取宽泛 的理解,狭义理解时,将会在其前面冠以 法学家的名字。
二、凯尔森对自然法学理论和社会法 学理论的批判
1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形而上学的二元论 2 3 自然法理论违背正义相对论,是一种道德的幻影 4 自然法理论不能被科学地证明 (二)对社会法学的批判 1 社会法学本质上仍然是因果科学而不是规范科学 2 社会法学不具有纯粹法学的科学程度
系统分析法学研究的方法
系统分析法学研究的方法法学研究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其目的在于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学研究涉及广泛的领域,包括法律原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
为了系统有效地研究法学问题,系统分析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中。
系统分析是一种拆解和研究系统组成部分,以便理解系统整体的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系统分析方法积极应用于不同领域,如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和法律问题的研究等。
下面将介绍一些系统分析法学研究的常见方法。
首先,系统分析法学研究的方法之一是理论分析法。
理论分析法通过研究和分析从国内外各种文献中积累下来的法学理论,以便理解案例、法律原则和法律问题。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不同的法律理论,并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其次,系统分析法学研究的方法之二是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以实证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
这种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法律案例、法规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以便从实证的角度来研究法学问题。
实证研究法可以帮助研究者深入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第三,系统分析法学研究的方法之三是比较法学研究法。
比较法学研究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来研究法学问题。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优缺点,从而为本国的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另外,系统分析法学研究方法还包括统计分析法。
统计分析法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数据,并运用统计学的方法来分析这些数据,以便帮助研究者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统计分析法可以帮助研究者揭示法律规律,并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此外,系统分析法学研究方法还包括逻辑分析法。
逻辑分析法通过应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的逻辑结构和逻辑关系。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理清法律问题的思路,合理地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
最后,系统分析法学研究方法还包括案例研究法。
案例研究法通过深入分析具体的法律案例,以便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案例研究法可以帮助研究者从具体案例中发现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从而提出相应的理论和方法。
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研究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的内涵所谓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分析法律为何存在以及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
对法律中价值问题的重视,在西方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传统。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均是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入手,探讨法律的本质、特征以及功能的问题,由此形成了将法学研究与伦理学研究结合在一起的研究传统。
古罗马及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在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孟德斯鸠等著名理论家高举“自然法”的大旗,弘扬理性、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使用的方法也就是价值分析的方法。
〔1〕由这一分析方法所产生的著名论断就是“恶法非法”,它意味着,如果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是不人道、不正义的,那么,人民就有不服从的权利,因为严格说来,这样一类法律实际上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品格,因而也就丧失了法律所具有的要求人们遵从的属性。
这正如学者所言的,因为法律被定义为“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制定法律的人们制定的行为准则”这么一套司法规则,“所以,只有在它们被我们承认是…合理的‟时它们最终才能对我们有约束力。
”〔2〕价值分析的方法,在法律的发展史上曾经起过重大的作用。
首先,它促成了立法事业的飞速发展。
“最初,作为一种法理学学说的自然法理论,是有关制定法律的理论 必须经过改造以符合这一理想,若不能与这一理想相符合,则应被摒弃。
如果存在着需要填补的鸿沟,则应依据这一理想的方案填补之。
”〔3〕按照价值分析的理念,人类社会的良好法律完全可以通过人们自己的理性能力而获得。
理性可以用来重新塑造社会,更毋论自我。
伏尔泰就有一句关于“理性立法观”的名言:“如果你想要好的法律,那么就烧掉你现有的法律,并去制定新的法律。
”〔4〕《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人类社会运用理性能力进行法典编纂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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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它们将具有人们称之为空缺结构的特征”。③ 因此,为了描述的准确性,哈特认为法律分析不能以词语的
定义为前提,而应该深入到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去考察词语的意 义,联系语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差别进行分 析,因为只有弄清这些词语被使用的环境和条件,才能达到对法 律词语的意义的准确理解。
哈特这种全新的语义分析方法,不仅与早期分析法学单纯进 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不同,而且蕴涵着社会学因素,表现出在局部 领域与社会法学的折衷对话,体现了他试图在分析法学与社会学 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至此,原来属于实证主义范畴的语义 分析逐步向社会学靠拢,走上了一条社会学范畴的语境分析的发 展轨道。
200 9.8(上)
·法学研究·
简述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
郭常明
摘 要 分析法学的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这就决定了其实证主义性质的方法论特点。分析法学通过经验性方法,并排除
心理学、伦理学等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仅采用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从而保持了其自身的独立性和纯粹性。
关键词 逻辑 语义 综பைடு நூலகம்分析
三、逻辑和语义的综合分析方法 哈特去世后,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创立的制度法学成为当 代分析法学的中流砥柱。他们认为,自然法学强调的道德关怀和 分析法学的逻辑、语义分析,都只是法学方法中的一种基本的辅 助性方法,存在着自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因而采用多元化的分 析方法就成为必然趋势。 因此,制度法学试图超越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 而在制度性道德和实践理性方面达到两者的统一。制度法学不 仅包括法律依据的道德因素和价值标准,也包括对法律体系的逻 辑分析,同时还包括法律的社会活动方式以及法律和社会之间的 关系等问题。因此,制度法学既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又 要揭示规范背后的社会事实;既对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论感兴 趣,又注重社会学和政治学等问题。 可以看出,制度法学不仅坚持逻辑分析在法律中的作用,强 调规范逻辑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基础的辅助性科学,而且制度法 学又是纯粹法学和新分析法学的继续,特别是法律语义学的延 续。制度法学把理论上的语句和实际上的语句二分法作为出发 点,并把法律作为一个理想的试题置于实践资料的范围之内,是 采用逻辑和语义进行综合分析的法律理论。 因此,通过语义分析,法律概念上的语言泥尘被剔除了,显现 出其纯粹原身,从而明确了词语的确定指向,从而领略到语义分 析带来的确定美与清晰美;同时,通过分析这个词语所指向的法 律概念的逻辑构成,最终在逻辑上获得法律概念的彻底理解,从 而从根本上认识法律的性质。
注释: ①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43. ②凯尔森.沈宗灵译.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6. ③哈特.张文显,郑成良译.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7.
作者简介:郭常明,重庆大学法学院 2008 级法理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15-01
一、逻辑分析方法 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逻辑原子主义和 逻辑实证主义,它将法律概念在逻辑上分割为不同的信息单元, 并赋予每个单元以标签,这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分析法学家的目 标就是通过辨别法律概念并将其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本成分来 阐明法律的概念”。①二是符号学上的本质主义,它着重从词义方 面对法学词汇和概念进行分析,发现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准确 地使用它们,并从语言中词语的功能角度来分析法律概念的本 质。前者指的是逻辑分析方法,后者则是语义分析方法,它是逻 辑分析方法的一种辅助性工具。简而言之,分析法学通过对法律 本身的构成要素、结构及逻辑构成进行逻辑、语义等方法的实证 分析,从而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体系。 分析法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始于奥斯丁。他认为一般法理学 不同一国或特殊的法学,它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 实在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义务、损害、制 裁、惩罚和赔偿等重要法律概念。奥斯丁的这种逻辑分析方法对 后来的分析法学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凯尔森继承了奥斯丁的逻辑分析方法,他依靠逻辑分析来认 识法律,将法学与政治、道德和伦理思想划清界限。他说:“它之 所以被称为纯粹法理论,是因为它旨在集中认识法律本身,并从 这种认识中清除一切不属于被恰当地确定为法律认知对象的东 西。这就是说,纯粹理论旨在将法律科学从所有外在因素中解脱 出来,这是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②正是凯尔森对分析法学的分析 方法作出了最为一致的表述,才使之成为了纯粹性的方法。 二、语义分析方法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奥斯丁和凯尔森的分析方法更多 的是一种逻辑分析方法,但是哈特却更侧重于对法律进行语义分 析,尽管他也坚持基本的逻辑分析方法。事实上,尽管从边沁和 奥斯丁开始,语义分析便已经存在,但是这种语义分析仍然属于 实证主义的范畴,属于规范—逻辑的语义学,然而哈特却转向了 社会学意义上的语义分析。 哈特在对语言的运用进行了详尽的考察研究后,他发现,语 言除了具有“意思中心”外,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开放结构”。哈 特说,在语言的意思中心,法律命题的内涵与外延指向确切,依靠 三段论的逻辑分析就能合法有效地推理出结论。然而,在语言的 开放结构中,由于语言含义的模糊和意义的多重性,人们往往会 争论词语的用法和含义。因此,他指出,在语言的开放结构中,语 言给我们提供的指引是有限的。他说:“任何选择用来传递行为 标准的工具——判例或立法,无论它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 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将表现出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