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国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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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体育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体育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体育设施可是我们运动的好伙伴呢!今天我就要跟你们讲讲一些体育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

就说那个小区里的篮球场吧,刚建好的时候那叫一个漂亮!地面平整,篮球架崭新。

可没多久,就有人在那乱涂乱画,还有的把球砸向篮板,哐哐响,真让人心疼啊!这就好比你刚买的新衣服被人划了几道口子,你说气不气人?(你想想,这多过分啊!)后来呢,检察院的人知道了,他们可没坐视不管。

他们就像一群正义的使者,出手保护这些可怜的体育设施。

还有一个例子,公园里的健身器材。

那可是大家锻炼身体的宝贝呀,但有的人就是不懂得珍惜。

不是过度使用,就是故意破坏,好好的器材变得破破烂烂。

这像不像你心爱的玩具被别人弄坏了呀?(哎呀,多让人生气!)这时候,行政公益诉讼就发挥作用啦!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维护。

再想想学校的操场,那是多少孩子奔跑嬉戏的地方呀。

如果操场被破坏了,孩子们得多失落呀!(这怎么能行呢?)通过这些案例,我们能清楚地看到,体育设施需要我们共同来保护,检察院在这中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
用。

大家都要行动起来呀,爱护我们的体育设施,让它们能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总之,这些体育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让我们知道,保护体育设施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它们被破坏而无动于衷,要一起守护好我们运动的乐园!。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公司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环保组织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环保协会”)2. 被告:某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3. 诉讼请求:- 判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判令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争议焦点:- 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环保协会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环保协会提供了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举报信等;- 当地居民提供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身体不适、农作物减产等证据;- 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环保协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益性组织或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将列举一些行政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以展示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 **环境保护**在某城市,当地环保组织起诉市政府未能有效监管污染企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风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市政府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并进行环境整治工作。

2. **食品安全**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被曝光使用有害添加剂制造食品,引发公众关注。

公益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3. **城市规划**一座城市的地标性建筑面临被破坏改建的风险,引起市民担忧。

一家公益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保护该建筑并重新规划城市发展,以保护城市文化遗产。

4. **教育公平**在某地区,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无法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

公益组织代表这些学生及其家长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实现教育公平。

5. **医疗卫生**某医院因违规行为导致多名患者受到伤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公益组织起诉该医院,要求相关部门对医院进行调查并加强医疗卫生监管,确保患者权益。

6. **消费者权益**一家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频频引发投诉,但未能有效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起诉该企业,要求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改善售后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 **社会福利**某地区存在大量流浪动物无人照料,引发动物保护组织关注。

该组织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救助和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8. **权益保护**一名残疾人因受到歧视而无法享受到平等的工作机会,公益组织代表其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停止歧视行为并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9. **文化传承**一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迹遭到破坏,引发文物保护组织起诉行为。

法院判决要求相关单位停止破坏行为并对古迹进行修复保护,维护文化传承。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监督(已取消),其他•【案号】(2017)云2931行初1号•【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7.06.19裁判规则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正文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行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3条、第2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基本案情:2013年1月,剑川县居民王寿全受玉鑫公司的委托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被剑川县红旗林业局护林人员发现并制止,剑川县林业局接报后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

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2月20日向王寿全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于同年2月27日向王寿全送达了剑川县林业局剑林罚书字(2013)第(28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玉鑫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的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委托王寿全于2013年1月13日至19日期间,在13林班21、22小班之间用挖掘机开挖公路长度为494.8米、平均宽度为4.5米、面积为2226.6平方米,共计3.34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王寿全及玉鑫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22266.00元。

2013年3月29日玉鑫公司交纳了罚款后,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即对该案予以结案。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益诉讼是指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由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手段,为推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针对几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

一、典型案例一:福建金龙鱼油厂非法排污案福建金龙鱼油厂是一家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但其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非法排污的行为,导致周边环境水质恶化,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经过环保组织和居民的多次举报,最终法院受理了此案,判决金龙鱼油厂赔偿环保组织和居民共计800余万元,并责令其停止非法排污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法排污行为不仅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公益诉讼的出现,可以有效地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居民的利益,促进环境保护的深入开展。

二、典型案例二:新疆阿克苏市违法建设案新疆阿克苏市一家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土地,大量破坏生态环境。

当地政府多次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但企业始终置若罔闻。

最终,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企业停止违法建设,并赔偿环保组织和当地政府一定金额的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而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护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

三、典型案例三:北京某物业公司违法收费案北京某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业主收取高额的维修基金和停车费用。

经过业主的多次举报和维权,最终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罚款一定金额。

这个案例反映了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四、典型案例四:河南某企业非法出售食品案河南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害物质,销售非法食品,导致多名消费者中毒甚至死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审理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8.31裁判规则针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判断检察机关提交的勘查图、专家评估意见等证据,认定行政机关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履行职责,从而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

正文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草原保护科技赋能跟进监督【基本案情】白城市地处吉林省西部,科尔沁草原东部,草原资源丰富。

但近年来,非法开垦草原行为屡禁不止,由于农药、化肥等侵蚀,加速了草原退化。

其中洮北区青山镇的一处国有天然牧草地被非法开垦种植水田,破坏面积达1700余亩,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诉前程序】2020年6月,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草原生态检察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线索,并指定由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镇赉县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该线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白城市某兽药公司(以下简称兽药公司)因非法开垦破坏天然牧草地1713亩。

2020年11月4日,镇赉县检察院向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洮北区林草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兽药公司违法责任人恢复被其破坏的草原植被。

2020年12月8日,洮北区林草局书面回复称,已于2020年12月1日对违法责任人下达了《责令恢复草原原状通知书》,责令违法责任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停止耕种,恢复草原原状。

收到回复后,检察机关经跟进监督发现该地块与周围草原影像对比仍存在较大差异。

洮北区林草局称该地块已停止耕种,正采取自然恢复的方式进行恢复。

检察机关随即邀请草原专家对现场研判,确认该地块土壤条件已遭到严重破坏,自然恢复方式无法恢复草原植被及生态功能。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公益问题。

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成为了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以“2018年山东省环保局对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详细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

一、案件概述2018年,山东省环保局对某企业进行了环保检查,并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如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超标等。

针对这些问题,山东省环保局先后对该企业进行了多次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然而,在一段时间内,该企业仍未能完全履行整改承诺。

针对以上情况,山东省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于2019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该案件主要诉求是: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危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

二、案件分析1. 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环境、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2. 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行政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明确的被告对象。

即被告必须是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等的单位或个人。

(2)具有明确的原告身份。

即原告必须是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即原告必须请求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社会公共利益,并提出相应赔偿要求。

3. 案件结果经过一系列庭审和调解,最终该企业被判定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结果如下:(1)该企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2)该企业需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3)该企业需支付环境治理费用5万元。

(4)该企业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结语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29•【分类】其他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陕西省延安市南泥湾三五九旅革命史迹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一体化办案红色资源集中连片保护【要旨】针对部分革命史迹保护不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采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多种形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保护,推动革命史迹全面系统保护。

【基本案情】抗日战争时期,南泥湾是陕甘宁边区南大门,八路军三五九旅驻防于此,屯田垦荒,留下大量的红色革命史迹。

八路军三五九旅英烈园遗址(以下简称英烈园)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赵家河村,约200余名烈士集中在此掩埋。

由于英烈园曾遭国民党军破坏,部分墓冢化为平地。

现英烈园中仅存关福祥烈士墓碑一块,周边土地被村民耕种,未进行管理保护。

三五九旅后方医院(以下简称后方医院)于1941年3月迁驻至南泥湾赵家河村,旧址位于该村东头。

1945年6月,医院随大部队转移后,由部分村民居住过,现存三大院十二孔窑洞缺门少窗,院内杂草丛生,棋盘、石台等裸露风化,未进行管理保护。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4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塔区院)在南泥湾赵家河村寻访革命旧址时发现了八路军三五九旅关福祥烈士的墓碑。

4月28日,宝塔区院针对该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的墓碑风化、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立案调查,并向宝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南泥湾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对关福祥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

后宝塔区院在了解关福祥烈士生平过程中,得知关福祥烈士墓址所在地现称“坟湾”,是当年集中掩埋八路军三五九旅英雄烈士的地方,称为“英烈园”。

宝塔区院立即组织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党史研究部门组成工作组,共同查找英烈园相关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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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公益诉讼
----以华清嘉园小区绿地案为例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案情介绍:
由于园林局出具的绿地率证明显示华清嘉园小区的实际绿地率仅有16.3%,与开发商售楼书上承诺的41%相去甚远,与政府强制标准要求的底线30%也还有一半差距,更触目惊心的事实是,在北京3000多个商品房小区中,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居然没有验收过一个小区的竣工绿地,这就导致了目前商品房小区绿地越来越少,几乎成不毛之地的现状。

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行政诉讼案的社会公益价值得到最大限度彰显,该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第一案,开创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先河。

在本次活动中,北京市园林局和北京市规划委从业主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上走下来,与业主和环境保护组织携手,加入到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行列,并承担活动中专业实测的繁重工作,这是政府公共管理意识、管理水平的巨大进步,是树立服务型政府良好形象的明智之举。

政府机构的参与不仅从专业力量上保障了活动的顺利开展,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为的公共性能够使其监管触角延伸到北京市3000多个小区的最深处。

在立法对行政权属规制滞后、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的情况下,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与各自不负责任似乎是一种常态。

然而,北京市园林局和规划委以监管者的身份参与本次活动,并以行政协商的方式处理相互的权属划分,这实际上是对城市绿化规划审核与监管职能的一种事实上的明确,而明确的监管者和积极履行的监管行为,则是对不法开发商肆意占用绿地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必要条件。

因此,政府部门与市民、民间机构、媒体的友好合作及其昭示的“监管者到位”的有效信息,是本次活动的更深层意义。

在绿色家园、自然之友、绿岛、新京报、搜狐焦点房地产网以及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等民间机构和媒体的倡议下,北京市园林局和规划委员会采取主动合作的态度,发起了北京100个小区绿地抽样实测活动,以验证北京市商品房小区绿地的现状和达标情况,掀起了一场小区恢复绿地的
环保风暴。

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北京市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当时王岐山市长亲自批示,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分工配合,促成政府监管职能到位。

体现了媒体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的一个方面。

三:公益律师:
2005年11月21日“环境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上宣读的论文中的一句话,“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Public Interest Lawyer) 。

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

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

”公益律师界的领军人物,陈岳琴律师,人民大学第一位法律硕士,中国第一位法律硕士。

关于华清家园绿地案,陈律师也曾因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绞尽脑汁。

陈律师2006年7月诉北京市园林局,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对华清家园绿地进行实测。

园林局同意实测,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过了几天,测得结果,华清家园实际绿地率只有16。

3%,没有达到法定标准20%。

为此,我们去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绿地,但是法院说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资格起诉,因为绿地是小区业主的共有权益。

于是陈岳琴牵头组成了业主委员会,得到了诉讼主体资格。

可见公益诉讼律师之路并不平坦。

四:本案的公益性
应该说,本案并非如同河流山川、大气土壤污染这样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而是涉及城市绿化环保问题,甚至只是涉及了城市商品房居住小区的绿化环保问题。

显然,城市的绿化,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城市中的大面积绿色植物不仅可以调节城市的温度、改善城区的气候、净化空气和水、保存水份、减少噪声干扰、吸引鸟类等野生动物,而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居民身心健康。

而城市居住小区绿地是城市的心脏。

从表面上看,小区绿地属于居住区的公共物品,小区绿地的封闭性使得其受惠者基本固定为小区的所有业主,按照经济学以排他性和消费竞争性对物品的基本划分,小区绿地应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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