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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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林皎摘要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关键词入室盗窃转化抢劫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6.02一、案情介绍200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某区马家桥村民小组喻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削窗入室盗窃现金168元,准备离开现场时,铍回到家中的喻某发现。

遂躲至卫生间,并锁上门。

后看到卫生间窗户也有人守住.没办法逃跑,过了一会就喊:“我出来,我自首”,并打开门出来。

吴某打开门后冲出来就想跑,被群众陈某上前抓住。

吴某想逃跑,于是用拳头打伤了陈某的面部,并抓起板凳准备砸赶来的陈某某。

后吴某被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1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谅解。

审理期问,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力缺损),作案时具有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抢劫罪;(2)吴某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抡劫罪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其理由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

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

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入户盗窃是指盗窃犯趁人不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盗窃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有一定的认定标准,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

首先,入户盗窃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基本要件。

对于入户盗窃来说,行为要件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和盗窃财物两个方面。

非法侵入是指盗窃犯以非法方式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而不是经过合法手续进入。

盗窃财物是指盗窃犯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后,盗窃了他人的财物。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行为要件,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其次,入户盗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的是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故意或者明知的态度。

对于入户盗窃来说,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以盗窃为目的,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并盗窃他人财物。

只有具备这种主观故意,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再次,入户盗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的是客观结果。

客观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对于入户盗窃来说,客观结果是指盗窃犯实际盗窃了他人的财物,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只有具备这种客观结果,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最后,入户盗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的是证据的确凿性。

证据的确凿性是指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入户盗窃来说,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盗窃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并盗窃了他人的财物。

只有具备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综上所述,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行为要件、主观方面、客观结果和证据的确凿性。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认定标准,才能对入户盗窃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定罪。

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入户盗窃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安宁与和谐。

浅议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

浅议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

二、 入户盗窃既遂形态的争议
人 户盗 窃既遂 形态 的争议 问题 , 就 是 人 户 盗 窃 成 立 的 盗 窃 罪 是 行 为犯 还 是 结 果 犯 的 问 题 。 刑 法。根据 上述 “ 盗窃 ” 的定义 , 盗窃行为 的 目的是窃取 他人 占有 的公私财 物 , 盗
浅议 入 户 盗 窃 的既未 遂 问题
口邓德兵
案情摘 要 : 2 0 1 2 年1 ( ) 月1 2日上 午 8
时许 , 犯 罪嫌 疑 人 李 某 伙 同 焦 某 乘 被 害
管制 , 并处或 者单处罚 金 。 ” 这仅 能说 明
对 于 入 户 盗 窃 构成 的 盗 窃 罪 无 具 体 盗 窃 金额 限定 , 而 对 入 户 盗 窃 的 既 遂 标 准 无
私财物的行为。
2 . 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 客体 , 其 中人 户行 为 侵犯 的是 公 民住 宅安 宁
权, 盗 窃行 为 又 侵 犯 的 是 财 产 权 , 二 客 体 不是 平 等地 位 , 需 划 分 出一 个 主次 来 。
级危害性 , 然后纳入加重情节之一 , 符
合立法原则 。相 比入 户盗窃不是盗窃罪
争 议焦 点 : 李 某 与 焦 某 的 入 户 盗 窃
行 为是 否构 成 盗 窃 罪 既 遂 ?

1 . 虽然《 刑法修 正案 ( 八) 》 把 多次盗 窃、 入 户盗窃 、 携带 凶器盗窃 与扒窃规定 为盗 窃罪 的特殊表 现罪状 , 与普通 盗窃
有所 区别 , 但 最 终 都 不 能 脱 离 盗 窃 罪 的

入户盗窃的概述
之过急 , 不符合 法意 图 _ 卜公众预期。
4 . 基于入 户盗窃 _ 卜人 户 抢 劫 的 多 处 相似 , 在 既 遂 形 态 上 也可 参 考 入 户抢 劫 , 进 而 比较 分 析 。根 据 结 果 犯 的 定 义 , 抢

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

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
讨。
关 键词
入户 既遂 介: 梁彤 , 北 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 查监督 一 处处 长; 刘继成 , 北京 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院侦 查监督 一 处 书记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5
入 户盗 窃行为 的界 定
文 献标 识码 : A
实 践中 , 鉴于入 户盗 窃与 入户 抢劫 都 是侵财 型犯 罪 , 且 两者 均具
有入 户 的客 观行 为和 入户 目的的 非法性 特 征 。故认 定入 户 盗窃
( 二) 入户 盗 窃 实行行 为 “ 着手” 节 点的界 定
笔者 认为 , 在 分析某 一犯 罪停止 形态前 首先要 确定其 实行行
集 体宿 舍 、 旅店 宾馆、 临 时搭建 的工棚 等不 应认 定为“ 户” , 但 在特 产 权产 生 实质 损害 作为 标准 。即把着 手 看作 为开 始实 施行 为人 定情 况下 , 如 果确 实具备 上述 两个 特征 的 , 也可 以认 定为 “ 户” 。 所 追求 的 、 具 有 引起 某种 犯罪 构成 结果 的现 实危 险 的行为 。 而
在这里 是指 住所 , 其特征表 现 为供他 人家 庭生 活和与 外界相 对隔
犯罪类 型 后表 明入 户行 为 已经 被 实行行 为化 。 笔者 认为 盗窃罪 的本质 是对财 产权 益 的保 护 , 故在 判 断着 手 时应把 是否将 要对财
离两 个方 面 , 前者 为功 能性特 征 , 后者 为场 所特 征 。 一股 情况 下 ,
通 常 参照 入户 抢劫 的相 关司 法解释 。 参照 相关 规定 , 可将 入户 盗 为着 手 的时 间节 点 。当某 种行 为 的客观 发展 已经 达到 了 开始直
窃界 定为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实施 侵入他 人 生活 的与外 界相 对 接 实施 犯 罪 的程度 时, 才 可 以认定 是着 手 。 有观 点认 为 , 在 刑法

新形势下盗窃犯罪若干问题探究

新形势下盗窃犯罪若干问题探究

标准的若干规定 >的通 知》 , 北 京市人 民检察 院根 据 自身 情况 , 出台了《 关 于做 好 施 <关 于盗 窃 等 六
种侵 犯 财产犯 罪 处罚标 准 的若 干规 定 > 有 关 工作 的
不利 于 打击人 户 盗 窃行 为 。缺 乏 “ 人 户 目的 的非 法 性” 要件 , 在 司法 实践 中 也 极 容 易 造 成 司法 人 员 对 入 户行 为人 的行 为作 罪与 非罪 、 此 罪与彼 罪 的误判 ,
括 细化 追诉 标 准 、 认 定犯 罪停 止形 态等 。文 章分析 了入 户盗窃 、 扒 窃、 携 带 凶 器盗 窃 的认 定与 适 用 ,
认 为将 “ 入 户盗 窃” 和“ 扒 窃” 作 为行 为犯 对待 更符 合 立法 原 意和 宗 旨, 同 时这种 新 增 的犯 罪 未遂 形
态与 犯 罪理论 的停 止形 态也 并不 矛盾 。
劫罪 的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将 “ 入户” 抢 劫 作 为 八 种 加 重 情节 之一 , 司法 解 释 对 “ 人户” 有 比较 详 细 的认 定 , 明确 指 出人户 抢 劫 的认 定 需 同 时具 备 “ 环 境 的封 闭
型” 、 “ 进 入 目的 的非法性 ” 及“ 暴 力或 者暴 力 胁迫 行
De c .. 2O1 3 Vo 1 . 26 No. 4
第2 6卷
第 4期
【 司法实务】
新 形 势下 盗 窃 犯 罪 若 干 问题 探 究
刘 丹
( 北 京市朝阳区人 民检察 院, 北京 1 0 0 0 2 5 )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增加 了盗 窃 罪 的行 为 方 式 , 对该 罪的 定 罪量 刑进 行 了调 整 , 包

对入户盗窃的法律思考

对入户盗窃的法律思考
定 为盗 窃罪 。但 很 多入 户盗 窃行 为 ,仅 以 以上标 准 难 以对其 进 行定 罪 处罚 。而 这种 行 为社会
危害性极大 ,因此,文章建议对入户盗窃行为不以数额和次数为标准,一经出现,即应定为
盗 窃 罪。
关键 词 :盗 窃 ;盗 窃 罪 ;入 户 盗窃
中 图分类 号 :D 0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7 9 6 2—3 6 (0 6 2 0 4 3 9 4 2 0 )0 —0 7 一O
反 了 与罪 刑 罚 相 适 应 的 原 则 ,重 罪 轻 罚 ,甚 至 不 罚 ,影 响 了整个 社会 的稳 定 。在此 ,本 文 仅就 入 户 盗 窃 问题进 行探 讨 ,认 为人 户盗 窃不 需要 有 次数 或
收 稿 日期 :2 0 —0 —0 06 3 8
犯罪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既然社会危害性 由 多种 因 素 决 定 ,我 们 在 衡 量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小 的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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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卷 第 2期
20 0 6年 6月
舻蹿 盼 锄 如 姆 粕 姆 啮 榷
安顺 师范 高等 专 科学 校学报
J OURN S AL OF AN HUN F AC R OL GE E HE S C [ E
Vo . No. 18 2
入户 盗 窃 ,其 侵 犯 的不 仅仅 甚 至不 主 要是人 的

作者简介 :沈少杰 ,男 ,深圳职业技术学 院法 律系讲 师 。研究方 向 :刑法学。

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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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 年 2 06 第 期
财产权 。首先 , “ ” 具有 空 间 上 的排 他性 。 即 占 户 的解 释》对 户做 的解 释大致 为 “ 人 生活 的与外界 他 相对 隔离 的住 所 ,包 括 封 闭 的 院落 、牧 民的 帐篷 、 渔 民作 为家 庭生 活场 所 的渔 船 、为生 活租用 的房屋

多方面角度分析法律案例(3篇)

多方面角度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本文以“张三偷盗案”为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案例的理解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因生活困难,张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一日,张三在深夜潜入邻居李四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

李四发现后报警,张三被警方抓获。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角度(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三盗窃现金5000元及手机,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应以盗窃罪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2)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三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可以考虑对张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伦理道德角度(1)道德谴责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张三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盗窃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受到道德谴责。

(2)家庭责任张三作为家庭一员,有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的责任。

然而,他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不仅自己陷入囹圄,还让家人为其担忧。

从这个角度来看,张三的家庭责任也值得反思。

3. 社会治理角度(1)社会治安张三的盗窃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

(2)就业扶贫张三因生活困难而盗窃,说明我国在就业扶贫方面仍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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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相关问题的探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订,将盗窃罪的罪状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且没有对上述三种情形构成犯罪提出数额要求。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对入户盗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六条对入户盗窃的法定刑升格的数额要求做出了规定。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出现变动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产生较大争议。

本文就此简要探讨一下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问题,对相关的理论学说进行整合,以期对办理盗窃案件有一定的帮助。

一、入户盗窃侵害的法益修正后的《刑法》对盗窃罪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特殊盗窃情形,它们侵犯的法益与普通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有所不同。

就入户盗窃来说,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公民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及所有权,还包括了公民的住宅安宁。

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独特情形加以规定,一方面是对公民的住宅安宁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对行为人有更好的威慑作用,毕竟入户盗窃行为可以反应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并且由入户盗窃引发的抢劫、强奸等次生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对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一)对入户盗窃行为中“入”的认定2013年4月4日《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由此可以看出,入户盗窃行为中的“入”要求是非法进入。

张明楷在《盗窃罪的新课题》一文中提到,“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同时为违法性提供依据。

所以,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一方面,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认定为入户盗窃。

”据此,我们可以探讨实践中出现的以下情形:1、行为人基于盗窃的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住所实施盗窃,这毫无疑问应定为入户盗窃。

2、行为人基于实施其他犯罪或者非法行为的故意,非法侵入住宅或者住所,结果临时转变犯意而实施盗窃的,是否构成入户盗窃?根据上述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进入时没有盗窃故意,也构成入户盗窃。

强调的是“入”的行为的非法侵入性。

3、行为人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故意,非法侵入住宅或住所,在户内实施完毕该犯罪后,另起犯意实施盗窃的,是否成立入户盗窃?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在具体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普通盗窃,不再认定为入户盗窃。

因为,行为人入户是基于其他的犯意,如果对这个既遂的犯罪进行量刑处罚时,已经将入户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就无需再将入户作为入户盗窃的构成事实进行二次评价来考量。

4、行为人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通过欺骗等方式,在表面上经过了主人的许可进入他人住宅盗窃的,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通过欺骗等方式入户,表面上是合法进入,实质上是非法侵入。

此时行为人进入住宅,也对被害人的住宅安宁造成侵害。

5、行为人经过主人的许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转而实施盗窃的,该行为如何认定?对于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再实施盗窃行为,因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已经被刑法评价过一次,盗窃行为适宜作为普通盗窃罪来对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两罪,数罪并罚。

对于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是因为其产生了盗窃故意的,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此时也具有对住宅的非法侵入性。

(二)对入户盗窃行为中“户”的认定根据2013年公布的《两高解释》规定,入户盗窃的“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由此可以归纳出“户”的两个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

另外,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入户抢劫的“户”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笔者认为,上述场所也符合入户盗窃的“户”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住宅类型,对于其能否认定为户,可以依据上述两个特征,进行探讨。

1、商住两用房能否作为入户盗窃的“户”加以认定?商住两用房是指集商业经营与日常生活为一体的住所。

比如公民将房屋一半用于经营小商品买卖、机械维修、服装缝纫,另一半用于饮食起居。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场所是否为“户”的认定,需要结合盗窃区域和营业时间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行为人在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盗窃的,由于此时营业场所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时间上也不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私密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果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盗窃的,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要视该营业场所在非营业时间是否具有了家庭生活的属性而定。

对于在非营业时间仍不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营业场所,就与普通商场无异,行为人进行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果行为人在营业时间进入公民用于饮食起居的场所盗窃的,由于该场所具有私密性,与外界相对隔离,不论时间如何,都构成入户盗窃。

2、单位职工宿舍能否认定为“户”?在有些情况下,单位为了给职工提供生活的方便,会安排集体宿舍供单位职工居住。

有的观点认为,职工集体宿舍由于成员之间没有“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缺乏独立的空间私密性,成员随时可以带亲友进入房间缺乏相对隔离性,从而不能认定为“户”。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

“户”的“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属性,并不必然强调居住者之间的血缘、婚姻关系。

此属性更多强调的是“户”用于日常生活,比如饮食、休息这样的家庭生活,而非必然的血亲或姻亲等关系。

当然,宿舍成员之间的空间独立性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住宅的空间独立性相比要小一些。

但是,即使是亲属之间,也不能达到完全排他的独立的自由的状态。

至于职工宿舍里邀请亲友进入房间,典型家庭住宅也有亲戚朋友来访,一般此种情况都能明确来访的人员,并不能成为职工宿舍不被认定为“户”的理由。

3、宾馆长期租用房能否认定为“户”?通常情况下,在宾馆盗窃被认定为普通盗窃,其理由基于宾馆人员流动性大、居住环境特殊、缺乏一般住户所具有的空间独立性和私密性属性。

但在实际生活中,宾馆并不仅仅用于解决顾客短期住宿等问题,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宾馆也有客人长期租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盗窃是否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呢?笔者认为可以构成入户盗窃,但应当区分具体情况。

首先,住户长期租住,宾馆租用房就具有居住的相对稳定性,也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属性,毕竟长期居住不同于短期的暂住性质。

其次,长期租住房间住户就对该房间合法的占有权,其他人无权随意进入,并且该宾馆房间长期用于住户解决饮食、休息等生活问题,也就理所当然具有一定的空间私密性。

所以,特殊身份人员了解上述宾馆租用房具有住宅性质,在此场所下发生盗窃,例如,宾馆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进入住户房间盗窃,就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其他普通人员进入宾馆盗窃的,由于宾馆本身的开放性与流动性,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4、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特殊社会服务机构能否认定为“户”?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特殊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国家社会保障的有效手段已成为社会的常态存在。

这些机构能否作为入户盗窃中“户”来考量,理论界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一些观点认为,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这些机构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存在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群体,还存在后勤服务、医务人员等,群体人员结构有一定复杂性。

并且,刑法已经将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入罪,因此发生盗窃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两高解释》将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只是作为判断“数额较大”的依据,与盗窃罪情形之一的“入户盗窃”并不矛盾。

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群体作为社会特殊的存在,共同组成一个“大家庭”,他们居住场所也能作为特殊的“户”而存在。

因为,这些机构的居住人员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像正常人拥有家庭住所,但他们却长期居住生活于此,并进行相关家庭生活行为,这些地方因此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独立性和空间私密性。

所以,无论养老院还是社会福利院亦或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只要满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性均能构成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构成犯罪是否有数额要求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特殊罪状,对其构成犯罪没有提出盗窃数额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入户盗窃行为应该受到刑罚处罚还是治安处罚,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可能性。

这也是实务界比较普遍的观点。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权利,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这是盗窃罪的本质属性,入户盗窃也不能例外。

张明楷教授在《盗窃罪的新课题》一文中指出,经济价值包括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自然指盗窃物本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就是可以换取货币的,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使用价值则是指盗窃物虽然没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是对所有人来说经常使用,或者很有情感上的纪念意义,例如身份证、护照、存折、有纪念意义的照片等。

如果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比较低廉,那么就可能因为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而不会受到刑法的评价,比如入户盗窃一张餐巾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罪。

第二,刑法分则条文中虽然没有对入户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的数额要求,但是刑法总则的条文中,却对“犯罪”的标准有着隐性的量的规定。

《刑法》第十三条就犯罪的概念有所规定,其中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对于行为人由于饥饿原因入户盗窃一点食物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治安处罚,而不应纳入刑法的考虑范畴。

四、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对于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两种观点之间也有较大矛盾,这里简要整合一下。

第一种,入户盗窃一经入户就构成既遂,是否窃得财物不是入户盗窃行为既遂的标准。

第二种,实施入户盗窃的,窃得财物构成既遂,未窃得财物构成未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窃得财物,即转移对财物的占有。

入户盗窃虽然是特殊的盗窃类型,但是其本质上还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就既遂标准来说,应该与一般盗窃罪相一致。

其次,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入户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与上述入户盗窃行为构罪的数额标准是不一样的。

行为人入户盗窃,窃得财物,构成盗窃罪,是入户盗窃既遂。

行为人入户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窃得财物,也构成入户盗窃罪,是入户盗窃未遂。

这与《刑法修正案(八)》不规定入户盗窃罪的数额要求不相矛盾。

既遂与未遂是在已经构成入户盗窃罪的前提下展开的讨论,是对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恶劣程度对其进行的量刑讨论。

最后,类似于抢夺罪、盗窃罪的财产犯罪,其既遂是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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