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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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入户盗窃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入户盗窃若干争议问题探析作者:王国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本文认为入户盗窃在入户的目的上应具有非法性,但不应做限定的解释。

在性质上,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存在既未遂形态,以是否非法占有财物作为本罪既遂的标准。

关键词入户盗窃非法入户犯罪形态行为犯结果犯作者简介:王国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88-02入户盗窃行为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定罪情节,不再作数额较大的限制,从而降低了定罪的门槛。

入户盗窃要求入户行为具有非法性,但如何理解非法入户?入户盗窃究竟有无既未遂?如果存在既未遂,其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对入户盗窃中“非法入户”的把握(一)入户盗窃与抢劫中“入户目的”有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中的“入户”行为,强调必须是“非法的进入”,即“非法入户”才能构成入户盗窃。

“非法”是与“合法”相对立的概念,很显然,既然是非法的入户,就是未经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户内的行为。

对于此处的非法入户,究竟包不包括主观上应具有“非法目的性”,还是仅指客观上、行为手段方式上的“非法性”?很显然,未经主人允许而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内,一般来说,都是带有一定目的性的,究竟其具有正当目的还是非法目的,可以从其入户后实施的行为所推断出来。

那么,此处的入户的目的,是否仅仅限制于以入户盗窃为目的,还是包括实施其他非法行为的目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入户抢劫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于入户抢劫行为中入户的目的做出了一定的限定,如最高院《关于审理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而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盗窃罪立案认定量刑标准处分司法解释盗窃罪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到达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屡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到达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拟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元以上的,或虽缺乏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0元以上的,或虽缺乏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盗窃罪量刑标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林皎摘要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关键词入室盗窃转化抢劫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6.02一、案情介绍200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某区马家桥村民小组喻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削窗入室盗窃现金168元,准备离开现场时,铍回到家中的喻某发现。

遂躲至卫生间,并锁上门。

后看到卫生间窗户也有人守住.没办法逃跑,过了一会就喊:“我出来,我自首”,并打开门出来。

吴某打开门后冲出来就想跑,被群众陈某上前抓住。

吴某想逃跑,于是用拳头打伤了陈某的面部,并抓起板凳准备砸赶来的陈某某。

后吴某被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1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谅解。

审理期问,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力缺损),作案时具有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抢劫罪;(2)吴某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抡劫罪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其理由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新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通用十四篇)

新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通用十四篇)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通用十四篇)5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一)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年×月×日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二)今天在省高院看《历年卷宗》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案卷,内容是有关《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这样一个问题的:具体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

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

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关于入户盗窃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入户盗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还可能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入户盗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入户盗窃的法律规定。

二、入户盗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隐蔽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

三、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客观要件:入户盗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主观要件:入户盗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仍然故意为之。

4. 主体要件:入户盗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入户盗窃的犯罪主体。

四、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期限: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论“入户盗窃”的三个问题

论“入户盗窃”的三个问题

论“入户盗窃”的三个问题作者:陈忠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2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予以规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的认定也随之改变,行为人只要实施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

与此相关联,“入户盗窃”具有两种未遂形态,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入户盗窃”的两种未遂形态应区别对待。

此外,“入户盗窃”中,“入户”与“盗窃”的关系对于“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入户”与“盗窃”不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还应发生在同一空间内。

关键词入户盗窃着手未遂作者简介:陈忠博,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浙江省乔司监狱检察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62-02一、“入户盗窃”的“着手”认定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中的“……的,”是罪状的标志。

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罪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和“入户盗窃的,”均属于盗窃罪的基本罪状,均为对盗窃罪的特有构成要件的描述,两者的关系不是补充或者递进的关系,而是并列的关系。

刑法分则还规定了“入户抢劫”的情形,但与“入户盗窃”不同的是,“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罪状,而加重罪状与犯罪构成没有直接关系,它只是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

由于“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罪状,而“入户盗窃”客观上属于包括“入户”和“盗窃”两个行为的复合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

实际上,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的认定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年内入户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它的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予以立案。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处罚的话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数额衡量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量刑一、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立案标准需分情况确认:(一)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金额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为《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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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同是寒窗苦读,怎愿甘拜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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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
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2014-05-09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319

周加海
有关部门就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
处。

【解读】
一、问题由来
张某深夜窜至王某家,将门推开后脱下拖鞋,赤脚进入屋内,
在翻动抽屉内物品时,将睡着的王某夫妇惊醒,被二人当场
抓获,扭送至派出所。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入户盗窃但未窃
得财物的,是否认定犯罪未遂,出现意见分歧。据此,有关
部门就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向最高人民
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同是寒窗苦读,怎愿甘拜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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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争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入户盗窃的,即使未窃得财物,也应
认定为犯罪既遂。主要理由是:

1.传统的盗窃罪是数额犯,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入
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事实情节,入户盗窃处罚
的重点对象是“入户”这个情节,即在盗窃数额达不到普通
盗窃的入罪标准时,以盗窃的手段行为“入户”作为犯罪构
成要件,这时入户盗窃的数额已经不是法律评价的重点,如
果仍以盗窃是否取得财物的结果来认定既遂、未遂,就会出
现盗得一元钱也是既遂,未盗得就是未遂的情况,当然,入
户盗窃仍然存在未遂形态,关键是如何界定,应当以是否完
成入户行为为标准,如果入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因素(如撬锁未成等)尚未完成,则构成入户盗窃未遂。

2.入户盗窃入刑意味着刑法加大了对“户”的保护,提升
了“入户”情节的意义,这一点类似于抢劫犯罪的加重情节,
抢劫犯罪如果具备八种加重情形的,均为既遂,司法实践中
一般不会认定八种加重情节的抢劫未遂。

3.从法理上说,入户盗窃侵害的是公民住宅权和财产权双
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同是寒窗苦读,怎愿甘拜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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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客体,其入户的手段行为本身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
综合考虑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盗窃
均未遂的情沉下,才构成入户盗窃的整体未遂。入户但因故
未窃取财物而认定为“入户盗窃”未遂,那么,已经既遂的
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如何进行刑法评价?这就产生一个悖论:
即如果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理,构成既遂(非法侵入住宅罪
是没有情节、次数限制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而以非法侵入住宅为手段进行盗窃,未窃取财物的,
反而以盗窃未遂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处刑,还要再以“未遂”
规定从宽处罚。

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初,从顺应民意、适应社会管
理需要的角度,认定入户盗窃法网要从严,认定无罪和未遂
要慎重,更要避免选择性司法。如果认定入户盗窃在入户之
后还存在未遂,会使得人们对于该条法律产生疑惑,有损刑
事法律立法和司法的权威性。为了能够达到刑法修改所预期
的目的效用,将入户行为的完成就视为入户盗窃的既遂是较
为可取的。

综上,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三类行为无数额及情节条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这三
类行为,即在形式上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入户盗窃虽
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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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存在未遂状态,但是界定既遂、未遂的根据不是是否取得
财物,而是是否完成入户行为。本案中,行为入入户行为已
经完成,在取得财物前被抓获,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入户盗
窃没有取得财物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情节轻微
的,可判处拘役、管制、缓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的,可以认定为盗
窃未遂。主要理由是:

1.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犯罪既遂、
未遂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讨论犯罪是否得逞、客观危
害结果是否出现的问题。张某的入户盗窃行为,在刑法修正
案(八)前不以盗窃罪论处,按照修正案(八)后的刑法规
定构成盗窃罪,而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
构成犯罪和犯罪未遂之间并不冲突。

2.不能基于入户盗窃的罪状是对行为情节的描述就得出入
户盗窃属于行为犯的结论。盗窃罪是侵财犯罪,无论是要求
数额的普通盗窃还是入户盗窃,既遂、未遂的区分还是应当
坚持以侵财结果为标准。

3.从罪刑结构上分析,将达不到数额较大但有入户盗窃等
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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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的行为人罪,使刑事法网更加严密,立法的意图重在于
“密”而不在“严”,将其入罪本身已经足以体现对入户盗
窃等行为的严厉打击,在定罪基础上坚持区别既遂、未遂,
对入户盗窃没有窃取任何财物的认定为未遂,符合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要求,也可以实现罪刑结构的均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将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限制在“情节严重,
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是
建立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盗窃罪犯罪构成基础上的,
针对的是普通盗窃。在修正案后,此种限制不适用于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情况。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对
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
除上述四点理由外,补充两点:

1.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是“犯罪
构成要件齐备说”。而判断某一要素是否为某种犯罪的构成
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
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同是寒窗苦读,怎愿甘拜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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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不能仅以刑法分则的条文规定为依据,还应综合考虑
该种犯罪的性质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以故意杀人罪为
例,若仅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看,“故意杀人的,
处……”,似乎该罪是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不论
有未致人死亡,都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然而,理论上、实
践中没有争议的认为,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致人死亡的结
果是该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只有造成致人死亡结果
的,才能认定故意杀人既遂。又如抢劫罪,若仅从刑法第二
百六十三条规定看,似乎该罪也是行为犯,只要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的,不论有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都已构成抢劫既遂,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既未
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类似地,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能仅从修正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分析;盗窃罪系财产犯罪,根据
传统认识、社会一般观念,应当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补充解
释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实施盗窃行为但未实际窃得财
物的,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否则,
难以为社会公众所理解、认同,也难以体现、贯彻罪责刑相
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权益,是结果犯。行为人仅是为了
所谓的光辉岁月,并不是以后,闪耀的日子,而是无人问津时,你对梦想的偏执。
同是寒窗苦读,怎愿甘拜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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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盗窃而入户并不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在此种情况下,被
害人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财产所有权没有实质被侵
犯,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只有使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后
才能认走为既遂。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实
际已对盗窃罪人罪门槛有过修正,即将“多次盗窃”补充规
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但刑法作出上述修改后,理论上、
实践中并未因此认为盗窃罪的性质已发生变化,即认为盗窃
罪已经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对于多次盗窃但未实际窃得
财物的,也应认定盗窃既遂;而是仍然认为,盗窃罪属于结
果犯,只有实际窃得财物的才能认定盗窃既遂。《刑法修正
案(八)》进一步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劈、扒窃增加规
定为盗窃罪的入罪条件之后,也应坚持同样立场。

综上,不仅入户盗窃,对于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应以是
否实际窃得财物作为区别既遂、未遂的标准。

作者简介: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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