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须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定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研究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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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学位〔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20年9月25日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加快推进新时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就与挑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渠道。

自1991年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我国逐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一是完善了我国学位制度,开辟了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通道,实现了单一学术学位到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重的历史性转变。

二是探索建立了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教融合为途径的中国特色专业学位培养模式。

三是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人才。

截至2019年,累计授予硕士专业学位321.8万人、博士专业学位4.8万人。

四是有力支撑了行业产业发展,针对行业产业需求设置了47个专业学位类别,共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996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78个,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行业产业,部分专业学位类别实现了与职业资格的紧密衔接。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规范。

一、目标与标准确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

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确定研究生教育层次、类型、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并定期调整。

制订学位授予标准。

在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基础上,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制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办法。

制订本单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与撤销办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办法,明确标准,规范程序,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结构,发展特色。

二、招生管理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就业状况,以及培养经费、科研任务、导师队伍、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制订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制订研究生招生选拔规定。

建立有效的招生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招生选拔,充分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保证招生质量。

三、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制订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环节,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模式,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吸收行业部门参与,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

制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办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前沿和研究生个人发展需要,建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丰富课程类型。

制订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

明确授课教师资质,规范课程教学,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

不断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教研厅[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推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促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相关规定和精神,现就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按原有规定执行;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

二、统一下达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从2017年起,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分别编制和下达全国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相关投入机制、奖助和收费等政策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执行。

交通运输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交通运输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交通运输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1概述交通运输类专业包括交通运输、交通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飞行技术、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救助与打捞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等专业,培养掌握交通运输规划、运营与安全保障等基本理论与方法,以及交通运输领域某个专门方向较深人的知识与技能,能在交通运输领域从事交通运输系统规划、建设、安全高效运行、经营与管理、应急救援与指挥等相关工作的人才,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

交通运输类专业是一个系统理论和实践并重且多学科交叉的专业。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一系列前沿交叉学科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这种交叉与融合的趋势逐渐淡化了各传统专业学科间的界限,促使交通运输类专业越来越多地站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级学科层面形成系统连贯的学科思维。

交通运输在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和先决条件,在整个社会机制中起着纽带作用,是衔接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方面联系交往的手段。

交通运输是现代社会的生存基础和文明标志,是现代工业的先驱和国民经济的先行部门,是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在促进社会分工、大工业发展和规模经济的形成,巩固国家的政治统一和加强国防建设,扩大国际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代交通运输方式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五种基本方式。

交通运输类专业主干学科为交通运输工程一级学科,其二级学科包括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信息工程与控制、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相关学科还包括数学、力学、经济学、管理学、系统科学、法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等。

与交通运输类专业相关的本科专业包括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土木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物流工程、物流管理、包装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安全工程、交通管理工程、交通管理、海事管理等。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08.31•【文号】•【施行日期】1955.08.3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的发展对于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干部的培养是决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地促进科学研究力量的成长,有计划地培养合乎一定标准的科学研究干部,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第二条按本条例培养出来的科学研究干部,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水平、本门科学方面的坚实的基础、有关国家建设的实际知识,并能独立地进行专业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研究生毕业后由中国科学院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或相当于研究所的研究机构,是负责培养研究生的基层单位。

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对本学部所领导的各研究机构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与督促。

研究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外国文的学习由中国科学院统一领导。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每年根据需要与可能,统一规定各学科研究生的招收名额。

第五条为了鼓励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努力提高科学水平,凡研究生以外的科学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工作人员等著有科学论文的,均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按研究生毕业的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合格者同样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

申请时应经所属工作单位推荐,其科学论文必须经有关科学机关或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提出。

其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章、研究生的招收第六条中国科学院每年7月至9月招收研究生。

第七条凡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作研究生:(一)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有两年以上科学工作、教育工作或其它与科学有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具有科学研究能力的;(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成绩优异,经原学校或本人工作部门证明推荐的;(三)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经科学机关、高等学校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证明其确实具有高等学校毕业的水平和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负责推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一、研究生教育应本着“面向现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新型人才。

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地发展研究生教育事业。

培养研究生的单位,特别是已经批准成立研究生院和师资力量、科学研究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要求,发挥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在不断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汲取国内外有益的经验,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二、研究生一般分为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博士生)两级。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招收培养其他层次的研究生。

研究生的学习分脱产和在职两种。

脱产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脱产博士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再继续学习二至三年。

少数学习成绩优异、科学研究能力强的硕士生,经指导教师推荐,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可以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经审定符合《学位条例》要求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研究生招生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招收自费生,但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录取。

研究生的入学选拔要不拘一格,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四、凡符合有关招生规定的中国公民、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国侨民、外国人均可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按规定的标准录取。

五、培养研究生必须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思想品德和业务学习并重,使他们达到下列要求:(一)拥护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硕士生必须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教育行业政策研究管理办法

教育行业政策研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政策的研究和管理,提高教育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的教育行业政策研究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教育行业政策研究的主要目标是深入了解教育发展的现状和问题,把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具体任务包括:1、跟踪国内外教育政策的动态和趋势,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信息。

2、对本地区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方案。

3、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评估和调整工作,为政策的完善提供专业支持。

三、政策研究的组织与实施(一)建立健全政策研究组织机构成立教育行业政策研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教育政策研究工作。

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学校代表等组成。

同时,设立专门的政策研究机构或依托现有教育研究单位,配备专业研究人员,承担具体的研究任务。

(二)制定研究计划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制定年度教育政策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应明确研究的主题、目标、任务、方法、时间安排和预期成果等。

(三)研究方法的选择综合运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四)研究数据的收集与整理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相关数据,包括统计数据、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观察等。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结论。

四、政策研究成果的管理(一)成果的形式教育政策研究成果可以包括研究报告、论文、政策建议、决策咨询报告等。

(二)成果的评审建立严格的成果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从研究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对于优秀的研究成果,要及时进行推广和应用。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校在籍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浙教办高教〔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办高教〔2019〕21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坚决守住规矩纪律底线。

各单位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近年来教育部和我省出台的各项制度文件,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加强执行检查。

增强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严禁在本单位规定的办学地点以外开展主要课程教学活动,严禁“培训班”式、“放羊”式的培养方式,严禁教学评价和学位授予中的权力寻租,严禁为少数特殊身份人员违规“开绿灯”,严禁降低标准授予学位学历,严禁包庇或隐瞒不报学术不端、论文作假等问题。

二、层层压实压紧各方责任。

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履行监管职责,将综合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加大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并依托省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建立定期学位点专项督查、质量报告制度。

各培养单位承担培养质量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对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立德树人贯穿研究生培养管理全过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和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研究生教育年度述职制度。

落实导师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把导师入口关,完善培训体系和评价机制,提升导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三、切实改进和加强质量监督。

各单位要加强顶层设计,科学制定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培养要求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并形成动态修订机制。

天津市教委关于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教委关于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津教委规范〔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发展我市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深入推进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能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在天津考察时的重要指示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深入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一基地三区"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战略实施,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坚持立德树人,加快我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创新与发展,提升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能力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为天津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为引导,以天津市区域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各行业领域新时期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实践能力为重点,以产教融合为途径,到2022年,建立起与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更高质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更多符合现代行业领域需求、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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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申请单位代码: 10270
申请单位名称:上海师范大学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翻译硕士
邮政编码: 200234
通讯地址:上海市桂林路100号研究生处
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表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填
填表说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组织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2. 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表格内容填写不下时,可自行增加附页。

填写内容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可公开。

无相关信息时,请在表格中填写“无”。

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

3. 申请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页码依次顺序编排。

封面及填表说明不编页码。

4. 申请表请左侧装订,封面之上不再另加其他封面。

一、申请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学科条件
注:授权类别分为“博士一级”、“博士二级”、“硕士一级”、“硕士二级”。

二、申请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师资条件
1、本单位专职教师
2、兼职教师
3、师资队伍结构
三、课程设置
1、本硕士专业学位拟开设的主干课程
2、本硕士专业学位拟开设的其他课程
3-1、拟授课教师基本情况
注:每门主干课程至少填写一名教师。

四、拟指导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情况
1、本单位拟指导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五、本硕士专业学位支撑学科人才培养情况
六、申请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教学条件
七、与本硕士专业学位相关的实习实践条件
注:1.可接收学生量以每人·月计算,如可接收1人实习1月,即为1人·月;可接收1人实习半月,即为0.5人·月。

2.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类别,须注明实践基地的级别、病床数/口腔综合治疗台数,并说明是否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基地。

3.本表须后附各实习基地单位出具的合作证明,注明合作关系建立时间、合作期限、合作内容等。

八、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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