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检测方案安徽环保厅

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检测方案安徽环保厅
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检测方案安徽环保厅

安徽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名称: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元月二日

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介

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海昌大道。公司下设本部、巢湖水泥厂和关东水泥厂,其中本部位于巢湖市银屏镇海昌大道,巢湖水泥厂位于巢湖市长江西路269号,东关水泥厂位于巢湖市含山县东关镇。本部拥有三条4500吨/日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74*4.8m,),2套水泥粉磨系统(4.8*13m),2套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18MW、9 MW),码头装卸系统。巢湖水泥厂有一条2500吨/日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60*4m、停产状态) ,1套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4 MW),4台水泥粉磨系统(3*11m),东关水泥厂有1套水泥粉磨系统(3*11m)。注册资本50000万元,资产总额约20亿元。

公司从事水泥生产已有近五十年的历史,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主要从事水泥及商品熟料的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为“巢湖”牌和“东关”牌水泥,质量稳定、性能优良,均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并双双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称号,产品应用于毛主席纪念堂、北京亚运会场馆、南京长江大桥、芜湖长江大桥、京九铁路、上海浦东建设等国家重点工程,产品享誉大江南北。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区位优势十分明显,现有3条45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已形成年产熟料 600万吨、水泥 300 万吨,余热发电量2.3亿kwh的生产能力。

公司一如既往地坚持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大型水泥企业路线,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继往开来、开拓进取,努力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地理位置

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巢湖市银屏镇,有较好的交通条件,淮南线(铁路)横穿市区;由合(肥)巢(湖)芜(湖)高速公路可直达芜湖、合肥、南京等地,厂址距208省道约2.4km,距裕溪河码头约2.6km,裕溪河长年可通航500吨船只,裕溪河与长江相连,水运可到达芜湖、南京、上海等地。

公司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优势十分显著。公司现有一座石灰石矿山,已探明

石灰石储量2.4亿吨,石灰石品位高,有害成分低,是生产优质水泥熟料的先决条件。建有一座专用码头,位于巢湖闸下、裕溪河右岸、钓鱼台上游袁家湾处,并配置现代化装、卸船设备。

公司位置见图2-1-1项目地理位置图。

3、自动监控设备及委托监测机构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2]22号)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要求,结合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具体指导意见,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不断推进和完善。

我公司三条线窑头、窑尾、煤磨废气均通过除尘器出口排入大气,窑系统窑尾废气通过除尘设施、分级燃烧和SNCR法相结合的脱氮技术后,经窑尾除尘器出口排入大气。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要求,我公司三条线均安装脱硝装置,现已通过环评验收监测。公司废水进入循环水系统,全部回用,不外排。

目前,公司自行监测工作采用自动加手动的方式开展,公司委托了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安徽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我公司环境自行监测的具体实施任务,对三条线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设备CEMS装置进行运营维护,主要对窑尾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粉尘排放量等污染物参数进行实时监控。现三条线自动监控设备均已联网,三条线在线监测已经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二、监测内容、项目、点位与监测频次

1、废气污染物

我公司废气污染物排放口,重点是窑头、窑尾,3个窑尾排放口处均设置1个自动监测点位,窑尾监测项目为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窑头监测项目为粉尘。

表2-1 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窑尾监测采用连续取样自动检测,窑头粉尘颗粒物每月进行一次监测。

2、厂界噪声

针对公司区域现状声环境多为空旷地带,故对厂界噪声监测不采用网格布点,测

点主要分布在厂界,噪声监测共设 4 个噪声监测点。

表2-2 厂界噪声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厂界噪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2天/次(含昼、夜)。

三、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制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标准如下:

1、大气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表2标准。

2、水环境

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3、声环境

厂外声敏感点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表3-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测方法和仪器

监测方法:直接抽取采样法连续监测

表4-1 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方法、使用仪器

我公司三条线窑尾在线监测系统均委托第三方运营,其他废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排放均采用手动监测,由于我企业现不具备承担自行监测能力,将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对我公司手动监测项目进行监测。

公司目前已有两名技术人员参加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

五、监测结果公开

1、对外公开方式

第三方检测机构信息公开系统

2、公布时限

(1)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小时均值;

(2)当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废气手动监测结果于十日公布;

(3)噪声手动监测数据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十日公布;

3、公布内容

(1)自行监测结果: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等;

(2)未开展自行监测原因;

(3)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六、监测质量管理

1、人员:公司自行监测安排专人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监测及设备维护、监测数据发布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时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

2、设备:现场自行监测设备出厂之时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计量器具依法送检,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在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3、废气污染物自行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与维护。

4、厂界噪声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测量方法要求进行。

5、手工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

6、认真如实填写各项自行监测记录及校验记录,并妥善保管记录台账,包括采样记录、分析测试记录、监测报告等。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要求

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要求1.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安徽省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要求,对系统建设、数据传输、前端设备等进行了规范。 本要求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和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要求中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文件。 《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合格评定第1部分系统功能性能检验规范》GA/T 79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软件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8452;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 670-200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部环保产业协会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常见弄虚作假手段及检查判定手册》(内部资料)。

安徽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2017年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监测项目监测内容监测点位 全年生 产天数 应当监测天数实际监测天数 实际监测 次数 达标天数 超标 情况 监测指标 化学需氧量进、出口365 365 365365365无生化需氧量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氨氮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悬浮物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总氮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总磷进、出口365365365365365无监测方案的 调整变化情况 无 全年废水、废气 污染物排放量 全年废水处理量为5730.07万吨 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经带式浓缩压滤后的泥饼,2017年全年产生量为27293吨,处置量为27293吨,处置率为100%,脱水后的污泥运至污泥干化厂无害化处置。 按要求开展企业周边环境质量 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无

一、企业基本情况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系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下属分厂,工程总规模为20万吨/日。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10万吨/日,于2009年7月进行设备调试,2009年8月投入试生产。2010年1月通过环保验收。二期工程前期实施的5万吨/日处理能力已于2012年9月28日投入试运行。二期工程后5万立方米/日于2015年开始建设,2016年6月投入运行。项目建设了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A2/O微孔曝气氧化沟工艺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采用微絮凝过滤工艺,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选用低噪声设备,其中曝气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均采取了隔音、消声、减震措施。污泥处理采用带式浓缩压滤处理,处理后的污泥由有机肥料厂综合利用。格栅渣、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厂区绿化率达到35%。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污口,安装进出水在线设备和自动计量装置,并与环保局联网。 二、监测方案以及调整变化情况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2009年8月开始试运行,监测方案没有变化。全年生产天数为365天、企业自行监测天数为365天,在线自动监测天数为365天。监测达标率100%。监测点包括污水总进口和总排口; 、PH等。在线自动监测监测指标包括COD、氨氮、总氮、总磷、SS、色度、BOD 5 为全天连续监测,全年监测次数约为8760次;企业手工监测为每天1次,全年监测次数为365次。所有出水指标均达到标准,没有超标情况出现。 三、全年废水处理量和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蚌埠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2016全年废水处理量为5730.07万吨。其中处理COD总量为9510吨,氨氮总量1443吨。 四、固体废弃物情况

省环保专网技术方案

省环保专网技术方案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安徽省环保组网技术方案 2.1项目技术方案 针对安徽省环保专网接入租赁项目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我们在设计解决方案时特别遵循了以下设计原则: 先进性原则 从较高的起点对网络建设进行规划,充分采用先进成熟的网络技术,满足安徽省环保实时、非实时数据传输需要。在本方案中采用新技术、新功能,采用中国电信强大的MSTP传输网络以及chinanet精品数据网为该项目设计、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形成统一先进的通信系统。 可靠性原则 网络设计过程中从网络技术、网络中心节点全程双路由保护、传输设备保护等多方面考虑该项目的可靠性,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可靠。同时在方案中通过对该项目提供的7×24的服务保障,从技术和服务两方面保证贵单位通信网络的可用性达到使用要求。 经济性原则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性能价格比较,选择优化的网络结构和网络技术,尽可能利用和保护现有设备和投资,做到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合理的方案,以最小的网络建设和网络维护成本建设一个高可用、高安全的网络系统。 可扩充性原则 考虑到未来贵单位应用系统的飞速发展,网络承载的信息流量不断增加。此次项目的设计中须考虑未来带宽扩容的需要,从网络和设备的配置上都要保留一

定的扩充余地,便于融入随着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功能,满足贵单位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 可管理性原则 通过“网管专家服务”保证在贵单位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以自主对业务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控,并且享受到中国电信的主动服务,实现最大程度的业务自主管理灵活性。 MSTP 2M专线组网方案 安徽省环保专网采用三级网络架构,位于合肥的安徽省环保厅作为网络的核心节点,16个地市的环保局为一级网络节点,中心节点通过数字电路与一级网络节点相连,形成星型网络结构。考虑到贵单位业务的重要性及对网络指标的高要求,中国电信将本项目的电路均开在具有多种自愈保护机制的MSTP传输网络上。网络拓扑结构如下图所示: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发布日期:2017-12-07 15:11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计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安徽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

安徽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内容、阶段、权限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2范围: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电信、市政、饮食娱乐服务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1.3 内容: 1.3.1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3.2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 1.4 阶段:分三个阶段 1.4.1项目建议书阶段 1.4.2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4.3“三同时”管理阶段包括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生产竣工验收阶段。 1.5 权限:省环保局审批权限为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2亿元的建设项目,2亿元以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跨地(市)边界的建设项目;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它文件规定属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乡镇企业(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按省环保局环然(1997)196号文执行。 1.6 自然保护处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是省环保局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二个处室,自然保护处管理下列项目: (1)水利、水电; (2)公路、桥梁、港口、码头(不包括工业项目的自备码头)、航运: (3)风景名胜游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4)农林综合开发项目; (5)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内的开发项目; (6)动植物资源的开发项目; (7)乡镇企业(工业)开发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管理下列项目: ①乡镇企业以外的工业项目,包括煤炭、化工、轻工、冶金、建材、纺织、医药、机械、电子、电力(不包括水电)、矿山、食品、粮油加工i ②铁路、民航; ③市政。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内容、程序如下: 2.1项目建议书阶段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环保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环保意见。 2.2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 环保部门:①申报登记审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型。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发布日期:2017-12-07 15:11 点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计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应当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安徽省环境保护 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皖环函 [2018]1123号【适用区域】安徽省 【发布时间】2018-08-28【生效时间】2018-08-28【关键词】环境,土壤与地质环境,土壤与地下水污染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环函[2018]1123号 各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 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及《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8日 安徽省污染 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及《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 助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对象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环保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第三条验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项目报备制。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所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补助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

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扣减下年度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数额。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五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环保科学研究及环保能力建设项目须完成批复要求的内容,符合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取得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并提供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工程监理、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

安徽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及各机构直属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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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各内设机构职责: 1、厅办公室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

(3)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2、厅人事处 (1)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2)承办协助管理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3、规划财务处 (1)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2)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3)管理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省级排污费使用计划; (4)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5)监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4、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5、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负责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等工作。 6、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1)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环境保护相关政策; (2)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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