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业
美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美国中央和地方间关系地方政府从属于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联邦法律若有冲突以联邦法律为准(supremacy clause),但是:中央政府拥有所有宪法中赋予它们的权力以及制订任何合理而且必须法律的权力(neccesary and proper)宪法中没明确表示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归人民以及州政府所有(宪法第9、10修正案)美国是世界上最典型的联邦制国家。
在美国,坐落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是美国五十个州也有自己的法律,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
根据美国《宪法》,宪法没有授予联邦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和人民,所以各州也享有自己的特定权力,并且这种权力国会无权干预。
现行宪法在联邦和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划分,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1、宪法赋予联邦特定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美联邦宪法第一条第8 款列举了国会享有的立法权,第二条规定了联邦的行政权,第三条规定了司法权的归属)2、宪法否认存在既属于联邦又属于各州的权力,宪法第十修正案把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留给各州或人民。
虽然这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加以规定的,但是美国宪法学者们都认为这一条主要是为了打消人们的顾虑,它并没有改变联邦政府和各州的权力划分。
用大法官斯顿的说:“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3、联邦宪法使联邦政府至高无上。
联邦宪法,联邦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和条约,在合众国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美国公民,其中绝大多数同时也是各州的公民,必须效忠联邦政府。
(宪法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今天联邦享有的权力大致包括以下这些:(一)以宪法为渊源的联邦权力:1、列举权力。
这是指宪法明确授予联邦享有的权力。
例如组织军队的权力。
2、引申权力。
这是指从明文规定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
例如从组织军队中引申出征兵的权力。
3、归结性权力。
是指把几项权力归结到一起而产生的权力,例如联邦印发纸币而支付债务的权力,就是把宪法明文规定的制币权、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和借款的权力归结到一起而产生的权力。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0902404038 虞春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
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毋庸置疑,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此为界限,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进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前后30年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表1: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1949—1978年)时期体制特点企业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建国初期(1949—1952)权力集中“统收统支”(1950)。
“条条”管理体制初告形成。
“一五”时期(1953—1957)集中统一部属企业由2800个增至9300个,户数约占中央和地方管理工业企业总户数的16%,产值占49%。
“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1954)。
中央支配的财力占国家预算收入的75%。
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不得层层加码。
“大跃进”时期(1958—1960)权力下放工业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试验性质的企业外,一律下放给地方。
“划分收支、比例分成、五年不变”(1958);“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59)。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40%降至20%。
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五年调整时期(1961—1965)权力上收企业管理权上收,部直属企业增至10500个,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42.3%。
财权收至省市自治区以上。
地方政府学平时作业四

平时作业四下篇第一章作业1.简述中国早期国家结构体制的基本特点。
答:(1)“大一统”观念构成国家结构体制的基础(2)血亲宗法关系是构成早期国家结构体制的基石(3)全国性政府权力逐渐增强,国家日益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2.简述中国历史上郡县体制的形成。
县最早设立是在南方的大国楚和西方的大国秦,真正标志其出现是在公元前514年晋国。
郡的出现是在公元前493年晋国。
战国时期,中央集权国家在地方上大都采取了县与郡的组织形式。
秦代时在郡下辖县,设郡县制3.简述地方政府体制的确立。
①汉初恢复封国体制,以拱卫皇室的屏藩刘邦封异姓功臣封候建国,受汉郡守监督;封同姓子弟为王建国受制于中央朝廷。
封国在内部事务有相对独立权力不受中央干预(如自置官吏、克征赋税、刑罚等)②汉武帝时期,郡县体制为基础的地方政府体制在统一帝国内最终确立。
(1)平定“七国之乱”后,汉剥夺封国的内部治理权力(2)汉武帝颁“推恩令”,缩减封国地域(3)汉琥帝分天下为13州,设剌史承担巡回监察职责。
王国行政长官“相”等同于“郡守”,受剌史监察,王国仅作为特殊地方政府与郡并列。
4.简述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发展的历史分期。
答:郡县制时期;州县制时期;府县制时期。
第二章作业一、名词解释层级结构:指各地方政府单位在纵向上分为若干层次,并依上下隶属关系组合而形成的结构。
二、简答题1、中国地方政府体制的结构形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其结构形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纵向的层级结构,一是横向的功能结构。
2、简述中国地方政府体制结构形态演变的历史分期。
其历史分期:郡县制时期;州县制时期;府县制时期3、从结构形态看,帝制时期中国地方政府体制的发展演变的特点有哪些?答:其发展演变的特点有:(1)县始终是占绝大多数的一般性地方政府单位,在隋代以后一直是国家政权的基层。
(2)从地方政府体制形成时起,除一般地方政府单位以外,历代都存在有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各类型的地方政府单位。
(3)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历代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单位的设置,一贯采用比较灵活的办法。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内容
一、政治领导
中央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地方的政治领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央通过制定国家大政方针、政策,为地方提供政治方向和指导。
同时,中央还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确保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二、经济管理
中央和地方在经济管理方面有着明确的分工。
中央负责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而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经济管理和运作。
这种分工使得中央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而地方政府则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经济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央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
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这种分工使得中央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而地方政府则能够更好地满足本地居民的需求。
四、信息共享
中央和地方之间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中央需要了解地方的发展情况、需求和问题,以便更好地制定政策和提供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也需要了解中央的政策导向和要求,以便更好地执行政策和满足居民需求。
通过信息共享,中央和地方可以更好地协调行动,促进国家发展。
五、责任分担
中央和地方在关系中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中央作为国家的代表,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负总责。
而地方政府则需要负责本地的公共事务管理,为本地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这种责任分担机制有助于确保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实现国家与地方的和谐发展。
第十三章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

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整体和局部的关
系。 当代中国的纵向间政府关系是中国政府体制 改革中的一个困点。
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所构成的单一 主权的国家。
联邦制国家是由若干邦国所构成的统一国家, 但各邦国依法有一定的自主权。
• 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单一 制体制形成的历史、地 理原因?
• 当前,解决中国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 问题,不能靠简单强调中央集权,也不能 靠过度地强调地方分权,而是根据不同层 次,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不拘一格,集 分并举 ,职责异构,达到”每一级政府都 做特定的事情“的理想状态。
第二节 实现“两个积极性”的基本机 制
一、法制统一与“二级立法”体制 二、“全党服从中央”与“下级服从上级” 三、“条条”管理和“块块”管理 四、“党管干部”与“下管一级” 五、中央计划管理与地方经济自主性 六、统一财税管理与分税制 七、民族团结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 八、“一个国家”与“两种制度” 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 与多数国家“块块”实,“条条”虚的情 况不同,中国的“条条”和“块块”都 “掌握中央精神”,部分别通过自己的领 导系统把这种中央精神传达、贯彻到地方 和基层。
• 条块分割、条块矛盾
三、“条条”管理和“块块”管 理
• 我国干部任用制度的核心是委任制——上 级任免下级。
• 目前,中央对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和 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 级的干部实行直接管理,
• 当代中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单 一制的特点
• 在单一制基础上,形成和补充进去了以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为主 要内容的一系列具有复合制特征的因素。 • 在政府管理的层次上,形成了地方立法制 度、分税制等一系列较为充分地考虑地方 利益的制度和作法。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摘要:中央和地方关系是与国家政治生活息息相关的,他体现了了国家国内政府间关系,并且决定着整个国家政府间关系的基本格局。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
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
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
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负责组织征收的收入,不是按财政体制计算的收入分成数。
关键字: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管理税收1 从财政收入方面来说1.1财政收入的概念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
财政收入表现为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个财政年度)所取得的货币收入。
财政收入是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财政收入的充裕状况。
1.2财政收入的原则1.2.1发展经济,广开财源原则1.2.2兼顾三者和两级利益原则所谓“兼顾三者利益”是指财政在处理国民收入分配,并相应取得自身收入的过程中,不能只顾财政收入的取得,还应将必要的财力留给单位和个人,以调动和发挥它们的积极性。
“兼顾中央与地方两级利益”是指国家财政在处理国民收入分配,并相应取得自身收入的过程中,应该同时兼顾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的利益关系。
按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的国家财政是分别由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构成的两级财政。
两级财政有各自具体职能,也形成各自的利益关系,因此在组织财政收入时应兼顾两级利益关系。
1.2.3“合理负担”原则“合理负担”原则主要体现在税收中,就是指在组织财政收入时,按纳税人收入的多少,采取不同的征收比例,实行负担能力强的多负担,负担能力弱的少负担,它通常采取不同的征税范围,不同的税率,减免税等方式来实现[1]。
实行合理负担,是实现企业公平竞争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财力的需要。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如下 1. 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一定 程度上来说,评判政府的职能的标准将不完全依 仗效益和效率,而主要取决于服务对象的满意程 度。“从社会发展的内在运动规律来看,政府是 被决定的因素。但是当社会的发展需要通过政治 力量来塑造时,政治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就是决 定性的因素。但是,当社会发展形成自己的逻辑 力量时,政治在社会发展中就是被决定的因素, 不得不依据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来改变和发展自 身。”
利弊分析
总的来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弊大于利的。除非被 保护的是一个幼稚工业,经过保护之后,行业能 够从没有竞争力变得有竞争力。一般来讲,这种 情况是相当少的。地方保护往往会吃力不讨好, 最后都会劳而无功,不得不放弃。
营造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良好环境
a.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政府应当树立并强 化公关意识; b. 理顺公众关系,多办实事,取信于民; c. 注重公共关系的传播,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大力 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
表现形式
a. 限定对象 b. 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
买、使用本地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局部利益, 以行政命令或下发文件的形式,用强制手段来扶持本地 企业和产品
c. 设置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商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d. 行业垄断: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特殊的独占地位实行
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政 府微观理性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必然导致宏观不理性的恶果, 陷入地方主义的泥淖。为了尽可能减少宏观环境 恶化对本地区的不良影响,地方政府会采取地方 保护主义的措施。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 在制度上确立和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改变导致 地方主义恶果的博奕结构中的奖惩机制,在制度 上促使地方政府行为自觉不走向地方主义的泥淖, 而是走向合作的策略,为共同解决全局性事务而 努力。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十四章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南开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朱光磊2003年3月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管理省以下的地方政府。
所以,从政权的层次的角度上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中央政权与省级政权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与一般行政地方的关系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第一节中央——省政府过程•一、省制沿革•二、省政治权力结构•三、中央和省的政治关系•四、中国省政府过程的主要特点•五、省际关系一、省制沿革•在自元朝以来的大部分时间中,“省”(含“行省”)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最高一级,是中央之下分治国土的第一级固定的行政区域。
•元朝设“行中书省”,主要首脑为丞相和平竞;在边疆地区设置有“道”,并在此四化开始对西藏等民族地方行使主权;行省上下,设置有路、州(府)、县。
•省也是明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设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分管行政、司法和军务;省之下设置道、府、县。
•清朝光绪年间,省的设置已经达到23个,另有5个将军辖区;西藏和西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以及蒙古地区盟旗等;省设总督或巡抚,或督抚并置,总督掌军事,巡抚掌民政;省之下为府(与直隶州)、县。
•武昌起义之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各省建立了“省军政府”,其下是“军政分府”和传统的县,各地军政体制不一,管理混乱。
•北洋政府时期,地方一般分为省、道、县三级,全国共分22个行省;省设置有省议会,1913年后设置了由总统任免的省“民政长”,设有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作为司法机关。
•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是省、县两级制,另有一部分分别为相当于省、县两级的城市;在地方也实行“党治主义”;省政权先后称为“省政府会议”和“省政府委员会”,由各厅厅长所组成,其中省政府主席由国民党中央决定;•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宣布实行“宪政”,设置了由选举产生,起咨询作用的省参议会;到1948年,全国共有•新中国成立后,最初设置了华北、东北、中南、华东、西北、西南六个“大行政区”,大区设置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首脑一般是各大军区的首长、各大中央局的第一书记。
中央和地方关系
委员制
• 源于19世纪中期的瑞士,该国至今仍保持这种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 它集内阁制和总统制的特点于一身。
2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央政府体制概述
前苏联等东欧国家的中央政府体制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如下几种: 部长会议体制
• 它是前苏联从1946年把最高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改称为部长会议 而建立的一种中央政府形式。
国务院体制
• 它是我国由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演变而来,并于1954 年正式建立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形式。
政务院体制
• 它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主席为国家元首、以总理为政府 首脑的,由政务院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
21
中国中央政府体制的组织形式
中央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 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 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包括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18在项职权。国务院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全面工作, 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各 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9
前苏联的高度集权体制
指斯大林执政时期的联邦制扭曲蜕变而形成的个人高度集权体制
在政治上,对各加盟共和国实行高压政策
• 如,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强迫各族农民加入集体农庄,对反 对者以种种罪名加以镇压或放逐;在“大清洗”中,许多少数 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含冤致死,还涉及大批工农群众。
在经济上,各加盟共和国的经济管理权力很小
转型期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分配存在 的主要问题 转型期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应坚持的原则
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但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腐败领域也越来越广,这些都是影响中国科学发展、民族复兴的决定因素,如何彻底根除这些不良现象,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觉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制度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解决中央和地方责权关系,统筹兼顾,平衡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即中央集权的程度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问题,包括控制能力和控制手段等,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问题。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政治上完全从属于中央,政治领导由中央任命。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呈现着不同的态势。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实质上形成了党统帅下的政治集权结构,各级地方政治权力结构实际上是中国政治中枢各基本要素的放射。
中央通过对国家纵向与横向的政府机构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进行领导,同时,通过各级国家机构中的党组,通过上下对口机构设置,使党的组织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党作为领导力量和执政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将整个社会整合在党的组织网络之中,形成一个执政党高度集权的权能共同体。
党的权力的过度膨胀使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不能形成实质上的政府权能结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体系有其名而无其实。
党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组织代替了国家机构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陷入了繁杂的行政事务中,即无法有效容纳不断膨胀的领导事务,也无法集中精力调查研究做好党的决策。
一、中央和地方在政权管理的矛盾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是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也就是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人、财、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治学浅谈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分析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但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腐败领域也越来越广,这些都是影响中国科学发展、民族复兴的决定因素,如何彻底根除这些不良现象,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觉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制度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解决中央和地方责权关系,统筹兼顾,平衡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即中央集权的程度问题;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问题,包括控制能力和控制手段等,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监督问题。
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单一制”特征。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政治上完全从属于中央,政治领导由中央任命。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呈现着不同的态势。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实质上形成了党统帅下的政治集权结构,各级地方政治权力结构实际上是中国政治中枢各基本要素的放射。
中央通过对国家纵向与横向的政府机构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进行领导,同时,通过各级国家机构中的党组,通过上下对口机构设置,使党的组织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社会三位一体,党作为领导力量和执政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将整个社会整合在党的组织网络之中,形成一个执政党高度集权的权能共同体。
党的权力的过度膨胀使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不能形成实质上的政府权能结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体系有其名而无其实。
党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组织代替了国家机构的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陷入了繁杂的行政事务中,即无法有效容纳不断膨胀的领导事务,也无法集中精力调查研究做好党的决策。
一、中央和地方在政权管理的矛盾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是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也就是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而地方政府管“人、财、物”。
“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政府存在以“人、财、物”权影响职能部门“事权”的操作空间,容易损害国家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
针对这种情况,现在中央实行“条条”管理、“块块”管理,即垂直管理和扁平管理,其实质也包含中央向地方收权。
垂直管理体制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的干扰,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有利于资源配置。
垂直管理体制的不足在于:垂直管理不能完全摆脱地方干扰;它使监督部门减少,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它会使得地方管理架空,弱化地方政府职能的问题。
最终形成不公平效应。
地方经济高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有着强烈要求扩大经济自主权,减少“条条”管理,增加“块块”管理。
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也就是“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
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中央对地方政府权力的监督也是有名无实的,主要是有些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凭借公共管理手段以维护本地利益的各种合法或非法的行政行为。
他们的特征如下:(1)地方保护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2)地方保护以公共权力为基础;(3)地方保护的对象是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4)地方保护以利益为诉求;(5)地方保护的手段可以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合法的;(6)地方保护以相互封锁为其表现形式;地方保护是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它使国内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对短缺资源的市场流通进行强力干预,使行政区与经济区相重合,妨碍了专业化分工的发展。
二、处理中央与地方矛盾关系的战略对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
“一放就活,一收就死”,是我国以往经济工作中常常出现的问题。
这主要是源于收放方式:收则全收,放则全放,没有完全针对经济的种种要素有针对性的收与放。
政治体制随着经济发展而改革的要求也摆上了桌面。
有学者指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是政治体系内以一定利益关系为基础并体现一定利益关系和权利结构的关系,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既调动地方的发展积极性,又维护中央的权威,是一道严肃的政治命题。
我国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国家利益是要考虑整体利益、个体利益、短期利益和长久利益的,要保证地方与中央一致,地方服从中央,在维护全局利益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按照宪政结构设计,在由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所构成的国家整体利益格局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着中央全局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
一般说来,中央全局利益是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中央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寻求全局利益的完整、统一和最大化,中央政府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反映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关系上,就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定位要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承担整个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同时履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
集权与分权相平衡的原则,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适当分权,同时把应该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的权力收归中央政府。
纵观世界各国,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都是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规范内容。
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地方政权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总体上地方制度和法制建设仍然不够健全,表现在:地方制度立法不够完备,缺乏关于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分配的明确的具体法律规定。
多年来,权力下放和权力上收,并未形成对中央和地方都具有约束力的长期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
由于权力再分配的非规范化,导致了中央放权政策的不稳定性,客观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助长了地方政府任意扩张权力和利益范围的势头。
对地方实行条条块块管理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方面,是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力措施。
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措施正确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三、处理地方和公众关系的战略对策老百姓流传的“中央是亲人、省里干部是好人、身边干部是敌人”的说法部分地反映了公众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不和谐和矛盾。
解决的方式:一是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自主权。
二是将中央—地方—民众的单向层级直线关系改造为中央与地方、中央与民众、地方与民众的三角关系。
三是在行政诉讼制度上,允许公民以中央政府的政令为依据向较高级别的司法机构诉讼,使中央通过司法机构了解地方信息。
四是以公共服务为中心转变和强化地方政府职能。
转变地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致力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把就业问题作为政府主要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整教育结构,统筹城乡、区域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设争议解决场域,这是破解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收死放乱”困境的良方。
一是建立双向监管制约机制。
二是建立起评估和协调机制。
三是建立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
1、进一步完善政治集权与经济分权相结合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
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方式和方法;以分税制为基础,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2、以公共服务为中心转变和强化中央政府职能。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基础性职能、经济性职能的比重过高,而社会性职能的比重偏低。
因此,要形成合理的政府职能结构,就要降低基础性与经济性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政府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要求政府管理体制必须从中央高度集权体制转变到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体制。
这既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又必须与时俱进,大胆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1:依据中央统一领导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划清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
2:建立地方与地方的均权关系。
3: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这部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政意义上做了以下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第一个目标就是“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又说:“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对策之一: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进行系统的理论创新,这种创新既包括中央领导集体的理论创新,也包括理论界、学术界的思想创新。
1956年,毛泽东同志提出《论十大关系》,其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不但指导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几十年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践,而且对于我们现时代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仍有现实的指导价值。
对策之二:从欧洲和平崛起的过程中学习和借鉴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方式与方法。
对策之三:推进立法进程,以《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制度化关系。
从我国宪法看,中央地方关系的界定过于笼统,基本没有具可操作性的内容。
历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动往往依据一纸文件,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二者的关系非常不稳定,而且双方都感觉到自己在权力的变动中吃了亏。
中央凭借其权力层级上的优势对两者关系进行的非制度化和不确定性的修改导致了地方政府对中央信任感的削弱,在没有有效制度权威保证的前提下,地方只有诉求于自身,努力增强本地经济实力,并以此作为与中央讨价还价的筹码,中央地方关系因而畸形发展。
对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成果必须要用法律的形式对之加以固定,倘若还是依旧例的“一纸文件”和“有关决定”,它对于中央、地方双方的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也是极易被变动的,必须上升到法律高度,为此应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下,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创新才能真正有其长远的效果。
对策之四:以组织制度的创新,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