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国最新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引言残疾是指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的缺陷,导致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充分参与或限制其参与社会活动。
残疾状态可能是由于先天缺陷、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引起的,会对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融入产生影响。
为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群体,分类和分级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残疾人的分类和分级,旨在加深对残疾人的了解以及为其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
残疾分类根据国际标准,残疾人可以根据其功能缺陷的类型进行分类。
常见的残疾分类包括:1.身体残疾(Physical disabilities):身体残疾是指身体功能受限制,包括肢体的缺失、肢体畸形、运动功能障碍等。
这类残疾可能是由先天性问题、疾病、事故等原因引起的。
2.智力残疾(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智力残疾是指个体的智力及其行为功能存在较大程度的障碍。
这种残疾对个体的智力发育、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交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3.精神残疾(Psychiatric disabilities):精神残疾主要表现为个体心理、情感及认知功能存在障碍,常伴有情绪不稳定、精神错乱等症状。
这类残疾可能由遗传、环境、药物等因素引发。
4.感觉残疾(Sensory disabilities):感觉残疾涉及个体的感觉器官,包括视觉、听力、触觉和嗅觉。
这类残疾可能由先天性缺陷、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引起。
残疾分级除了分类,残疾人还可以根据其功能缺陷的程度进行分级。
残疾人分级的目的是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和支持。
常见的残疾人分级系统包括:1.轻度(Mild):指残疾人的功能受限程度较轻,可以基本自理,尚能参与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和社交活动。
2.中度(Moderate):指残疾人的功能受限程度中等,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支持,但仍能在特定条件下独立生活。
3.重度(Severe):指残疾人的功能受限程度较重,可能需要全天候的照料和支持,生活上或精神上有较大的依赖性。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等级和残疾程度的过程。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指评定残疾等级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两部分。
下面将对这两部分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根据《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但需要辅助器具或辅助设施。
二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障碍,但能自理。
三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严重障碍,需部分照料。
四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全面照料。
其次,根据《残疾人评定标准》,对各类残疾进行了具体的评定标准。
例如,对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肢体功能障碍的程度、残肢的数量和位置、残肢的功能障碍等方面;对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视力障碍的程度、视力受损的类型和原因等方面;对听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听力障碍的程度、听力损失的类型和原因等方面;对言语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言语障碍的程度、言语功能受损的类型和原因等方面;对智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智力障碍的程度、智力水平的测定和评定等方面。
在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评定机构会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结合《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评定过程中,评定人员会对残疾人进行体格检查、功能评定、心理评定、社会适应能力评定等方面的综合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等级和残疾程度。
残疾等级评定的结果对残疾人享受各项残疾人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不同的残疾等级,对应着不同的福利政策和保障措施。
因此,残疾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残疾人本人和其家属也应当积极配合评定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相关信息和材料,以便评定人员做出准确的评定结果。
残疾分级标准

残疾分级标准主要根据残疾的性质和程度来划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1.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视力残疾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视力残疾三级:0.05~<0.1;或视野半径<20度。
视力残疾四级:0.1~<0.3;或视野半径<30度。
2.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一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91~11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3. 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言语残疾二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言语残疾三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言语残疾四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未受到损伤,但发声和言语功能明显不正常。
请注意,这些分级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分级结果应由专业医疗人员进行评估和确定。
残疾人六类残疾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残疾证,由国家残联给以残疾人的证件。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 >90(好耳) <15二级 71—90(好耳) 15—30三级 61—70(好耳) 31—60四级 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是指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类型,对残疾人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分级,以便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残疾人残疾的分类和分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残疾人残疾的分类。
1. 按照残疾的类型进行分类。
根据残疾的类型,可以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
视力残疾是指因眼部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视力障碍,包括全盲、低视力等。
听力残疾是指因耳部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听力障碍,包括全聋、重度听力障碍等。
言语残疾是指因发音器官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言语障碍,包括口吃、言语不清等。
肢体残疾是指因四肢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运动障碍,包括瘫痪、截肢等。
智力残疾是指因智力发育异常引起的智力障碍,包括轻度智力障碍、中度智力障碍等。
精神残疾是指因精神疾病引起的心理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
2. 按照残疾的程度进行分类。
根据残疾的程度,可以将残疾人分为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等。
轻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较小。
中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适中,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有一定影响。
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较大。
二、残疾人残疾的分级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根据视力残疾的程度,可以将视力残疾分为五级,即全盲、重度低视力、中度低视力、轻度低视力、正常视力。
全盲是指双眼无法分辨光线和物体,无法进行任何视觉活动。
重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05以下,但大于0.02。
中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2以下,但大于0.05。
轻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5以下,但大于0.2。
正常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1.0以上。
2. 听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根据听力残疾的程度,可以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即全聋、重度听力障碍、中度听力障碍、轻度听力障碍。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术疗法恢复视功能者) , 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
2、视力残疾的分类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扯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以针镜所得的视九4、视野〉5度或< 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 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往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于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 列表如下: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0.3,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围。
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 (经《注》:0.05,而低于0.1. 0.1而低于0.3。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 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 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Microsoft Word 文档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一、中度残疾人包括:(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二)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三)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四)肢体残疾中的二级;(五)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六)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注:1. 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一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具体分为四级:双眼中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者为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为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者为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者为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言语识别率小于15%者为一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71-90分贝、言语识别率15%-30%者为二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61-70分贝、言语识别率31%-60%者为三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51-60分贝、言语识别率61%-70%者为四级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系指双耳而言,若仅有一耳符合上述条件,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50分贝,则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重残标准

附件二:重残标准根据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现将项目要求的一级残疾和二级残疾规定摘抄如下:一、视力残疾(一)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听力残疾(一)一级听力残疾: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二)二级听力残疾: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三、言语残疾(一)语言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二)言语残疾二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四、肢体残疾(一)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3、双大腿缺失;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6、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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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011-05-04 06:12:53)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Ⅱ)可从下面网址获得:<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残疾 disability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残疾人disabled person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最佳矫正视力 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平均听力损失 average hearing loss500Hz、1000 Hz、2000 Hz、4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听力障碍 dysaudia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失语 aphasia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运动性构音障碍 dysarthria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器质性构音障碍 organic anarthria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发声障碍 voice disorder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childhood dy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口吃stutter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语音清晰度 phonetic intelligibility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言语表达能力 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语法的能力。
发育商 development quotient;DQ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IQ智力商数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适应行为adaptive behavior;AB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
4 残疾分类分类原则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视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精神残疾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5 残疾分级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视力残疾分级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表1 视力残疾分级听力残疾分级5.3.1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5.3.2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3.3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3.4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 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3.5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分级5.4.1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5.4.2 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4.3 言语残疾二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4.4 言语残疾三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4.5 言语残疾四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肢体残疾分级5.5.1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
肢体部位说明如下:a)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b)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c)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d)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e)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f)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g)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h)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c) 双大腿缺失;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g)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 双小腿缺失;b)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c)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d)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e)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f)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 单小腿缺失;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c) 脊柱强(僵)直;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f) 单手拇指全缺失;g)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h)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i)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j)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k)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分级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
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
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
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
智力残疾分级见表2。
表2 智力残疾分级精神残疾分级5.7.1 精神残疾分级原则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 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