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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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万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实践探索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如法律依据不完备、权利保障机制不到位、配套机制不健全等,解决上述问题是促进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良性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简化诉讼效益轻罪作者简介:万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93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两高根据授权在北京、上海、南京等18个城市开展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等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本文拟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上,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建议。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速决程序在法律规定上更加完善,确实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然而,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刑事速裁程序的办案速度更快、程序规则更简,甚至会省略一些环节和形式,因而被追诉人无法获得如普通程序那样精密、周全的保护。

就笔者看来,现有的刑事速裁程序存在以下几点突出问题:(一)“轻罪”标准不统一有损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正因为“轻罪”实体法上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所界定的“轻罪”标准,通常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而非来自于我国刑法的直接规定,且判处何种年限有期徒刑以上或以下为标准,也是规定了多重标准。

比如:2014年《两高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可以适用轻罪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轻罪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速裁程序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一种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程序,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诉讼效率、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首先,诉讼效率要求司法程序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处理案件的速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司法公正要求对所有被告人一视同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人权保障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该程序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理速度,有效缓解了司法压力。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明确、法官权力过大、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

四、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适用时存在差异,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法官权力过大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法官拥有较大的权力,包括对案件的认定、量刑等方面的决定权。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刑事速裁程序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往往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例如,被告人缺乏充分的辩护机会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案件类型、犯罪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方面,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加强监督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法官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防止其滥用权力。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法官的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快速、高效的司法处理方式,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刑事速裁程序能有效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理的程序。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积极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速裁程序中,案件的审理周期明显缩短,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也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效率。

然而,目前刑事速裁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程序繁琐等。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然而,这些规定往往过于笼统,导致法官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

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一些本应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被排除在外,影响了程序的适用效果。

(二)程序繁琐尽管刑事速裁程序的目的是提高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程序繁琐、环节过多,往往导致审理周期并未明显缩短。

例如,在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差别不大,影响了程序的快速性。

(三)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经验。

然而,目前部分法官在处理速裁案件时,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案件处理质量不高。

四、改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措施(一)明确适用范围为提高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应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及标准。

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以及适用条件、程序等。

同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法官和当事人充分了解速裁程序的优势和适用条件。

(二)简化程序为提高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应简化程序、减少环节。

例如,在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庭审环节的集中审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案件和更高的审判效率要求。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审判程序,其快速、高效的特点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概述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程序、缩短办案周期,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已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方面,该程序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有效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简化可能导致部分权利保障不足、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

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问题分析(一)权利保障不足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由于程序简化,部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可能不足。

例如,被告人缺乏充分的辩护权、知情权等。

这可能导致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这可能导致程序滥用、权力寻租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五、改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一)加强权利保障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强权利保障措施。

例如,完善辩护制度,确保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完善知情权保障制度,确保被告人了解案件进展和相关权利。

(二)完善监督机制为确保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应完善监督机制。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严格的程序审查和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检察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机制。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电子化办案、网上审理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司法成本。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 (1)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2)(二)人案矛盾可能呈隐性或显性状态发生、发展 (3)(三)公诉人的业务能力与实际需要的冲突 (3)三、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3)(一)加强简易程序的操作性 (3)(二)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的优势,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 (4)1、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 (4)2、强化内部沟通 (5)3、加大庭前工作、注重庭审效率 (5)(三)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应对能力 (5)参考文献 (5)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的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检察机关在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要求时依然会面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平衡效率与公正、庭审对抗性增强等诸多挑战。

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变化,司法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观念,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操作性,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并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司法机关还应增加司法人员配置,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办案能力。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人权保障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and its perfectHe Jian Chao[abstract] the modified points stated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must be in the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the summary procedure, in order to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 criminal procedure provide strong support to the func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t presen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response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meet new demands are still lack of uniform standards, it is difficult to balance efficiency and justice, trial antagonism, and many other challenges. Adapted to modify the points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to change the previous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operability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to save the cost advantage of the procedure at the same time, actively explore the efficient mode of cases, and to strengthen the examination of sentencing plot and concluded that th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also increase the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personnel, strengthen quality training for the public prosecutor, efforts to improve the handling ability.[key words] summary trial period not to prosecut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是简化审理流程的简便程序。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崔亚东.从贵州瓮安“6・28”事件看对违法青少年帮教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1(1).系列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警示及政府应.http://news .xinhuanet .com/yuqing/2013-10/27/c_125605487.htm .2016年7月1日.牟明福.发达国家应急管理理念探析.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5(2).不予追究。

在保护管辖权上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

在缓刑上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事诉讼法》在自诉案件的范围上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指故意伤害(轻伤);遗弃;重婚;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倾向于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分界。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以法定刑作为划分轻重罪的标准,并以3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划分界限。

(二)相关保障制度的设立与完善任何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必然有完善的相关制度保驾护航,刑事速决程序也不是孤立运行的,需要设立与完善相应保障制度才能使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相权衡,不因程序的简化损害实体的公正。

限制适用羁押措施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要求,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并没有向美国刑诉法一样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的沉默权,但基本上还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这就需要对羁押严格适用,遵循必要性、比例性原则;此外,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目前的审前羁押与许多有关保护被羁押者人权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内容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分析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分析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 刑事案件呈现持续增多的趋势。

相对应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就日益突出,为解决“案多人少”的困境从而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我国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试点建立刑事速裁程序。

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顺应时代的需求,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启了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的先河。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顾名思义,“速裁”是指快速地审理案件、迅速地裁判,刑事速裁程序就是指为解决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以及不断加剧的诉讼迟延与成本高昂的问题,司法机关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过程、降低诉讼成本的方式而力图通过诉讼程序的改革,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并对审判程序进行简化,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案件的简便、快速和低成本处理而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初期,《决定(草案)》中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而最后在形成的《决定》中修改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从两者对比可见,最后是对试点的条件和案件范围作了微调,这也让试点地区能够更好地执行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能够依法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决定》的相关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试点地区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司法厅(局):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一、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能作用。

《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试点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试点的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工作站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悬挂标牌,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张贴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放置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及相关格式文书。

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看守所共同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法律援助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刷的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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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

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

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Abstract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Key word: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practice research;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目录 (III)引言 (1)第一章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2)第一节试点简要回顾 (2)第二节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2)一、案件适用的范围不同 (3)二、程序启动主体不同 (3)三、不公开审理有所不同 (3)四、审判流程不同 (3)第三节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5)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 (5)二、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三、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科学化、层次化的重要举措 (5)第二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和问题 (7)第一节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 (7)一、刑事速裁程序进展状况 (7)二、广州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9)三、武汉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12)四、北京市的实践调研状况 (13)第二节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15)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较窄 (15)二、启动方式较单一 (16)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充分 (16)四、刑事速裁程序公开透明度较弱 (17)第三章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 (18)第一节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建设 (18)一、明确刑事速裁程的适用范围 (18)二、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19)三、完善程序的启动与转化机制 (19)四、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研究 (20)五、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 (21)第二节加强刑事速裁程序执行力 (22)一、提高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认识 (22)二、加大对违犯刑事速裁程序规定的惩处力度 (23)结语 (25)参考文献 (26)后记 (28)引言为了有效应对我国当前面临的大量轻微刑事犯罪,科学的利用、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快速的结案息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下,我国于2014年8月26日开始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

此次试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的简化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检验刑事速裁程序是否既能提升诉讼效率,又能保障公平正义,解决试点中暴露出的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最终在立法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完善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

截至目前,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学术文章早已浩如烟海,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地区的媒体报道更是层出不穷。

不可否认,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与域外一些国家成熟的刑事简易制度相比,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还处于初始阶段,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

如何使刑事速裁程序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这必将成为今后学界与实务界思考、研究的重点。

作为政法院校的一名法学专业学生,亦对这种正在试点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在兴趣的驱使下,通过查阅网络资源,笔者对刑事速裁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

最终在老师的指导下,笔者将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了笔者毕业论文的选题。

本论文分三个章节。

第一章节,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与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比较性分析,并阐述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的重要价值。

本文的第二章节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针对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研方面,通过实际的调查来了解、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成效,从而发现当下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本文的第三章节针对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

针对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通过参考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研究,结合域外一些国家的成熟经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

第一章刑事速裁程序概述第一节试点简要回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之下,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以下简称“两高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由此正式启动。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两高院”提交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对试点的下一步开展提出了展望。

2016年1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下,“两高院”会同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使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期探索,最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结束后,刑事速裁程序有可能被并入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第二节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比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晚,但两者的实施都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为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奠定了基础,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司法公正得以快速实现,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得到提升。

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前,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适用的范围不同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

在案件适用上,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被告人承认犯罪,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而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特定,为《办法》中的盗窃、危险驾驶、诈骗、抢夺、交通肇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显而易见,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较刑事简易程序窄的多。

另外,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比刑事简易程序严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是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或是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款①亦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形。

二、程序启动主体不同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有条路径。

一是人民法院启动,二是人民检查院建议启动。

两者的启动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要经过被告人的同意。

而在当下有些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中,刑事速裁程序启动的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亦可以建议启动。

三、不公开审理有所不同刑事速裁程序较刑事简易程序增加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即被告人可以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但要在满足人民检查院与辩护人都没有异议的条件下,获得本院院长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尚未有对“信息安全”的明晰界定,因而这种不公开审理能否得到批准,必将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审判流程不同(一)开庭通知期限不同。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书记员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地点、时间通知检查院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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