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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第二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适用。

第三条【适用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的原则,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第四条【认罪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应当认定为“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第五条【认罚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属于“认罚”表现。

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31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三项规程”,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

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有助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三项规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要求,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新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速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新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速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新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速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4.17•【字号】新法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4.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新兴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速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新法发〔2021〕28号本院各部门:现将《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速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17日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速裁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民事案件速裁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确保办案质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时长。

第三条民事案件速裁是指将案件分配至本院专门速裁团队采用速裁方式进行审理。

第四条探索建立速裁审判业务协调机制,加强办案标准化建设,推进民事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二章立案分流第五条立案人员在确定案由和分案时应当首先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第六条经本院立案庭登记立案以及新兴县人民调解中心采取调解方式处理但未能成功的以下纠纷类型,原则上作为速裁案件分流至本院专门速裁团队审理:(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信用卡纠纷;(三)民间借贷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六)非诉执行案件;(七)其他适宜纳入速裁范围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法〔2014〕2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刑事速裁程序法律规定(3篇)

刑事速裁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从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特点、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犯罪数额较小的刑事案件;(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范围、程序特点、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犯罪数额较小的刑事案件;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特点1.审判效率高:速裁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

2.程序简化:速裁程序简化了庭审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

3.当事人自愿:速裁程序尊重当事人意愿,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快速结案:速裁程序能够迅速结案,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审判程序1.受理与审查(1)人民法院对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七日内决定适用速裁程序。

(2)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2.送达与答辩(1)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后,应当及时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2)被告人有权进行答辩,并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刑事案件速裁法律规定(2篇)

刑事案件速裁法律规定(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第三条速裁程序应当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适用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保障人权原则;(四)效率与公正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第六条下列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一)故意犯罪案件;(二)过失犯罪案件;(三)自诉案件;(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公诉案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第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认罚的;(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四)被告人有辩护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第三章速裁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第九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当庭宣判;(二)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开审理;(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审结。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实施细则(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的要求,确保我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决定》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结合本市司法⼯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犯罪嫌疑⼈、被告⼈受到刑讯逼供等⾮法⽅法⽽认罪的,不属于⾃愿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同意⼈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民检察院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式没有异议。

犯罪嫌疑⼈、被告⼈有能⼒、有条件但拒不退缴赃款赃物、赔偿被害⼈经济损失的,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的,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是依法从宽,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除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规定情形外,不能突破现⾏法律规定;从宽也应区分情形,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确定从宽幅度。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111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司法厅(局):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一、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能作用。

《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试点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试点的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工作站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悬挂标牌,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张贴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放置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及相关格式文书。

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看守所共同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法律援助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刷的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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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的平衡,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本区刑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如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清楚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细的签认(一式两份)。

(三)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

(四)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意见,并知悉法庭将可能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五)犯罪嫌疑人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但基于其对法律认知要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属于法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帮助。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随案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书电子版、审查起诉笔录、明确的量刑建议书等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执行。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开庭时,经办法官应当在确认被告人已经清楚知悉诉讼相关的诉讼权利,确认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后,告知被告人,法庭接受公诉人建议、案件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第八条庭审时公诉人综合地简要发表公诉意见,该公诉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证据主要内容、法律依据、量刑建议等;并出示审查起诉笔录就指控证据作说明。

被告人在公诉人公诉意见综合发表完毕后,就公诉意见作综合的辩解。

第九条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部分证据提出意见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但不影响程序的进行。

第十条在庭审中发现案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法庭应将庭审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一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过程主要采用视频方式记录,法庭应制作光盘存档,书记员只制作简化的庭审笔录,笔录在庭审后交由被告人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回应被告人综合辩解意见后,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员应当当庭宣判。

经审查被告人不存在与起诉时不一致的情形的,量刑时一般应在建议范围内;如量刑意见明确具体的,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第十三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一般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试行)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会签后生效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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