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当今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正经历着诸多困境。
首先,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低效率和可礼让性。
尽管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政策,努力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和有效性,但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仍然带有较高的审理负担,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审理过程的期望。
其次,现行法律对速裁程序的规定和权利也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实施多种程序,但是除了少量的特例外,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管理这些程序。
最后,临时裁定的报告不受法律保护,违反临时裁定的行为没有严格的处罚制度,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来约束各方以监督裁定过程,这导致了违反裁定的被告反抗。
为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应该采取的措施有很多。
首先,应加强有关程序管理制度的完善,建立规范的刑事速裁程序,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组织法院实施的裁决依据充分,减轻审理负担,提高刑事审判的可信度,规范裁决的执行。
同时,应制定相关的解释和监督规定,以确保裁决的执行,建立有效的处罚制度,加强被告依据临时裁定所必要履行义务的规范,避免出现“脱离实践”的状况。
此外,应加强对临时裁定的管理,完善宣传教育和技术改造,与多元仲裁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吸引更多仲裁专家参与刑事速裁,减少因经济犯罪引发的行政环境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司法解释。
通过分析,优化刑事速裁程序需要从法律规定、实践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准,减轻审判的负担,提高社会公众对审判的满意度。
只有提高刑事审判程序的效能,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司法审判权,维护司法责任制度,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目的。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速裁程序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一种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程序,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诉讼效率、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首先,诉讼效率要求司法程序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处理案件的速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司法公正要求对所有被告人一视同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人权保障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该程序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理速度,有效缓解了司法压力。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明确、法官权力过大、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
四、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适用时存在差异,影响了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法官权力过大在刑事速裁程序中,法官拥有较大的权力,包括对案件的认定、量刑等方面的决定权。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刑事速裁程序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往往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例如,被告人缺乏充分的辩护机会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案件类型、犯罪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方面,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加强监督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法官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防止其滥用权力。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法官的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速裁程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快速审判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更能增强司法公正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追求。
本文将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某些犯罪案件采取快速审理的方式。
与传统刑事程序相比,刑事速裁程序具有明显的特点。
首先,它强调快速审理,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案件审理,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的等待时间,有效缓解了司法压力。
其次,刑事速裁程序对证据的举证标准更为宽松,更注重事实调查和证据的证明,有助于迅速查明犯罪事实,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拘留时间。
再次,刑事速裁程序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使得犯罪案件的审判更加公正。
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刑事速裁程序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同时,它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追求,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在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中,刑事速裁程序能够更好地实现“快审快判”,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秩序。
然而,刑事速裁程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速裁程序对证据的举证标准较低,可能会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速裁程序的快速审理可能会降低法官对案件的深入审查,导致审判质量下降。
此外,刑事速裁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加强法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应当进一步规范刑事速裁程序的操作流程,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确保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公正的审判权。
总之,刑事速裁程序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快速、高效的司法处理方式,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刑事速裁程序能有效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理的程序。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积极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速裁程序中,案件的审理周期明显缩短,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同时也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效率。
然而,目前刑事速裁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程序繁琐等。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然而,这些规定往往过于笼统,导致法官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
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一些本应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被排除在外,影响了程序的适用效果。
(二)程序繁琐尽管刑事速裁程序的目的是提高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程序繁琐、环节过多,往往导致审理周期并未明显缩短。
例如,在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差别不大,影响了程序的快速性。
(三)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经验。
然而,目前部分法官在处理速裁案件时,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案件处理质量不高。
四、改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措施(一)明确适用范围为提高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应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及标准。
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以及适用条件、程序等。
同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法官和当事人充分了解速裁程序的优势和适用条件。
(二)简化程序为提高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应简化程序、减少环节。
例如,在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庭审环节的集中审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指在一定的法定程序下,对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理和裁决的程序。
这种程序的推行,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案件的积压,提高司法效率,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速裁程序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优势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速裁程序的定义。
速裁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简单、明显、证据确凿的案件,采取简化的审理程序,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速裁程序的主要特点是快速、简便、高效,能够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二、速裁程序的特点。
1.简化程序,速裁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审理程序更加简化,不需要进行繁琐的庭审程序,可以通过书面审理或者简化的庭审程序进行审理。
2.快速裁决,速裁程序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通常在30天至60天内可以完成整个审理程序,相比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时间更短。
3.适用范围广,速裁程序适用于一些简单、明显、证据确凿的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可以采取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4.保障当事人权益,速裁程序在保障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要求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障,确保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得到充分尊重。
三、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性质,速裁程序适用于一些简单、明显、证据确凿的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案件。
2.案件数量,速裁程序适用于一些数量较多的案件,如盗窃案件、轻微伤害案件等,采取速裁程序可以有效减少案件的积压。
3.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希望尽快了结案件,可以选择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四、速裁程序的优势。
速裁程序相比于普通程序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提高司法效率,速裁程序能够快速审理案件,减少了审理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助于减少案件的积压。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案件和更高的审判效率要求。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审判程序,其快速、高效的特点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概述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程序、缩短办案周期,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已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方面,该程序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有效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简化可能导致部分权利保障不足、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
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问题分析(一)权利保障不足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由于程序简化,部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可能不足。
例如,被告人缺乏充分的辩护权、知情权等。
这可能导致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这可能导致程序滥用、权力寻租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五、改进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一)加强权利保障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强权利保障措施。
例如,完善辩护制度,确保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完善知情权保障制度,确保被告人了解案件进展和相关权利。
(二)完善监督机制为确保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应完善监督机制。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严格的程序审查和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检察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机制。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电子化办案、网上审理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司法成本。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三个基本争议与思考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三个基本争议与思考□ 吴天意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启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为未来推动该程序顺利扎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积累可行经验。
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在实际试点过程中相继出现的系列难题和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点的推进和效果。
因此,如何从理论层面对相应问题加以探讨、分析,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成为当下一项紧迫课题。
结合当前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背景,笔者将重点对以下三个问题予以阐述。
证明标准是否需要降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对“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予以细化,特别强调要“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速裁办法”)同样明确适用该程序的基本条件之一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被告人认罪,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如果还坚持适用该证明标准,无疑会在较大程度上增大办案机关工作量,不利于办案机关选择适用该程序的积极性。
正是基于此,实务部门提出降低证明标准的主张。
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中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
尽管从案件办理诉讼效益角度而言,降低证明标准是提高诉讼效率直接、有效的手段。
但这种一味从国家追诉角度出发的观点却面临着法学理论障碍。
第一,我国坚持国家追诉主义,强调“发现真实”的诉讼目的。
尽管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于简单轻微刑事案件,但出于国家追诉的严肃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何种惩罚,必须坚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方可作出裁判;第二,从刑事速裁程序设计特点来看,该程序之所以能够适用,必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口供为基础,一旦降低证明标准,有可能导致办案机关仍旧过分倚重口供,为提高办案效率而采取违法办案方式,再加上证明标准降低,实则是仅以追诉为导向的价值预设,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考量;第三,“两个基本”证明标准本身就存在理论争议和适用难题,不能因为刑事速裁程序本身的特点而从根本上否定现有刑事追诉证明标准的正当性。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审判过程不透明、保护被告权益不足、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以及审判效率低下等。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过程不透明的问题。
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缺乏整体公开,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知之甚少。
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容易给人一种司法不公的感觉,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审判过程不透明的原因主要是司法系统在政治、经济利益等方面存在的干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的规定和执行力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司法独立,限制政治干预,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保护被告权益不足也是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问题之一、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以及自由权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存在一些问题,如取证权受限、辩护权难以实现等。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的权力过大,对被告权益的保障不够重视,导致部分被告在审判过程中难以行使自己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审判机关对被告权益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对被告权益的规定,确保其能够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另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但现实情况中,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可能不完全真实或存在问题,例如强制取证、刑讯逼供等。
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还较为模糊。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证据采信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增加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审判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问题。
审判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
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是审判资源分配不均衡、审判程序繁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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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桂益萍、柴智峰、崔倩如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自2014 年试点以来,取得较为显著成果,杭州地区办案机关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不过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开始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该说速裁程序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举措。
本文对速裁程序的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为完善速裁程序、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供参考。
杭州市办理速裁案件基本情况截止2016 年6 月30 日统计数据,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速裁案件5125 件5217 人,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 天,法院审理周期平均4 天,用时远少于“两高”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占比分别为:危险驾驶71.22%、盗窃20.94%、故意伤害1.23%、毒品犯罪1.37%、交通肇事1.09%、寻衅滋事0.43%、抢夺0.37%、诈骗2.28%、非法拘禁0.12%、扰乱公共秩序0.10%、其他犯罪0.85%。
杭州市为落实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了诸多努力。
一方面,建立外部工作机制,规范诉讼流程。
2014 年11 月,杭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杭州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办案期限、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细化,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
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内部程序。
杭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起诉规则》,详细规定了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活动的内部审查、审批的各个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列明了各环节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程序流程。
同时,专门设计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告知书、具结书、评估委托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规范速裁程序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全市速裁程序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刑事速裁程序实践存在的问题(一)程序适用范围问题当前速裁程序适用比率仍然偏低,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不足10%,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够,罪名适用太过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占到速裁案件总数的95%。
(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被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辩护权。
一方面,知情权保障不足。
许多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证据了解得不够充分,仅仅知道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目录。
另一方面,辩护权无法保障。
许多被告人形式上参与了整个庭审,但法律知识缺乏,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未能得到实质保障。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如果自愿认罪、积极退赔退缴、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可能会导致有些被告人为了减轻处罚而选择速裁程序,如此被告人比较被动,如果对被告人权益保障再不到位,则难以保障程序的平等性和自愿性。
(三)量刑建议标准问题当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从宽幅度不明确,部分速裁罪名缺乏量刑建议依据,有的地方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尚不成熟。
即便是最基本的危险驾驶,检察机关该如何准确合理地提出量刑建议各地标准也不统一。
因此,需要针对案件特点探索不同的量刑激励模式,细化速裁案件的量刑标准和缓刑适用条件,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和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科学性,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
(四)检察环节办案效率问题一些因素客观影响或制约了速裁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办案效率。
如有的检察院提审、开庭路途较远,提押流程复杂,降低了办案效率。
又如案管系统、网上办案系统与速裁办案工作尚未完全对接,不能完全适应速裁程序案件流转快、审批环节少、办案效率高的特点。
同时,速裁程序虽然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简化,但在审结时间要求十分高的前提下,庭前准备工作十分多,除了需要向当地司法局寄出社区矫正接收函,还要提出定性罪名,决定量刑意见并让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对嫌疑人讲解速裁程序的特点并告知权利义务,如此对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另外,对于远程提审的人员配备问题,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关于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关于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浙公监管[2016]2 号文件)中指出,检察机关进行远程视频讯问,应当有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为检察官)当场办理提讯手续。
远程视频讯问时,办理手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这就导致效率不减反增,在检察院提审室须配备两名检察人员,在看守所当场提讯需要配备至少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员数量上比原先只需要两名检察人员增加了两人,工作量也未能减少。
以上这些问题使得一些基层检察院办理速裁案件时感到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减少工作量,反而增加了工作紧张程度,影响了试点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主动性。
(五)部门配合问题一是侦查机关介入速裁案件不够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
杭州地区试点以来,公安机关建议速裁的案件虽然不断增加,但启动速裁程序的主动性仍有提高余地,对于一些不常适用速裁的罪名也应尽到审查义务。
二是侦查机关办案时限问题。
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速裁案件有时间限制,需在八个工作日内结案,但公安机关侦查速裁案件,并没有时间限制,是否合理存在疑问。
三是调查评估存在困难。
杭州地区大量案件系流动人员犯罪,户籍地多在外地,要求检察机关八个工作日委托、完成调查评估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由于快递来回问题,常常在判决前还无法收到司法局的回函,为此部分法院改变了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对此,是否可以把审前调查放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出调查函,保障法庭判决前能及时收到回复值得考虑。
(六)文书效力问题在刑事案件速裁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下,被告人出具的具结书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是否需要改变,目前都不明确。
另外,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犯罪嫌疑人速裁程序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之间存在重复,让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文书太多也不易理解。
有必要将这些文书尽量专业化合并,增强速裁告知的实用性。
(七)裁判结果拘束力问题目前对被告人具结后上诉无制约措施,有的案件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签字具结,但在收到判决书后又提出上诉,此类案件在杭州地区试点第一年就有20 多人,占总判决数的2.1%,造成速裁程序认罪认罚无法落实到位等问题。
尽管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但这种情形也会浪费诉讼资源,影响诉讼效率,且不利于裁判拘束力的维护。
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对策建议(一)完善认罪协商机制在当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扩展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认罪协商机制。
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控辩双方就定罪的罪名不得进行协商,也不允许减少起诉罪名或将重罪改为轻罪。
其次,检察机关只能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协商,对于那些只有被告人供述,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事实部分,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因此也不能纳入认罪协商范围。
再次,认罪减刑幅度应有所放宽。
根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践经验来看,目前的速裁程序只给予检察机关在正常量刑的基础上减轻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幅度,比较不够,应再予以放宽。
陈瑞华教授认为,在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实质真实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那些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加大减轻处罚的力度,以便吸引更多的被告人做出自愿认罪的选择。
尤其是对那些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有积极退赃、积极退赔、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更应该对量刑做出较大幅度减轻,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譼訛。
最后,建议扩大认罪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
通过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速裁的试点,试点机构普遍感觉如果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所带来的繁简分流集约化效应将会更加明显。
因此,顺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趋势,可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同时对于那些有累犯等情节的案件,只要符合程序要求,也可以考虑适用。
另外,可以扩大罪名适用,尝试开展除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类案件外的其他罪名的适用工作。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意味着失去无罪辩护的机会。
为防止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认罪认罚,也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有必要加强速裁程序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也可以减少被告人出现诉讼反悔的几率,从整体上提高诉讼效率。
具体可以从三方面进行。
首先是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对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和后果有充分了解。
加强对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制宣传,坚持庭前向被告人充分解释速裁程序的适用后果,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其次是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于那些没有能力请律师的被告人应指派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由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代理当事人与检察官协商,既可以更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减少检察官法律解释的时间,提高检察官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譽訛。
而且从长远看,建议刑事速裁程序适用强制指定辩护制度。
最后,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反悔后的程序回转机制,如果被告人推翻供述,应当中止原有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三)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将量刑纳入速裁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等阶段,实现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允许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实现透明司法,便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评判,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和案外人为因素干扰。
同时,可以明确量刑标准。
杭州市检察院与杭州市中院协商确定了11 类案件的具体量刑幅度标准,共同参考执行,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
目前部分基层院对案件的量刑幅度已精确到15 天,且绝大部分能够被法院采纳。
(四)创新办案模式公检法机关可以设专人负责速裁,各自成立刑事速裁专案组,全程对接。
检察院可以建立刑事速裁主任检察官制度,由专门的主诉检察官小组办理速裁案件,由办案组成人员分工负责提审、文书制作、出庭等任务,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组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实现“速”裁。
同时,可以创新审批模式,加快办案流程。
传统的案件审批模式并不完全适应速裁程序需要,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导致速裁程序“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创新审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