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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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关系

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关系

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关系摘要:刑事速裁程序在全国18个城市试行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院在同样的18个城市继续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总结刑事速裁程序两年的试行经验上进行的制度选择,二者之间具有承接关系,也可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为刑事速裁程序的升级版。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审判中心主义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的一般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新近设立,尚目前处于试点阶段没能全面运行,而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的刑事政策、精神、法律实践在我国早已有之。

如我国一贯奉行的“坦白从宽”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依据。

其余诸如《刑法》中关于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减刑、假释等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简易程序的适用要求被告人认罪、当事人和解的程序中,也都体现着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

2014年,两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这在本质上也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工作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称《办法》),对于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基本条件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从《办法》上来看,刑事速裁程序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

就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来看,刑事速裁程序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一种诉讼程序,其在本质上也是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程序体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都是国家为了解决轻微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的问题,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所作出的制度选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几个误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几个误区
(三)它不符合人们对该制度的普遍认识 从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到刑事诉讼法修改,许多学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多 数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有关坦白从宽内容的法律化。如有的学者指出:“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演化而来的,是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制度化”⑥。有的学者认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旨在于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制度呼应,使其能够通过正式的程序机制在 实践中落地,可以说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形势下的发展。”⑦有的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镇 压与宽大相结合等刑事政策演变而来,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和程序设计。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或处理 的一系列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的总称。⑧也有学者认为:“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有效转化为既有 的、成熟的刑事法律术语所涵括的具体刑事法律制度,或者丰富、完善、细化既有的制度规定,使之更加符 合刑事政策的要求,更便于规范化的实务操作,才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 化、制度化的目的所在。”⑨有的学者指出“: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正 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改革要求,从程序机制上更好地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实体法关于从 宽处理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真正做到认罪认罚案件‘实体处理从宽、程序办理从简’。”⑩ 不仅学术界有这样的观点,司法实务界亦有相同的看法。如《人民司法》2018 年第 34 期上发表的署 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的文章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 体化和制度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 理的法律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从制度定位讲,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 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人民检察》2019 年第 4 期上发表的张相军、周颖的文章指出:“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 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可见,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理解,都是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法律制度而不是作为一项诉讼程序来定位的。 把认罪认罚从宽理解为一项法律制度而不是诉讼程序,就不能强调其“适用率”。因为适用率是在选 择适用的前提下出现的适用比率。它本身意味着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有些适用了从宽制度,有些没有适 用从宽制度,从而出现了一定的适用比率。但是,应当看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在“任务和基本原 则”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 15 条)。这就意味着,对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 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适用于所有符合该条件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凡是符合该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适用范围有限、执行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计和实施上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部分犯罪类型和案件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范围。

其次,对于认罪认罚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处罚的裁量权分配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执行中存在困难。

(二)执行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三)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可能因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辩护而受到侵害。

此外,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申诉权等权利保障也存在不足。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首先,应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类型的犯罪和案件情节。

其次,应明确认罪认罚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处罚的裁量权分配等问题,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刑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以形成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二)统一执行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应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

这包括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条件、量刑幅度、程序要求等,使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能够保持一致。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适用该制度的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被告人权益保障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独特机制。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认罪认罚的机会,从而缓解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情况,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基于此,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后。

1984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首次出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披露其他犯罪事实,或者起先揭发并协助侦破其他的严重犯罪案件,那么不仅有可能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高度评价。

过去十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深化,其本质是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审判进程。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对社会保持稳定,折服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供关键证据对嫌疑犯的惩罚的高压,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刑事过错信息。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滚动执行的过程中,保护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机关在舆论上的公信力,有利于社会进步。

3.认罪认罚从中存在的问题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法律空子,拖延认罪认罚的过程,使司法程序进展缓慢,也给道德侵权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加快审判进程,也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社会舆论,提高公信度和公正性;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过去十年中得到的广泛认可,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评估,以便做出调整和完善。

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嫌疑人法律意识在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进行宣传,让嫌疑人更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读作者:沈玉婷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5期摘要:2018 年 10 月 26 日《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式确立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成为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进步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繁俭分流的司法理念。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初步解读,揭露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构建,以及其对司法效率及公正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繁简分流;公正与效率;适用2018 年 10 月 26 日《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确立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通过衔接各个程序规定的方式,将已经存在的能够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规定加以整合,搭建一个制度化、体系化的执行框架,形成一项贯穿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制度。

一、关于“认罪”的解读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表述,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简言之,即被追诉人主动交代并承认其罪行。

首先,对于这种交代与承认的客体,即“认罪的客体”,学术界目前仍有较大争议,不过,大多数观点认为应只限于犯罪事实,不应包括对犯罪的法律价值判断层面上如罪名等的认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交代或承认主要的犯罪事实,仅仅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或者对行为“性质”存在异议,均不应影响认罪的认定。

同时,关于认罪的主观内心层面上,有学者指出,行为人对所犯罪行的认可,并不代表主观悔罪,这种心理态度与行为人悔罪并非一回事。

但,本文认为,认罪需要达到“悔罪”的主观层面。

因为如果“认罪”仅仅是因为可以换取从宽处理而成为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的理由,这个制度便无法达到预防犯罪、教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也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并且,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却丝毫没有悔意,显然是对被害人情感上的挑战,这种情况下仍然对其从宽处理,势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损害,同时,被害人心理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慰籍,可能会导致部分被害人走向极端。

犯罪结构变化呼唤刑法精准治理

犯罪结构变化呼唤刑法精准治理

犯罪结构变化呼唤刑法精准治理作者:袁彬来源:《人民论坛》2021年第23期【关键词】犯罪结构轻罪新型犯罪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常言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刑法治理常给人一种“粗疏”的印象,似乎罪与刑的设定过于注重经验,而缺乏精确的尺度。

但刑法自有其逻辑。

刑法治理的内在逻辑要求刑法规范设立必要而统一、刑法制度设置合理而科学、刑法结构稳定且自洽,外在逻辑要求刑法必须因应犯罪态势的变化进行立法和司法的调整。

对犯罪态势变化的反应及其程度,反映出刑法治理的精准性。

我国现行刑法典系立足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犯罪态势而制定,其后根据犯罪态势变化进行了多次调整,但总体上仍然属于传统的重刑结构。

当前,我国犯罪态势较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前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犯罪结构已然转变,刑法应当因应犯罪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积极推动刑法治理的精准化,提高犯罪治理水平。

刑事政策是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的原则、策略和措施的总称,有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之分。

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强调的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的犯罪态势变化。

立法者、司法者需要结合犯罪形势和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犯罪的入罪范围和处罚标准,提高政策适用的精准性。

当前,我国的犯罪态势较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发生了明显改变。

其中,过去二十多年间我国犯罪形势升中有降,但整体呈上升趋势。

更为重要的是,这期间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两个方面的重大改变:一是犯罪轻重结构的变化:由重罪结构转变为轻罪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犯罪结构中重罪占比高,结构呈偏平状且总体上趋向重罪结构。

但近十年来,我国犯罪的轻重结构发生明显改变,轻罪逐渐占据了我国犯罪结构的主导。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了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的是,被诉人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罚、悔罪,并提供可信证据的,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加强对犯罪的惩治力度,也是为了保护被诉人的合法权益。

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促进案件的迅速审结,避免犯罪分子得逞,在社会上制造更多的危害。

从保障被诉人权益的角度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减轻被诉人的刑罚,避免不必要的司法冤假错案,也可以倡导公正、公平的司法作风。

那么,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应当如何实施呢?首先,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针对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以下罪行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不能随意扩大或限制。

在具体案例中,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在审判前应当提前告知被诉人,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效力。

其次,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比对证据的审查。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虽然可以减轻刑罚,但同时也会影响案件的刑量计算和刑期执行规则。

因此,在进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比对证据审查,确认被诉人主动认罪的案情和证据,并予以认可。

再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免除刑罚或从轻处罚规定的适用应当审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惩罚和教育,不能因此忽视被诉人的实际情况和犯罪动机。

在依法酌情量刑的同时,需要考虑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悔罪情节等因素,进行适度的从轻处理。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需要与社会教育和再教育相结合。

对于主动认罪认罚的被诉人,需要通过办案程序和司法教育机制,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进行改正和修复,以达到改造犯罪分子和防止再犯的目的。

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需要全面遵守法律规定,充分保护被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在社会稳定和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实现对犯罪的惩治。

《2024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2024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问题实证研究》篇一摘要本篇实证研究针对我国近年来逐渐兴起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实证研究。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评估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以及探究其在量刑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数据统计和实证调研,本文提出了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以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处理。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量刑从宽的尺度、标准及适用条件等问题逐渐凸显,亟待深入研究与解决。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状(一)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和如实供述为前提,以量刑从宽为激励手段,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该制度符合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通过该制度,大量案件得以快速解决,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该制度在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如实供述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量刑从宽的尺度、标准及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三、量刑从宽的实证研究(一)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数据统计和实证调研等方法,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收集大量案例,分析量刑从宽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二)量刑从宽的尺度与标准1. 尺度和标准的现状: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量刑从宽的尺度和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导致量刑从宽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问题的分析:量刑从宽的尺度和标准应当统一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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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最新)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

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

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

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
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

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认罪认罚从宽在速裁程序中的实现方式。

从表面上看,速裁程序的增加仅仅是对办案期限的大幅缩减和庭审程序的简化,但司法机关为了适应这种快速的办案节奏,必须从自身办案方式开始变革。

(一)实体上的从宽。

速裁程序的从宽幅度更为明确,更具备可期待性,在坦白的基础上给予更大优惠。

进一步规范速裁程序从宽的幅度,在量刑上减少基准刑的10%-30%,并保障缓刑的适用。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程序上的从宽。

速裁程序的重点在于“裁”,进入审判程序,可以理解为犯罪情节比可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严重。

因此,速裁程序在程序从宽上的体现主要是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和诉讼周期的大幅度缩短。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大幅缩短刑事诉讼周期,对于犯罪嫌疑人已是非常重要的从宽措施,相当于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优先处理、优先审判的权利,减少“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

速裁程序从时间上加快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速度,缓解犯罪嫌疑人焦灼等待的心理压力,从制度上一定程度防止“人情案”的发生。

同时探索“刑拘直诉”的办案方式,如危险驾驶罪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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