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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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外事工作,保障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

适用范围为公司内部所有与外事工作相关的人员和事项。

二、外事工作管理的原则1.依法合规:外事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2.保密性原则:外事工作涉及重要信息和机密事项,必须严格保密,防止泄露风险。

3.协调合作:外事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公平公正:外事工作的安排和评价要公平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外事工作重要程序1.外事活动策划:外事活动需事先进行详细的策划,包括目标、内容、时间、地点、费用等的确定。

2.外事活动申请:外事活动需提前向上级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外事活动审批:外事活动申请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4.外事活动实施:外事活动按照策划方案进行实施,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5.外事活动总结评估:外事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反馈和改进工作。

四、外事工作的具体要求1.外事工作人员的选派:外事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素质和国际交流能力,并按照业务需求选派合适的人员。

2.外事工作的安全防范:外事工作涉及到安全风险,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和企业的安全。

3.外事工作的财务管理:外事活动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理、规范、透明。

4.外事活动的宣传推广:外事活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形象和知名度。

5.外事工作的纪律管理:外事工作人员要遵守企业的纪律规定,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外事活动安排。

五、外事工作的考核与奖惩1.外事工作的考核:对外事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履职情况和工作表现。

2.外事工作的奖励:对表现优秀的外事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3.外事工作的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制度的外事工作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外事工作是指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派遣工作人员赴国外进行工作的活动。

为了规范外事工作管理,制定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工作管理,提高外事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派遣工作人员赴国外进行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外事工作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推动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外事工作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人权法等国际公约。

第五条外事工作管理应注重宣传、文化交流、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国际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六条外事工作管理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七条外事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外交往工作:包括派遣工作人员赴国外参加会议、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文化交流等。

(二)外事研究工作:包括研究国际形势、国际热点问题等,为决策提供参考。

(三)外事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包括外事信息发布、展览展示、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外事经济合作工作:包括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开展经贸合作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设立外事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协调各项外事工作任务,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

第九条外事工作管理机构应设立外事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外事工作管理事务。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外事工作管理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做好准备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三)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协同推进。

(四)按计划执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五)定期评估工作成效,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

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一条为了保障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提供以下保障措施:(一)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力资源支持。

(二)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工作的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水平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是指涉及国际交流、合作、协调及涉外事务的工作。

第三条外事工作的目标是加强我国对外交往,推动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外事工作的原则是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开放共赢。

第五条外事工作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外事工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外事办公室是外事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外事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提出外事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政策措施。

第八条外事办公室的职责包括:制定外事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各部门、单位、地方政府间的外事活动;组织外事人员的培训和研讨;组织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参与外事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外事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项阶段:根据外事工作需要,制定外事活动的具体项目,确定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时间。

(二)准备阶段:准备外事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备等。

(三)实施阶段:按照活动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外事活动。

(四)总结评估阶段:对外事活动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反馈改进意见。

第四章外事工作的管理第十条外事工作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决策管理:根据外事工作的需要,制定外事工作的决策方案,包括活动的内容、目标、时间和预算。

(二)组织管理:根据外事工作的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包括人员的配备和调动,设备和物资的准备。

(三)考核评估:对外事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四)信息管理:对外事工作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传递,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五章外事工作的政策和机制第十一条外事工作应根据国家的外交政策和战略,制定相应的外事工作政策和机制,包括对外交往、合作和协调的原则和方法。

单位外事管理制度

单位外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对外交往和交流活动,确保外事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以及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培训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作”的原则,确保外事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领导对外事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外事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外事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和服务,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外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外事工作;(二)负责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申请、审批、报备工作;(三)组织国际交流、合作、培训等活动;(四)负责外事接待和来访人员的管理;(五)负责外事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出国(境)管理第六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境)条件;(二)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三)有明确的出国(境)任务和合理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因公出国(境)申请程序:(一)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四)获得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申请程序:(一)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四)获得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章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本单位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十一条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二)有利于提高本单位国际地位和知名度;(三)有利于推动业务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申请程序:(一)填写《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申请表》;(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四)获得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公司外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外事活动,提高公司国际形象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商务洽谈、国际合作项目、境外考察、人员出访等。

第三条公司外事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二)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三)注重外事活动的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四)加强对外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章外事活动管理第四条公司外事活动应提前策划,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人员、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外事活动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外事活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方案,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七条外事活动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八条公司外事活动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三章人员出访管理第九条公司员工因公出访,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出访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出访人员应提前了解出访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做好出访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出访人员应按时归国,不得擅自延长出访时间。

第十三条出访人员应如实填写出访报告,包括出访目的、行程、收获等。

第四章外事接待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外事接待应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执行,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接待单位应根据来访人员的身份、级别和行程,制定合理的接待方案。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应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确保接待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应尊重来访人员的习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五章外事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立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外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外事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外事工作。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外事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它包括外事工作的组织机构、管理流程、工作责任、安全保障、信息管理等各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利益和形象。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机构:明确外事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协作关系,包括外事办公室、外事部门等。

2. 工作流程:规定外事工作的流程和操作步骤,包括外事活动策划、审批、组织、执行和总结等环节。

3. 工作责任:明确各个岗位和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外事工作有序进行。

4. 安全保障:制定外事工作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外事活动的安全风险防控,确保外事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5. 信息管理:建立外事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归档制度,保障外事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不同单位和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通过建立健全的外事工作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外事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形象,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的进行,提高外事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从事对外事务工作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外事办、国际事务部、外交事务部、对外联络部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外事工作指我公司在国际间进行的有关外交、外事合作、国际交流等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待外宾、参加国际会议、派员出访等。

第四条外事工作的目标是积极推动我公司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宣传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提升。

第五条在进行外事工作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外事工作管理应当坚持开放、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注重形象塑造和品牌推广,力求取得良好的国际合作成果。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指定的外事工作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事工作组织体系第八条为了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公司设立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外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外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外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外事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外事工作水平,保障我国对外交往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事外事工作的人员。

三、职责与义务1. 外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 外事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熟练掌握外语,具备一定的国际事务处理能力。

3. 外事工作人员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4. 外事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外事活动,提高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外事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不得擅自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企业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不得在外事活动中收受贿赂、索贿、行贿。

5. 不得参加有损国家形象和民族尊严的活动。

五、外事工作程序1. 外事工作人员应提前了解外事活动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2. 外事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外事活动。

3. 外事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外事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 外事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外事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考核与奖惩1. 外事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2.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外事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外事纪律、工作失误的外事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国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外事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外事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外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外事管理,规范地方外事活动,保障地方对外合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方外事管理工作要遵循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为宗旨,切实加强对地方外事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外事管理适用于所有地方政府及机构、单位在国际交往和合作活动中的行为,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外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参与条件、责任分工、安全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

第四条地方外事管理工作由地方外事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进行。

地方外事办公室是地方外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五条地方外事管理工作应当与中央外事工作保持联系和协调,遵循国家对外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中央外交政策。

第六条地方外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预案和安保工作,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地方外事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地方外事活动。

地方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第八条地方外事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等,确保外事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九条地方外事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外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外事活动的组织和协调水平。

第十条地方外事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地方外事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传送外事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地方外事办公室应当作出工作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汇报地方外事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外事活动的参与条件第十三条参与地方外事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条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

第十四条参与地方外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安排,提高政治素质和外事水平。

第十五条参与地方外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活动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行事或违反纪律。

第十六条参与地方外事活动的人员应当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做到尊重、包容、理解,不得有损地方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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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中组部、外交部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因公团组出国管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等外事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审批管理和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人事、外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报批等具体事项的办理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外事工作所含内容:1.因公出国(境)考察;2.国际经贸项目、商务活动的组织、洽谈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涉外工程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3.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涉外工程技术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4.组织、参加境内、外与集团公司业务有关的国际会议,组织与参加国际电力展览会的参展与观展;5.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集团公司邀请和接待外国人来华事项;6.负责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7.日常外事工作及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办发[1993]23号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党组可直接授予已成立党委的所属单位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须将拟授权单位名列报中组部备案,经中组部审核确认后,被授权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予以生效。

集团公司党组于2003年4月9日已正式授予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及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等三十三家单位党委具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国电集党[2003]14号)。

第七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无人员审批权单位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经集团公司党组授予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

为了更好的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该单位应设置外事工作专门机构或在相关部门设置外事工作专办人员。

第九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3]24号文规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访问国别等须经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办理呈报手续。

第十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出国(境),须经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部门正职领导出国(境),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国际合作部提出办理意见后,由分管该部门及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由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批准。

部门副职领导、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当于副司局级领导出国(境),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该部门及外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重要出访应报总经理同意。

第十二条其他出国(境)人员,由国际合作部主任审核批准。

第三章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第十三条根据外交部外外管函[2003]185号文,我集团公司可自行审批本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人员因公出国(境)权限。

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可根据下列情况直接向国际合作部申请出国(境)任务。

无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可根据下列情况,将出国(境)任务申请呈报主管分公司或办事处,由其主管分公司、办事处行文报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

1.参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2.参加国外项目考察、洽谈、投招标及相关活动;3.参加与国外经济合作所涉及的出国项目;4.参加集团公司出国(境)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出国(境)任务;5.根据有关经贸合同,由外系统具有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各部门及各省、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出国(境)任务;6.在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单位联合进行国外商务活动时,提出的包括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组团申请。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各所属企业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以公司(厂)文件的形式向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提出出国(境)任务申请,申请内容应该包括:1.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2.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派往国家及出访路线;3.出国(境)时间及在境外停留时间;4.经费来源(外汇或人民币);5.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译文,邀请单位及邀请人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6.涉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7.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单位签订的共同参与国外商务活动的备忘录、协议合同等;8.凡是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和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国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函。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在接到各所属企业的出国(境)任务,书面申请报告后,国际合作部须依据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为该项目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并负责向该单位发出《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第十六条由我集团公司组织的双跨团组,国际合作部须向外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才可向该单位发出《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该单位人员提供护照及《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后,统一办理出国(境)签证、签注手续。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本着小、少、精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一般性、重复性的参观考察。

第十八条对外商提供费用并邀请我方派出考察参观的团组,不得有请必应,在认真分析其意图、动机、影响及后果后,再决定是否派出。

严禁私下要求和暗示外方邀请自己出国(境)。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向国外机构联系出国(境)事项,也不得为达到回访的目的而擅自邀请外国人来华。

第十九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严格控制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公费出国境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如确有必要参加,应按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申办。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不准改变身份通过其他行业或以任何理由通过地方办理护照出国(境)。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原则第二十条政治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二十一条业务条件: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境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境)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的紧张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一般不选派局、厂级领导干部参加。

第二十四条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又不主管有关业务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借故或照顾出国(境)。

第二十五条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已离休、退休人员因其名望与身份仍在国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境)人员,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的部门,除对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外,还应根据出国(境)任务和专业要求,对人员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出国(境)任务要求的人员和团组,要提出调整意见。

各派员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选派出国(境)人员。

如因本企业选派不当,给国家和企业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着,要追究派人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五章护照签证办理第二十八条申报出国任务各单位,在接到《出国任务通知书》后,请速将《1出国人员政审表》、办理护照和签证所需像片、确定出访日期的国外邀请信、《1出国人员签证明细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一并送至(寄至)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已持有有效护照者,请将原有护照一并送交国际合作部。

第二十九条护照、签证手续由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向外交部领事司统一申请办理。

严禁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或个人自行到外交部、地方外办办理护照以及到外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领事馆办理或催办签证,更不准在国外擅自办理出国(境)签证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境外劳务工作以及因公外派半年以上的留学生可以持有因私护照因公出国(境)。

除此以外,因公出国人员一律应持因公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出国(境)。

第三十条领取护照时要认真核对护照与签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钢印和发照机关印章及签证页上使馆印章、领事签署等是否齐全。

护照要由本人持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

第三十一条办理签证所需邀请信(包括信函、传真)必须从邀请国本土发出。

邀请函电一般要用邀请单位公文用纸。

邀请函电必须由具有前往国国籍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在近期签发。

函电中要注明邀请单位的具体名称、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邀请函电内容要写明详细的出访目的,具体的出访时间,明确的费用来源和支付方法,出访者姓名、职务、护照号码,并有邀请人清晰的签名。

部分国家驻华使馆还要求提供邀请信原件以及详细的日程表。

第三十二条护照照片尺寸为(32mm宽×40mm高)光面纸的近期半身护照专用照片,要求是正面像、画面清晰整洁、浅色背景(美国要求是白色背景、光面的彩色照片,尺寸为50mm宽×50mm高)、免冠,并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为了不把照片污染,请不要使用钢笔)。

戴眼镜者请注意镜片上不得有反光光点,不得戴有色眼镜。

女士不得佩戴耳部、颈部、头部饰物。

办理护照需要三张彩色照片,办理签证视所到国别而定,原则上每个国家需交三张照片。

一次成像照片、布纹纸照片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领取护照签证时,要按规定支付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六章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第三十四条团组出访之前,组团单位外事部门必须对出国人员统一进行出国(境)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的教育,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国家安全和保守机密的教育,外汇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教育,国家安全和保守机密的教育,海关规定的教育,出国(境)旅行知识的教育,对外社交礼仪的教育以及出访国家概况及风俗习惯的介绍。

提示团组,针对当前国际敏感特殊地域的特定情况作出提前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负责制定国外工作计划,并审查出国(境)行程表及具体日程安排,如有不妥,应及时与国外公务接待方、旅行接待方联系予以更改完善。

第三十六条出国(境)团组根据出国(境)任务通知书,按国别编制出国(境)费用预算,在出国(境)前一个星期内办理购汇手续。

第七章出国(境)团组的国外管理第三十七条出国(境)团组要严格遵守出国(境)任务件批准的出访国家、境外停留时间,变更出访路线,不准自行经停香港或顺访其他国家,否则所增加费用一律自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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