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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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外事工作,保障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

适用范围为公司内部所有与外事工作相关的人员和事项。

二、外事工作管理的原则1.依法合规:外事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2.保密性原则:外事工作涉及重要信息和机密事项,必须严格保密,防止泄露风险。

3.协调合作:外事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公平公正:外事工作的安排和评价要公平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外事工作重要程序1.外事活动策划:外事活动需事先进行详细的策划,包括目标、内容、时间、地点、费用等的确定。

2.外事活动申请:外事活动需提前向上级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外事活动审批:外事活动申请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4.外事活动实施:外事活动按照策划方案进行实施,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5.外事活动总结评估:外事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反馈和改进工作。

四、外事工作的具体要求1.外事工作人员的选派:外事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素质和国际交流能力,并按照业务需求选派合适的人员。

2.外事工作的安全防范:外事工作涉及到安全风险,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和企业的安全。

3.外事工作的财务管理:外事活动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理、规范、透明。

4.外事活动的宣传推广:外事活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形象和知名度。

5.外事工作的纪律管理:外事工作人员要遵守企业的纪律规定,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变更外事活动安排。

五、外事工作的考核与奖惩1.外事工作的考核:对外事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履职情况和工作表现。

2.外事工作的奖励:对表现优秀的外事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3.外事工作的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制度的外事工作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集团的外事工作,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保证集团形象的良好展示。

外事工作包括对外交往、外事接待、外事考察等方面,涉及集团与外部组织或个人的合作与沟通。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确保集团外事活动的有效实施,使外事工作为集团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2 原则•依法合规:外事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对外事工作的要求。

•良好形象:外事活动应展示出集团的良好形象,为集团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

•互惠互利:外事合作应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障。

3. 外事工作组织管理3.1 外事工作组织架构外事工作由外事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架构如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外事工作的总体策略和规划,并对外事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外事工作执行,包括组织外事活动、接待来访客人等。

•外事工作协调员:负责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外事工作,确保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外事工作计划每年初,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包括外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等,并报领导层审批。

外事计划应综合考虑集团的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确保外事活动与集团的整体发展目标相一致。

3.3 外事预算管理外事活动的预算由外事工作办公室进行编制和管理。

外事预算应合理规划和分配资金,确保各项外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外事活动结束后,外事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对预算进行结算和总结,并报告领导层审查。

4. 外事接待管理外事接待是集团对外交往的重要环节,要求接待活动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有规范。

以下是外事接待的管理要点:4.1 接待计划制定每次接待活动前,外事办公室应制定接待计划,包括接待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并与被接待方进行沟通和确认。

4.2 接待方案执行接待活动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接待方案进行,确保符合要求,并给予被接待方良好的印象。

在接待过程中,应注重礼仪、礼貌,并妥善安排活动流程。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规范公司外事工作,提高外事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外事工作的部门及员工。

二、外事工作原则1. 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

3. 坚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工作原则。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事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 外事部门负责日常外事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外事活动管理1. 外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商务谈判、技术交流、人员出访等。

2. 所有外事活动需提前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报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人员管理1. 参与外事活动的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2. 对外事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外事礼仪和安全教育。

六、文件管理1. 对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2. 建立外事文件档案系统,便于查询和存档。

七、财务管理1. 对外事活动的费用进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流程。

2. 所有费用支出需提供详细凭证,并进行审计。

八、应急管理1. 制定外事工作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应对、危机公关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监督检查1.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外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外事工作是指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派遣工作人员赴国外进行工作的活动。

为了规范外事工作管理,制定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工作管理,提高外事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派遣工作人员赴国外进行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外事工作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推动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外事工作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人权法等国际公约。

第五条外事工作管理应注重宣传、文化交流、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国际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六条外事工作管理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七条外事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外交往工作:包括派遣工作人员赴国外参加会议、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文化交流等。

(二)外事研究工作:包括研究国际形势、国际热点问题等,为决策提供参考。

(三)外事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包括外事信息发布、展览展示、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外事经济合作工作:包括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开展经贸合作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设立外事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协调各项外事工作任务,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

第九条外事工作管理机构应设立外事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外事工作管理事务。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外事工作管理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做好准备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三)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协同推进。

(四)按计划执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五)定期评估工作成效,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

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一条为了保障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提供以下保障措施:(一)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力资源支持。

(二)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工作的管理,确保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是指本单位与国内外有关部门、机构、机关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交往活动,包括国内接待、出访访问等。

第三条外事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外事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四条外事工作管理应坚持开放合作、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外事工作程序第五条外事工作需经相关领导批准,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由本单位外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七条外事工作计划由外事部门拟定,并报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八条外事活动需尽早安排,并在实施前进行详细的准备工作,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外事活动结束后,需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善意见,完善外事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外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第十条外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具体任务包括组织接待、出访访问、派驻海外机构等。

第十一条外事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共同进行外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二条外事部门与外事工作相关人员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互通信息,确保外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外事工作的接待第十三条国内接待是指本单位接待国内外部门、机构、机关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到我单位进行访问、考察、参观等活动。

第十四条接待计划需提前编制,并报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接待工作由接待单位负责,需按照安排时间和内容进行准备和安排。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应做好接待人员的接待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七条接待活动完成后,需及时做好总结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接待工作的管理。

第五章外事工作的出访访问第十八条出访访问是指本单位派遣工作人员到国内外部门、机构、机关和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工作、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九条出访访问计划需提前编制,并报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出访访问工作由派出单位负责,需按照安排时间和内容进行准备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出访访问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手续,确保出访访问的合法合规。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工作的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水平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是指涉及国际交流、合作、协调及涉外事务的工作。

第三条外事工作的目标是加强我国对外交往,推动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外事工作的原则是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开放共赢。

第五条外事工作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外事工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外事办公室是外事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外事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提出外事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政策措施。

第八条外事办公室的职责包括:制定外事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各部门、单位、地方政府间的外事活动;组织外事人员的培训和研讨;组织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参与外事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外事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项阶段:根据外事工作需要,制定外事活动的具体项目,确定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时间。

(二)准备阶段:准备外事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备等。

(三)实施阶段:按照活动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外事活动。

(四)总结评估阶段:对外事活动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反馈改进意见。

第四章外事工作的管理第十条外事工作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决策管理:根据外事工作的需要,制定外事工作的决策方案,包括活动的内容、目标、时间和预算。

(二)组织管理:根据外事工作的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包括人员的配备和调动,设备和物资的准备。

(三)考核评估:对外事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四)信息管理:对外事工作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传递,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五章外事工作的政策和机制第十一条外事工作应根据国家的外交政策和战略,制定相应的外事工作政策和机制,包括对外交往、合作和协调的原则和方法。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壹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关联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关联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之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壹、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于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关联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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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壹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关联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关联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之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壹、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于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关联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第九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外事[2003]44号)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事先征得国资委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前20天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互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赴未建交国或其出国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的,均需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或经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因公多次出国(境)签证(签注),按程序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核,且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经批准已获多次赴国(境)外签证(签注)的人员再次出访需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壹条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港澳业务需要,确定3-5名业务人员,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为其办理壹次审批、壹年多次往返的手续。

第三章出访报批程序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壹般应提前20天向国资委外事局申报,报送材料包括:领导出访请示件(出访的具体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访和派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意见)、邀请函及译文、团组主要成员名单等。

经国资委外事局审核,会签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后,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收到国资委外事局下发的书面同意通知后,方可办理关联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部因工作需要组团(派员)出国(境),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安排承办部门;(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查建议;(三)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四)人力资源部外事处按程序办理关联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团(派员)出国(境),壹般应提前30天(双跨团组至少要提前60天)向集团公司提出组团(派员)出国的书面申请,且由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1)。

出国(境)呈报材料原则上按组织渠道递送,京内单位可由外事专办员直接送达。

因公出访请示件内容包括:(一)出国(境)事由;(二)外方邀请函电(外文函电需附中文译文);(三)出访日期、出访国家(城市)、停留时间、出访日程表;(四)出访费用来源;(五)出访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5)第十六条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内参团人员所于单位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2),且将组团单位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送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二)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三)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发“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至组团单位;(四)参团人员所于单位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或“赴台任务通知书”)原件、“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复印件、政审材料原件、邀请函及译文等材料,以及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件(或赴台任务报批件)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出国任务批件有效期为3个月,从出国任务批件出境日期起算。

因工作需要推迟出访,超过3个月必须重新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第四章出国(境)团组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且按照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选派人员。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任务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团组壹律不派。

杜绝壹般性参观考察,严谨搞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必须是知性其主管或分管的业务,不得借故出访。

第二十壹条同壹单位、同壹部门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壹国家。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组团出访,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执行,同时严格限制团组人数和于外停留时间。

各单位组团出访,壹般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

壹次出访壹个国家(地区)壹般限3至4天,最长不超过6天;俩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2天;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4天;出席国际会议壹般不超过7天。

之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应另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邀请外单位人员随团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或接受外单位提出的出访邀请。

第二十四条参加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于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意见。

其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于到达出访国家(地区)后即使和我驻外使领馆(机构)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离退休人员壹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少数受聘继续工作、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的离退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经征得原所于单位同意后,可由聘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定团组负责人,研究制定出访任务和计划,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关联情况,进行外事教育等。

出访团组于外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访路线及于外停留时间,要遵守外事纪律,听从指挥,保持和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联系。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即使总结,且向所于单位领导汇报。

同时,于回国后壹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提交出访总结或考察方案。

第二十七条根据外交部《关于我劳务人员改持隐私普通护照的通知》(领七函[2002]307号)集团公司派往海外项目长期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临时工作或考查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出国;其余人员办理隐私普通护照。

第二十八条因公证照由集团公司统壹办理、收缴和保管,也可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有关单位对证照进行收缴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邀请外国人来访第二十九条根据外交部授权,集团公司能够邀请国(境)。

外关联人员来国内访问或洽谈业务。

第三十条邀请外国人来访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邀请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附件3)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附件4);(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编号;(三)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第三十壹条邀请外国副部级之上政府官员、尚未建交国家的人员、知名度教高的人员及外国新闻从业人员来访,应从严掌握,于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由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应详细填写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理由和关联细节:(壹)来华人员所于公司名称;(二)来华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国籍、护照号码、护照复印件;(三)来华目的;(四)于华停留时间;(五)访问城市或地区;(六)费用来源。

第三十三条外事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及接待、效果情况书面方案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

第六章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第三十四条所有涉外人员均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于涉外工作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十五条涉外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国内外壹切反华势力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所有涉外人员于外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方案制度,不得越权处理涉外事项。

第三十七条外事活动中,涉外人员应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第三十八条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九条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级之上文件、资料出访,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有关资料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国保发<1995>12号)和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4>17号)中的关联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携带出国(境)。

于国(境)外期间要高度警惕,防止泄密。

第四十条向外方提供文字资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壹条外事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领导人员、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程和外事纪律,对违反外事规程和外事纪律的当事人、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同时于1年内停止为其所于单位办理外事事宜。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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