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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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办园宗旨与目标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健康身心、良好习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幼儿。

2.落实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关注幼儿个体差异,为每个孩子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教育环境。

3.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快乐。

二、办园条件1.场地与环境(1)幼儿园应位于交通便利、环境优雅的区域,远离污染源和危险区域。

(2)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园区内绿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有户外活动场地、游戏区、种植区等。

2.设施与设备(1)教室宽敞明亮,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2)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幼儿玩具、教具等,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3)设有保健室、隔离室、厨房等辅助设施。

3.师资队伍(1)幼儿园教职工总数与幼儿比例不低于1:7。

(3)保健员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保健知识和技能。

三、教育教学1.课程设置(1)遵循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开展五大领域教学活动。

(2)注重幼儿兴趣培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3)关注幼儿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辅导。

2.教学方法(1)采用启发式、探究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2)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果。

(3)注重家园共育,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交流。

四、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3.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幼儿园安全无隐患。

五、卫生保健1.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2.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幼儿饮食安全。

3.定期开展幼儿健康检查,关注幼儿生长发育。

六、家园共育1.加强家园联系,定期开展家长座谈会、家长学校等活动。

2.建立家长群、QQ群等沟通平台,及时发布幼儿园动态。

3.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共同促进幼儿成长。

七、收费标准1.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附件四: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3-6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

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

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收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规模与选址布局第六条规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

每班儿童人数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6-30人;大班(5-6岁)31-35人;混合班30人。

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2-3岁),一般为15-20人。

第七条选址与布局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靠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

应远离地震危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

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与其毗邻。

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 m2。

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嬉水池。

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

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

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规模用地面积(m2)用地面积定额(m2/生)3班 1620 186班3060 179班4320 1612班5400 15城市幼儿园(所)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规模园舍建筑面积(m2)建筑面积定额(m2/生)3班(90人)990 116班(180人) 19629 班(270人)275412班(360人) 3528幼儿园(所)园舍建筑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辽教办〔2019〕103号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辽教办〔2019〕103号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辽教办〔2019〕103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和《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文件、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办园行为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招生工作(一)幼儿园每年秋季招收适龄幼儿,平时如有剩余学位,可随时补招,新入园幼儿的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幼儿园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严禁任何形式的面试测试、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违规招生行为。

不得以未入本园托班或亲子班为由拒收符合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三)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划分年龄,均衡配置班级,严格控制班额。

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小、中、大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班额5人。

二、严格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四)幼儿园名称要简洁、易懂、规范,与所在区域、办园实际相符,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示范”等字样,同一个县(市、区)内不得有同名的幼儿园。

幼儿园小、中、大班及功能室、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等标识要统一规范。

(五)幼儿园在门口醒目处悬挂幼儿园星级标牌、收费标准公示栏、责任督学公示牌、每周营养食谱公示牌、每月幼儿伙食账目公示牌及安全警示标识牌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居住分散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的通知》(辽教发[]号)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一)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幼儿班型较小,收托幼儿总数在人左右、园舍建筑面积在2以内,幼儿园有基本设施设备、玩教具以及生活设施,能够基本满足保育教育需要的幼儿园。

(二)小规模幼儿园食品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餐饮安全等要求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安全卫生健康需要。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已经开办但部分条件未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号)的幼儿园及农村村屯新建的小规模幼儿园。

原则上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得新建小规模幼儿园。

(四)对没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会同消防、安监、卫生、餐饮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小规模幼儿园不断向省标准化幼儿园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园舍要求(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号)要求,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七)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园舍场地。

应设置门卫室(保安室),提供满足幼儿活动的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

就餐、食品处理等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布局要求。

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

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

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A级指标A1 办园条件B级指标B1经费2分C级指标C1经费C2周边赋分21评估标准(赋分)1.举办者能依法筹措办园经费,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及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合理。

(7分)2按签订的岗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兑现教职工工资、待遇,为教职工办理医疗、工伤、养老等保险。

(7分)3.每年有用于购置玩教具、材料、工具、图书等经费。

(6分)1.园址远离各种污染源、危险区,并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3分)2.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分)3. 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2分)4.园门50米内无乱设摊点经营等现象。

(3分)1.幼儿园园舍独立,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设施(9分)2.建筑科学、安全、朝向适宜,符合儿童特点,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11分)3.幼儿园用地面积3班型不少于1440㎡、6班型不少于2700㎡、9评估办法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教职工劳动合同、财务账目、教职工工资表、社保;有关账目、票据等)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扣分自评评分1.无稳定的经费来源,不定级。

经费使用不当视情况扣1-3分2.不能兑现和保证教职工工资,不定级;不能为教职工办理保险等扣1-4分。

3.结合经费投入和现有玩教具、图书等配备不足状况,经费投入不足扣1-3分,没有经费扣6 分。

1.园址周围有污染源、危险区,不定级。

2.较差扣1分,非常差扣2分。

3.较差扣1分,非常差扣2分。

4.有经营现象扣2分。

1.园舍不独立扣3分,布局不合理扣1-3分,评分细则515分B2园舍建设8分环境C3园舍建筑3班型不少于3780㎡、12班型不少于4680㎡。

(4分)4.建筑面积3班型不少于900㎡、6班型不少于1770㎡、9班型不少于2480㎡、12班型不少于3180㎡。

(4分)5.儿童起居、活动用房、操场噪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分)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安全防护设施功能不完备扣1-3分。

辽宁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

辽宁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

辽宁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尽快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建设好一批示范性幼儿园,特制定本标准。

一、办园指导思想1、模范的贯彻执行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管理严格。

能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幼儿教育改革较深入,办园有特色,逐年有发展和提高。

特别是在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示范、辐射作用,成为当前学前教育的指导、服务中心。

3、严格按照《纲要》精神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使用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

无违反幼儿教育规律或盈利性质的实验活动,各种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不另收取费用,无乱收费行为。

二、领导班子、教职工队伍建设4、领导班子成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决策水平及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经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思想作风正派,团结、实干,有较强的凝聚力和组织协调、培训教师、指导教科研等方面的能力。

5、班子成员具有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6、园长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经验,能经常参与教、保育教育的研究,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成为专家型园长。

7、幼儿园按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正、副园长2—3人。

8、全体教师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证书。

其中,学前教育大专学历达60%以上;保育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保健医、保健员具有中等医务专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炊事员受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等级证书。

9、教职工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健康的心理。

热爱幼教事业,关爱幼儿;科学、规范地开展保育教育及科研活动,40%的教师有区级以上论文、优秀教育活动和教科研成果。

10、建立了教师管理和激励机制,教师依法执教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

辽宁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辽宁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

辽宁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txt生活是一张千疮百孔的网,它把所有激情的水都漏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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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尽快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建设好一批示范性幼儿园,特制定本标准。

一、办园指导思想 1、模范的贯彻执行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管理严格。

能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幼儿教育改革较深入,办园有特色,逐年有发展和提高。

特别是在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示范、辐射作用,成为当前学前教育的指导、服务中心。

3、严格按照《纲要》精神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使用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

无违反幼儿教育规律或盈利性质的实验活动,各种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不另收取费用,无乱收费行为。

二、领导班子、教职工队伍建设4、领导班子成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决策水平及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经验;热爱幼儿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思想作风正派,团结、实干,有较强的凝聚力和组织协调、培训教师、指导教科研等方面的能力。

5、班子成员具有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6、园长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经验,能经常参与教、保育教育的研究,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成为专家型园长。

7、幼儿园按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正、副园长 2—3 人。

8、全体教师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证书。

其中,学前教育大专学历达 60%以上;保育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保健医、保健员具有中等医务专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炊事员受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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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一30人;大班(5—6岁)30一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

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戏水池。

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

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

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

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规模用地面积(㎡)用地面积定额(㎡/生)3班1620 186班3060 179班4320 1612班5400 15城市幼儿园(所)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规模园舍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定额(㎡/生)3班990 116班1962 10.99班2754 10.212班3528 9.8幼儿园(所)园舍建筑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一)活动及活动辅助用房l、活动室每班一间,光线充足,玻地比为1:5(窗户总面积/活动室总面积),使用面积不少于90㎡。

(如活动室与寝室分设,活动室的面积不小于60㎡)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儿童午睡、进餐之用。

室内空气流通,无污染,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

活动室墙面应有作品展示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2、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左右,内设大小便槽或不少于4个坐蹲式便器,不少于6个水龙头的盥洗池,有条件的可设淋浴间。

厕所和盥洗间应分间或分隔。

3、衣帽、教具贮藏间使用面积9㎡左右,可设在活动室的前厅,供贮藏中、小型教玩具、儿童衣被鞋帽等用。

4、综合活动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20㎡(6班)、140㎡(9班)、l60㎡(12班)(3个班可递减),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及教师培训、家长指导和观摩教育活动等用。

有条件的幼儿园(所)可以根据需要开设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美术室、科技室、角色活动室、建构活动室等多个专项活动室。

(二)办公及辅助用旁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等,使用面积分别为80㎡、110㎡、140㎡(3个班可递减),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2、资料室使用面积在20㎡左右,供幼儿园(所)存放资料、档案及教职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制作、陈列教具用。

3、会议室使用面积分别为20㎡、25㎡、30㎡(3个班可递减),供幼儿园(所)开会及对外接待用。

4、保健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4㎡、16㎡、18㎡(3个班的可递减),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用。

5、晨检、接待室使用面积为12㎡左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所)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6、值班室使用面积12㎡左右,供教师值班住宿用。

7、贮藏室使用面积为30㎡左右(大园适当增加面积)。

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用。

8、传达室使用面积10㎡左右,供门卫人员值班、收发用。

规模较小的幼儿园(所)可与晨检、接待室合用。

9、教工厕所使用面积10㎡左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三)生活用房1、厨房合理设置主副食加工间。

配餐间、主副食库和洗消间,使用面积分别为80㎡、90㎡、110㎡(3个班的可递减),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操作流程要求。

2、浴室、洗衣间使用面积分别为10㎡、20㎡,30㎡(3个班的可递减)。

3、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分别为8㎡、10㎡。

12㎡ (3个班的可递减)供幼儿园(所)烧开水及餐具、毛巾、水杯等物消毒用。

4、炊事员休息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3㎡、18㎡、23㎡(3个班的可递减),供炊事员更衣、休息用。

四、幼儿园(所)设备设施(一)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玩教具材料及设施设备。

户外场地应设置大型运动器械3-5件。

小型体育用具4种以上。

(二)每班有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和便于取放的开放式玩具柜、图书架。

配有电脑、电视机、VCD机、录音机、钢琴(手风琴或电子琴)及饮水设备等,儿童每人一床位,每人一杯一巾。

(三)结合本地资源,每班配有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玩具材料10种以上,儿童人均3件左右;有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10种以上,儿童人均5册左右。

(四)全园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学前教育专业杂志不少于3种。

(五)有符合要求的器械柜、诊视床、身高体重仪、体温计、听诊器、儿童视力表、外伤处置药品、卫生消毒等设施。

(六)厨房配备合面机,蒸、烤箱、冰箱、绞肉机、消毒柜及数量充足的厨房用具、儿童餐具等。

五、幼儿园(所)保教队伍(一)定编定员幼儿园(所)应按照《辽宁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辽编办[1987]92号)文件要求配备教职工。

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所)设1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所)一般设2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所)可设3人;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所)和寄宿制幼儿园(所)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所)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所)平均每班配2-2.2人;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所)每40-45名儿童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所)酌减;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所)一般配一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所)一般配2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所)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视幼儿园(所)规模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幼儿园(所)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

(二)学历资历。

幼儿园(所)工作人员要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接受过专业教育或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所)工作。

幼儿园(所)园长必须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教师应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或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能胜任幼儿园(所)教育教学工作;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胜任保育工作;保健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能胜任本职工作。

幼儿园(所)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幼儿园(所)卫生保健(一)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儿童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二)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儿童身体发育状况评价和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儿童和教职工进行体检,搞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无法定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三)有严格的伙食管理制度,儿童食品采购渠道合理,安全卫生。

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做到全日制幼儿园(所)每日两餐一点或三餐二点,寄宿制幼儿园(所)每日三餐二点。

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

(四)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制定并实施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

七、幼儿园(所)教育教学(一)按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健康、社会、语言、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内容,拟定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与生活环境,结合幼儿园(所)实际,灵活设置活动区域,充分利用和挖掘农村资源和无害废旧材料,为儿童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坚持以游戏为儿童的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促进每个儿童富有个性的发展。

(四)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用经辽宁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前教材,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及不规范用书,坚决克服“小学化”倾向,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测验和考试。

八、幼儿园(所)行政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办园指导思想端正,办园行为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档案。

实行目标管理及园长负责制。

(三)建立与社区、家庭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积极向家长和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加强对家长及有关人员科学育儿的指导。

(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由幼儿园(所)园长负总责的幼儿园(所)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幼儿园(所)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儿童安全。

(六)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家长收费。

不以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幼儿园(所)园舍建设中部分参考标准二○○七年五月幼儿园(所)园舍建设中部分参考标准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如果是楼房建筑,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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