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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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工作人员。

编外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但不占用编制的人员。

二、编外用工的原则(一)按需设岗原则根据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编外工作岗位,确保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能够满足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人员冗余。

(三)平等公正原则对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等环节,坚持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编外人员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会。

(四)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编外用工的岗位设置(一)岗位分类编外岗位分为临时性岗位、辅助性岗位和专业性岗位。

临时性岗位是指因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而设置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体业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岗位;专业性岗位是指需要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岗位。

(二)岗位审批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编外岗位设置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编外用工的招聘(一)招聘计划根据批准的编外岗位设置,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程序等。

(二)招聘条件编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3、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等要求。

(三)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在本单位网站、相关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条件、程序等信息。

2、报名:应聘人员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

3、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4、考试或考核:根据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

5、体检: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编外人员管理,规范人员使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临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医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招聘计划、岗位要求、应聘条件等进行。

第五条编外人员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七条编外人员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四、待遇与福利第九条编外人员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执行,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十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五、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编外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晋升按照医院规定程序进行,优先考虑工作表现优秀、业务能力强的编外人员。

六、合同管理与解聘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意愿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损害医院利益的;(二)因工作需要,经医院研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三)出现其他依法或依据医院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外聘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编外聘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中,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待遇、解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按照规定程序聘用,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非全时制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聘,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公正评价。

(三)以人为本:尊重编外聘用人员的人格和权益,关心关爱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四)分类管理: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期限等,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第五条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招聘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

(二)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单位内部公告、媒体发布等途径,广泛宣传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按照招聘方案要求,接受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根据招聘岗位要求,组织考试或考核,对报名人员进行选拔。

(五)体检与录用:对考试或考核合格者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

第六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从事与招聘岗位相符的工作。

(二)聘用单位应当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需求,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医院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医院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编外人员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编外人员享有与医院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编外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工作安排;2.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3. 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业务水平;4. 维护医院形象,为医院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权利:1. 获得与医院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环境;2. 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年假;3. 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及福利;4. 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六条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条件:1.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3.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4. 符合医院岗位要求。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编外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表现;2. 业务水平;3. 遵守纪律;4. 团队协作。

第十条编外人员的晋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和岗位需求进行。

第五章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医院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三条医院鼓励编外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章福利待遇第十四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编外人员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七章纪律与处罚第十六条编外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编外人员。

二、编外人员的定义和分类编外人员是指在单位工作,但未纳入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临时聘用人员:因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2、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3、兼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人员。

三、招聘与录用(一)招聘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信息应公开透明,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

2、择优录用原则:根据岗位要求和应聘者的综合素质,选拔最适合的人员。

(二)招聘流程1、提出用人需求: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编外人员用人需求,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人数、任职条件等。

2、制定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人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渠道、时间安排等。

3、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单位网站、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4、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

5、考试或考核: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

6、体检: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符合工作要求。

7、录用:经考试或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一)临时聘用人员和兼职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

2、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二)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协议应明确派遣岗位、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2、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薪酬与福利(一)薪酬1、编外人员的薪酬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单位编外人员,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减少因编外人员管理不当导致的工作漏洞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一、编外人员的定义与种类(一)编外人员是指在单位工作,非该单位职工,接受单位指派、使用的人员。

(二)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合同工2. 聘用制专家、教授、技术人员等3. 临时工4. 其他临时性工作人员二、编外人员的管理(一)招聘管理1. 招聘工作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2. 严格按照公司招聘管理规定,由人事部门提供合同或协议;3. 对聘用人员进行面试、考试、考察和备案,并按照程序进行录用;4. 对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做好电子存档工作。

(二)用工管理1. 对各类编外人员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一份合同对应一名聘用人员;2. 将编外人员情况纳入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3. 联合各部分进行编外人员绩效考核,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绩效报酬;4. 对编外人员加强培训,保证其培训记录完整;5. 对编外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与本单位职工保持一致。

(三)管理制度1. 为编外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如使用规定、保密制度等;2. 建立编外人员考勤制度,记录其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情况;3. 对编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4. 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严厉打击一切违纪违规行为,对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及时追究责任。

三、工作流程(一)招聘工作流程1. 人事部门发布编外人员需求信息;2. 开展面试、考试、考察等环节;3. 确认聘用人员的合同或协议;4. 人事部门完成聘用程序并电子档案存档。

(二)用工流程1. 用人部门向人事部门提出编外人员需求;2. 人事部门核查需求并进行聘用程序,完成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3. 用人部门对编外人员进行安排,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4. 人事部门负责对编外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绩效报酬支付。

四、保密制度(一)编外人员需认证授权才可使用公司文件、资料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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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篇1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或部门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

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

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阜人发[]16号)同时废止。

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篇2一、指导思想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对象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聘用的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1 .不再使用行政附属编制。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岗位原已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人事管理、薪酬福利仍维持不变。

新进人员按照编外人员员额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特岗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 .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3 .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服务、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

编外人员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国家和省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员额核定标准。

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 10% (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比例要相应下降)。

公安、城-管、人社、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报市编委审定后执行。

四、主要任务1 .规范编外人员员额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员额总量管理。

严格编外人员员额使用程序,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于每年三季度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外人员员额使用数;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年度聘用员额和具体人员名单编制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2 .规范编外人员人事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编外人员招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 1 )根据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编外人员;( 2 )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与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外人员协商签订上岗协议;( 3 )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市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3 .规范编外人员经费管理。

市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使用编外人员员额的,其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险经费或劳务派遣费用列入用人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编制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拨。

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经费。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备案后使用编外人员的,其人员经费由用人单位安排,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五、组织实施1 .全面清理现有编外人员。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适应岗位要求或超出员额范围使用的人员要依法终止合同;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不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

2 .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制度。

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按照责任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和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编外人员员额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相互协调、互为制约的管理体制。

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市组织、人社部门要强化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编外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3 .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对违反本意见擅自招用编外人员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各区要相应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街镇编外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管理。

各区原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再继续使用,原有后勤服务在编人员及编外人员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本意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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